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平日里,心中难免会有一些新的想法,往往会写一篇心得体会,从而不断地丰富我们的思想。我们应该重视心得体会,将其作为一种宝贵的财富,不断积累和分享。下面我帮大家找寻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心得体会范文,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道客巴巴篇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是1989年4月4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0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
制定《行政诉讼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该法的受案范围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而对行政机关提起诉讼的。具体地说,就是民告官。民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官是指政府机关和有执法权力的执法部门。也就是说,政府的执法部门如果在执法过程中,没有做到严格依法办事,或者工作中有失误,就会被当事人告上法庭。
我局作为价格行政的执法机关,其执法过程直接与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打交道,其行为、举止,业务水平,工作经验等各方面素质都要求较高,随着全民法律意识的增强,维权水平的提高,对执政部门的执法人员也是考验。通过这次重新学习《行政诉讼法》,我深深地感到了责任、压力、和危机意识,特别是在对个人检查当中,一定要依法办事,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案,在查处每一起案件中,都应该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手续完备、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的原则,加强自身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的提高,秉公执法,不询私情,绝不能在工作中出现差错,因为一旦有什么被检查对象质疑的地方,就会走上被告席,所以,应该努力钻研业务,提高业务本领,为自己和单位负责,特别是为单位领导负责,因为如果发生诉讼案件,单位领导是法人,就要首先坐到被告席上,到那时候,不仅是自己个人的损失,更是单位的耻辱,所以我认为不断加强学习是非常必要的。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道客巴巴篇二
根据县师培办的工作安排于5月10日前往县委人民大会堂参加了临高县教师教育法律法规暨师德师风培训讲座,主讲人韩小鱼博士,她详细得我们分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等,我更加明确了作为一名人民教师应该履行的义务和遵守的行为规范。在工作中,严格规范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时刻以教师的道德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处处做到“身正为范”。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会时刻以这些法律法规来鞭策自己,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在德、智、体全面发展,这样才能使我们的教育事业经久不息,使我们的教育对象健康成长。
关于此次学习的感受和体会,总结观点如下:
在《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的相关条文中,明确指出了作为教师所不应去做的言行,以及对学生要平等对待的原则。品读条文,对照自己,觉得自己能够按照相关规定指导自己的实践,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教育教学中努力做到为人师表,平等对待每一个学生,为学生营造了既宽松又有序,既民主又自主的学习、生活氛围,让学生在快乐与幸福中得到发展。在教育教学实践中,始终牢记法律法规的条文,充分做到尊重学生人格,不歧视学生,对学习或平行存在问题的学生多方想办法树立其信心,但有时也有耐心不够的时候,今后要学会寻找孩子身上的闪光点,用显微镜看其不足,我们彼此一定都会多得许多快乐。
人者德为先,只有有德行的人才能用自己的言谈举止去感染别人,影响别人。教师就是这样的职业,用德引领,以灵魂塑造灵魂。关于《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暂行办法》中提出的相关要求,我都努力践行,严格要求自己。我觉得作为一名教师必须爱字当先,心中有爱,就会爱事业、爱岗位、爱学生,教师要做到为人师表,率先垂范,教师就是一面镜子,照不到自己,却照着学生。在与学生相处中能够站起来,也能够蹲下去去,让学生进而亲之,素而敬之。在与家长的相处中,努力做到在沟通中相互了解,在交流中达成共识。
在我们教育行列之中,古往今来有无数的楷模和先进为我们谱写了一曲曲动人的,感人的篇章。虽然许多楷模与先进的事迹我并非熟知,比如我国著名教育专家支玉恒,他的那种执着与坚持,敢于挑战与自信的精神深深的感染着我,我觉得自己缺少的就是这样一种精神,去寻找这种精神,让自己在当今社会纷繁复杂的环境中能够拥有一片属于自己的天空。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搜索文档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道客巴巴篇三
本站司法考试专栏整理了2016司法考试各个试卷科目大纲与往年变化,希望对广大考生能有所帮助。
1.新增7个考点
(1)具体行政行为的一般合法要件中增加“无明显不当”
(2)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新增“依法受理、依法应诉原则”
(4)行政案件审理中的特殊制度,新增了1个考点:“调解的适用”。
2.删除或合并7个考点
(1)具体行政行为的一般合法要件,“不得超越职权、不得滥用职权”2个考点合并为1个:“不得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
(2)起诉与受理,“对起诉的审查、审查的结果”2个考点合并为1个:“对起诉的审查和处理”
(3)行政诉讼的一审程序,将“审理前的准备、审理程序”修改为“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
(4)涉外行政诉讼,删除“涉外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1个考点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道客巴巴篇四
1、行政:行政是国家行政机关或其他特定的社会公共组织为实现公共利益对公共事务进行组织、管理的活动及其过程。
2、行政法:指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体系。
3、行政关系: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中同被管理者所发生各种关系的总称。
4、行政权:指执行、管理权,主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权力。
二、思考题
1、为什么要对行政权进行控制
答:行政权同其他公权力一样,其作用具有两重性。
在现代社会,行政权相对于立法权和司法权,有膨胀和扩张的趋势;行政权与其他国家公权力相比,它与公民、组织有着更经常、更广泛、更直接的联系。
2、行政法的特征
答:形式特征---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行政法规范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法律文件的数量居部门法之首
内容特征---内容广泛、规范,易于变动
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交织在一起
3、我国行政法的渊源有哪些
答: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规章,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法律解释,我国加入或承认的国际条约和协定。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道客巴巴篇五
市林业局接到关于孙某毁林采矿的举报,遂致函当地县政府,要求调查。县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形成会议纪要:由县林业局、矿产资源管理局与安监局负责调查处理。经调查并与孙某沟通,三部门形成处理意见:要求孙某合法开采,如发现有毁林或安全事故,将依法查处。再次接到举报后,三部门共同发出责令孙某立即停止违法开采,对被破坏的生态进行整治的通知。
97.责令孙某立即停止违法开采的性质是( )。
a.行政处罚
b.行政强制措施
c.行政征收
d.行政强制执行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行政处罚法》第8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据此可知,责令孙某立即停止违法开采的性质属于行政处罚种类中的“责令停产停业”。
【提示】司法部给出的答案是b,但是根据《行政强制法》第9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据此可知,上述五种行政强制措施中没有“责令停止”相关违法行为的种类。因此,按照法条规定来讲,正确答案应该是a.
98.就上述事件中的行为的属性及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市林业局的致函不具有可诉性
b.县政府的会议纪要具有可诉性
c.三部门的处理意见是行政合同行为
d.三部门的通知具有可诉性
【答案】ad
【解析】本题考核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选项a正确。市林业局的致函行为不属于具有拘束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
选项b错误。县政府的会议纪要不属于具有拘束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
选项c错误。行政合同行为的双方当事人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三部门的处理意见不是行政合同行为。
选项d正确。三部门的通知对是具体行政行为,且会对孙某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具有可诉性。
99.甲市某县公安局以李某涉嫌盗窃罪为由将其刑事拘留,经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县法院判处李某有期徒刑6年,李某上诉,甲市中级法院改判无罪。李某被释放后申请国家赔偿,赔偿义务机关拒绝赔偿,李某向甲市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赔偿义务机关拒绝赔偿的,应书面通知李某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b.李某向甲市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前,应当先向甲市检察院申请复议
c.对李某申请赔偿案件,甲市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可指定一名审判员审理和作出决定
【答案】ad
【解析】本题考核司法赔偿。
选项a正确。《国家赔偿法》第23条第3款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选项b错误。《国家赔偿法》第24条第2款、第3款规定,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本条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是法院,赔偿请求人可以直接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选项c错误。《国家赔偿法》第29条第1款、第2款规定,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三名以上审判员组成,组成人员的人数应当为单数。赔偿委员会作赔偿决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选项d正确。《国家赔偿法》第30条第1款,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100.村民甲、乙因自留地使用权发生争议,乡政府作出处理决定,认定使用权归属甲。乙不服向县政府申请复议,县政府以甲乙二人争议属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乡政府无权作出处理决定为由,撤销乡政府的决定。甲不服向法院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县政府撤销乡政府决定的同时应当确定系争土地权属
b.甲的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
c.本案被告为县政府
d.乙与乡政府为本案的第三人
【答案】bc
【解析】本题考核行政复议。
选项a错误。县政府撤销乡政府决定的同时不需要确定系争土地权属。
选项b正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0条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申请人、第三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行政复议机构。
选项c正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本案中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因此甲不服向法院起诉的,复议机关县政府为被告。
选项d错误。《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乙是本案的第三人,但是乡政府不是本案的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