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心得可以促进我们在工作中的不断进步和持续改进,实现自我价值的提升。下面是一些读者自己撰写的读书心得,其中包含了许多精彩的观点和思考。
保险会后心得体会篇一
第一百三十四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遵循依法、公开、公正的原则,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百三十五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有关保险业监督管理的规章。
第一百三十六条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时,应当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备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制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保险公司使用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修改;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第一百三十八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实施监控。
第一百三十九条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增加资本金、办理再保险;
(二)限制业务范围;
(三)限制向股东分红;
(四)限制固定资产购置或者经营费用规模;
(五)限制资金运用的形式、比例;
(六)限制增设分支机构;
(七)责令拍卖不良资产、转让保险业务;
(八)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
(九)限制商业性广告;
(十)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第一百四十条保险公司未依照本法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责任准备金,或者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再保险,或者严重违反本法关于资金运用的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责令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一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作出限期改正的决定后,保险公司逾期未改正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选派保险专业人员和指定该保险公司的有关人员组成整顿组,对公司进行整顿。
整顿决定应当载明被整顿公司的名称、整顿理由、整顿组成员和整顿期限,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四十二条整顿组有权监督被整顿保险公司的日常业务。被整顿公司的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应当在整顿组的监督下行使职权。
第一百四十三条整顿过程中,被整顿保险公司的原有业务继续进行。但是,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被整顿公司停止部分原有业务、停止接受新业务,调整资金运用。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整顿保险公司经整顿已纠正其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恢复正常经营状况的,由整顿组提出报告,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结束整顿,并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公告。
第一百四十五条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其实行接管:
(一)公司的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
(二)违反本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严重危及公司的偿付能力的。
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第一百四十六条接管组的组成和接管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四十七条接管期限届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长接管期限,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第一百四十八条接管期限届满,被接管的保险公司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终止接管,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四十九条被整顿、被接管的保险公司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第一百五十条保险公司因违法经营被依法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或者偿付能力低于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标准,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保险市场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撤销并公告,依法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五十一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保险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一百五十二条保险公司的股东利用关联交易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危及公司偿付能力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在按照要求改正前,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其股东权利;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转让所持的保险公司股权。
第一百五十三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需要,可以与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其就公司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第一百五十四条保险公司在整顿、接管、撤销清算期间,或者出现重大风险时,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以下措施:
(一)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
(二)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第一百五十五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二)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等资料;
(七)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隐匿违法资金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冻结或者查封。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措施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采取第(六)项措施的,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其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的,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第一百五十六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第一百五十七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所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第一百五十八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与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调查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保险会后心得体会篇二
作为一名保险师,我多年来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和体会。在这个充满不确定性的世界中,保险的存在为人们提供了安全感和保障。然而,作为一名保险师,并不仅仅是为人们购买保险产品,更需要有一颗关爱和负责任的心。在过往的工作中,我深刻感受到了保险师的角色与重要性,同时也明白了关注细节和坚守原则的重要性。以下是我关于“保险师心得体会”的几点体会和思考。
首先,作为一名保险师,我们需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每个客户都有各种各样的风险和需求,而我们的任务就是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为其提供最佳解决方案。这就要求我们要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耐心,与客户进行充分的交流,了解他们的真正需求。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的保险方案,真正满足他们的需求。
其次,细节决定成败。保险工作本身是一项细致入微的工作,一个小的疏忽可能导致大的损失。保险师在办理保险业务时,必须对每一个细节都异常敏感,并严格按照保险条款和规定办理。我曾遇到过一个案例,因为一位保险师的粗心大意,导致客户的理赔申请被拒绝。这个案例给我敲响了警钟,也让我深刻认识到了关注细节的重要性。从此以后,我更加注重每一个步骤的操作,确保每一笔业务都得到妥善处理。
再次,坚守诚信和道德是保险师的底线。保险是一项信任的行业,客户购买保险产品时需要相信我们的承诺和诚信。作为保险师,我们必须要守信,言行举止要遵循道德规范。在我看来,承诺只有通过行动来实现才有意义。只有在真正的为客户着想并履行承诺的基础上,我们才能赢得客户的信任和尊重,才能在保险行业中站稳脚跟。
最后,保持学习和进取的态度是成为一名优秀保险师的必备素质。保险行业发展迅猛,法律法规不断更新,产品种类繁多,这就要求我们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知识水平。我经常参加各种保险培训和研讨会,通过学习和交流,不断丰富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同时,我们还要保持敏锐的市场触觉,及时了解行业最新动态和客户需求,以便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
总之,作为一名保险师,我深知自己的责任和使命。保险工作虽然充满了挑战,但我愿意承担这个责任,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客户提供优质的保险服务。通过多年的实践和思考,我明白了保险师需要具备的关心客户、注重细节、诚信守约和持续学习的重要素质。我相信只有不断努力和追求进步,才能在这个竞争激烈的行业中立于不败之地。
保险会后心得体会篇三
第一百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者非法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或者未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保险经纪业务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违反本法规定,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第一百六十二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第一百六十三条保险公司违反本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六十四条保险公司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超额承保,情节严重的;
(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的。
第一百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提存保证金或者违反规定动用保证金的;
(二)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责任准备金的;
(三)未按照规定缴纳保险保障基金或者提取公积金的;
(四)未按照规定办理再保险的;
(五)未按照规定运用保险公司资金的;
(六)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的;
(七)未按照规定申请批准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第一百六十六条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有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业务许可证。
第一百六十七条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立专门账簿记载业务收支情况的。
第一百六十八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变更组织形式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从业资格的人员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转让、出租、出借业务许可证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第一百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第一百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第一百七十三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至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
第一百七十四条个人保险代理人违反本法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吊销其资格证书。
未取得合法资格的人员从事个人保险代理活动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七十五条外国保险机构未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外国保险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从事保险经营活动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首席代表可以责令撤换;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代表机构。
第一百七十六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三)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评估人、证明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保险诈骗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第一百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七十八条拒绝、阻碍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一百七十九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进入保险业。
第一百八十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批准机构的设立的;
(二)违反规定进行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审批的;
(三)违反规定进行现场检查的;
(四)违反规定查询账户或者冻结资金的;
(五)泄露其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的;
(六)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
(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第一百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险会后心得体会篇四
第一条本细则依保险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所称合作社,指有限责任合作社。
第三条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所称其他合作社,指保险或信用合作社。
第四条火灾保险应提存之未满期保费准备金,不得低於当年自留总保险费收入百分之四十。
第五条货物运送保险(包括海上及陆空保险)应提存之未满期保费准备金,不得低於当年自留总保险费收入百分之二十。
第六条船体险(包括渔船保险)应提存之未满期保费准备金,不得低於当年自留总保险费收入百分之六十。
第七条汽车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及其他财产保险应提存之未满期保费准备金,不得低於当年自留总保险费收入百分之五十。
第八条财产保险之保险期间超过一年者,应提存之未满期保费准备金依财政部所定标准提存之。
第九条保险期间超过一年且具储蓄性质之财产保险应提存之未满期保费准备金、特别准备金及储蓄部分之责任准备金,其提存标准由财政部定之。
第十条财产保险业自留业务,应按险别,依左列规定提存或处理特别准备金:
一、各险除应按财政部所定之费率计算公式中特别准备金比率提存外,如实际赔款低於预期赔款时,其差额部份之百分之五十仍应提存。
二、各险之实际赔款超过预期赔款百分之五十时,其超过部分,得就已提存之特别准备金冲减之。
三、各险特别准备金累积总额,超过其当年度自留满期毛保险费时,超过部分,应收回以收益处理。财产保险业除依前项第一款规定提存特别准备金外,得基於各险特性加提特别准备金;其加提与冲减方式及累积限额应先报经财政部核准。
第十一条人身保险计算责任准备金所依之利率,不得低於年息四厘,高於年息一分。
第十二条保险期间超过一年之人寿保险契约,除生存保险外,其最低责任准备金之提存,应依左列方式办理:
一、中华民国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订定之契约,其纯保险费较二十年缴费二十年满期生死合险为大者,采二十年满期生死合险修正制。
二、中华民国八十八年一月一日起订定之契约,其纯保险费较二十五年缴费二十五年满期生死合险为大者,采二十五年满期生死合险修正制。
三、中华民国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订定之契约,其纯保险费较二十年缴费终身保险为大者,采二十年缴费终身保险修正制。
四、前列各款条件以外之契约,采一年定期修正制。健康保险最低责任准备金之提存,采用一年定期修正制。但具特殊性质之健康保险,其提存标准由财政部定之。生存保险及年金保险最低责任准备金之提存,以采用平衡准备金制为原则;其方式由财政部另定之。
人身保险业变更责任准备金之提存时,应事先经财政部核准。
第十三条前条所称之生死合险,指保险人於被保险人在契约规定年限内死亡或届契约规定年限仍生存时,保险人依照契约均须负给付保险金额责任之生存与死亡两种混合组成之保险。
第十四条伤害保险及保险期间一年以下之健康保险应提存之未满期保费准备金,不得低於当年自留总保险费收入百分之五十。
第十五条一年定期寿险应提存之未满期保费准备金,不得低於当年自留总保险费收入百分之五十。
第十六条第四条至第七条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所称自留总保险费收入,指保险费收入加再保险费收入减再保险费支出。
前项保险费及再保险费,均指未扣减佣金或再保险佣金之毛保险费及毛再保险费。
第十七条人身保险业自留业务,应按险别,依左列规定提存或处理特别准备金:
一、一年定期寿险、健康保险及伤害保险,除应按财政部所定之费率计算公式之特别准备金比率提存外,如实际赔款低於预期赔款时,其差额部分之百分之五十仍应提存。
二、各险之实际赔款超过预期赔款百分之五十时,其超过部分,得就已提存之特别准备金冲减之。
三、各险特别准备金累积提存总额超过其当年度自留满期毛保险费时,超过部分,应收回以收益处理。人身保险业除依前项第一款规定提存特别准备金外,得基於特殊需要加提特别准备金;其加提与冲减方式及累积限额应先报经财政部核准。
第十八条专业再保险业,关於财产再保险自留再保险费各险应提存之责任准备金、未满期再保险费准备金、特别准备金及赔款准备金;以及人身再保险自留再保险费各险应提存之责任准备金、未满期再保险费准备金、特别准备金及赔款准备金,其提存标准,由财政部定之。
第十九条核能保险应提存之责任准备金,其提存标准由财政部定之。
第二十条保险业应提存之赔款准备金,其提存标准由财政部定之。
第二十一条人身保险业计算保险费率所依之生命表、年金表及各种相关经验表,由财政部依下列资料定之:
一、政府主管机关依各地区人口资料编制公布之居民生命表。
二、财政部指定之机构所编制之经验生命表、年金表及各种相关经验表。
三、其他经财政部认可之国内外各种相关经验表。
第二十二条保险业在国外设有分公司,受所在国法律限制者,其在国外资金之运用,得依当地政府有关法令之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要保人以其所有之艺术品、古玩品及无法依市价估定价值之物品要保者,应依本法第七十三条及第七十五条之规定约定价值,为定值之保险。
第二十四条保险业对於每一危险单位保险之自留限额,应报财政部核备,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依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签发保险单或暂保单,须与交付保险费全部或一部同时为之。产物保险之要保人在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暂保单前,先交付保险费而发生应予赔偿之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应负保险责任。人寿保险人於同意承保前,得预收相当於第一期保险费之金额。保险人应负之保险责任,以保险人同意承保时,溯自预收相当於第一期保险费金额时开始。
第二十六条保险人收取保险费,应由其总公司(社)或分公司(分社)签发正式收。
第二十七条保险业经营各种保险之保险单条款,应使用本国文字,其因业务需要,得附用外国文字。
第二十八条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於赔款金额或给付金额有争议时,保险人应就其已认定赔付或给付部分,依照契约规定期限,先行赔付或给付;契约内无期限规定者,应自损失清单及证明文件交齐之日起十五日内先行赔付或给付。其馀部分,於确定後,按本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加给利息。
第二十九条因本法第八十一条所载之原因而终止之火灾保险契约,自终止事故发生之日起,其已交付未到期之保险费,应返还之。前项保险费之返还,除契约另有约定者外,保险人得按短期保险费之规定扣除保险契约有效期间之保险费後返还之。但前项终止契约之原因不可归责於被保险人者,应将自原因发生之日起至满期日止之保险费,按日数比例返还之。
第三十条因本法第一百十六条第一项所载之原因,停止效力之人身保险契约,要保人於清偿欠缴保险费及其他费用後,得恢复其效力,其申请恢复效力之期限,自最後一次应缴保险费之日起不得低於二年。已经签订之契约,不合前项规定者,如已载明於保险契约,从其契约;其未载明於保险契约者,应依照前项规定补正,以书面通知被保险人及登报公告之。
第三十一条人寿保险及年金保险契约,应依本法第一百十九条之规定载明解约金之条件及金额。其未经载明者,应以书面通知被保险人及登报公告之。
第三十二条一年定期人寿保险、健康保险、伤害保险、年金保险中途解约时,其已交付未到期之保险费,应返还之。
第三十三条(删除)
第三十四条本法第六十四条之适用,依保险契约订定时之法律。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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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会后心得体会篇五
作为一名保险师,我在这个行业中已经工作多年。通过与客户接触和处理各种保险案件的经历,我收获了很多宝贵的经验和体会。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对于保险师工作的理解和心得。首先,作为保险师,我们需要具备很强的沟通和交流能力。其次,我们还要注重细节,并具备良好的解决问题的能力。最后,我们应该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通过这些措施,我相信我们可以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
首先,良好的沟通和交流能力是一个保险师应具备的重要素质。保险是一个复杂的领域,涉及到许多专业名词和概念。我们需要能够与客户进行有效的沟通,解释复杂的保险条款和细节。同时,我们也需要倾听客户的需求和关注,因为只有了解客户的真正需求,我们才能为他们提供最合适的保险方案。因此,作为一名保险师,我们需要不断提升自己的沟通和交流能力,以便与客户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其次,保险师还需要注重细节,并具备良好的解决问题的能力。保险案件往往非常复杂,有时需要我们仔细分析和研究才能找到解决方案。我们必须仔细研究保险合同和条款,以便了解保险责任和赔付范围。同时,我们还需要与各方进行合作,包括与客户、保险公司和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在处理复杂的保险案件时,我们需要保持冷静和清醒的头脑,并找到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因此,我们需要在日常工作中培养良好的细节观察力和问题解决能力。
最后,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是成为一名出色的保险师所必需的。保险行业在不断发展和变化,我们必须跟上最新的法规和要求。此外,保险产品也在不断创新和改进,我们必须了解这些变化和新的保险方案。为了提供更好的服务,我们需要不断学习和研究,以提高自己的专业技能和知识水平。只有不断学习和进步,我们才能更好地满足客户的需求,并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脱颖而出。
综上所述,作为一名保险师,我们需要具备很强的沟通和交流能力,注重细节,并具备良好的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我们还应该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通过这些努力,我们可以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并在竞争激烈的保险行业中取得成功。我相信,只有以专业和真诚的态度对待工作和客户,我们才能成为一名优秀的保险师。
保险会后心得体会篇六
今年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十周年,对于我们来说,则是刚刚起步的头一年,我非常庆幸自己能够加入到这个大家庭中,与一起成长,与事业一起发展成熟。
初识
第一次与部筹备负责人黄少飞经理交谈,黄经理用坚定而自豪的口吻对我说:“我们的口号是:建设中国财产保险第一品牌。”这是一个令人心潮澎湃的理想,如果我能够在这样的企业供职,能够为她贡献自己的微薄之力,能够让自己成为中国民族保险业优秀品牌建设中优秀的一员该是多么自豪的一件事。
随后,黄经理谈到,一贯主张将企业的发展与员工个人的发展结合起来,鼓励员工努力工作,会依据员工的工作成绩给予恰当的回报;提倡“员工至上”的思想,在任何时候都要充分考虑员工利益,满足员工的合理要求,为员工实现自我价值提供广阔的空间。听了这番话,我认为是一家“以人为本”,强调关心人、理解人、尊重人、培养人的企业,是注重个人的发展和价值的公司。在这样的公司工作,能够在满足必要的物质需要的基础上满足我个人的精神需要,这更坚定了我选择的信心。
我要加入到队伍中,并要成为一名优秀的人!
刚进入工作,我便感受到了“”的企业精神,这种“爱人”,不仅包括爱我们的客户,爱我们的同行,更是包括爱我们的员工,爱我们自己。今年5月份,刚到工作不久的员工孔的母亲因重病在住院,期间,部领导黄经理非常关心治疗进展,多次向孔询问老人的病情,并亲自前往医院慰问。后因治疗需要老人转院至,分公司领导于百忙之中指派专人定送鲜花至病床前,还专门指示有关人员为孔及家人提供帮助、解决困难。孔说:“没想到我一个普通员工会受到公司和领导这么重视,让我真切地感受到了‘员工至上’的温暖,真象一个大家庭”。
在我感受到一种亲密友爱,团结和睦的企业氛围,感受到制度下创造出的符合现代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这些都让我增强了归属感和自豪感。
走进
我是一名既无保险理论知识,又无保险工作经验的新员工,换了一个新环境,对业务的不熟悉,对陌生客户拜访的恐惧,让我在展业之前不知从何入手,也不知该怎样与客户交流,刚开始,我觉得很孤独和茫然。
这时,业务部的赵经理看出了我的困惑,主动与我聊天,问我有什么难题她可以帮忙的。当我犹豫着把我不敢展业的想法说出来后,她笑着说:“这没什么,每一个新人刚开始面对陌生客户都会这样的,这需要你的勇气和真诚。只要你敢开口与客户沟通你就成功了一半,再把你想表达的意思向客户说清楚你就会成功的。去试试,遇到困难回来再说。”看着她真诚的微笑,听着她鼓励的话语,我心中的郁闷一扫而光。接着赵经理又教了我许多展业的经历和技巧。
通过反复研究条款,结合赵经理教我的经验,再去展业时,虽然我的心里还是很紧张,但不知为什么,没有之前想象的那么恐惧了,与客户交流时比较顺利。虽然客户对我们公司的政策、理赔方面存在忧虑,但他已表示会考虑我提供的保险方案,并约好明天再谈。从客户办公室走出来,我长长地舒了口气,我终于迈出了第一步。
回来后,我又认真地把客户提出的问题、询问的意见和公司的条款、政策进行研究,真正做到胸有成竹。当我再次跨进客户的办公室时,我非常自信地向客户回答了上次没有解答好的问题,进一步宣传公司及时、全面、专业、道德的客户服务理念,宣传公司保险条款的独特优点,客户的疑虑和困惑逐渐打消了,终于点头答应和我签单。
我的第一单业务就这样谈成了,回想起来仍有许多感慨,如果不是赵经理在关键时候的关心、帮助我,也许我会失去这成功的第一步。在,我感受到了公司营造出的一种相互关心、精诚合作的人际关系。
在与家人、同事分享成功喜悦的同时,我开始把工作当成一种乐趣,并把建设中国财产保险第一品牌这一理想与自己人生成就联系在一起。每天,我写下实现理想的计划,每天执行这样的计划,给自己勇气去开始并坚持到最后,以此为自己注入永不熄灭的创业动力。
奉献
老一辈的人走过创业的艰辛,为年轻的人夯实路基,为年轻的人立下一座座路标,在创业的大道上不断把胜利延伸向远方。公司的前途就是我们每一个人的前途。我们人以共同的理想和目标,以顽强的斗志和精神,依靠集体的智慧和力量,依靠总分公司的领导和指挥,依靠部门的协调和团结,让这一品牌越来越深入人民的心中。今年四月份开业至今,我们坚持规模、品牌、效益三者有机的结合,经过上下众志成城,我们的签单保费已超一千万。在,员工们从点滴做起,用行动弘扬着,靠激情、靠勤劳,在日常工作中不断迸发着闪亮点;靠诚信、靠服务,在平淡小事上默默地打造着品牌。
我们的客户服务中心认真做好各种服务,一切围绕市场拓展,一切围绕一线营销人员,极大地推进业务发展。我们的业务员夏天顶着酷暑展业,秋天踏着寒风拜访,后方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政策支持,积极为一线营销解决实际困难。记得今年六月初,我们承保了公司的600车,要在两天内出好600多张保单,出单员刘、吴连续加班,其他内勤管理人员在本职工作之余,也义无返顾地加入到这项工作中,帮助整理材料,建立投保清单,保证保单及时送达客户手中。
理赔部门的同志更是任劳任怨,理赔内勤谢长期24小时全天候思想高度集中,认真细致地接好每一个报案电话。在部尚没有查勘车的情况下,从黄经理到每一位有车的员工,都很乐意提供私家车作为查勘车。今年6月11日,发生一起罕见的特大交通事故,两辆货车猛烈相撞燃烧后报废,搭载的货物全部损毁,并造成死亡三人,重伤二人,其中一辆货车所搭载的货物属于在投保了货运险的八达物流公司。接到报案电话后,营销服务部经理室立即精心部署查勘定损工作。在查勘车尚未到位的情况下,查勘定损小组兵分三路快速出击:黄经理顾不上吃午饭,亲自奔赴出险现场;曾同志前往八达公司核查有关账册资料;客户服务中心经理黄同志于次日清晨乘坐快巴赶往八达公司桂林接货点。经过忙而不乱、组织有序的查勘定损工作,查勘定损小组凭借丰富的经验和娴熟的技巧掌握了真实宝贵的第一手资料,为交警部门裁定事故责任后的理算赔付工作赢得了主动。客户也讶异于的快速反应速度,吃苦耐劳的敬业精神和优良的专业素质,连说“想不到,真是好样的!”
我为自己能身在这样的集体而感到光荣,看到身边的同事敬业爱岗的精神,看到他们对事业的不倦追求,我既感动又觉得有压力,感动于他们经过不懈的奋斗,拥有属于自己的一片空间,实现一个个奋斗目标;觉得自己与他们相比,虽然经过拼搏付出而有所收获,但前进的脚步赶不上同事的进步,赶不上公司前进的步伐。我认识到自己离一名优秀的人还有相当的距离。
我能为创建一个中国民族保险业的优秀品牌而贡献自己的一份光和热感到骄傲,我热爱我所在的公司,我热爱我现在的工作,现在的我虽然忙碌,却很快乐、充实。我不仅把保险工作当成一种职业来做,更是把它当成一种事业来奉献,我已将公司的前途与自己的前途紧紧连在一起,因为我们有着共同的理想,为建设中国财产保险第一品牌而努力奋斗!
保险会后心得体会篇七
第一段:引言及背景介绍(约200字)
保险是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几乎都离不开保险的保障。近期,我有幸参加了一场关于“保险心得体会”的PPT分享会。本文将就此主题展开,分享我在此次分享会中的体会和收获。
第二段:保险的基本概念及种类(约300字)
在分享会上,首先介绍了保险的基本概念及其种类。保险是指通过缴纳保费,以预防和风险转移的方式提供由保险公司承担风险的一种机制。根据所保障的对象不同,保险可以分为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两大类。人身保险主要关注投保人本身的利益,包括寿险、医疗险等;而财产保险则是针对保障财产损失的,如车险、家庭财产保险等。通过这次分享会,我更加深入地了解了不同种类的保险及其适用场景。
第三段:保险的重要性及应用案例(约400字)
在分享会的第二部分,演讲者重点阐述了保险的重要性,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讲解。保险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风险防范、安全保障和财务稳定。通过讲解一些应用案例,如演讲者所分享的一起车祸的理赔案例,我深刻体会到保险可以为我们遭遇意外时提供及时的支持和赔偿。保险不仅仅是用于应对意外,也可以提供投资理财的机会,通过购买理财型保险,追求财务稳定及增值。这些案例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让我明白保险不仅仅是抽象的概念,而是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
第四段:保险选择的关键因素与策略(约300字)
分享会的最后一部分重点涉及了保险选择的关键因素和策略。在选择保险时,我们需要根据自身的需求、经济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来确定具体的保险产品和保额。演讲者强调了保险购买时要仔细核对条款,了解免赔额、保额、赔付限额等细节,并强调了保险合同的及时更新和调整。此外,了解保险公司的信誉度和赔付能力也是选择保险产品时的重要考量因素。
第五段:结语及个人体会(约200字)
通过这次分享会,我深刻认识到保险在我们生活中的重要性。保险不仅可以提供相应的经济保障,减轻风险带来的压力,还可以提供理财增值的机会。在今后的生活中,我将更加注重理性选择保险,合理规划风险防范和保障,保证自己和家人的安全和财务稳定。同时,我也愿意将我所学到的知识和经验分享给身边的人,让更多人了解保险的好处及其适用性。
总结:本文通过分享会的经历,介绍了保险的基本概念、种类、重要性、选择的关键因素和策略,并分享了一些实际案例。通过这次分享会,我对保险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并明白了保险对于我们的生活中的重要性和作用。我会将这些知识和经验应用于实际生活中,合理规划、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为自己和家人提供更好的保障。
保险会后心得体会篇八
保险是一项重要的金融工具,可以有效地保障个人和家庭的财产和生活安全。在保险领域中,保险心得体会PPT是一种常见的交流和分享方式。在我经历过的保险项目中,我从中获得了许多有价值的体会和经验。下面我将结合我自己的实际经历,分享我对保险的一些见解和心得体会。
首先,我认识到保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作为一种金融工具,保险可以为我们提供意外事故、财产损失以及身体健康等方面的保障。通过购买适当的保险产品,我们可以在意外发生时得到及时的补偿和赔付,减轻经济负担,保障我们的生活质量和财富安全。我曾经遇到过一次车祸,由于我购买了车辆保险,在车子需要维修的时候,保险公司及时出手,大大减轻了我的经济压力。通过这次经历,我深刻认识到保险在我们生活中的重要性,以及购买保险的必要性。
其次,我发现购买合适的保险产品是至关重要的。在保险市场中,有各种各样的保险产品可供选择。不同的保险产品对应不同的保险需求和风险偏好。所以,在购买保险时,我们应该根据自身的需求和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例如,对于年轻人来说,购买医疗保险和人寿保险是一个较好的选择,可以为他们未来的医疗和养老提供保障。而对于有车的人来说,车辆保险和交通保险则是不可或缺的选择。通过这些经验,我认识到购买合适的保险产品对于我们的财富安全和生活保障至关重要。
再次,我了解到保险投保流程和理赔流程的重要性。在购买保险之前,我们需要了解保险投保的相关流程和要求。投保流程包括填写投保表格、提交相关资料以及缴纳保费等环节。理赔流程则是指在意外发生后,我们向保险公司提出赔付申请的流程。了解了这些流程,我们才能更好地与保险公司进行沟通和协调,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在与保险公司进行理赔时,我曾经亲身经历了一次疾病理赔。我通过了解相关的流程和要求,准备好了必要的资料,使得我的理赔申请得到了快速受理和处理。通过这次经历,我深刻认识到了解保险投保和理赔流程的重要性,以及如何更好地与保险公司合作。
最后,我发现保险是个人和家庭财富规划重要的一部分。保险可以有效地降低个人和家庭面临的风险,减轻意外事故和财产损失带来的经济负担。通过购买适当的保险产品,我们可以将风险分散和转移,保护我们的财富安全。此外,保险还可以为我们提供增值和增收的机会。例如,一些人寿保险产品具有投资收益和理财功能,可以为我们积累财富和实现财务目标。通过这些体验,我认识到保险是个人和家庭财富规划的重要部分,我们应该在财务规划中充分考虑保险的作用和价值。
综上所述,保险心得体会PPT是一种非常有利于交流和分享保险经验的方式。通过与他人的交流和分享,我们可以从中获得宝贵的保险经验和体会。在我的实际经历中,我通过购买合适的保险产品,了解保险投保和理赔的流程,认识到保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及保险在个人和家庭财富规划中的作用和价值。这些经验对于我们购买保险和使用保险产品有着重要的指导和启发作用。希望我通过这次的分享,可以给大家对保险有一个更深入的认识和了解。
保险会后心得体会篇九
第一百一十七条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
保险代理机构包括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兼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第一百一十八条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
第一百一十九条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凭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凭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二十条以公司形式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的业务范围和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限额。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第一百二十一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品行良好,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第一百二十二条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的代理从业人员、保险经纪人的经纪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
第一百二十三条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有自己的经营场所,设立专门账簿记载保险代理业务、经纪业务的收支情况。
第一百二十四条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未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不得动用保证金。
第一百二十五条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时,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
第一百二十六条保险人委托保险代理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应当与保险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百二十七条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
保险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保险人名义订立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保险经纪人因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保险活动当事人可以委托保险公估机构等依法设立的独立评估机构或者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
接受委托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估和鉴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前款规定的机构和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给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条保险佣金只限于向具有合法资格的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支付,不得向其他人支付。
第一百三十一条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十)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第一百三十二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分立、合并、变更组织形式、设立分支机构或者解散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一百三十三条本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适用于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
保险会后心得体会篇十
保险心得体会PPT是让人们更深入了解保险知识的一种实用工具。通过对PPT的学习和使用,我深感保险的重要性和优势所在。以下是我对保险心得的总结和体会。
首先,保险是一项重要的金融工具。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很难避免遭遇各种意外和风险,如车祸、火灾、健康问题等。保险的存在可以帮助我们通过保费的交纳来分担这些意外损失。通过PPT中的案例和数据,我深入了解了保险可以提供的各种保障,包括人寿保险、医疗保险、财产保险等。这些保险可以帮助我们应对各种意外和风险,减轻我们的经济压力,为我们提供安心和保障。
其次,保险是一种风险管理工具。在PPT的学习中,我明白了保险的本质是一种风险的转移和分散机制。保险公司接受人们的保费,承担人们的损失风险。这样,当我们遭受意外损失时,我们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得到经济救助。保险的风险管理机制不仅可以减轻个人的损失,还可以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通过PPT中的案例和实例,我深入理解了保险公司的风险评估、资金投资和再保险机制等。这一切让我认识到保险业的复杂性和重要性。
第三,研究和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计划是至关重要的。在学习保险心得的过程中,我学会了如何根据自己和家庭的需求来选择适合的保险产品。通过PPT中的指导和信息,我了解到保险计划的种类繁多,如终身寿险、重疾险、意外险等。不同的保险产品有不同的保障范围和赔付条件,适合不同的人群和需求。在做出保险计划选择时,我需要考虑到自己的经济状况、家庭成员的需求和未来的风险预测。这样才能选择到最适合的保险计划,提供最优质的保障。
第四,保险知识的普及和宣传是必要的。通过参与和制作保险心得PPT,我认识到保险知识的普及和宣传是必要的。保险是一个相对复杂的领域,很多人对保险的了解是有限的。通过制作PPT,我可以将保险知识以一种生动有趣的方式呈现给大家。并通过分享和传播PPT,可以让更多的人了解和认识保险的重要性和优势所在。这样,可以提高人们的风险意识,增强他们对保险的信任和需求。
最后,保险心得PPT的制作和使用是有技巧的。通过实际的操作和学习,我发现制作一份优秀的保险心得PPT需要注意几个方面。首先,要对所要讲解的内容进行深入的研究,确保呈现的信息准确和可靠。其次,要合理安排PPT的结构和布局,使得内容的逻辑性和连贯性强,并能吸引观众的注意力。同时,还要注意选取合适的图表、图片和动画等元素来增强PPT的视觉效果,让观众更容易理解和接受。最后,要通过练习和反复修改来提高自己的展示技巧和语言表达能力,以保证演讲的流畅和生动。
总之,通过对保险心得体会PPT的学习和使用,我深刻认识到保险的重要性和优势所在。我将继续学习和研究保险知识,为自己和家人的未来提供更好的保障。同时,我也将积极参与保险知识的普及和宣传工作,让更多的人了解和认识保险的意义和功能。通过共同的努力,我们可以构建一个更安全和稳定的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