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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组织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关系篇一
随着我国进行部门预算、收支两条线、政府采购、国库单一账户制度等预算管理改革,非营利组织会计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因此,目前的预算会计制度已不能适应预算会计改革后出现的新业务,且在执行中暴露出一些深层次的问题,急需借鉴国际经验,构建全新的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体系。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首先必须明确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的目标,并采取相应的控制对策。
一、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的目标
对于政府与非营利组织而言,最重要的是资源的合理有效利用。是其对所接受资财受托责任的履行,因此它应直接向为它提供资源并对它进行监督的政府、立法机关或社会公众提供有关的信息,供其评价非营利组织对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同时,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信息使用者需要了解非营利组织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首要目的是直接评价其受托责任,而不是做出是否要停止提供资财或取消非营利组织的决策。因此,向信息使用者提供有助于评价受托责任的信息是非营利组织会计的首要目标。根据我国特定的社会、政治和经济环境,考虑并借鉴国外有关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目标的研究成果,应从三个方面来研究我国的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的具体目标:
(一)政府与非营利组织财务信息使用者我国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应为下列使用者提供财务信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代表、国家各级审计机关、非营利组织的服务对象、纳税人、资源捐赠者、财政部门和上级单位。
(二)政府与非营利组织财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政府与非营利组织财务信息使用者需要的主要信息包括:资财分配使用的信息、估价劳务和评价劳务能力的信息、评估管理当局业绩和经营责任的信息以及关于经济资源、债务、净资产及其变动的信息等。
(三)政府与非营利组织财务报告提供的信息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基建投资表、附表及会计报表附注和收支情况说明书等。以受托责任观为基础,结合我国实情,我国非营利组织财务报告提供的信息应当包括:非营利组织资产、负债和净资产及其变动情况的信息;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及结余等反映业绩的信息;非营利组织现金流入、流出及其增减变动净额方面的信息;有助于使用者理解财务信息的说明和解释。
二、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的控制对策
针对预算会计改革后出现的新业务,以及日渐暴露出的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应从以下六个方面采取相应的控制对策。
(一)设立基金主体进行控制基金是拥有自我平衡账户体系的会计主体,用于记录现金和其它财务资源、相关负债、剩余权益或余额及其变动。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的显著特征是将会计科目划分成多种基金主体,每一种基金主体都与该组织的委托契约所规定的某一种特定公共产品或服务有关,但立法机构或理事会通常会限制基金的使用和基金间的转移。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通过设立基金主体来控制时间被限制和用途被限定的资源。防止管理当局将各种基金混合使用,确保并证明政府与非营利组织遵守了法律和管理要求。所有的公共组织都在不同程度上对基金进行了划分。而政府组织对基金的划分则要相对严格。基金会计可以保证专款专用,帮助受托人履行法定受托责任,并用以评估管理当局的运营绩效。
(二)编制部门预算部门预算是由政府各部门编制,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议会审议通过,反映部门所有收入和支出的预算。编制部门预算的基本要求是:将各类不同性质的财政资金统一编制到使用这些资金的部门。部门预算的编制采用综合预算形式,部门所有单位的各项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拨款、财政专户核拨资金和其他收入,统一作为部门和单位的预算收入,统一由财政核定支出需求。凡是直接与财政发生经费领拨关系的一级预算会计单位均作为预算管理的直接对象。按部门编制预算后,可以清晰地反映政府预算在各部门的分布,从而取消财政与部门的中间环节,避免发生单位预算交叉、脱节和层层代编的现象。
(三)推行国库单一账户制度国库单一账户制度的框架是:按照政府预算级次,由财政部门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国库单一账户;所有的财政性资金逐步纳入各级政府预算统一管理,财政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指定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单一账户,取消所有的过渡账户;财政性支出均从国库单一账户直接拨付到商品或劳务供应者。推行国库单一账户制度后,财政部门不再将资金拨到行政单位,只需给各行政单位下达年度预算指标并审批预算单位的月度用款计划,在预算资金没有拨付给商品和劳务供应者之前,始终保留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国库单一账户上,由财政部门直接管理。行政单位的人员工资由财政部门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职工工资卡方式直接支付;行政单位的专项支出按预算指标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政府采购――商品供应商方式直接支付;行政单位的小额零星支出,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行政单位备用金(信用卡)方式支付。国库集中支付虽然不改变各行政单位的预算数额,但其作用在于建立起了预算执行的监督管理机制。
(四)实行政府采购制度许多国家实践证明,现代政府采购制度是强化财政支出管理的有效手段之一。政府采购制度的实质一方面是使政府得到价廉物美的商品和服务,实现物有所值的基本目标,另一方面是使预算资金管理从价值形态延伸到实物形态,节约公共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加强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成本核算和财务管理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中,成本核算和财务管理一直不受重视。针对我国的国情和政府机关现状,加强成本核算和控制,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在实施成本管理会计时,应与财务会计实施应计制过程相匹配,逐步实施。目前可先执行必要的成本会计过程以满足当前急需的成本信息需求,等条件成熟后再建立成本系统。政府成本管理系统包括以下内容:综合成本计算,寻找成本驱动因素,按驱动率分配管理费用,并归集到相应的职能、规划、项目和任务中,以便在资源成本和资源用途之间、以及成本和业绩之间建立联系,从而明确各自责任;活动分析和成本趋势分析,寻找较低成本的项目和能减少执行特定任务的成本途径;目标成本,即恰当的制定支出上限;将成本同绩效管理目标联系起来,实施绩效预算和业绩计量。
(六)编制、提供政府与非营利组织财务报告和业绩报告编制、提供政府与非营利组织财务报告和业绩信息,可反映和解脱财务受托责任,而且可以减少使用者对信息分析和评价的成本。目前我国预算会计缺乏统一的财务报告制度,可得到的财务信息只有政府预算执行报告、行政事业单位收支汇总情况等。所以,我国预算会计财务报告的范围狭窄,提供的信息较为零散且不全面,财务结构不合理,且局限于预算收支信息,不能全面反映并解脱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受托责任。由于项目受托责任和业绩受托责任是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受托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业绩计量的核心,所以,政府与非营利组织还要专门提供业绩报告。业绩信息有助于改进决策、加强项目监督及合约监督。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只有提供政府层面财务报告和业绩报告,才能有效地反映并解脱其受托责任。
非营利组织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关系篇二
财政部关于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我部制定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印发给你们,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2019年八月十八日
第一条、为了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各类民间非营利组织(简称非营利组织,下同),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这些非营利组织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非营利组织一旦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按规定继续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第三条、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持续、正常的业务活动为前提。
第四条、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度。
年度、季度和月度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
季度和月度均称为会计中期。
本制度所称期末,是指月末、季末和年末。
第五条、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发生的外币业务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第六条、非营利组织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七条、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其财务状况
收支结余和现金流量。
(二)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经济业务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三)非营利组织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真实、完整地反映其财务状况、收支结余和现金流量,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四)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情况、原因和对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及结果的影响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五)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核算,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六)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七)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
(八)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一般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九)非营利组织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十)非营利组织的各项财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
其后,各项财产发生减值,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者外,非营利组织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十一)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也不得少计负债或费用。
(十二)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仅与本年度相关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与几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
(十三)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对资产、负债、结余等有较大影响,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据以作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的披露;对于次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致于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
第八条、非营利组织应当根据有关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在不违反本制
度的前提下,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本单位的会计核算办法。
第九条、资产,是指过去的经济业务形成并由非营利组织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非营利组织带来经济利益。包括流动资产、受赠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一节流动资产
第十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内(含1年)变现或耗用的资产。
第十一条、非营利组织的流动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待摊费用等。
本制度所称的投资,是指非营利组织为通过分配来增加财富,或为谋求其他利益,而将资产让渡给其他单位所获得的另一项资产。
第十二条、非营利组织应当设置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
有外币现金和存款的非营利组织,还应当分别按人民币和外币进行明细核算。
现金的账面余额必须与库存数相符;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应当与银行对账单定期核对,并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本制度所称的账面余额,是指某科目的账面实际余额,不扣除作为该科目备抵的项目(如累计折旧)。
第十三条、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短期投资应当按照以下原则核算:
(一)短期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量。
以现金购入的短期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短
期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和已宣告发放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应当作为应收款项单独核算,不构成短期投资初始投资成本。
(二)短期投资的利息和现金股利应当于实际收到时,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但已记入应收款项的除外。
(三)非营利组织应当在期末对短期投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对于市价低于成本的差额,应当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并单独核算,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短期投资的备抵项目单独反映。
(四)处置短期投资时,应当将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等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短期委托贷款应视同短期投资进行核算。
但是,委托贷款(包括短期和长期)应按期计息,计入当期投资收益;非营利组织按期
计提的利息到期不能收回的,应当停止计提利息,并冲回原已计提的利息。期末时,非营利组织的委托贷款应按资产减值的要求,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委托贷款,是指非营利组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金融企业(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而代理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其风险由委托人承担。
第十四条、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非营利组织在日常业务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和预付账款等。
第十五条、应收及预付账款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核算:
(一)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记账,并按照往来户名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二)非营利组织应当在期末对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并单独核算,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应收款项的备抵项目单独反映。
第十六条、存货,是指非营利组织在日常业务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或者仍然处在业务活动过程,或者在业务活动过程中将消耗的材料或物料等。包括各类材料、物料,尚未完工的资助项目成本等。
(一)各种存货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
实际成本按以下方法确定:
1.购入的存货,按买价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等费用、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金以及其他费用,作为实际成本。
2.从受赠资产转入的存货,应按受赠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实际成本。
(二)各种存货发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等方法,确定其实际成本。
(三)各种存货应当定期进行清查盘点。
对于发生的盘盈、盘亏以及过时、变质、毁损等报废的,应于期末前查明原因,并根据非营利组织的管理权限,经理事会、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
盘盈的存货,应当冲减当期管理费用;盘亏以及过时、变质、毁损等报废的存货,在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应当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盘盈或盘亏的存货,如在期末结账前尚未经批准的,应在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先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出说明;如果其后批准处理的金额与已处理的金额不一致,应按其差额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第十七条、待摊费用,是指非营利组织已经支出,但应当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分摊期在1年以内(含1年)的各项费用,如预付保险费、预付租金等。待摊费用应按其受益期限在1年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有关费用。
如果某项待摊费用已经不能使非营利组织受益,应当将其摊余价值一次全部转入当期有关费用,不得再留待以后期间摊销。
第二节 受赠资产
第十八条、捐赠,是指一个实体自愿无偿向另一实体转交现金或其他资产,或撤销其债务的行为。
第十九条、非营利组织应当划清捐赠和捐赠以外的其他业务活动的界限,并区别以下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一)如果非营利组织接受资产提供者的资产的条件是为其提供一项服务,尽管这项服
务的结果可能是无形的、不确定的或难以计量的,该项接受的资产也不能作为捐赠处理。
例如,某资产提供者向某非营利组织提供一笔资产用于某项研究开发活动,并保留研究开发结果的所有权或优先权;或规定实验的具体规则,使得研究结果的公共效益从属于资产提供者的个人利益。这类业务不属于捐赠,应作为一项交换交易,确认相关收入和费用。
(二)如果非营利组织接受资产提供者的资产的条件是必须将该资产转交给其指定的地方、单位或个人,这类业务也不属于捐赠,应作为一项代收代付业务,将该项接受的资产确认为负债。
(三)如果资产提供者允许非营利组织在章程规定范围内自主确定所接受资产的受益项目,这类业务属于捐赠,该项接受的资产应作为捐赠收入处理,并分别不受限制捐赠、暂时受限制捐赠和永久受限制捐赠进行明细核算。
第二十条、非营利组织的受赠资产应当区分资产形态确定入账价值:
(一)受赠资产如为现金,应按实际金额入账。
(二)受赠资产如为现金以外的其他资产,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的,应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入账价值:
(2)同类或类似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如该受赠资产的价值可以合理确定的,按确定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如该受赠资产的价值不能合理确定的,可以暂不入账,但应设置辅助账,登记该受赠资产的数量等情况。
3.如接受捐赠的系旧的固定资产,按照上述方法确认的价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第二十一条、非营利组织处置现金以外的其他受赠资产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核
算:
(一)将现金以外的其他受赠资产转为自用的,应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3.对于受赠的无形资产,应转入无形资产,并按该受赠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
(二)将现金以外的其他受赠资产直接用于对外捐赠的,应将该受赠资产的账面价值转入资助项目成本。
(三)将现金以外的其他受赠资产对外出售的,出售收入应作为其他收入处理;同时将所售受赠资产的账面价值转入其他支出。
第二十二条、以接受捐赠为主的非营利组织,对于接受捐赠的现金以外的其他资产,应在期末时按可变现净值与成本孰低计量,对于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差额,应当计提受赠资产减值准备,并单独核算,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受赠资产的备抵项目单独反映。
可变现净值,是指非营利组织在正常业务活动过程中,以估计售价减去销售所必须的估计费用后的价值。
第三节 长期投资
第二十三条、长期投资,是指除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包括持有时间准备超过1年(不含1年)的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不能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债券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和其他长期投资。
第二十四条、非营利组织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核算:
(一)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按照初始投资成本入账。
以现金购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如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去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后的差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二)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作为当期投资收益。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股票股利,不作账务处理,但应设置备查账,进行数量登记。
第二十五条、非营利组织的长期债权投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核算:
(一)长期债权投资在取得时按照初始投资成本入账。
以现金购入的长期债权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
费用)减去已到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如果所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金额较小,可以直接计入当期投资收益,不计入初始投资成本。
(二)长期债权投资应当按照票面价值与票面利率按期计算确认利息收入。
长期债券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减去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未到期债券利息和计入初始投资成本的相关税费,与债券面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券溢价或折价;债券的溢价或折价在债券存续期间内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摊销。 摊销方法采用直线法。
(三)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非营利组织,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购买以及转换为股份之前,应按一般债券投资进行处理。
当非营利组织行使转换权利,将其持有的债券投资转换为股份时,应按其账面价值减去
收到的现金后的余额,作为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本制度所称的账面价值,是指某项目的账面余额减去相关的备抵项目后的净额。
(四)长期委托贷款应视同长期债权投资进行核算。但是,委托贷款应按期计息,计入当期投资收益;非营利组织按期计提的利息到期不能收回的,应当停止计提利息,并冲回原已计提的利息。 期末时,非营利组织的委托贷款应按资产减值的要求,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第二十六条、非营利组织改变投资目的,将短期投资划转为长期投资,应按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结转。
第二十七条、处置长期投资时,按实际取得的价款与长期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当期投资收益。
第二十八条、投资比重较大的非营利组织应当在期末时对长期投资按照其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并单独核算,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长期投资的备抵项目单独反映。
本制度所称的可收回金额,是指资产的销售净价与预期从该资产的持续使用和使用寿命结束时的处置中形成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中的较高者。 其中,销售净价是指资产的销售价格减去所发生的资产处置费用后的余额。
对于长期投资而言,可收回金额是指投资的出售净价与预期从该资产的持有和投资到期处置中形成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中较高者。其中,出售净价是指出售投资所得价款减去所发生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
第四节 固定资产
第二十九条、固定资产,是指非营利组织为开展业务活动或出租而持有的,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有形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馆藏图书、,也可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第三十条、非营利组织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七类:
房屋和建筑物、一般设备、专用设备、交通工具、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非营利组织应当根据固定资产定义,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的明细目录。
第三十一条、非营利组织取得固定资产时,应按取得时的成本入账。
固定资产取得时的成本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一)购置的不需要经过安装过程即可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费、运输费、交纳的有关税金等作为入账价值。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作为入账价值。
(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开始日租赁协议确定的价值,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租入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四)在原有固定资产的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原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况前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作为入账价值。
(五)从受赠资产转入的固定资产,应按受赠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1.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2.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第三十二条、非营利组织的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的建筑工程、安
装工程、技术改造工程、大修理工程等。
工程项目较多且工程支出较大的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工程项目的性质分项核算。
在建工程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支出确定其工程成本,并单独核算。
第三十三条、非营利组织所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按照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估计的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按本制度关于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作调整。
第三十四条、非营利组织的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一)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所谓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应
提的折旧总额。应提的折旧总额为固定资产原价减去预计净残值。
(二)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除上述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外,其他固定资产一律按规定计提折旧。
第三十五条、非营利组织固定资产最短折旧年限为: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专用设备、交通工具和陈列品为2019年;
(三)一般设备、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为5年。
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并结合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
第三十六条、非营利组织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以采用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非营利组织应当根据科技发展、环境及其他因素,选择合理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第三十七条、非营利组织因改建、扩建等原因而调整固定资产价值的,应当根据调整后价值,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和净残值,按选定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对于接受捐赠旧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规定的固定资产入账价值、预计尚可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以及所选用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第三十八条、非营利组织一般应按月提取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
第三十九条、非营利组织由于出售、报废或者毁损等原因而发生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计入当期其他收入或支出。
第四十条、非营利组织对固定资产应当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实地盘点一次。
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并根据管理权限,经董事会、理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
盘盈的固定资产,冲减当期管理费用;盘亏的固定资产,在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盘盈或盘亏的固定资产,如在期末结账前尚未经批准的,应在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先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出说明;如果其后批准处理的金额与已处理的金额不一致,应按其差额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第四十一条、非营利组织对固定资产的购建、出售、清理、报废和内部转移等,都应当办理会计手续,并应当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或者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明细核算。
第五节 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四十二条、无形资产,是指为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四十三条、非营利组织的无形资产在取得时,应按实际成本入账。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应按以下方法确定:
(一)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实际成本。
(二)从受赠资产转入的无形资产,应按受赠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实际成本。
(三)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
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借款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费用。
已经计入各期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在该项无形资产获得成功并依法申请取得权利
时,不得再将原已计入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资本化。
第四十四条、非营利组织的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当期费用。
如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该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按如下原则确定:
(三)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两者之中较短者。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2019年。
第四十五条、非营利组织出售无形资产,应将所得价款与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其他收入或支出。
第四十六条、非营利组织的其他资产,是指除上述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如长期待摊费用。
长期待摊费用,是指非营利组织已经支出,但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等。
应当由本期负担的借款利息、租金等,不得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处理。
长期待摊费用应当单独核算,在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
大修理费用采用待摊方式的,应当将发生的大修理费用在下一次大修理前平均摊销;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当在租赁期限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孰短的期限内平均摊销;其他长期待摊费用应当在受益期内平均摊销。
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非营利组织开始开展业务活动当月起一次计入当期费用。
如果长期待摊的费用项目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的,应当将尚未摊销的该项目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费用。
第六节 资产减值
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非营利组织应当合理地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但不得计提秘密准备。如有确凿证据表明非营利组织不恰当地运用了谨慎性原则计提秘密准备的,应当作为重大会计差错予以更正,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事项的性质、调整金额,以及对非营利组织财务状况、收支结余的影响。
第四十八条、投资比重较大的非营利组织应当在期末时对各项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短期投资应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市价低于成本的部分,应当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并计入当期投资收益非营利组织在运用短期投资成本与市价孰低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采用按投资总体、投资类别或单项投资计提跌价准备,如果某项短期投资比较重大(如占整个短期投资10%及以上),应按单项投资为基础计算并确定计提的跌价准备。非营利组织应当对委托贷款本金进行定期检查,并按委托贷款本金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可收回金额低于委托贷款本金的差额,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在资产负债表上,委托贷款的本金和应收利息减去计提的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并入短期投资或长期债权投资项目。
第四十九条、 非营利组织应当在期末时分析分析各项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并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对预计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并计入当期管理费用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由非营利组织自行确定。
非营利组织应当制定计提坏账准备的政策,明确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提取方法、账龄的划分和提取比例,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有关各方备案,并备置于非营利组织所在地。 坏账准备计提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在确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时,非营利组织应当根据以往的经验、债务单位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等相关信息予以合理估计。
除有确凿证据表明该项应收款项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如债务单位已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等导致停产而在短时间内无法偿还债务等,债务人死亡、失去偿付能力等,以及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对于当年发生的应收款项以及其他已逾期、但无确凿证据表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非营利组织的预付账款,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符合预付账款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当将原计入预付账款的金额转入其他应收款,并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
第五十条、非营利组织应当在期末对受赠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如由于受赠资产毁损、全部或部分陈旧过时或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等原因,使受赠资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应按可变现净值低于受赠资产成本的部分,计提受赠资产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受赠资产减值准备应按单个受赠资产项目的成本与可变现净值计量,如果某些受赠资产具有类似用途,可以合并计量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受赠资产,可以按受赠资产类别计量成本与可变现净值。
(一)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计提受赠资产减值准备:
1.受赠资产陈旧过时导致市场价格下跌的;
2.受赠资产临近过期导致市场价格下跌的;
3.其他足以证明受赠资产实质上发生减值的情形。
(二)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下时,应当将受赠资产账面价值全额转入当期费用:
1.已霉烂变质、毁损的受赠资产;
2.已过期且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受赠资产;
3.业务活动中不再需要,且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受赠资产;
4.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受赠资产。
第五十一条、非营利组织应当在期末对长期投资进行检查,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恶化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投资收益。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应按单项项目计提。
(一)对有市价的长期投资可以根据下列迹象判断是否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1.市价持续2年低于账面价值;
2.该项投资暂停交易1年或1年以上;
3.被投资单位当年发生严重亏损;
4.被投资单位持续2年发生亏损;
5.被投资单位进行清理整顿、清算或出现其他不能持续经营的迹象。
(二)对无市价的长期投资可以根据下列迹象判断是否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4.有证据表明该项投资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非营利组织带来经济利益的其他情形。
其差额冲回多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但冲减的资产减值准备,仅限于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冲减已提的减值准备。
已确认并转销的资产损失,如果以后又收回,应当相应调整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
如果非营利组织滥用会计估计,应当作为重大会计差错处理。
因滥用会计估计而多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在转回的当期,应当冲回上期未限定用途净资产,不得作为增加当期结余处理。
第五十三条、处置已经计提减值准备的各项资产,应当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第五十四条、对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长期投资等应当查明原因,追究责任。
对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长期投资等,如债务单位或被投资单位已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等,应当根据非营利组织的管理权限,经董事会,或理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作为资产损失,冲销已计提的相关资产减值准备。
第三章 负 债
第五十五条、负债,是指过去的业务活动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非营利组织,包括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第五十六条、流动负债,是指将在1年内(含1年)偿还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预提费用等。
(一)短期借款,是指非营利组织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各种借款。短期借款应按实际借入金额入账,并应按借款本金和确定的利率按期计提利息,计入当期其他支出。
(二)应付及预收款项,是指非营利组织在日常业务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债务,包括:应付款项(包括应付账款、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交税金、其他应付款)和预收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并按往来户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非营利组织接受的指定受益人的捐赠,应作为应付款项,单独核算。
(三)预提费用,是指非营利组织按照规定从成本费用中预先提取但尚未支付的费用,如预提的租金、保险费、借款利息等。预提费用应按实际发生额入账。
第五十七条、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债务,包括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专项应付款和其他长期负债。
(一)长期借款,是指非营利组织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种借款。
长期借款应按实际借入金额入账,并按借款本金和确定的利率按期计提利息,计入当期其他支出。
(二)长期应付款,主要是指非营利组织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应付租赁款。
长期应付款应按实际发生额入账。
(三)专项应付款,是指非营利组织接受政府或其他单位拨入的专项设施建设拨款而形成的负债。专项应付款应按实际发生额入账,并于专项设施完工后予以转销。
(四)其他长期负债应当按实际发生额入账。
第四章 净资产
第五十八条、非营利组织的净资产,是指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第五十九条、以捐赠业务为主的非营利组织的净资产,应按捐赠人限制存在与否分为不受限制净资产、暂时受限制净资产和永久受限制净资产。
(一)不受限制净资产,是指暂时受限制净资产和永久受限制净资产以外的其他净资产。
包括出资人投入的资金和历年未受限制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未受限制结余转入的金额。
未受限制收入,是指除受限制捐赠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
(二)暂受限制净资产,是指资金使用受到捐出方暂时限制的净资产。
捐赠人的暂时性限制包括:
1.时间限制。即要求在以后的某一时期或某一特定日期之后才能使用捐赠资产。
2.目的限制。即要求将捐赠资产用于某一特定的用途。
比如接受捐赠的赈灾物资,在灾害尚未发生之前,就形成一项暂时受限制净资产。
3.时间限制和目的限制两者兼具。
例如,捐出方要求将捐赠资产进行投资以便在某一特定的期间提供收入,并且这些收入要用于某一特定的目的。
(三)永久受限制净资产,是指资金使用受到捐出方永久限制的净资产。 包括:
2.受永久限制而持有的资产,捐赠的条件是将它们进行投资以提供永久的收入。
后者来源于产生永久性捐赠基金的赠与。
第六十条、非营利组织应在限制失效期间,确认捐赠上所附的捐赠人限制的失效,将受限制净资产转为不受限制净资产。
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认为限制失效了:
1.当规定的限制时间消逝时;
2.当捐赠资产特定目的实现时;
3.以上二者兼具时。
第六十一条、其他非营利组织的净资产包括业务发展基金和留本基金。
(一)业务发展基金,是指非营利组织摇拥有的用于开展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的基金。
包括出资人投入的资金和历年结余扣除永久受限制捐赠收入后转入的资金。
其中,从暂时受限制捐赠收入转入的金额,应在本项目下单独反映。
(二)留本基金,是指捐赠出方捐入的基金,该基金的本金不能动用,只能动用本金产生的收益。
留本基金以外的其他永久受限制捐赠收入视作留本基金核算。
第五章 收 入
第六十二条、收入,是指非营利组织为开展业务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基本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政府资助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
(一)基本业务收入,是指非营利组织开展章程规定范围内的主要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例如,社会团体的会费收入,基金会的捐赠收入,民办学校的学费等。
社会团体的会费收入、基金会的捐赠收入可以在收到款项时确认,也可以在实际发生时时确认。
捐赠收入应分别不受限制捐赠、暂时受限制捐赠和永久受限制捐赠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基本业务收入应在实际发生时确认。
(二)其他业务收入,是指非营利组织开展章程范围内的其他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包括咨询费收入、培训费收入、出版物收入、展览收入、专项收入等。
其他业务收入应于实际发生时确认。在同一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应当在完成劳务时确认收入。
如果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
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按照劳务的完成程度确认收入和费用的方法。
(三)政府资助收入,是指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政府无偿给予的各类补助,如人员经费、办公经费。
政府资助应于实际收到款项时确认,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入账。政府拨入的专项拨款,作为负债核算,不作为收入处理。
(四)投资收益,是指非营利组织因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包括委托贷款收益和委托投资收益。投资收益应于实际发生时入账。
(五)其他收入,是指非营利组织因处置财产物资取得的净收益和银行存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其他收入应于实际发生时,按实际发生额入账。
第六章 成本和费用
第六十三条、费用,是指非营利组织为开展章程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所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成本,是指非营利组织为提供劳务和产品而发生的各种耗费。不包括为第三方或客户垫付的款项。
非营利组织发生的应由当期承担的费用包括基本业务支出、其他业务支出、其他支出和管理费用。
第六十四条、非营利组织的基本业务支出,是指非营利组织开展章程范围内的主要业务活动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基本业务的有关支出。
例如,社会团体利用会费开展活动发生的支出,基金会发生的资助项目支出,民办学校发生的教学支出(如支付教职工工资、福利费等)。
非营利组织对外资助项目发生的支出先在成本中归集,待资助项目完工后按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转入当期资助项目支出。
第六十五条、非营利组织的其他业务成本,是指非营利组织开展章程范围内的其他业务活动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其他业务的有关支出。
例如,举办培训活动发生的诸如租用教学设施、支付劳务费等培训费支出,出版物发生的印刷费、稿费、审稿费、编辑费等出版费支出,等等。
第六十六条、其他支出,是指非营利因处置财产物资发生的净损失和银行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
其他支出应于实际发生时,按实际发生额入账。
第六十七条、管理费用,是指非营利组织管理部门发生的各项费用。
包括: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固定资产折旧和大修理费支出等。
(一)人员支出,是指非营利组织支付给在职职工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各项津贴、奖金等),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障费,按工资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工会经费等。
非营利组织的工资应比照事业单位的工资标准执行。
非营利组织缴纳的社会保障费应按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
非营利组织应分别按工资总额的14%、1.5%、2%提取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职工工会经费。
(二)日常公用支出,是指非营利组织管理部门耗用办公用品、专用材料和劳务的支出。
包括办公费、专用材料支出、印刷费、劳务费、水电费、邮寄费、电话通讯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交通费、差旅费、维修费、租赁费、会议费、招待费等。
用品)支出。
专用材料支出,是指非营利组织购置或领用不纳入固定资产范围的专用材料支出,如胶片、录音和录像带、专用工具和仪器等。
印刷费,是指非营利组织印刷资料发生的费用。
劳务费,是指非营利组织支付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劳务支出。
物业管理费,是指非营利组织开支的办公用房、高层设备(如高层电梯等)的物业管理费。
交通费,是指非营利组织开支的国内外交通费,包括租车费、车辆用燃料费、过路过桥费、车辆保险费、行车安全奖励费等。
差旅费,是指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出差、出国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因工作
需要开支的杂费等。
维修费,是指非营利组织为保持固定资产的正常工作效能而开支的日常修理和维护费用。
租赁费,是指租赁办公用房、宿舍、场地、车船等的费用。
会议费,是指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赁费等。
招待费,是指非营利组织开支的各类接待费用,包括用餐费、住宿费、交通费等。
招待费应按有关税法规定的标准开支。
(三)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是指非营利组织对个人和家庭的无偿性补助支出。
包括医疗费、提租补贴、住房公积金、购房补贴、助学金等。
医疗费,是指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营利组织人员的医疗费支出,以及参保人员在医疗保险基金开支范围之外,按规定应由单位负担的医疗补助支出。
住房公积金,是指按职工工资总额一定比例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具体比例比照事业单位的标准执行。
住房补贴,是指非营利组织按规定给予职工的住房补贴支出。
补贴标准比照事业单位的标准执行。
助学金,是指给予学校学生的助学金、奖学金、学生贷款贴息等。
(四)固定资产折旧和大修理支出,是指非营利组织管理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折旧和大修理支出。
(五)其他,包括应收款项和受赠资产减值准备、发生的财产损失等。
第六十八条、非营利组织应从严掌握费用开支,并按本制度和有关税法的规定,结合本
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适用于本单位的费用开支标准,报经董事会,或理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并报税务机关备案。
第六十九条、非营利组织必须分清本期成本、费用和下期成本、费用的界限,不得任意预提和摊销费用。
第七章 结余及结余分配
第七十条、结余,是指非营利组织在一定期间各项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第七十一条、以接受捐赠业务为主非营利组织的结余应按捐出人限制存在与否分为不受限制收支结余、暂时受限制收支结余和永久受限制收支结余。
(一)不受限制收支结余,是指除暂时受限制和永久受限制收支结余以外的其他收支结余,根据不受限制收入减去有关成本费用计算。
不受限制收支结余应于期末转入不受限制净资产。
(二)暂时受限制收支结余,是指暂时受到捐出人限制的收入形成的结余。
暂时受限制收支结余应于期末转入暂时受限制净资产。
(三)永久受限制收支结余,是指永久受到捐出人限制的收入形成的结余。
永久受限制收支结余应于期末转入永久受限制净资产。
第七十二条、其他非营利组织的收支结余可以不划分为不受限制收支结余、暂时受限制收支结余和永久受限制收支结余。
收支结余应于期末,按扣除永久受限制捐赠收入后的金额转入业务发展基金,按永久受限制捐赠收入金额转入留本基金。
第八章 财务会计报告
第七十三条、财务会计报告是反映非营利组织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的书面文件。
第七十四条、非营利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月度、季度财务会计报告是指月度和季度终了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是指年度终了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
本制度将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统称为中期财务会计报告。
第七十五条、非营利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收支情况说明书组成(不要求编制和提供收支情况说明书的非营利组织除外)。
非营利组织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会计报表的种类和格式、会计报表附注的主要内容等,由本制度规定;非营利组织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非营利组织自行规定。
季度、月度中期财务会计报告通常仅指会计报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六条、非营利组织向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包括:
(一)资产负债表;
(二)收入支出表;
(三)现金流量表;
(四)支出明细表;
(五)其他有关附表。
第七十七条、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会计报表编制基准不符合会计核算基本前提的说明:
(二)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说明:
(三)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
(四)或有事项的说明;
(五)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
(六)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的说明;
(七)非营利组织合并、分立的说明;
(八)会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
(九)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收支情况说明书至少应当对下列情况作出说明:
(一)非营利组织业务活动基本情况;
(二)结余和分配情况;
(三)对非营利组织财务状况、收支情况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月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月度终了后10天内(节假日顺延,下同)对外提供;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季度终了后15天内对外提供;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对外提供。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第八十条、非营利组织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应当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
非营利组织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关系篇三
11.在登账时,如果发生隔页,跳行应当【d】。
a.抽换账页
b.撕掉账页
c.将空页、空行用蓝线对角画掉,加盖”作废”字样,并由记账人员签章
d..将空页、空行用红线对角画掉。加盖”作废”字样,并由记账人员签章
【答案解析】在登账时,如果发生隔页,跳行应当将空页、空行用红线对角画掉.加盖“作废”字样,并由记账人员签章。
12.h公司年末“应收账款”科目的借方余额为100万元,“预收账款”科目贷方余额为150万元,其中,明细账的借方余额为15万元,贷方余额为165万元。“应收账款”对应的“坏账准备”期末余额为8万元,该企业年末资产负债表中“应收账款”项目的金额为【d】万元。
a.165
b.150
c.15
d.107
【答案解析】资产负债表中“应收账款”项目金额为:100+15-8=107万元。
13.某企业上期发生的原材料盘亏现查明原因,属于自然灾害,经批准后,会计人员应编制的会计分录为【d】。
a.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原材料
b.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管理费用
c.借:管理费用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d.借:营业外支出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答案解析】原材料盘亏属于自然灾害的,批准处理后借记营业外支出。同时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
14.盘盈原材料,若是自然升溢,经批准后应记人【c】财产的贷方。
a.主营业务收入
b.其他业务收入
c.管理费用
d.营业外收入
【答案解析】盘盈原材料,若是自然升溢,经批准后冲减“管理费用”,即计入其贷方。
15.企业常用的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账凭证均属于【b】。
a.单式凭证
b.复试凭证
c.一次凭证
d.通用凭证
【答案解析】企业常用的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账凭证均为复式凭证。
16.下列经济业务发生,使资产和权益项目同时增加的是【c】。
a.生产产品领用材料
b.以现金发放应付工资
c.收到购货单位预付的货款存入银行
d.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
【答案解析】a选项资产内部增减变化,资产总额不变;b选项资产和负债同时减少;c选项资产和负债同时增加;d选项所有者权益内部增减变化,其总额不变。故选c。
17.某企业负债总额为100万元,所有者权益总额为200万元,在收到客户偿还的前欠账款50万元存人银行,并以银行存款20万元偿还短期借款后,该资产总额为【a】万元。
a.280
b.300
c.330
d.350
18.关于余额试算平衡表,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a】。
a.全部账户的期初余额合计等于全部账户的期末余额合计
b.全部账户的'借方期初余额合计等于全部账户的贷方期初余额合计
c.全部账户的借方发生额合计等于全部账户的贷方发生额合计
d.全部账户的借方期末余额合计等于全部账户的贷方期末余额合计
【答案解析】全部账户的期初余额合计一般不等于全部账户的期末余额合计。
19.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c】制定
a.国务院
b.财政部门
c.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d.国家档案局
【答案解析】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是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
20.生产产品领用材料6000元,填制记账凭证时,误将“生产成本”科目填为“制造费用”科目,并登记人账。对此应采用的更正方法是【b】。
a.划线更正法
b.红字更正法
c.补充登记法
d.重填记账凭证
【答案解析】记账后发现会计科目填写错误,应采用红字更正法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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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组织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关系篇四
一、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2分,共30分)
1.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是会计学的一大分支,另一分支是()。
a.企业会计b.预算会计c.管理会计d.财务会计
2.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的外部信息使用者对会计信息的要求是()。
a.反映受托责任履行情况b.反映内部管理情况
c.反映盈利能力d.反映偿债能力
3.与企业会计相比,我国政府会计特有的会计原则是()。
a.相关性原则b.客观性原则c.一贯性原则d.专款专用原则
4.下列哪一个不属于普通固定资产()
a.土地b.建筑物及改良c.基础设施及改良d.低值易耗品
5.由政府主管部门指定的会计准则通常称为()会计准则。
a.规范型b.准法规型c.法规型d.准规范型
6.普通基金收到发行债券款时,应在()帐户中记录。
a.收入b.支出c.其他资金运用d.其他资金来源
7.()是我国预算收入的主体。
a.一般预算收入b.基金预算收入c.专用基金收入d.资金调拨收入
8.在财政周转金会计核算中,专门为处理呆帐而设置的科目是()。
a.其他财政存款b.暂存款c.暂付款d.待处理财政周转金
9.指导会计准则制定的最高层次的财务会计概念是()。
a.会计要素b.会计假设c.财务报告目标d.会计原则
10.政府会计中不使用()会计要素。
a.资产b.收入c.利润d.费用
11.准外部交易在收款基金中应当处理为()。
a.费用b.支出c.收入
d.资产
12.人民银行国库拨付预算资金的依据是()。
a.缴款书b.申请书c.收据d.支付指令
13.下列()国家的政府会计要求采用应计制基础。
a.美国b.英国c.新西兰d.德国
14.普通基金主体中不会出现的帐户是()。
a.现金b.收入c.支出d.固定资产
15.下列属于专用基金收入的是()。
a.社会保障基金b.其他部门基金c.粮食风险基金d.文教部门基金
二、多项选择题(本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
1.财政总预算会计需要编制的会计报表主要包括()。
a.资产负债表b.预算执行情况表c.利润表d.现金流量表
e.权益变动表
2.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包括()。
a.资源提供者b.社会监督机构c.投资者d.服务对象
e.政府组织
3.我国已经颁布并执行的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包括()。
a.《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b.《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c.《事业单位会计制度》d.《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非营利组织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关系篇五
摘要:由于我国起步较晚,一些体系的建设还不太完善,需要对比借鉴西方的先进技术。基于我国的国家性质,我国的会计制度较之西方也有很大的差异,今天我想谈一下关于政府及非盈利组织会计改革问题的研究。
关键词:政府、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改革问题、中西方对比
前言:虽然我国政府及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发展迅速,且逐年完善,但距离世界先进水平还有一定的差异,要缩小这段差异,就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们现在真正的实力及国际先进的高度。正所谓:“见贤思齐”就是这个道理。
一、政府会计改革
1、我国政府的会计制度及缺陷
我国的政府会计制度在严格意义上来说还没有建立。因为我国在现有制度用语上还从未出现“政府会计”之类的字眼,更多的是“预算会计”,缺乏完善具体的政府会计标准及目标,再加之我国现行预算会计是对各级政府预算和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完整、连续、系统的核算和监督。透明度差,这是一个主要的矛盾的来源。再加之我国的会计体系属于纵向财政会计体系。它的主要缺点是:预算会计体系造成会计制度条块分割,下属的各组成部分之间的协调性较差,并强化了内部结构体系之间的利益关系,相比较而言是“弊大于利”。
随着我国的财政体系不断完善,但由于预算会计体系各组成部分之间协调性较差。一方面存在交叉重叠,另一方面又存在空白之处,影响了预算管理效果;再加上,我国事业单位的组成相对较复杂。因此,不是所有的事业单位都适用于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在我看来,现有的预算会计已难以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和改革的需要,我国预算会计改革势在必行。
2、我国的会计改革方向
政府会计要服从于政府整体受托责任的实现,并服务于政府整体受托责任的全面真实反映。政府会计系统为公共财政管理的控制、管理及计划目标服务。如果没有政府会计提供的相关信息,各级政府的控制、管理和为计划目标服务的功能就难以实现。
在我看来,我国现在距离西方国家的会计制度水平还有很大的差距,我国的会计改革方向很明确:结合本国国情,合理地借鉴西方的先进制度,取长补短,合理的完善我国政府及非盈利组织的会计制度。
二、非营利组织会计改革
1、我国非盈利组织的会计制度及弊端
非盈利组织的范围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我国对公共产品及公共服务的投入、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投入等,仅以“以拨作支”反映在当年的财政支出中,一旦支出,就不再对其进行有效的追踪与监管。更不可能进行成本核算和成本分析,从而无法反映政府耗用资源的情况,无法提供政府运营成本费用信息。而所形成的资产及投资在财政总预算会计不予以确认、计量。这种模式不仅这种现状不利于政府提高公共产品与绩效管理,掩盖了铺张浪费,甚至贪污现象,也不利于国有资产包括存量与增量的管理,更易导致国有资产大量的流失,大大降低了公共管理的效率。另外,对已形成的固定资产也不计提折旧,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其实际价值越相背离。这不能不说是我国预算会计的缺陷。
非营利组织发展迅速,分布范围比较广,但针对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会计制度出台较晚,预算会计又不能满足核算要求。
2、我国对非盈利组织会计改革的研究
为了改善我国非盈利组织的会计现状,首要解决的问题就是会计制度的透明度。现在网络风传的郭美美炫富事件就是因为会计制度的不透明,所引来社会对非盈利事业的质疑。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下,政府与非营利性组织的会计改革将会惠及到我们每一个人身上。但在现行的社会形态中,我们每个人都有权对政府及非盈利组织的会计预算及支出等有一定的了解,这就强调了会计制度的透明性。
另一个重要的途径就是————权责发生制。权责发生制是指以实质取得收到现金的权利或支付现金的责任权责的发生为标志来确认本期收人和费用及债权和债务。这样就会有效避免一些现有的缺陷。在权责发生制下,收人和费用都是按现金收人支出或者未来现金收人支出(即债权债务)来进行确认的,而不是像收付实现制那样,以现金的收人支付来确认收人费用。简单的来说,权责发生制就是以权利和责任的发生来决定收人和费用归属期的一项原则。
这未尝不是一个值得借鉴的方法。但是真的实施起来,还是有一定的困难的。
三、中西方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改革对比
1、中西方会计改革的相同点
中西方只有对非营利组织的定义是相同的—————非营利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社会因素及环境因素的不同,中西方在政府的一些其他定义及追求目标上,就没有相同的了。但中西方在会计制度的改革方向上还是存在一定的相同点的:目标相同————为了更好的服务社会,便民利民。为了建立更加完善的社会机制,使大家的规范性更强。
2、西方会计制度的先进性
3、如何在会计制度方面取长补短
西方国家会计制度的透明度高,无论是政府,还是非盈利组织,会计信息的披露都是非常透明的。这样的话会使大家安心。但如果不透明的体制,无论它是如何健全,运作如何正常,给每个人的心里造成一种负担,大家不会真正理解政府及非盈利组织做出的决定。
我们应该从自身出发,向西方国家学习他们的一些先进性,比如说,他们不强调统一性,与求同存异是一个道理,大家的理念不可能完全一致。另外,守住原则底线就行,不必强调必须的一致性。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具体会计处理程序和方法往往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选择性,会计人员可以根据实际经济业务的情况和个人的判断,在准则的指导下进行会计操作。
结语:我国虽然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政府及非盈利组织的会计改革还有很长的路遥走。但只要我们认清当前形式,把握机遇,迎接挑战,我们一定会赶超西方列国,成为世界先进。
参考文献:
[1]杨正清、中西方非营利组织会计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金融经济、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