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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管理的基本原则篇一
1、干部队伍现状
全县现有行政村351个、村党支部337个。现任支部书记337名,其中“一肩挑”的6人,大学生村官任支部书记的1人,女性村支书的6人;高中及以上学历的有126人占比37%,初中学历的有164人占比49%,初中以下学历的有47人占比14%;60岁以上的79人占比23%,45岁至60岁的189人占比56%,35岁至45岁的51人占比16%,35岁以下的18人占比5%,平均年龄为53岁。现任村主任349名,其中女性村主任5人;高中学历的有112人占比32%,初中学历的有173人占比49%,初中以下学历的有64人占比19%,平均年龄为48岁。我们根据换届工作对351个行政村进行了分类,其中“好”类村223个占比63.53%,“一般”类村112个占比31.91%,“差”类村16个占比4.56%。
2、存在问题
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工作不敬业。有些村干部习惯“官老爷”作风,脱离群众,高高在上,对群众所反映的焦点、难点、热点问题,要么熟视无睹,要么做出一副大包大揽的样子,但不解决实际问题,既伤害了群众感情,也有损干部形象;二是干事不务实。有的村干部只认上级,不管群众,在认识问题和解决问题上,村干部和群众达成共识难。有的村干部热衷立项目,包工程,出政绩,而对身边存在的手机信号不清、道路不畅、水渠失修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不屑一顾,群众一肚子怨气,敢怒不敢言。三是学习不深入。有些村干部不读书,不看报,不学文件,学习了也不深入理解,政策法制不懂,业务知识不会,具体工作中,大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打擦边球钻政策空子办事。四是创新不主动。有的村干部抱定传统的农业生产方式不放,思想观念陈旧,思维方式落后,缺乏与时俱进思想和创新意识。如此种种,严重束缚了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1、外出人口多,参与热情低。大量的农村人口外出务工、经商,很大一部分优秀人员不愿回村竞选,而留守的大多为老少、病残人员,给村级换届选举带来了一定的影响。通过调研初步了解到,我县目前外出流动人员,西区少,东区多,人数少的村在20%以上,多的达90%。流动人口多数长期在外,有的一年一归,有的几年一归,有的多年不归。一个村的人,非但生产生活不在一起,连见一面也成难事,近几年兴起的农村村民聚会,足以证明这一点。生产生活常年在外,有的与本村早已了无瓜葛,有的除了家中老人再无牵挂,相当一部分人对村情、村务已了解甚少,对村集体的事也漠不关心,换届积极性、参与度不高,抱无所谓态度。少数人即便因家族、亲朋参选受邀返乡,也是人云亦云,随波逐流,敷衍了事。如此,外出选民不愿返乡,正规书面委托难以实现,电话、微信等手段参选不合法,势必造成选民参选难。也就必然导致村里实际参加选举大会人员与选民登记人数相去甚远,选举大会达不到法定人数,选举无法正常进行等情形。
2、家族观念强,民主意识差。随着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加强,特别是通过历届“两委”换届选举的探索和实践,绝大多数群众的民主意识大大增强,懂得了“民选官、官为民”的道理,因此非常看重手中的民主权利。但由于山大沟深、信息闭塞,日常教育培训不够,加之大量青壮年劳动力外出务工,农民整体思想素质提高不快,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村民在公与私的利益冲突中,“小农”意识凸显,对发展和服务的需求和愿望增多,而参与、协同、自治、自律、互律的积极性却不高,有的甚至把市场经济等价交换原则应用在各个方面,少数村民只要组织照顾,不讲组织纪律。一是部分选民因受文化水平、思想境界、宗族血缘关系、利益趋向等因素的影响,选举带有各种目的性,体现不了真正意义的民主选举。二是部分村干部是凭借家族宗派关系当选的,这就注定了这些成员的思维、行为必然要维护其家族、宗派团体利益,其结果必然会失信于非家族、非宗派成员,使新一轮的村级换届家族、宗派间的较量更趋激烈,促使家族、宗派观念越来越强。三是换届选举中既有出于“公心”想为集体村民办实事好事,也有出于“私利”为自己谋取政治资本;竞选手段更加多样化,有的采取和风细雨、苦口婆心做工作,或者明目张胆威胁恐吓,或者以金钱、实物、承诺;选民心态比较复杂,有的选民正直公道把选票投给优秀竞选者,也有少数者投“金钱票”、“家族票”“宗族票”、“人情票”。
3、党员老龄化严重,注入新鲜血液少。全县现有农村党员8835人,其中女性1358人;高中以上学历2216人占比25%(其中大学本专科359人,多为大学毕业转回),初中及以下学历6619人占比75%;35岁以下1071人,占比12%;35至50岁1656人,占比19%;50至65岁3746人,占比42%;65岁以上2362人,占比27%。全县农村党员50岁以上占比达69%,老龄化问题不言而喻。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党员素质偏低,党在群众中的形象受损,有的党员甚至落后于群众,使很多青年认为,党员与普通百姓没什么两样,总觉得入党不入党无所谓。二是随着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农村有志青年不安于“面朝黄土背朝天”,外出打工创业者居多,党组织可供选择、符合党员条件的积极分子大为减少,后继乏人。三是基层党组织没有把发展党员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综合研判不准确,审批程序过于简单,入党把关不严,日常教育不力,党员素质偏低。四是有些村支书在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上,排除异己,压制符合条件并可能对其地位构成威胁的青年积极分子入党,反之,竭力拉拢家族成员或亲戚入党,不仅为其长期占据职位提供保障,使其好处常有、利益常在,而且为其家族连选连任培养了接班人。如此,农村党员队伍的年龄结构整体偏大、文化结构与整体素质偏低的现状无法改善,导致基层组织及其党员队伍结构扭曲,严重地影响了村级党员干部队伍的质量。
4、并村有遗患,引发矛盾多。行政村规划调整后,通过几年时间的磨合,各村表面均呈现和谐气氛,但不可否认的是,仍有不少村之间由于受地域、历史等因素的影响,名合实分,各自为政。一是行政村规划调整缺乏分析研判,调整后存在融合难问题。特别在换届中,大村与小村、自然村与自然村之间的派系宗族势力矛盾、问题更加激烈。二是在涉及村际事务处理、项目建设等工作中,心里有“怨”的村民往往会借故赌气,特别少数村原任村干部落选后抱着“宁为玉碎、不为瓦全”的心态,与现任村干部唱反调、搞对立、设障碍。三是旗鼓相当的两个自然村合并成一个行政村,党员和村民数量都不差上下,选举势均力敌,竞争尤为激烈,一旦不得均衡,选举往往失败,甚至出现村民拒绝参选的现象,导致换届工作无法顺利完成。即使选举成功,当选的村干部也难以履职,工作难见成效。
5、待遇不均衡,工作有差异。随着村干部相关待遇的提高,一年1—2万多元的工资,不论是交通便利的还是边远山区、不论是经济富裕的还是贫困的人,都是一笔不小的收入,村干部岗位的吸引力大大增强。加之,并村必然导致干部职数减少,选拔干部的标准也从年龄、文化、能力等方面提出更高的要求,所以,尽管符合条件能胜任村干部的人少了,但想当村干部的人却多了,群众对村级组织换届的关注度明显提升,换届竞争也将趋于激烈。另外,村干部待遇细化不够,粗线条的框架下,有的同工不同酬,有的多劳不多得,有的劳而不得。开展工作需要整体班子的配合,有的辛勤付出得不到回报,往往出工无心思,牢骚满腹,久而久之与享受待遇的村干部形成鲜明的对比,班子整体工作成效因此会大打折扣。
6、群众期望高,发展压力大。新农村建设不可或缺的先决条件是“资金、资源、项目”,一些村级集体经济薄弱的村,因缺资金、缺资源、缺项目,几年来村级建设面貌改观不大,换届后村民群众对村两委干部寄予了很大的期望。但从换届后各村建设的进展情况来看,村级集体经济较好的村,仍保持着较强的发展势头,而集体经济薄弱村的“新官”终究架不住“底子薄”的重压,村级建设进展缓慢。村级集体经济优劣村不同的建设现状,使得群众舆论导向归集于对村干部能力的质疑。加之,部分村由于遗留问题,分散了村干部本可以用于新农村建设的工作精力,影响了村内工作的开展。
我们通过对当前换届形势分析,综合研判有利因素和不利因素,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1、夯实各级党组织和各部门的职责。
村级组织换届选举是农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群众普遍关注的难事,必须切实加强领导,整合力量,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主抓、民政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协作的工作格局。在此基础上,务必夯实各级党组织的职责:一是县级领导要真正把换届选举工作摆在重要位置,深入所包抓镇村进行巡视指导,掌握工作动态,发现存在问题,研究解决的办法和措施。二是镇党委要从干部中抽调精干力量,组成强有力的专门工作班子,驻村全程参与换届选举过程,指导村两委制定实施方案,组织选举工作,对出现的问题及时指导协调处理。三是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要全程参与本村换届工作,特别在换届选举进入到关键程序和重要环节的时候,积极观察,强化监督,抓好指导,保证工作程序规范,各项措施落实,选民权利实现。四是纪委、组织、宣传、民政、财政、公安、农业、司法等职能部门充分发挥作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解决换届选举中出现的问题,为换届选举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2、抓住关键,分类安排换届。各级党组织要进一步加强对换届工作的组织领导,把握时间节点和选举节奏,对重难点村要提前摸清底子,早做准备,积极稳妥地开展换届选举工作。一是对工作基础好、村情稳定的村,按照法律程序,充分酝酿,配好配强班子。二是经济基础较好,但竞争较为激烈,村干部自身不过硬,党支部软弱瘫痪的村,采取领导联系、派驻工作组、部门帮扶等措施,先进行整顿,再进行换届选举。三是村“两委”班子的凝聚力、战斗力不够强、班子成员素质不均衡、群众基础较差的村,先下大力气整顿,取得预期效果后再进行换届。重点整治三类村:一类是村庄人口少、党员少,班子不健全,缺乏干部人选的;二类是支部书记、村委主任因种种原因不能继续担任的,班子不健全,矛盾纠纷多的;三类是村内群众基础较差,班子软弱涣散的。各镇党委、政府要召开专题会议,认真分析主要原因,找准突出“症结”,针对各自存在的问题,确定采取有效措施,有针对性地制定选举工作方案。
3、强化教育,加强思想建设。一是宣传发动,注重教育引导。通过镇黑板报、村务公开栏、村民代表会议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帮助村民了解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了解选举程序和步骤,珍惜和维护自身的民主权利,增强抵制村民委员会选举中违法违纪行为的能力和自觉性,真正把农村优秀人才选进村民委员会。二是社会意识的发展远远滞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要使广大农民、党员特别是村干部能够真正成为新形势下农村发展的“领头雁”,就必须克服在他们身上存有的无过便是功、没有功劳也有苦劳的保守思想和“老好人”思想,增强他们带领群众共同致富的能力。三是在教育的内容上,要重点抓好市场经济与科技致富知识和致富能力的学习,开阔他们的视野,更新他们的观念,增强他们的商品意识;在教育的形式上,应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针对不同年龄层次党员的思想特点因材施教。对年轻党员要集中时间组织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路线,使他们确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树立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对年老的党员要采取上门宣教的形式,重点对他们进行形势、政策教育,使他们人老心不老,带头遵纪守法,继续发挥余热。
4、积极建设村级后备干部库。进一步拓宽村级干部选人用人渠道,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为村级组织培养和储备德才兼备的后备干部,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的村级干部队伍,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在全县范围内,探索推行“四推三审两公示”选拔模式,形成“发现一批、培养一批、储备一批、使用一批”的村级后备干部常态化培养选拔机制。“四推”即党支部推荐、村委会推荐、党员联名推荐、村民联名推荐。各村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积极推荐村级后备干部。其中,党员10人以上、村民占总数10%人以上可联名推荐。“三审”即党员代表会、村民议事代表会初审,“三委”联席会复审,镇(便民服务中心)党(工)委审定。要根据“四推”情况,对初步推荐人选的思想素质、群众基础、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多方位审核。“两公示”即提名人选公示和审定人选公示。村级后备干部提名人选名单要及时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镇党委研究审定人选名单以书面形式反馈给所在行政村党支部,并予以公示。
5、拓宽渠道,全面提升村级管理科学化水平。一是结合撤村并支(合并村),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推行党小组、村民小组制度,优化基层组织建设。二是推行选聘结合制度。受相关规定、农村现实、村民素质等诸多因素制约,部分村组织意图与群众愿望达到统一尚有难度。推行选聘结合制度,可以极大地拓宽村干部选用的视野和途径,有效弥补传统用人模式带来的弊端,加强对村干部的调控,切实保证村干部的整体素质。三是针对农村大量人口外流,长期在家的党员群众仅为少数,部分合并村村域扩大,党员群众居住分散,党员会、村民会无法按时按点召开,“四议两公开”议事制度得不到充分贯彻执行,村里需集体审议决定的事项,不能及时进行,村两委决策的民主性、广泛性、科学性以及对其的监督,都不能充分体现。为此,推行“三委会+村民议事代表”工作法。四是通过教育培训、外出考察、学习交流等多方面途径,全方位提升村干部的整体素质。特别是作为村两委主要干部的“领头雁”,要进一步提升能力,树立起良好的干部个人形象,成为本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中坚力量。
社会组织管理的基本原则篇二
亲爱的山区小朋友:
你们好!
当你收到这封信时也收到了我暖暖的.祝福,虽然远隔千里,但我们的心连在一起。前些日子,在电视上看到了关于你们的报道,你们的生活非常贫穷,总是吃不饱,穿不暖,过着夏热冬凉的生活,我真想长出一对翅膀,飞过去给你们帮助。
我们学校准备开展手拉手活动,活动的内容是:每家每户捐献点图书、文具……尽量让你们的生活过得幸福、美满。虽然这是杯水车薪,但人人献出一点爱,世界将变成美好的人间。希望友谊的桥梁能将远隔万水千山的我们手拉手,心连心。
在看新闻的时候,偶然地看到了几户贫困农家的生活。你们每天凌晨三、四点就已经起床,拿着馒头就步履匆匆地走在了上学的路上,你们翻山越岭,用木头搭起桥,步步惊心地走过了小河。不知你们走过了多少个日日夜夜,吃过了多少个常人难以承受的苦,你们顽强地坚持了下来。
比起我们,你们是多么伟大,衣服自己洗,饭自己煮,什么事都不需要大人帮忙。而我们脏衣父母洗,饭菜父母烧,书包父母背,什么事都是父母做。你们吃白菜萝卜,我们吃鸡鸭鱼肉;你们睡木板床,我们睡席梦斯;你们走几十里路到学校,我们招个手上了车两三分钟就到了。
让我们彼此增加更深的友谊,经常互相写信,有什么困难更和我说说,手拉手,共创美好的明天!
祝你:
学习进步,更上一层楼
你的好朋友:陈xx
20xx年3月14日
社会组织管理的基本原则篇三
第一条为促进中介服务业的发展,规范社会中介机构的行为,维护中介服务市场秩序,保障社会中介机构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运用专门的知识和技能,按照一定的业务规则或程序为委托人提供中介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的组织。包括:
(一)独立审计机构;
(二)资产、土地、工程等评估机构;
(三)工程监理机构;
(四)法律、档案等服务机构;
(五)信息、技术、工程等咨询机构;
(六)检测、检验、公证、认证机构;
(七)职业、人才、婚姻等介绍机构;
(八)工商登记、商标、专利、税务、房地产、招投标、因私出入境等代理机构;
(九)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组织。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介服务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中介服务业的发展环境,促进中介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司法、科技、教育、建设、水利、质量技术监督、国土资源、公安、民政、劳动保障、人事等行政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分别负责有关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审计部门负责独立审计机构的业务质量监督。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中介机构的工商登记和监督。
第六条中介机构应当加入行业协会,或成立中介行业协会。
行业协会应当制订本行业自律规范和惩戒规则,做好自律管理和监督,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指导本行业中介服务业的发展。
中介执业人员应当接受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督。
第二章机构设立与执业资格
第七条设立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以及与其开展中介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健全的执业规则以及其他相应的管理制度;
(三)取得执业资格的专职执业人员不少于3人;
(四)兼职执业人员不得超过本行业规定的人数比例;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中介机构设立实行登记制度。设立中介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未办理工商登记的,不得从事营利性中介活动。
法律、法规规定中介机构在办理工商登记前应当由有关行政部门审批,或对中介机构设立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省以外的中介机构在本省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分支机构所在地办理登记手续。
第九条鼓励中介机构实行规模化经营,提高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和竞争力。
新设立的中介机构应当采用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公司制,原有中介机构应当逐步改制为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公司制。
第十条中介机构不得隶属于行政机关,应当独立建制并承担法律责任。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中介机构兼职。
第十一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中介机构实行专业资质认定制度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中介执业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中介执业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取得执业资格;未取得资格的,不得执业。
第十三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中介执业资格应当通过考试取得。国家对中介执业人员资格考试另有规定的,依照国家规定办理;国家尚未规定的,实行全省统一考试。全省考试办法由有关行政部门组织有关行业协会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章中介执业行为
第十四条中介机构开展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守职业道德,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自主选择中介机构为其提供服务。中介机构依法从事中介活动,其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行政机关不得凭借职权限定当事人接受其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法律、法规规定某项中介业务由特定中介机构提供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对依法设立的各中介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应当同等对待。
第十六条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除遵守业务规则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供的信息、资料及出具的书面文件应当真实、合法;
(二)应当及时、如实地告知委托人应当知道的信息;
(三)对执业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其他秘密事项予以保密;
(四)妥善保管委托人交付的样品、定金、预付款、有关凭证等财物及资料;
(五)如期完成委托合同及业务规范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除即时清结及简单的中介业务外,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应当依法与委托人签订合同。
第十八条中介机构应当做好执业记录。执业记录应当记载下列内容:
(一)委托事项、委托人的具体要求;
(二)收取的费用及支付方式;
(三)履行合同应当遵守的业务规范的有关要求;
(四)委托事项履行情况,包括委托事项的接受、完成过程、终结手续的办理等。
第十九条中介机构应当亮证、亮照经营,并在其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公布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投诉机构的电话和地址等事项。
第二十条禁止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从事下列行为:
(一)提供的信息、资料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及公共利益;
(二)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验资报告、评估报告、证明文件及其他文件;
(三)索取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业便利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采取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损害委托人或他人利益;
(五)以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
(六)强行或变相强行推销商品、提供服务;
(七)对客户实行歧视性待遇;
(八)执业人员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同行业中介机构执业;
(九)聘用无执业资格人员执业,或者聘用依照本办法规定不得执业的人员执业;
(十)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行业的行政部门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九)项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对中介机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由主管行业的行政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中介执业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对中介机构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无营业执照从事中介活动的,依照《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处罚;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对执业内容未予记录或记录不完整的,对中介机构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中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由价格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使委托人或他人利益造成损失的,由中介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中介机构可以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的执业人员追偿。
第二十六条中介机构执业人员有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四)项情形之一的,今后一律不得从事中介执业活动;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除依照本办法处以罚款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对违法行为予以通报,并将通报内容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二)依照法律、法规直接吊销或建议执业资质管理机关吊销执业资格;
(三)对适用本条第(二)项以外的其他执业人员,通知被处罚人所在中介机构不得继续聘用其执业。
第二十七条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予以处理的执业人员,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介机构不得重新聘用。
第二十八条行业协会应当掌握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执业情况和违法违规情况,在协会内及时通报行政机关的惩戒、处罚情况。
第二十九条对本办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违法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五)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照法定程序,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月1日起施行。
社会组织管理的基本原则篇四
第十六条社会组织评估工作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评估通知或者公告;
(二)审核社会组织参加评估资格;
(三)组织实地考察和提出初步评估意见;
(四)审核初步评估意见并确定评估等级;
(五)公示评估结果并向社会组织送达通知书;
(六)受理复核申请和举报;
(七)民政部门确认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发布公告,并向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将获得4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审核备案。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行政区域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情况以及获得5a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名单上报民政部。
第十八条评估期间,评估机构和评估专家有权要求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证明材料。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社会组织管理的基本原则篇五
按照一定的业务规则或程序为委托人提供中介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的组织。包括:独立审计机构;资产、土地、工程等评估机构;工程监理机构;法律、档案等服务机构;信息、技术、工程等咨询机构;检测、检验、公证、认证机构;职业、人才、婚姻等介绍机构;工商登记、商标、专利、税务、房地产、招投标、因私出入境等代理机构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组织等。
社会中介机构是社会信用体系的组成部分,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承担着相应的责任。这些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就是维护和促进信用交易的顺利进行,以维护社会信用关系,降低交易成本。
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逐步完善,各种中介机构不断涌现,遍布于我国经济的各个领域,据有关资料显示有38种之多。这些社会中介机构活跃在政府、企业、个人之间,发挥着它的决策支持、自律、监督等各种社会服务功能,对减少社会主体之间的摩擦和矛盾,维护各市场主体的利益,加速各生产要素的流动,保证社会经济活动在公平、公正条件下顺利进行等,起到了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