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心得体会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记录下自己的成长和进步过程,对自己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以下是一些个人心得体会的分享,希望能给大家在类似情境中提供一些帮助。
优秀三个规定的具体内容心得体会(通用16篇)篇一
近年来,作为一个国家的官员或是公职人员,在社会责任和职业道德的约束下,要求其遵守一些行为规范,以保持公信力和行业形象。而“三个规定”作为反腐倡廉的一项法规,更是要求公职人员做到严格遵守,给人民群众更好的服务。我在这个过程中,也有了一些感悟和体会。
第一段:认真遵守“三个规定”是促进官风淳朴的关键。
一个国家,官风淳朴是非常关键的一个词汇。如果官员的行为过错或是不符合职业道德,很容易影响公众的信任和政府形象。而“三个规定”恰好也是要求公职人员制止不正之风、维护群众利益。通过认真执行“三个规定”,能够避免一些行业内部的炒作、贪污等行为。同时,积极主动地打消公众对于政府管理的质疑,让政府更加透明化。
第二段:严格落实“三公”经费标准是促进财政支出的责任。
“三公”经费是指公务接待、公务用车和公务旅游三个方面的费用。政府每年都要拿出大量的财政资金来支持这些费用,但是并不能保证这笔资金都能够合理地使用。因此,要严格落实“三公”经费标准,不仅可以推动财政支出更有责任感,还可以让财政资金的使用更加透明。这样,可以保证国家的资金投入更加合理有序,节约资金的同时,还可以保证中央和地方政府更好地为民服务。
第三段:坚决制止“送礼”行为是促进廉政建设的重要步骤。
在中国人文化里,礼尚往来更是一种传统美德。但是,如果每个人都利用送礼的渠道来改变自己的命运,那么就违背了这种美德。因此,“送礼”行为被视为一种受贿行为,也是反腐倡廉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公职人员来说,坚决制止送礼行为,不仅可以让他们更加注重职业道德,还可以提升他们的素质和社会责任感。这是促进廉政建设的重要步骤。
第四段:“三个规定”要求公职人员树立正确的权力观。
权力是一种不可缺少的资源,可以改变一个人的命运,也可以改变整个国家的面貌。但是,如果权力不被控制或是被失控,就会出现权钱交易、滥用职权等问题。而“三个规定”恰恰也是要求公职人员树立起正确的权力观念,理解权力是为了更好地服务人民而存在,而不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存在。这样,可以让公职人员更加自觉地遵守规定、更好地工作为民服务。
第五段:总结体会。
通过对于“三个规定”的学习和理解,我发现这样的法规不仅是要求公职人员更加谨慎地工作,更是要求公职人员在服务民生和济困救难等方面做出更加积极的贡献。同时,这也是一种提升个人素质和建设国家的重要途径。我们希望每个人都认真地去遵守这些规定,为国家的繁荣和人民的幸福做出更好的贡献。
优秀三个规定的具体内容心得体会(通用16篇)篇二
三个规定是指中共中央对党内政治生活的严肃化,即“八项规定”、“党政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常委会同中央部门报告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这些规定的出台旨在治理党风廉政和党员干部作风问题,推动党和政府高效廉洁运作,提高党的群众基础。在我工作和生活中,我深刻体会到了这三个规定的重要性和实施效果。
首先,党内政治生活的严肃化增强了党内干部的纪律约束意识。八项规定的实施,严禁党员干部公款旅游、接受礼品礼金等腐败行为,极大地整治了党风政风问题,提高了党员干部的纪律意识。在我的单位,党员干部的作风明显改变,不乱收礼、不乱吃喝,自觉遵守规定,大家注意自我约束。这种纪律约束意识的增强,促使干部们更加自觉地履行职责,更加注重为人民服务,推动了党和政府事业的发展。
其次,三个规定的实施有力地遏制了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党政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的划定了干部个人行为的底线,规定了个人信息报告的备案制度,使得权力运行更加透明、可监督。通过中央和省区市党委常委会同中央部门报告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政府行为更加规范、决策更加科学。这些措施从根本上削弱了干部权力的滥用可能性,有效预防了权力腐败现象的发生。在我周围,越来越少的干部敢于腐败,更多的干部注重理想信念,注重群众利益,营造了廉洁的政治生态。
再次,三个规定的实施提高了党和政府的工作效率。中央党委的常委会同中央部门报告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规定了部门行为的必要沟通机制,有效统筹了各个部门的工作,提高了协同能力。同时,八项规定的实施让党员干部把更多的时间放在工作上,避免了以前的“四风”问题,提高了工作效率。在我的工作中,同事们都能够精力集中,高效工作,解决问题的速度明显加快,工作质量也有明显提升。
最后,三个规定的实施促进了党和政府的群众基础稳固。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和地方采取一系列措施整治“四风”,通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党员干部作风建设,赢得了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党内政治生活的严肃化,让党员干部清清白白做事,做到了人民心中有“阳光”,增强了党的执政合法性。同时,我们要看到,治理腐败是一个长期任务,需要持之以恒,不能有丝毫松懈。
总之,“三个规定”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对于近年来党和政府的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通过党内政治生活的严肃化,我们党进一步增强了党内干部的纪律约束意识,有效遏制了权力滥用和腐败问题,提高了工作效率,巩固了党和政府的群众基础。然而,我们也要认识到,党风廉政的建设需要长期坚持和不断改进,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公信力,始终走在时代的前列。
优秀三个规定的具体内容心得体会(通用16篇)篇三
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政委、国务院办公厅五部委《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和办理具体案件备案、通报和问责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案件备案和问责规定》,《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委托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联系与沟通的规定》相继出台三项规定。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欢迎品鉴!
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出台《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领导干部,是指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
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四)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五)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2015年3月,中央政法委出台《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是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的人员。
司法机关离退休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适用上述规定。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反规定干预办案: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
(四)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五)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司法人员,是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审判、执行、检察、侦查、监管职责的人员。
特殊关系人,是指当事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其他人。
中介组织,是指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向委托人提供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中介服务的机构,主要包括受案件当事人委托从事审计、评估、拍卖、变卖、检验或者破产管理等服务的中介机构。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参照“中介组织”适用本规定。
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有下列行为,属于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一)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二)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三)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四)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五)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六)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规定一: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的行为。
1.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2.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3.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4.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5.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规定二: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行为。
1.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2.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3.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
4.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5.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规定三:
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等关系人的不当交往行为。
1.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2.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3.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4.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5.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6.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如何记录留痕?
对于干预、插手司法的各类行为,司法人员负有如实记录的义务。应当全面、如实记录、报告,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办案人员如实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受法律和组织保护。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对办案人员打击报复。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动手具体案件处理记录、举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条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依法治国几大问题的全面推进决定》的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根据宪法法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领导干部应带头遵守宪法法,维护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任何领导干部都不能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责任或者走法定程序处理案件,也不能要求司法机关做一些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
第三条对司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单位,由于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根据工作的薪酬程序了解案件情况,组织研究司法政策,统一协调依法处理工作,督促司法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为司法机构创造公正的司法环境,但不得对案件证据采集、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做出具体决定。
第四条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任何领导干部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妨碍司法公正的要求。
第五条对领导干部介入司法活动,处理具体案件时,司法人员应全面如实记录,全过程留下痕迹,有证据。
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送文件要求处理事件的,或者领导干部周围的工作人员、亲属介入司法活动、介入具体事件的,司法人员必须如实记录并保留相关资料。
第六条司法人员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动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领导干部不得向司法人员报复。不是因为法定原因,而是因为没有办理法定手续,所以不能免除司法人员的职务退休、解雇等处分。
第七条司法机关每季度总结分析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提交同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和上级司法机关。必要时,可立即报告。
党委政法委应及时研究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报同级党委,同时抄送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介入司法活动、动手具体案件处理的领导干部属于上级党委或其他党组织管理的,应向上级党委报告或向其他党组织报告情况。
第八条领导干部有以下行为之一,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党委政法委员会按程序批准后通报,必要时可向社会公开。
(一)在线检查、立案、调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委托事件当事人说明的;。
(二)要求事务负责人或事务负责人个人会见事件当事人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和其他与事件有利关的人。
(三)请身边的工作人员或亲属告诉事件当事人。
(四)为了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听取报告、协调会、发行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事件处理提出倾向意见或具体要求的;。
(五)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第九条领导干部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员工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造成冤罪或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领导干部打击司法人员报复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员工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的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司法人员不记录或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警告、通报批评。
2次以上不记录或不如实记录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员工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不记录或不诚实记录的,依法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领导干部介入司法活动、具体案件处理的,应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评价体系,作为评价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工作、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规定所谓领导干部,是指各级党的机关、人民代表大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职工身份的领导干部。
第十三条规定自2015年3月18日起实施。
《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是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保证公正司法,根据相关法律和纪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司法人员应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符合法律纪律规定,防止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以不正当方式干涉或影响案件处理。
第三条各级司法机关应建立公正、高效、廉洁的办案机制,确保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无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切实防止利益输送,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平义。
第四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在诉讼活动中,如有法律规定的规避情况,应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审人员、检察院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按照法律程序批准后再执行。
第五条严禁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有以下接触行为。
(一)泄露司法机关事务秘密或其他依法不得泄露的;。
(二)向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律师、中介机构介绍事件,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三)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相关人员、中介组织的邀请或其他利益。
(四)向当事人、律师、特殊相关人员、中介组织借款、租赁住宅,租赁交通工具、通信工具或其他物品。
(五)在委托评价、拍卖等活动中作弊,与有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欺诈、违反操作等行为。
(六)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机构的其他非法接触行为。
第六条司法人员在办件处理过程中,应当在岗位、工作时间接待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由于事件的需要,当事人、律师、特殊相关人员、中介组织必须在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接触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查手续并获得批准。
第七条司法人员在办件处理过程中,因不明情况或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工作场所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应在三天内向本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情况。
第八条司法人员从司法机关退休后,不得担任原职场处理事件的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除当事人的监护人和近亲属代理诉讼和辩护外。
第九条司法人员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和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向相关司法机关反映情况或举报。
第十条反映或通报司法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线索,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应立即受理,全面、如实记录,认真检查。实名通报的,从受理日起一个月内进行检查,将检查结果反馈给通报人。
如果不属于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管辖的司法人员违反本规定,将有关线索转移到管辖权的纪检监察部门办理。
第十一条司法人员违反本规定,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必要时可向社会通报。
造成冤罪或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司法机关应将司法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记入个人廉政文件。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将执行本规定作为司法人员年度评价和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司法机关每季度总结分析司法人员和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不正当接触、交往情况,报告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
第十四条规定所谓司法人员,是指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审判、执行、检察、调查、监督责任的人员。
本规定所谓特殊关系人,是指当事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同胞兄弟姐妹、与案件有利关系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其他人。
本规定所谓中介机构,是指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向委托人提供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中介服务的机构,主要包括受事件当事人委托从事审计、评价、拍卖、销售、检查、破产管理等服务的中介机构。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参照《中介机构》适用本规定。
第十五条规定自印刷日起实施。
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简称《领导干部干预插手规定》)。
2015年3月,中央政法委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简称《内部人员过问规定》)。
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简称《司法人员接触交往规定》)。
以上三个文件统称“三个规定”。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
第三条对司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机关,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况,组织研究司法政策,统筹协调依法处理工作,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为司法机关创造公正司法的环境,但不得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体决定。
第四条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
第五条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第六条司法人员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领导干部不得对司法人员打击报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司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七条司法机关应当每季度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必要时,可以立即报告。
党委政法委应当及时研究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报告同级党委,同时抄送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领导干部属于上级党委或者其他党组织管理的,应当向上级党委报告或者向其他党组织通报情况。
第八条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党委政法委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二)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四)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五)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第九条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领导干部对司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纪依法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应当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2015年3月18日起施行。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办案,确保公正廉洁司法,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纪律,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
第三条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应当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对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的干预、说情或者打探案情,应当予以拒绝;对于不依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的,应当告知其依照程序办理。
第四条司法机关领导干部和上级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因履行领导、监督职责,需要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的,应当依照程序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由办案人员记录在案。
第五条其他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因履行法定职责需要,向办案人员了解正在办理的案件有关情况的,应当依照法律程序或者工作程序进行。
第六条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第七条办案人员如实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受法律和组织保护。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对办案人员打击报复。办案人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调离、辞退或者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八条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及时汇总分析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并依照以下方式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线索进行处置:(一)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由本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二)本机关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向负有干部管理权限的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情况;(三)上级司法人员违反规定干预下级司法机关办案的,向干预人员所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情况;(四)其他没有隶属关系的司法机关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向干预人员所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通报情况。干预人员所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接到报告或者通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结果通报办案单位所属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
第九条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反规定干预办案,负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司法机关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二)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三)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四)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五)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第十条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有本规定第九条所列行为之一,构成违纪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对如实记录过问案件情况的办案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办案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法依纪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办案的情况和办案人员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应当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本规定所称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是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的人员。司法机关离退休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适用本规定。
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的实施办法,确保有关规定落到实处。第十五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保证公正司法,根据有关法律和纪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应当符合法律纪律规定,防止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以不正当方式对案件办理进行干涉或者施加影响。
第三条各级司法机关应当建立公正、高效、廉洁的办案机制,确保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无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切实防止利益输送,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四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依法按程序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严禁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有下列接触交往行为:(一)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二)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三)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四)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五)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六)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第六条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当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接待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因办案需要,确需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在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接触的,应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获批准。
第七条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因不明情况或者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工作场所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应当在三日内向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第八条司法人员从司法机关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第九条司法人员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和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向有关司法机关反映情况或者举报。第十条对反映或者举报司法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线索,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全面、如实记录,认真进行核查。对实名举报的,自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核查并将查核结果向举报人反馈。
不属于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管辖的司法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将有关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司法人员违反本规定,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司法机关应当将司法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记入个人廉政档案。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将执行本规定情况作为司法人员年度考核和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司法机关应当每季度对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不正当接触、交往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报告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
第十四条本规定所称“司法人员”,是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审判、执行、检察、侦查、监管职责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特殊关系人”,是指当事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其他人。
本规定所称“中介组织”,是指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向委托人提供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中介服务的机构,主要包括受案件当事人委托从事审计、评估、拍卖、变卖、检验或者破产管理等服务的中介机构。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参照“中介组织”适用本规定。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纳入廉政档案和年度考核、晋职晋级。
司法机关应当将司法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记入个人廉政档案。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将执行本规定情况作为司法人员年度考核和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违纪处理。
司法人员违反本规定,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月10日,三门峡市政法队教育整顿三项规定指导报告会召开,邀请最高人民检察检察局两处处长、法学博士、全国检察业务专家***作为专题指导报告。
发表三项规定的背景、目的是什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决定》部署,防止违规干预司法活动,保障独立公正司法,中办国办、中央政法委、五部委相继出台了三项规定。
三条规定旨在从司法机关外部、司法机关内部和事务人员自身的三个层面切断影响独立公正司法的因素,形成全方位立体保障司法机关独立公正司法的制度体系,防止司法事件被非法干预和司法人员包围,保障独立、公正、廉洁的司法。
但是,三条规定的执行与党中央的要求有差距。在这次政法队教育整顿工作中,全国试验办公室将违反预防干预司法的三项规定放在六大顽疾的第一位,要求进行特别整备。
为进一步加深对三条规定的学习理解,加强纪法意识,筑牢思想防线,有力整治违反干预司法三条规定的顽固疾病,特别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处长作为特别指导报告。
报告中,***对三条规定的重大意义、主要内容、贯彻落实、存在问题、工作建议等进行了详细解读,分析、深入贯彻。
***指出,严格执行三条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是贯彻落实中央决定的需要,是贯彻落实党规和法律规定的需要,是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日益增长的需要,也是保护司法人员依法独立公正处理的需要。
***认为,三条规定对禁止性行为、过问或介入司法案件的记录、违反过问或介入过问的行为应予以通报和追究责任,司法人员依法记录受到保护,司法人员没有全面如实记录追究责任,当事人、律师、特殊相关人员、中介组织的接触行为等方面明确规定。
***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完善制度机制,提高责任追究力度,保障司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制度,加强信息化建设,赢得相关支持和监督,更好地保障三项规定真正落实,提高司法信任力。
听了《三条规定》的指导报告,他们有什么深刻的体验?
市公安局昆山分局长王晓:在今后的工作中,必须率先执行三项规定,严格执行三项规定,在坚持纪律法之前,坚持公正执法,坚决不干预,不插手,不接触,从违反三项规定的实际情况进行登记报告,确保所有大众都能正确执行安全机关的所有事件。
市检察组宣处副处长崔伟亚:严格执行三项规定,加强如实记录意识,全面记录,加强依法事件责任,坚决排除不当干扰,加强消除人情事件相关事件的司法人民理念,加强事件信息的公开力度,应对人民的关心。
市中级人民法院书记员王伟:全面执行三项规定,在法庭上,让当事人明白,口服输,逐渐形成不探索事件的法治氛围,询问干预事件的法治氛围,使人民群众在新时代更加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市司法局依法行政指导科长郭昌:坚决执行三项规定,进一步提高个人知识储备和业务能力,努力工作,负责全面推进。
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优秀三个规定的具体内容心得体会(通用16篇)篇四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维护社会治安和秩序的重要性变得日益突出。作为社会的守护者,警察承担着巨大的责任。为了确保警察的行动符合法律和道德要求,警察部门普遍制定了一系列规定。在我担任警察这段时间里,我深刻体会到了三个规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也从中获得了很多宝贵的体会和心得。
首先,遵守守则是警察职责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警察,我们必须时刻遵守“保持公正、尊重人权和遵守法律”的原则。这不仅是履行我们工作职责的前提,也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宁的基础。通过遵守守则,我学会了在工作中面对不同的情况时保持客观和公正,不偏袒任何一方。这需要我们有一个清晰的法律意识和判断能力,时刻记住自己的职责,不被个人情感和利益所左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工作中取得好的成果,并得到社会的认可和尊重。
其次,维护警察形象是警察职业发展的核心。作为警察,我们在执法过程中要遵循一些特定的规定,如不穿私人衣服执法、不私自行使权力等,在日常生活中也要遵守道德和行为规范。这不仅是对警察个人行为的限制,更是维护整个警察机关形象的需要。我深刻体会到,作为公众形象的代表,警察的每个行为都会直接影响到人们对警察的评价和信任。通过遵守这些规定,我学会了如何更好地与公众沟通,处理各种矛盾和纠纷,克服了自身的情绪和偏见,赢得了许多市民的认可和支持。
最后,不断学习是警察成长的保障。随着社会的不断变化和发展,我们面临的问题和挑战也在不断增加。为了更好地履行职责,警察们必须不断学习新知识和技能,不断提升自己的综合素质。警察部门普遍制定了培训和学习计划,通过各种培训和学习机会,我们可以不断提高自己的执法水平和应急处理能力。我在实践中深深感受到了学习的重要性,通过与同事们的交流和分享,我不仅增长了知识,也提高了自己的工作效率和质量。
在涉及维护社会治安和秩序的重大责任下,警察三个规定成为每个警察都应深刻体验的重要规律。遵守守则,我们可以树立起自己的职业形象,得到社会的认可;维护警察形象,我们可以更好地与公众沟通,增强市民的信任;不断学习,我们可以提高自己的工作素质,更好地履行职责。通过深入理解和体会这三个规定,我深信作为一名警察,只有始终保持警惕和警觉,不断学习和进步,才能更好地为社会服务,让社会更加安全和和谐。
总之,警察三个规定是我们工作中不可或缺的准则,是我们履行职责和使命的保障。通过贯彻执行这些规定,我们能够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坚持守则,树立良好的警察形象,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为社会的安全和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优秀三个规定的具体内容心得体会(通用16篇)篇五
作为一名警察,我们时刻都要遵守警察的三个规定,即“遵纪守法、廉洁奉公、服务人民”。这三个规定是我们工作中的底线和红线,也是我们履行职责的基础。在实际工作中,我深刻体会到了这三个规定的重要性和价值,并从中得到了很多启示和经验。下面,我将结合自己的工作体会,谈一谈对这三个规定的心得体会。
首先,遵纪守法是警察的基本要求。作为执法人员,我们必须首先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并且充分认识到自己的执法行为必须合法、公正、透明。在我的工作中,我深深感受到了遵纪守法的重要性。遵纪守法不仅能够保证我们的行为合法合规,更能够树立起警察的良好形象,赢得社会的信任和尊重。因此,我始终坚持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开展工作,不搞权谋、不搞违法乱纪的行为。在这个过程中,我也深刻认识到,只有遵守法律才能够实现法律的公平公正。
其次,廉洁奉公是警察的核心理念。作为公职人员,我们必须自觉接受廉洁约束,做到公正、廉洁、透明。在我的岗位上,我时刻谨记着杜绝腐败、廉洁过关的要求,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开展工作。同时,我坚持正确履行权力,依法办事,公正执法,充分运用法律手段,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为人民群众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通过廉洁奉公的实践,我深深地感受到,只有无私奉献、克己奉公,才能够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最后,服务人民是警察的使命所在。作为执法人员,我们的职责就是服务人民、保护人民的利益和权益。在我的工作中,我时刻以人民为中心,始终把服务群众放在首位,忠诚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我主动参与社区活动,积极帮助居民解决实际困难,解答疑问,增加居民的安全感和幸福感。同时,我也注重与群众的沟通交流,及时收集到来自群众的意见和反馈,及时解决群众关心的问题。通过服务人民,我充分体会到,只有积极走近群众、关心群众,才能够建立起良好的警民关系,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使命。
总之,遵纪守法、廉洁奉公、服务人民是警察的三个规定,也是我工作中的座右铭。通过遵守这三个规定,我深刻体会到了它们的重要性和价值,同时也从中汲取了很多实践经验和职业素养。作为一名警察,我将始终恪守底线,不断提高自己的素质和能力,为社会的安全稳定做出更大的贡献。同时,我也呼吁每一名警察都能够自觉尊重、坚决遵守这三个规定,做到以身作则,真正做到为人民服务、保护人民安全的使命和责任。
优秀三个规定的具体内容心得体会(通用16篇)篇六
近几年,中国交通问题日益严重,各种交通事故层出不穷,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隐患。为了解决交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中国国家交通部于2016年开始对交警队伍实施了“三个规定”制度,即“不办公私散固有场所规定”、“养尊处优规定”、“业之所长规定”。这些规定旨在规范交警队伍的工作行为和作风,提高交通管理的效率和质量。作为一名交警,我深感这些规定带给了我们很多的启示和感悟。
首先,这些规定让我明白了作为一名交警的责任和使命。作为执勤交警,我们的首要任务是保证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我们必须时刻保持警觉,严密监督道路交通情况,及时制止和处罚交通违法行为,确保道路交通有序进行。而“养尊处优规定”则提醒我们,无论在工作还是生活中,我们都要积极向上、遵守工作纪律和生活规则,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形象。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为社会服务,为人民群众做出应有的贡献。
其次,这些规定培养了我们的服务意识和团队合作精神。作为交警,我们的工作就是为市民提供交通管理和服务,帮助他们解决出行中的问题。而“不办公私散固有场所规定”要求我们不能在工作时间和岗位上使用手机、玩游戏等私人行为,这就要求我们时刻保持警觉和尽职尽责。我们必须全身心地投入到工作中,为市民提供优质的交通服务。而“业之所长规定”则强调了团队合作的重要性。在执勤过程中,交警之间需要紧密合作,互相配合,共同处理和疏导交通。只有团结一心,相互支持,才能更好地应对突发事件和交通拥堵,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再次,这些规定强调了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性。作为执勤交警,我们每天都要面对各种诱惑。而“不办公私散固有场所规定”旨在遏制交警在执法过程中的滥用职权行为,限制其权力与私人利益的勾结。这不仅对交警队伍的成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高度重视。只有坚持廉洁自律,抵制各种诱惑和腐败行为,才能使交警队伍更加廉政、更加清正。
最后,这些规定提高了我们的工作效率和质量。作为交警,我们的工作任务繁重,时间紧迫。而这些规定要求我们不办公散固有场所,不能喝酒赌博,可预见地减少了我们在工作岗位上浪费时间的行为。我们没有了闲聊、打牌等不利于工作的活动,能够更加专注地投入到工作中。同时,“业之所长规定”要求我们每年都要参加一定数量的培训和考试,不断提升自己的业务水平,以提高我们处理交通事故和疏堵的能力。这无疑提高了我们的工作效率和质量,更好地满足了人民群众对交通管理的需求。
在实施“三个规定”制度的过程中,我深感这些规定在提高交警队伍的素质和能力、规范交警队伍的行为和作风、改善交通管理和服务质量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同时,这些规定也给了我很多的启示和体会。作为一名交警,我要认真贯彻执行这些规定,坚守岗位,严守纪律,不辱使命,以优质的服务和高效的工作,为人民群众的交通出行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优秀三个规定的具体内容心得体会(通用16篇)篇七
作为维护社会治安和秩序的守护者,警察在履行自己的职责过程中,必须遵守一系列严格的规定。其中,警察三个规定被认为是最基本、最重要的准则之一。这三个规定包括“出了问题,先上报;失误了,先认错;处理事情,让当事人满意”。这些规定要求警察在处理案件和事件时,秉持着责任、诚信和公正的原则,充分展示他们作为执法者的职业素养。
第二段:以“出了问题,先上报”为主题(300字)。
“出了问题,先上报”是指警察在处理案件和事件的过程中,无论问题大小,都要保持及时和全面的信息沟通。这一规定教会了警察重视信息共享的重要性。尽早上报问题不仅能够引起上级的重视和指导,还能避免事态扩大化,降低不必要的损失。我深刻理解这一准则的重要性,并在实践中得到了证明。一次,我处理一起交通事故时没有及时上报,结果导致事故责任判定的延迟和赔偿纠纷的增加。从此以后,我明白了“出了问题,先上报”远比等待解决问题更为明智。
第三段:以“失误了,先认错”为主题(300字)。
“失误了,先认错”是告诉我们在执勤过程中,无论什么原因造成的失误,我们都应勇于承认错误,并及时纠正。这一规定相当于是警察职业道德的一种要求,它教会了我们学会谦虚、勇于承担责任。从我个人的经历来看,我一次调查时疏忽了重要证据,导致了一个无辜人员的刑事定罪。在得知错误后,我立即向上级领导和被害人家属道歉并全力修复错误。虽然错已造成,但是我始终坚持着自己作为警察的职责以及这一规定所表达的诚信和道歉精神。
第四段:以“处理事情,让当事人满意”为主题(300字)。
“处理事情,让当事人满意”是一种要求警察在处理案件和事件时要站在当事人的立场,尽量创造当事人的满意。这一规定体现了警察为民服务的宗旨和原则。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警察常常遇到许多愤怒、无助和绝望的当事人。作为警察,我们需要冷静下来,倾听他们的诉求,全力解决他们的问题,并力求让他们满意。在一次处理家庭纠纷时,我不仅成功化解了矛盾,还帮助他们找到了一个长期的解决方案,使得家庭团聚并重拾幸福。这一经历让我深刻认识到,作为警察,解决问题并不仅仅是抓捕罪犯,更需要关注当事人的感受和利益。
警察三个规定作为一种执法准则,通过对警察行为的规范和要求,旨在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它们提醒着每一位警察,要牢记警察的职责和使命,时刻以公正、诚实的态度对待案件和事件。从“出了问题,先上报”到“失误了,先认错”,再到“处理事情,让当事人满意”,这些规定教会了我们应始终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并且不断提高自身的素养和能力。以此为指引,我们警察可以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为社会安定和谐做出更大的贡献。
优秀三个规定的具体内容心得体会(通用16篇)篇八
4月2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主持最高人民法院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专题学习研讨。周强强调,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听取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工作汇报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强化纪法意识,规范司法行为,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努力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司法生态,确保公正廉洁司法。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专题研究“三个规定”贯彻落实工作,部署在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和全国法院系统开展“三个规定”落实情况专项整治活动。此次学习以“认真学习贯彻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严格制度执行,规范司法行为,推动建设风清气正的政治机关”为主题,对学习贯彻“三个规定”进行再学习、再动员、再部署。
周强指出,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事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事关人民法院长远健康发展,事关全面依法治国顺利实施。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防止干预司法活动作出重要指示,党中央把防止领导干部干预过问司法活动、确保司法公正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举措进行部署,为人民法院在党的领导下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提供了坚实保障。全国各级法院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充分认识严格执行“三个规定”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贯彻落实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出实招硬招,确保党中央关于防止干预司法的决策部署在人民法院不折不扣贯彻落实。
周强强调,要坚持问题导向,对症下药、堵塞漏洞、精准施策,把“严”的要求贯穿始终,一抓到底,抓出实效,切实维护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要始终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强化思想政治引领,狠抓专项整治工作,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要通过专项整治深入分析执行“三个规定”存在的突出问题,完善各项制度,理顺工作机制,扎实补齐短板。要激励干警如实记录和抵制干预过问行为,严格贯彻执行中办、国办印发《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实施办法,加强制度设计与解读,健全对记录违规干预过问案件法官的保护和激励机制,确保法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要坚持严查重处,强化常态化检查监督,将“三个规定”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绩效考核体系,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倒逼“三个规定”落实落地落细。要加大司法公开力度,从源头上减少违规过问案件问题发生,及时发布典型案例,加大通报力度,引导干警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
最高人民法院院领导江必新、姜伟、刘海泉作重点发言。院领导李少平、张述元、陶凯元、孙华璞、马世忠、罗东川、杨万明、刘贵祥、裴显鼎、贺小荣,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出席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各单位党组织书记参加学习研讨。
优秀三个规定的具体内容心得体会(通用16篇)篇九
近日,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6起检察人员违反“三个规定”典型案例。在以上案例中,均有“违规干预司法活动”“违规干预插手有关案件、徇私干预司法活动”或“违规过问案件”的表述。这些受到处分的干部本应守护司法公平,却用手中权力谋取私利,其行为性质严重,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坚持全面依法治国,让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必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一体推进,多次强调维护司法公正。纪检监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守职责使命,切实加强政治监督,严格日常监督,坚持反腐败无禁区,以零容忍态度坚决惩治司法腐败,进一步完善监督体系,规范权力运行机制。
但是,在紧盯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高压惩腐的大环境下,仍然有少数领导干部背弃党性原则,背离初心使命,不收敛、不收手、不知止,不仅没有恪尽职守,反而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这其中有司法机关的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所为,也有非司法机关的党员干部利用职务影响违纪违规。如,青海省海北州委原常委、门源县委原书记白顺兴“违规干预司法活动”,安徽省阜阳市政协原副主席肖军“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干预、插手司法和执纪执法活动”,等等。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曝光的案例中也可看到,更有甚者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违规干预司法活动。对于这些严重违纪违法的领导干部,必须坚决予以严肃查办、严厉惩处,公开通报曝光,形成震慑。
维护司法公正,关键在于加强制度建设,不断扎紧廉洁司法的制度笼子。早。
在20**年,党的十八届*中全会就提出要“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20**年,包括《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在内的三个规范性文件印发实施。党内监督条例、政法工作条例对领导干部干预、插手司法活动的,也明确要求记录、报告。这些制度规定,就是要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划出“红线”,建立防止司法干预的“防火墙”,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提供制度保障。
优秀三个规定的具体内容心得体会(通用16篇)篇十
县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xx乡党委按照县委、政府和县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安排部署,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强力推进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按《xx县2018年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天委廉办发〔2018〕3号)的精神和要求,我乡认真组织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1.开展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乡党委、政府强化组织领导,层层落实党风廉政责任。成立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确定了党委书记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年初制定了《xx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点》,对全年反腐倡廉工作做出总体安排,班子成员就党风廉政建设进行任务分解,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明确分工。分别与各村、乡机关科室签订了党风廉政责任书,进一步明确抓党风廉政的责任。年初制定了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清单,党委书记亲自部署本乡党风廉政工作,班子成员加强述责述廉和党风廉政“一岗双责”。
2.严格党的纪律,狠抓作风落实。进一步完善了乡机关管理制度。规范了公务接待、公务用车的使用、干部请销假、会议制度、上下班及考勤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管理,做到按制度和规矩办事。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落实情况跟踪监督。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节假日“四风”监督工作。认真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加强对“三公”经费的管理,减少了“三公经费”的支出。
3.开展了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制定了反腐倡廉宣传教育计划,2018年乡党委、政府分别召开了5次党员干部大会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认真开展了党委书记上的廉洁党课,各班子成员到联系村开展廉政宣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省、市、县相关文件精神,强化纪律约束观念,切实增强党员干部的廉政建设意识,做到懂规矩守纪律,把纪律挺在法律的前面。
4.积极支持乡纪委履行监督职责。支持乡纪委三转工作到位,全年听取乡纪委专题工作汇报四次,对纪委反映的办案保障、办公设施配备问题十分重视,认真研究加以解决,为纪委履行监督职责提供保障。
1.协助乡党委全面推进xx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抓住重点领域,突出问题整改,协调解决我乡党风廉政建设存在问题。同时,努力推动党风廉政社会评价工作。由全乡干部进村入户,共发放宣传单500余份,利用赶场天集中宣传2次。三季度,我乡在全县社会评价满意度测评中排名第三。2018年,乡本级受理案件四起,上级交办案件两件,本级查处违纪案件两件。已结案4件,处理党员4人。积极配合上级办案和巡察工作。结合深入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工作与各部门、岗位签定廉政。
承诺书。
2.加强组织协调,抓好监督常态化。对村、乡机关科室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强化任务落实,强化源头预防,强化协调作用,做好日常监督和常态化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利用会议开展了党内监督条例的学习宣传。对区委、乡党委的决策和中央八项规定,省、市、区有关规定,结合“三严三实”,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推进工作常态化管理,除了日常监督检查外,加大对乡便民服务中心、村务监督委员会、三资托管中心的监督管理,促进阳光村务工程建设。
3.强化监督,狠抓好机关效能建设。为加强对机关效能建设的领导,切实把效能建设工作抓紧、抓好、落到实处,继续严格实行机关干部职工考勤、去向报告及有关制度,做好违纪干部的谈话提醒和通报批评,规范机关干部职工的行为。今年共约谈干部4人次,通报违纪问题1起。开展党务政务村务公开检查2次,抓好工作透明度提升,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对于工作庸懒散浮拖,违反机关管理制度的干部,坚决予以处理。今年来,以“第一种形态”处理违纪乡干部4人。
4.强化党风廉政宣传工作。抓好党政领导干部的廉政学习,增强廉洁自律意识。乡纪委为此制定了有关的。
学习计划。
有计划地组织党政班子成员以及广大干部开展政治学习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学习上级廉政建设文件精神和党的有关廉政理论组织观看《阳光问廉》教育类节目3次努力增强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以此为辐射认真开展廉政文化进机关、进农村活动营造良好的廉政建设氛围。共组织领导干部职工学习理论6次通过组织学习使广大干部职工的理论水平得到了进一步提高。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政治纪律教育即利用机关例会乡村党员干部大小会议进行宣传教育通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活动广大党员干部党性观念、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有了明显的增强。
5.加强群众身边腐败问题的整治。xx乡纪委围绕关于群众身边腐败的“136”专项整治、“一卡通”专项治理行动和扶贫领域作风问题专项整治的工作开展,开展大检查、大摸排,共开展6次集中检查。对脱贫攻坚档案、农房四改项目推进、“一卡通”惠民政策落实和干部驻村帮扶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检查。对发现的苗头性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处理。今年,开展一卡通专项行动,共清查涉及200余户农户,72万资金的惠民资金。其中,整改相关问题5个,共有一名干部主动说清了问题,接受了约谈提醒。专项行动得到了群众的认可。
1.加强制度建设,搞好源头预防。立足抓早抓小、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工作思路,在乡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全面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工作,为每名党员干部逐一清理职权、列出权力清单,围绕职权查找廉政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逐级签订廉政风险防控责任状,层层落实责任、传导压力。重新编制xx乡机关规章制度,对日常考勤、公务接待等方面进行了系统的规范约束,并严格责任追究,确保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到实处。加强村务监督委员会、村级纪检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对村“两委”权力运行进行全程监督,确保规范运作。
今年以来,xx乡党委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方面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基本形成了抓廉政、促勤政、谋发展的浓厚氛围,呈现出风清气正、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的良好局面,但是离上级的要求还是存在一定的差距。
1.抓主体责任落实的力度还需加大。有的领导干部履行“一岗双责”一手硬一手软,没有做到党风廉政建设和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实际工作中关注业务工作多,关注干部思想作风少。
2.宣传教育惩处力度有待进一步提高。对乡村干部的教育监督工作不够规范、不够严格,导致一些农村党员干部对党风廉政工作知之甚少,对农村干部特别是非党村干部执纪不严。
这些现象的产生,其主要原因在于个别党员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认识存在不足,缺乏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影响了党群干群关系,影响了农村的稳定和发展。
下一步,xx乡党委将主动适应新常态,全面贯彻中央、省、市、县关于反腐倡廉的新部署、新要求,坚决把党的纪律和规矩立起来、严起来,通过不断加大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力度,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形成从严管党治党新格局。
1.坚持从严管党治党,强化党员干部管理。在党建工作中着力加强纪律建设,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党的建设更加重要位置。真正把纪律和规矩立起来、严起来。抓早抓小,严格执纪、动辄则咎,防止倾向性问题变成现实性问题、轻微违纪问题变成严重违法问题。
2.全面落实“两个责任”,党风廉政建设持续加压。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到实处。全力支持纪委“三转”,从人员配备、硬件设施等方面全面为乡纪委工作做好保障,通过乡纪委工作作用的发挥,在正风肃纪、激浊扬清上持续加压、持续用力,让干事创业、风清气正成为党员干部的新风尚,成为推动转型发展的新动力。
3.强化教育监管,从严正风肃纪。一方面通过强化宣传教育,有针对性地开展党风廉政教育、警示教育,教育党员干部筑牢防线、守住底线,帮助全体党员干部树立纪律意识,另一方面通过纠正“四风”问题和查处违纪案件,惩治违纪党员有效传递加强作风建设、纪律建设,严肃查处违规违纪问题的决心,促使广大党员干部把“党纪政纪、制度规定成为不可逾越的“红线”和“雷区”。
中共xx县xx乡委员会。
优秀三个规定的具体内容心得体会(通用16篇)篇十一
三个规定是中央政府对于公务员在公共场合的行为做出的严格规定,主要包括不准公车私用、不准违规接受礼金和不准在公共场合高档消费。在警察队伍中,这三个规定同样适用。本文作者作为一位民警,亲身感受到了三个规定的实施对于警察队伍的影响,并在日常工作中有了新的收获和体会。
第二段:不准公车私用的机制。
警车是民警工作的必需品,在过去,许多使用警车的习惯行为是可以被宽容的。但是,三个规定的实施让警车的使用必须符合规定,这使民警在使用警车时更加谨慎,同时也提高了花费效率,保证了警车的正常使用。我深刻地意识到,警车是人民群众的财产,必须小心保护,不能挥霍浪费。
第三段:不准违规接受礼金的觉醒。
警察是维护法律和公共安全的职业,不应该接受任何礼金。不准违规接受礼金的规定在警官队伍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防止了警察错误地利用公权力来发扬个人利益,坚定了警察的客观公正态度。此外,三个规定的实施还提高了警察职业的声誉,加强了警察职能的执行力。我相信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会更加注意自己的行为,以示足够的诚信和公义。
第四段:不准在公共场合高档消费的约束。
不准在公共场合高档消费是一项关于节俭和廉洁的重要规定,它更好地约束了警察行为,体现了警察要以身作则、从而塑造出更好的公众形象。例如,在辖区内餐馆吃饭,我们民警不应该花费太多或过分奢侈,更不要意气用事地在店内吃饭人手一份水果或一瓶洋酒。此规定的执行是对警察职业最基础的约束,自我约束能够投射出我们的框架,号召每个民警步入新时代发展的步伐。
第五段:结论。
总的来说,三个规定的出台和实施向人们展示了对规范公务员行为的重视,也向警察队伍传递出了振奋人心的信号。在三个规定的机制下,我们民警时刻谨记自己是人民警察,肩负着应有的使命与担当。因此,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必须更好地执行三个规定,统一思想,严格要求,加强自我学习,塑造优秀的公众形象。
优秀三个规定的具体内容心得体会(通用16篇)篇十二
市司法局“三举措”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进一步强化思想意识、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筑牢思想防线,推动队伍教育整顿走深走实。
强化学习抓引导。
紧扣队伍教育整顿安排部署,组织全体党员、干部职工对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内容再学习、再领会,准确把握规定精神。引导全体党员、干部职工牢固树立不过问、不干预的纪律意识,将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精神转化为开展好队伍教育整顿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集体承诺促落实。
组织全体党员、干部职工签订《遵守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承诺书》,画出“红线”,筑牢规范司法行为“安全阀”,警醒大家绷紧廉洁自律弦,做到清醒任职、清正履职,恪守宪法法律、维护公正司法,以风清气正、清正廉洁的队伍形象展示队伍教育整顿成效。
庄严宣誓增效力。
3月10日,市局党委书记、局长带领全局党员、干部职工就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进行庄严宣誓,誓词铮铮,响彻全场,掷地有声的将纪律规定印在每个司法行政人心中,不断把队伍教育整顿工作引向深入。
优秀三个规定的具体内容心得体会(通用16篇)篇十三
随着全国深入推行“三个规定”,越来越多的公职人员和党员干部认识到自己应该如何做才能更好地履行职责,更好地服务人民、为人民谋幸福。相信在大家遵守这几项规定的过程中,都会有所感悟和收获。以下是我对“三个规定”的心得体会简短,希望能够与大家分享。
一、规矩必须严守。
“三个规定”中的第一个规定是:“八项规定”必须常抓不懈。这个规定,明确了各级干部在工作和生活中必须遵守的一些纪律和规矩,如不准公款旅游、公车私用、接受礼品礼金等。这些规矩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增强党员干部的纪律意识和党性观念十分有益。通过大力宣传、督促落实、严肃处置等措施,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震慑和警示的作用,让广大干部明白规矩必须严守。我们要牢记这些规矩,自觉践行制度,让自己成为遵纪守法的模范。
二、真正做到接地气。
“三个规定”中的第二个规定是:“三公经费”和“公务用车”要划小。这一规定要求,各级机关和事业单位要破除一些不必要的、浪费的规矩和习惯,把绩效导向和实际需要作为经费使用的核心。对于广大干部来说,我们要真正做到“接地气”,走在群众中,深入了解他们的需要和心声,把呼声变成行动,把问题变成解决,真正做到人民群众可见、可感、可信,切实提高群众的幸福感和满意度。
三、清廉自律是干部应尽的职责。
“三个规定”中的第三个规定是:“一岗双责”要落实到位。这一规定要求各级领导干部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要求干部是廉洁自律的表率。干部在工作中要讲政德、讲规矩、讲道德,依法办事,远离各种形式的利益诱惑,争做清正廉洁的党员干部,为人民造福。同时,还需广泛宣传和普及党纪国法,提高干部的法律素养和管理水平,引导他们清醒自觉地践行廉洁自律的职责。
四、坚守初心,不断提高使命感。
在“三个规定”的实践中,我们不仅要牢记自己的职责和使命,而且要坚守初心,关注人民的需求和利益,为人民服务。同时,我们还要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思想觉悟,适应新形势和新任务的要求,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做出贡献。只有牢固树立使命意识,维护人民利益,才能确保每一项工作的完成,并取得实效。
五、加强制度建设,让规矩变成良好习惯。
“三个规定”的实施,不仅让我们更加深入地理解了党风廉政建设的深刻内涵和意义,也让我们意识到加强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制度建设是保证干部廉洁自律、高效履职的根本保障,需要各级机关和党员干部共同努力,让规矩变成良好习惯。通过制度建设,我们能够更加有力地推动干部作风的转变,让干部做到“严以用权、廉以为政”,为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实现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不断努力。
优秀三个规定的具体内容心得体会(通用16篇)篇十四
“‘三个规定’对于减少司法活动中的暗箱操作行为、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作用是毋庸置疑的。”近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监察室主任刘争远告诉本刊记者,“在查处的违纪违法法院干警中,有一些就是因过问案件、与当事人有不当接触进而导致干预案件处理、说情徇私的情况。‘三个规定’的贯彻落实,是严格司法、执行党内法规的政治自觉,是涵养风清气正司法生态的行动自觉,也是司法者严格公正履职的重要保障。”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防止干预司法活动作出重要指示,党中央把防止领导干部干预过问司法活动、确保司法公正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举措进行部署,为人民法院在党的领导下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提供了坚实保障。
20xx年,《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将上述三个文件简称“三个规定”)先后出台。“三个规定”及其实施办法,为各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依法公正履职架设了“高压线”、筑起了“防火墙”。
20xx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法院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情况开展专项整治,畅通信息直报系统,建立干预过问案件情况月报告和“零报告”制度,健全对记录违规干预过问案件办案人员的保护和激励机制。
20xx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专题研究“三个规定”贯彻落实工作,部署在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和全国法院系统开展“三个规定”落实情况专项整治活动。此次学习以“认真学习贯彻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严格制度执行,规范司法行为,推动建设风清气正的政治机关”为主题,对学习贯彻“三个规定”进行再学习、再动员、再部署。同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对配偶父母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被称为“史上最严”的司法人员从业限制和任职回避制度。
“作为一名法官,在办案过程中,要警钟长鸣,耐得住诱惑、守得住底线、经得起考验,切实把防止干预司法的‘三个规定’记在心里,把责任扛在肩上,切实根治请托和以案谋私等庸俗文化滋生蔓延的不良风气,确保审判权依法公正行使。”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副庭长王嘉骏在分享学习心得体会时说。
20xx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其中,将健全落实“三个规定”工作机制作为28项配套举措之一专门予以明确。
为加强对“三个规定”落实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进一步推动“三个规定”在各级法院得到全面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还对原内外部人员干预过问案件信息专库进行整合重建,建成了联通四级法院的“三个规定”新的记录报告平台,并将领导干部插手重大事项情况一并纳入记录报告内容。
“‘三个规定’新的记录报告平台的运行将‘让审理者裁判’精神真正落到了实处。”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副庭长张瑞峰认为,该平台不仅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划定了红线,也让司法人员增强了抵御权力干扰的勇气。
据介绍,“三个规定”旨在从司法机关外部、内部及办案人员自身三个层面,阻断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建立全方位保障司法机关公正司法的制度体系。对于防止司法案件受到违规干预和司法人员被“围猎”,保障公正廉洁司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三个规定”保障公正廉洁司法。
党的十八大以来,为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针对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建立起权力与司法的“隔离带”;中央政法委发布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建立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调查和处理机制,加强了司法机关内部的监督制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禁止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与当事人等进行非正当接触交往,以防止人情、金钱等因素干扰司法(以下将上述三个文件简称“三个规定”)。
为了确保“三个规定”得到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两手抓”:一方面,组织开员增强了抵御权力干扰的勇气。据介绍,“三个规定”旨在从司法机关外部、内部及办案人员自身三个层面,阻断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建立全方位保障司法机关公正司法的制度体系。对于防止司法案件受到违规干预和司法人员被“围猎”,保障公正廉洁司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展落实“三个规定”专项整治活动;另一方面,探索建立常态化监督管理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了联通四级法院的记录报告平台,通过专项整治活动,督促各级法院对干预、过问案件、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如实、及时、全面记录,报告到位,并及时公布典型案例,加大通报力度。一些地方法院在落实“三个规定”活动中,扩大了记录对象的范围,不仅包括领导干部,还包括领导干部身边的工作人员、亲属;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扩大到全体工作人员,包括6个月以上聘用、借调和挂职人员;通过公开举报电话、微法院、微信、微博、官网等媒介多渠道、全方位主动接受社会对“三个规定”落实情况的监督。
20xx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强化日常监督管理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意见》。该意见对落实“三个规定”的实践探索和专项整治活动的经验进行了总结,明确了院党组的主体责任、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和内设部门的日常管理责任,明确了应当予以记录报告的违规行为情形和内外部人员过问情形,建立了月报告和季度分析报告制度,健全了对记录法官的保护和激励机制,规范了离任人员管理,强化了审判组织监督,加大了司法公开力度,完善了追责问责机制,并将执行“三个规定”情况纳入内部巡视、司法巡查、审务督察和专项检查范围。
对于国家法治建设而言,最理想的状态是没有任何人干预干扰司法,让司法机关严格依照司法规律和司法程序自主地处理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多措并举落实“三个规定”,努力消除权力、关系、金钱干预干扰司法的现象,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尊重法律、尊重司法的良好氛围。
优秀三个规定的具体内容心得体会(通用16篇)篇十五
经验也属于典型的杂文体裁。也就是说,没有必要在很大的空间里复制和引用原文。关键是定调、议论、引用、广泛引用,强化和突出自己的中心思想。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欢迎品鉴!
第一条为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保证公正司法,根据有关法律和纪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应当符合法律纪律规定,防止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以不正当方式对案件办理进行干涉或者施加影响。
第三条各级司法机关应当建立公正、高效、廉洁的办案机制,确保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无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切实防止利益输送,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四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依法按程序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严禁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有下列接触交往行为:
(一)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二)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三)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四)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五)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六)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第六条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当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接待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因办案需要,确需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在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接触的,应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获批准。
第七条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因不明情况或者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工作场所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应当在三日内向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第八条司法人员从司法机关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第九条司法人员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和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向有关司法机关反映情况或者举报。
第十条对反映或者举报司法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线索,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全面、如实记录,认真进行核查。对实名举报的,自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核查并将查核结果向举报人反馈。
不属于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管辖的司法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将有关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司法人员违反本规定,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司法机关应当将司法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记入个人廉政档案。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将执行本规定情况作为司法人员年度考核和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司法机关应当每季度对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不正当接触、交往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报告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
第十四条本规定所称“司法人员”,是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审判、执行、检察、侦查、监管职责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特殊关系人”,是指当事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其他人。
本规定所称“中介组织”,是指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向委托人提供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中介服务的机构,主要包括受案件当事人委托从事审计、评估、拍卖、变卖、检验或者破产管理等服务的中介机构。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参照“中介组织”适用本规定。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为认真贯彻三个规定的有关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和司法行政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院党组要求各部门及每位干警把“三个规定”的各项要求落实到法院具体工作中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贯彻落实到位。
一是开展专项教育,落实制度要求。**县人民法院在全体干警会上集中学习“三个规定”内容,认真领会精神,充分认识“三个规定”重大意义,使全体干警准确把握规定内容,加强自我约束,严格自觉遵守并认真落实各项要求,杜绝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传递涉案材料、打听案情和打招呼说情等现象发生,依法维护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按照上级法院和县委政法委关于贯彻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文件要求,每位干警都签订了《**县政法系统领导不干预、不插手案件办理承诺书》,要求办案人员不得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不当接触,影响公正办案,切实发挥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的指导作用,形成制度约束合力,确保铁规发力、制度生威。
二是加大宣传力度,争取多方支持。利用各种宣传平台积极宣传“两个规定”精神,取得社会各界的有力支持与配合,带头自觉遵守“两个规定”。通过法院官方网站、微博平台发布“两个规定”相关内容和举措,扩大社会影响力。在法院门口设立举报箱,公开举报电话,设立监督岗,主动接受人民群众和案件当事人及社会各界对**县人民法院落实“两个规定”监督,促进“两个规定”全面贯彻落实。
三是打消思想顾虑,如实全面记录。打消部分干警怕得罪人、怕受到打击报复等思想顾虑,根据规定建立、落实相关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机制。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或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要求干警全面、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说情、打探或过问案情的,或不依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等情况,办案人员应严词拒绝,并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经得起法律和纪律的考验。
四是加强纪检监察,守住规定红线。一方面,从法院内部、从干警自身做起,加强司法作风建设,持续开展正风肃纪活动,真正做到“讲纪律、守规矩”,不折不扣地抓好“两个规定”中各项具体措施的落实,不违规讲人情、干预办案,更不能向其他政法部门的办案人员讲人情干预办案。另一方面,充分发挥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和廉政监督员的作用,加强内部监督和纪律约束,运用审判管理系统等有效形式,摸排本院干警在一审、申请再审等环节中插手办案或是有避不回等违反“两个规定”的情形,一经查实,将依照规定对有关人员严肃追责,强化干警红线底线意识。
经过认真学习,加大宣传力度,全院干警没有出现违反“两个规定”的情况,也没有出现其他领导违规过问案件、插手案件处理情况。
为落实文件规定,本人认真学习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等三个文件,感触颇深,并且对如下几个方面深有体会:
警察要以守初心、葆本色的政治站位深刻认识“三个规定”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带头执行落实“三个规定”,将其作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基本要求。坚持全面依法治国,让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安全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必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一体推进,多次强调維护司法公正。
对于非正常途径探案情、打招呼,甚至干预司法、插手案件等行为,要坚持司法责任底线思维,坚决拒绝并如实记录填报。还要向社会宣示,无论什么人,无论职务高低、亲疏远近,都不应通过非正当途径打探案情,这样做不仅自己会被填报登记,还会对正常开展工作造成影响。深入贯彻溶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守职责使命,切实加强政治监管,严格日常监督,坚持反腐败无禁区,以零容忍态度坚決整治司法腐败。
一是通过认真对照检查,本人不存在违反“三个规定”的情况;。
二是本人今后将认真贯彻落实“三个规定”的精神,勇于同违反规定的人和事作斗争,坚决按照规定的要求登记和上报。
三是积极向亲朋好友宣传“三个规定”的要求,取得理解和支持!
严格规范执行“三个规定”筑牢廉洁执法“防火墙”
在这次政法干警教育整顿过程中,再一次深入学习了司法工作的“三个规定”即《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简称为“三个规定”,对执法工作从上级、内部和关联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干预执法行为做了具体的规定,这是党中央从源头上遏制司法腐败的有力措施,也是全面推进公正执法的重要举措。为此,院党组多次组织全院干警以不同方式对“三个规定”“实施办法”和最高检、省院领导指示精神的学习。引导干警深刻认识落实“三个规定”及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重大意义,通过再学习、再熟悉、再掌握具体规定内容,真正做到入脑入心。
落实好“三个规定”重要的就是建立机制,通过制度建设,严密执法关节,建立监督约束机制,查找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措施和具体要求,杜绝司法腐败的土壤,才能有效地在执法过程中落实好“三个规定”。有效的执法体系建设和责任追究机制是助力推动“三个规定”贯彻落实的有效途径,汲取“孙小果”“任爱军”等案件的经验教训,在法院干警中强化责任意识,落实责任追究,慎用手中权力,树新风正气,治顽疾瘴气。通过教育整顿在思想上进行一次洗礼,在行动上经受一次考验,坚定理想信念,筑牢政治忠诚。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干好法院工作靠的就是软实力,靠的就是法院干警的政治站位、敬业态度、认真精神和业务水平。所以当务之急就是要提高业务能力,严格执法环节,确保司法公信力,提升工作干劲,大力发扬孺子牛、拓荒牛和老黄牛的精神,全力做好自身工作。
根据统一部署,我们在本周四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召开了“以案促改”警示教育活动,在会上,我们学习了“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等相关政策,也学习了反面警示教育案例“巴图孟和案”的相关内容,使我感慨万千。
通过学习政策法规,我进一步了解了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人员的行为准则,明白了司法行政人员的行为“红线”,明白这些“红线”,才能在日后的工作生活中约束自己的行为,知道自己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学习“巴图孟和纸面服刑案”,我深深的感到一次司法不公带来的危害,是一百次公正的审判都抵消不掉的,巴图孟和能够杀人十几年都没有受到法律制裁,背后是层层监管漏洞与数十名党员干部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产生这些问题都折戟在“人情”上。然而,在法治社会里“人情大不过法律”,只有人人尊法、守法,让正义与法同行,“公道”才能与我们时时相伴。
因此,在未来的工作中,我应该时刻提醒自己,一是要在思想上做到廉洁自律,要坚定共产党人的理想信念,自觉地用先进的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去占领思想高地。二是要在工作上做到廉洁自律,要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通过增强用权行事的透明度,把自己的工作、生活和交往都置于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之下。三要在生活上做到廉洁自律,合理合法的处理好八小时外的事情,时刻提醒自己艰苦奋斗,抵制奢华,知足常乐,淡泊名利,时刻警醒自己依法行事。只有认真执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时刻铸牢反腐倡廉的思想防线,克己奉公,才能葆住纯洁本色,认认真真做事。
县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xx乡党委按照县委、政府和县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安排部署,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强力推进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按《xx县2018年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天委廉办发〔2018〕3号)的精神和要求,我乡认真组织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1.开展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乡党委、政府强化组织领导,层层落实党风廉政责任。成立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确定了党委书记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年初制定了《xx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点》,对全年反腐倡廉工作做出总体安排,班子成员就党风廉政建设进行任务分解,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明确分工。分别与各村、乡机关科室签订了党风廉政责任书,进一步明确抓党风廉政的责任。年初制定了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清单,党委书记亲自部署本乡党风廉政工作,班子成员加强述责述廉和党风廉政“一岗双责”。
2.严格党的纪律,狠抓作风落实。进一步完善了乡机关管理制度。规范了公务接待、公务用车的使用、干部请销假、会议制度、上下班及考勤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管理,做到按制度和规矩办事。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落实情况跟踪监督。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节假日“四风”监督工作。认真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加强对“三公”经费的管理,减少了“三公经费”的支出。
3.开展了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制定了反腐倡廉宣传教育计划,2018年乡党委、政府分别召开了5次党员干部大会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认真开展了党委书记上的廉洁党课,各班子成员到联系村开展廉政宣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省、市、县相关文件精神,强化纪律约束观念,切实增强党员干部的廉政建设意识,做到懂规矩守纪律,把纪律挺在法律的前面。
4.积极支持乡纪委履行监督职责。支持乡纪委三转工作到位,全年听取乡纪委专题工作汇报四次,对纪委反映的办案保障、办公设施配备问题十分重视,认真研究加以解决,为纪委履行监督职责提供保障。
1.协助乡党委全面推进xx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抓住重点领域,突出问题整改,协调解决我乡党风廉政建设存在问题。同时,努力推动党风廉政社会评价工作。由全乡干部进村入户,共发放宣传单500余份,利用赶场天集中宣传2次。三季度,我乡在全县社会评价满意度测评中排名第三。2018年,乡本级受理案件四起,上级交办案件两件,本级查处违纪案件两件。已结案4件,处理党员4人。积极配合上级办案和巡察工作。结合深入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工作与各部门、岗位签定廉政。
2.加强组织协调,抓好监督常态化。对村、乡机关科室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强化任务落实,强化源头预防,强化协调作用,做好日常监督和常态化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利用会议开展了党内监督条例的学习宣传。对区委、乡党委的决策和中央八项规定,省、市、区有关规定,结合“三严三实”,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推进工作常态化管理,除了日常监督检查外,加大对乡便民服务中心、村务监督委员会、三资托管中心的监督管理,促进阳光村务工程建设。
3.强化监督,狠抓好机关效能建设。为加强对机关效能建设的领导,切实把效能建设工作抓紧、抓好、落到实处,继续严格实行机关干部职工考勤、去向报告及有关制度,做好违纪干部的谈话提醒和通报批评,规范机关干部职工的行为。今年共约谈干部4人次,通报违纪问题1起。开展党务政务村务公开检查2次,抓好工作透明度提升,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对于工作庸懒散浮拖,违反机关管理制度的干部,坚决予以处理。今年来,以“第一种形态”处理违纪乡干部4人。
4.强化党风廉政宣传工作。抓好党政领导干部的廉政学习,增强廉洁自律意识。乡纪委为此制定了有关的,有计划地组织党政班子成员以及广大干部开展政治学习,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学习上级廉政建设文件精神和党的有关廉政理论,组织观看《阳光问廉》教育类节目3次,努力增强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以此为辐射,认真开展廉政文化进机关、进农村活动,营造良好的廉政建设氛围。共组织领导干部职工学习理论6次,通过组织学习,使广大干部职工的理论水平得到了进一步提高。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政治纪律教育,即利用机关例会,乡村党员干部大小会议进行宣传教育,通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活动,广大党员干部党性观念、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有了明显的增强。
5.加强群众身边腐败问题的整治。xx乡纪委围绕关于群众身边腐败的“136”专项整治、“一卡通”专项治理行动和扶贫领域作风问题专项整治的工作开展,开展大检查、大摸排,共开展6次集中检查。对脱贫攻坚档案、农房四改项目推进、“一卡通”惠民政策落实和干部驻村帮扶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检查。对发现的苗头性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处理。今年,开展一卡通专项行动,共清查涉及200余户农户,72万资金的惠民资金。其中,整改相关问题5个,共有一名干部主动说清了问题,接受了约谈提醒。专项行动得到了群众的认可。
1.加强制度建设,搞好源头预防。立足抓早抓小、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工作思路,在乡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全面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工作,为每名党员干部逐一清理职权、列出权力清单,围绕职权查找廉政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逐级签订廉政风险防控责任状,层层落实责任、传导压力。重新编制xx乡机关规章制度,对日常考勤、公务接待等方面进行了系统的规范约束,并严格责任追究,确保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到实处。加强村务监督委员会、村级纪检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对村“两委”权力运行进行全程监督,确保规范运作。
今年以来,xx乡党委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方面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基本形成了抓廉政、促勤政、谋发展的浓厚氛围,呈现出风清气正、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的良好局面,但是离上级的要求还是存在一定的差距。
1.抓主体责任落实的力度还需加大。有的领导干部履行“一岗双责”一手硬一手软,没有做到党风廉政建设和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实际工作中关注业务工作多,关注干部思想作风少。
2.宣传教育惩处力度有待进一步提高。对乡村干部的教育监督工作不够规范、不够严格,导致一些农村党员干部对党风廉政工作知之甚少,对农村干部特别是非党村干部执纪不严。
这些现象的产生,其主要原因在于个别党员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认识存在不足,缺乏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影响了党群干群关系,影响了农村的稳定和发展。
下一步,xx乡党委将主动适应新常态,全面贯彻中央、省、市、县关于反腐倡廉的新部署、新要求,坚决把党的纪律和规矩立起来、严起来,通过不断加大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力度,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形成从严管党治党新格局。
1.坚持从严管党治党,强化党员干部管理。在党建工作中着力加强纪律建设,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党的建设更加重要位置。真正把纪律和规矩立起来、严起来。抓早抓小,严格执纪、动辄则咎,防止倾向性问题变成现实性问题、轻微违纪问题变成严重违法问题。
2.全面落实“两个责任”,党风廉政建设持续加压。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到实处。全力支持纪委“三转”,从人员配备、硬件设施等方面全面为乡纪委工作做好保障,通过乡纪委工作作用的发挥,在正风肃纪、激浊扬清上持续加压、持续用力,让干事创业、风清气正成为党员干部的新风尚,成为推动转型发展的新动力。
3.强化教育监管,从严正风肃纪。一方面通过强化宣传教育,有针对性地开展党风廉政教育、警示教育,教育党员干部筑牢防线、守住底线,帮助全体党员干部树立纪律意识,另一方面通过纠正“四风”问题和查处违纪案件,惩治违纪党员有效传递加强作风建设、纪律建设,严肃查处违规违纪问题的决心,促使广大党员干部把“党纪政纪、制度规定成为不可逾越的“红线”和“雷区”。
中共xx县xx乡委员会。
涟水法院在学习贯彻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的“三个规定”中,坚持做到“三个到位”,即学习认识到位、对照查摆到位和督查监督到位,以“零容忍”的态度狠抓违规过问干预司法之风,有力促进廉洁公正司法。
学习认识到位。组织领导班子利用院长办公会专题学习“三个规定”精神,通过学习,全体领导班子成员深刻认识到出台“三个规定”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并一致表示,要率先垂范,以身作则,带头贯彻执行“三个规定”,保证公正廉洁司法;利用全院干警大会,向全体干警传达“三个规定”精神,并以支部为单位认真开展讨论与自查,利用支部会议学习畅谈“三个规定”的内容与意义,真正做到“三个规定”学习贯彻执行全覆盖,使全体干警了解、熟悉、掌握“三个规定”,从内心深处构筑起不为案件找关系、不办关系案的“隔离墙”。
对照查摆到位。全院干警结合自身的工作实际,严格对照“三个规定”,认真查摆了自身是否存在违反规定打听正在办理的案件情况;是否存在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是否存在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转递涉案材料等行为。
督查监督到位。结合本院实际,出台《廉政督察员督查履职工作细则(试行)》,进一步明确专职督察员和兼职督察员工作内容,加大对“三个规定”的贯彻执行的监督力度,确保廉政督查工作全覆盖、常态化;充分利用本院“两微一端”、官方网站等平台,发布“三个规定”相关内容和举措,宣传“三个规定”精神,引导全院干警严格遵守规定要求,严禁司法人员违规干预个案;建立相关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机制;要求办案人员对领导干部和办案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的情况进行全面、如实、详细的记录;要求案件承办人、审批人对执法办案活动是否存在违法干预、插手、过问案件的情形(包括拒绝情况)进行如实登记,实现对案件办理各个环节发生的违法干预、插手、过问司法活动的监管监控,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宝鸡市人民检察院严格贯彻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简称“三个规定”),进一步对领导干部和干警插手、过问和干预案件办理的行为划出红线,设置禁区,促进办案质量更加公平公正,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
一是加强学习,提高纪律意识。召开专门会议,进一步学习“三个规定”相关内容和举措,要求干警准确把握规定内容,加强自我约束,杜绝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传递涉案材料、打听案情和打招呼说情等现象的发生。
二是细化措施,确保落实到位。将《领导干部过问案件情况登记表》印发办案人员,建立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机制。要求办案人员对领导干部和办案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司法的行为进行全面、如实、详细的记录,实现对案件办理各个环节发生的违法干预、插手过问司法活动的监管监控,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三是把握重点,强化督促检查。重点抓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抓记录,强化办案人员的记录责任和履职保护,确保所有的领导干部干预行为都能如实记录在案;二是抓典型,一旦发现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内部人员违规过问案件的,以及内部人员违规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的,及时进行通报、追究责任;三是抓督察,加强对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査,强化执纪问责,对违反“三个规定”的人和事,依据高检院《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严肃处理,使认真学习“三个规定”,自觉落实“三个规定”常态化。
相关规定: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
第三条对司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机关,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况,组织研究司法政策,统筹协调依法处理工作,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为司法机关创造公正司法的环境,但不得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体决定。
第四条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
第五条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第六条司法人员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领导干部不得对司法人员打击报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司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七条司法机关应当每季度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必要时,可以立即报告。
党委政法委应当及时研究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报告同级党委,同时抄送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领导干部属于上级党委或者其他党组织管理的,应当向上级党委报告或者向其他党组织通报情况。
第八条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党委政法委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
(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五)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第九条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领导干部对司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纪依法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应当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2015年3月18日起施行。
3月1日,省人民检察院政治部检察官管理处党支部开展了第3个主题党日活动,重点学习了中共中央政法委、中共中央纪检委机关、中共中央国家监察委和最高检关于“三个规定”有关文件,为持续强化党员和干警的自律意识,自觉将履职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随时接受组织的考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进行了再学习、再动员、再教育。
“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既是从源头上防止‘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治本之策,也是防止党员干警抹不开人情、抵不住诱惑的最大最好‘保护伞’。”
“‘零报告’不等于‘没问题’,‘如实报告’不等于‘就有问题’,只有严格按照‘三个规定’和检察工作有关要求抓好落实,就不会出现任何问题。”
“只有坚持严查严惩严办违规违纪人员,让有‘侥幸’‘就一次’‘赌一把’想法的干警不再敢‘胡思乱想’,才能有效解决不如实填报、不及时填报、选择性填报等问题。”
支部党员干部一致认为,要将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要求落到实处,必须将落实司法“三个规定”纳入干警思政考评体系,与干警的成长进步、绩效奖励、评功评奖等切身利益挂钩,不但实行一票否决,而且还要进行严肃查处。切实让每位党员干警都意识到司法“三个规定”的“禁区”触碰不得,必须严肃认真对待。
落实司法“三个规定”是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促进公正廉洁执法司法、提高执法司法公信力最基本的保障,检察干警必须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把贯彻落实司法“三个规定”的政治责任真正放在心上、抓在手上、扛在肩上、落实到行动上,为实施“三高四新”战略、建设现代化新湖南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工人日报客户端记者卢越为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称“三个规定”),巩固深化人民法院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专项整治成果,强化日常监督管理,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日常监督管理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明确了下列行为均属违规情形,应当予以记录报告:法院工作人员非因履行职责需要、未按法定程序或工作程序,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请托说情、打探案情、通风报信,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批转、转递涉案材料,过问他人正在办理的案件;以本人或特定关系人名义向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筹资、借款借物,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及其请托人的吃请、送礼或其他利益,为案件当事人在诉讼案件上提供帮助,为律师介绍案源,分成案件代理费等行为。
《意见》明确了内外部人员过问的记录情形。人民法院以外的领导干部以组织名义向人民法院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及其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法院工作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案件材料。法院工作人员非因履行法定职责或者非经法定程序(工作程序),不得向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过问他人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存在上述情况的,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上级法院履行对下监督指导职责,或者院庭长在本院审判权力和责任清单范围内履行审判监督管理职责的,不属于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案件,按照相关工作程序办理,可以不录入记录报告平台。
《意见》强调,要强化日常监督,建立长效机制。要加大司法公开力度,主动接受当事人、律师和社会各界监督。要强化审判组织监督,完善追责问责机制,进一步加大对违反“三个规定”线索复查和责任倒查的力度。《意见》要求,要层层压实责任,形成落实合力。
4月2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主持最高人民法院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专题学习研讨。周强强调,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听取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工作汇报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强化纪法意识,规范司法行为,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努力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司法生态,确保公正廉洁司法。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专题研究“三个规定”贯彻落实工作,部署在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和全国法院系统开展“三个规定”落实情况专项整治活动。此次学习以“认真学习贯彻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严格制度执行,规范司法行为,推动建设风清气正的政治机关”为主题,对学习贯彻“三个规定”进行再学习、再动员、再部署。
周强指出,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事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事关人民法院长远健康发展,事关全面依法治国顺利实施。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防止干预司法活动作出重要指示,党中央把防止领导干部干预过问司法活动、确保司法公正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举措进行部署,为人民法院在党的领导下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提供了坚实保障。全国各级法院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充分认识严格执行“三个规定”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贯彻落实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出实招硬招,确保党中央关于防止干预司法的决策部署在人民法院不折不扣贯彻落实。
周强强调,要坚持问题导向,对症下药、堵塞漏洞、精准施策,把“严”的要求贯穿始终,一抓到底,抓出实效,切实维护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要始终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强化思想政治引领,狠抓专项整治工作,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要通过专项整治深入分析执行“三个规定”存在的突出问题,完善各项制度,理顺工作机制,扎实补齐短板。要激励干警如实记录和抵制干预过问行为,严格贯彻执行中办、国办印发《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实施办法,加强制度设计与解读,健全对记录违规干预过问案件法官的保护和激励机制,确保法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要坚持严查重处,强化常态化检查监督,将“三个规定”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绩效考核体系,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倒逼“三个规定”落实落地落细。要加大司法公开力度,从源头上减少违规过问案件问题发生,及时发布典型案例,加大通报力度,引导干警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
最高人民法院院领导江必新、姜伟、刘海泉作重点发言。院领导李少平、张述元、陶凯元、孙华璞、马世忠、罗东川、杨万明、刘贵祥、裴显鼎、贺小荣,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出席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各单位党组织书记参加学习研讨。
1、认真学习,提高认识。《十项制度》下发后,各部门领导高度重视,通过召开党组会、办公会、全体干部职工大会等形式,迅速组织学习传达。市审批中心在学习领会过程中,分别组织召开了主任办公会、窗口负责人会议和全体人员大会,要求涉及生产性项目审批的6个重要窗口负责人进行了表态发言,并进行了《十项制度》和中心各项规章制度的闭卷测试。市发改委在认真组织本委人员学习吃透《十项制度》精神的同时,还将《十项制度》印送至全市150家骨干企业负责人。通过深入学习,全市上下统一了思想,提高了认识,增强了贯彻落实制度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大家普遍认为《十项制度》是紧环境下抓机遇,实现“弯道超车”的有力举措,制度“切中时弊”,“对症下药”,针对性和操作性强,对提高机关效能,优化发展环境,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具有较好的推动作用。
2、深刻剖析,查摆问题。各部门在贯彻落实《十项制度》过程中,能结合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实际,认真进行查摆剖析,查找各部门自身存在的不适应、不符合《十项制度》以及影响行政效能、制约发展环境的突出问题。市科技局经过分析排查,查找出部门与企业之间的联系不够紧密、部门内部统的功能不够到位、主动为企业服务的意识不强等问题。市文化局采取纳谏与自查相结合的形式,查找出缺乏创新动力、缺乏调查研究、缺乏竞争氛围、官本位思想时有存在等问题。市建设局对23个行政许可项目逐一进行排查,共查找出办理程序、服务效率、机关作风等9个方面的问题,并按照服务承诺优化制度的要求制定对策。
3、紧贴实际,强化措施。为了确保《十项制度》更好地贯彻执行,各部门从提高工作实效出发,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和求真务实的作风,采取了多种切合实际的做法,制订和完善了很多针对性和操作性强的办法措施。市外经局结合加快推进开放型经济发展,出台了重大项目提前介入制和申报材料网上预审制。市安监局为贯彻执行好执法检查报告制度,实行计划管理,每月25日前,排出下一个月的检查计划,汇总后及时向市委办和市政府办报告。市质检局设计“执法检查申报(登记)表”,由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前进行填报,详细说明检查事由、时间、对象等事项,提前报市委办、市政府办审批或送乡镇秘书室登记备案。为了进一步落实服务承诺优化制度,市国土局对所有受理事项的办理结果通过电话或短信及时告知,市地税局打破传统意义上的地域限制,实现办税服务厅同城通办。
4、严明纪律,加强监管。为了解决制度执行难、落实打折扣的问题,促进长效管理,各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加强督促和检查。市公安局将贯彻落实《十项制度》列入对各单位的季度和年度考核中,对落实不好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海门市公安局问责办法》处理。海门工商局坚持每周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和通报,同时聘请10名效能行风监督志愿者对全系统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评议。市文化局完善了机关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和领导干部问责办法,对违反制度、影响发展的行为从严查处。市建设局规定在执行“十项制度”中,无论是谁,如果失职造成后果情节轻微的,第一次批评教育,第二次诫免谈话,第三次调离岗位,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应责任。
少数部门对贯彻执行《十项制度》重视不够,作风不实,措施不力。有的对提升行政效能、优化发展环境的重要意义认识不到位,没有吃透文件精神,没有进行深入思考,只满足于一般性的了解掌握。有的认为《十项制度》与本部门的工作联系不紧,只作为一项临时性的任务来完成,敷衍了事,存在照搬照抄,以文件贯彻文件的现象,在落实上没有实质性的内容,没有切实可行的措施。有的不是认真研究本部门贯彻落实的实际情况,而是热衷于做表面文章,空喊,说起来夸夸其谈,听起来头头是道,制订了许多大而空的所谓办法措施,却没有可操作性,脱离实际。个别单位摆不正部门与全局的关系,不能从优化环境与加快发展的大局出发,片面强调部门的特殊性,感到执行制度有难度。
1、深入调查了解。采取上门走访、发送信函、集中座谈等形式,从基层领导、企业负责人、项目办理人员、效能特邀监督员以及被服务对象处,多方面了解掌握市直机关各部门,尤其是主要服务经济部门和执法部门贯彻落实《十项制度》的具体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责令限期整改。
2、加强明查暗访。把《十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作为今后明查暗访工作的重点内容。一方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各服务窗口执行制度的情况进行明查;另一方面,组织暗访人员,重点对主要服务经济部门、执法部门的热点岗位工作人员执行制度的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暗访活动。
3、加大宣传力度。在5月份的基础上,通过《海门日报》效能建设专栏和《效能建设简报》等舆论载体,继续对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十项制度》的具体举措进行专题宣传,对热点岗位工作人员严格执行制度,服务经济发展大局的先进事迹进行适度宣传,对执行制度打折扣,甚至拒不执行,影响投资环境和机关效能的反面案例进行及时披露和曝光。
4、建立报告制度。定期向市委、市政府提交专题报告,反映市直机关各部门贯彻执行《十项制度》的情况,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执行制度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解决的办法和措施,执行制度的先进典型和违反制度的反面典型等具体情况。
5、强化督查考核。尽快拟制统一格式的《办不成报告单》和《执法检查报告表》的样本,提交市委、市政府审批通过后,印发各乡镇各部门,对落实情况组织经常性的督查,同时把市直机关各部门贯彻执行《十项制度》的情况与年终效能考核相挂钩,确保《十项制度》贯彻落实到位。
为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称“三个规定”),巩固深化人民法院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专项整治成果,强化日常监督管理,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日常监督管理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三个规定”为人民法院防止内外部人员干预司法、以案谋私、利益输送架设了全程留痕、依法追责的“隔离墙”和“高压线”,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公正廉洁司法提供了制度保障。要紧密结合人民法院监督管理和队伍建设实际,巩固深化“三个规定”专项整治成果,采取有效措施,整治突出问题,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确保“三个规定”在人民法院得到不折不扣贯彻落实。
《意见》明确了下列行为均属违规情形,应当予以记录报告:法院工作人员非因履行职责需要、未按法定程序或工作程序,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请托说情、打探案情、通风报信,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批转、转递涉案材料,过问他人正在办理的案件;以本人或特定关系人名义向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筹资、借款借物,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及其请托人的吃请、送礼或其他利益,为案件当事人在诉讼案件上提供帮助,为律师介绍案源,分成案件代理费等行为。
《意见》明确了内外部人员过问的记录情形。人民法院以外的领导干部以组织名义向人民法院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及其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法院工作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案件材料。法院工作人员非因履行法定职责或者非经法定程序(工作程序),不得向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过问他人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存在上述情况的,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上级法院履行对下监督指导职责,或者院庭长在本院审判权力和责任清单范围内履行审判监督管理职责的,不属于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案件,按照相关工作程序办理,可以不录入记录报告平台。
为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称“三个规定”),巩固深化人民法院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专项整治成果,强化日常监督管理,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日常监督管理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建立防止内外部人员干预司法的制度,是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宪法法律有关规定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重大举措。
“三个规定”为人民法院防止内外部人员干预司法、以案谋私、利益输送架设了全程留痕、依法追责的“隔离墙”和“高压线”,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公正廉洁司法提供了制度保障。
《意见》强调,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部署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中央政法委要求,紧密结合人民法院监督管理和队伍建设实际,巩固深化“三个规定”专项整治成果,采取有效措施,整治突出问题,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确保“三个规定”在人民法院得到不折不扣贯彻落实。要深入查找分析贯彻落实“三个规定”思想不够重视、基础不够扎实、措施不够有力、机制不够顺畅的根源,进一步健全完善防止干预司法的制度体系,让依规记录报告成为习惯,实现应记尽记、应报尽报,干预过问案件行为得到有效遏制,接触交往行为得到严格规范,司法办案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意见》明确了下列行为均属违规情形,应当予以记录报告:法院工作人员非因履行职责需要、未按法定程序或工作程序,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请托说情、打探案情、通风报信,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批转、转递涉案材料,过问他人正在办理的案件;以本人或特定关系人名义向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筹资、借款借物,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及其请托人的吃请、送礼或其他利益,为案件当事人在诉讼案件上提供帮助,为律师介绍案源,分成案件代理费等行为。
《意见》明确了内外部人员过问的记录情形。人民法院以外的领导干部以组织名义向人民法院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及其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法院工作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案件材料。法院工作人员非因履行法定职责或者非经法定程序(工作程序),不得向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过问他人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存在上述情况的,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上级法院履行对下监督指导职责,或者院庭长在本院审判权力和责任清单范围内履行审判监督管理职责的,不属于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案件,按照相关工作程序办理,可以不录入记录报告平台。
《意见》强调,要强化日常监督,建立长效机制。依托记录报告平台建立月报告制度,加强对本院及辖区法院落实月报告制度情况的分析研判,形成季度分析报告,及时向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法院报告,同时抄送派驻纪检监察机关。要完善常态化督促机制,严格执行任职回避规定,规范离任人员管理。要加大司法公开力度,主动接受当事人、律师和社会各界监督。要强化审判组织监督,完善追责问责机制,进一步加大对违反“三个规定”线索复查和责任倒查的力度。要强化检查督导,将执行“三个规定”和回避制度等情况纳入内部巡视、司法巡查、审务督察和专项检查范围。对“零记录”“零报告”“零查处”问题突出的单位和部门,要组织专项检查和重点督办,约谈主要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
《意见》要求,要层层压实责任,形成落实合力。要压实党组(党委)主体责任,将落实“三个规定”情况纳入党组重大议事日程和重大请示报告事项。各级法院班子成员特别是“一把手”,要率先垂范,带头记录报告,规范对外交往。要压实职能部门监管责任,各级法院督察部门或承担督察职能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健全内部通报、定期报告等制度,信息技术部门要做好记录报告平台的维护管理,纪检监察部门对督察部门移送的相关问题线索按规定核查,及时作出处理。要压实内设部门日常管理责任,部门负责人要切实履行“一岗双责”,对本部门记录报告情况进行定期分析研究,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提醒、督促整改,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局面。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
第三条对司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机关,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况,组织研究司法政策,统筹协调依法处理工作,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为司法机关创造公正司法的环境,但不得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体决定。
第四条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
第五条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第六条司法人员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领导干部不得对司法人员打击报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司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七条司法机关应当每季度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必要时,可以立即报告。
党委政法委应当及时研究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报告同级党委,同时抄送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领导干部属于上级党委或者其他党组织管理的,应当向上级党委报告或者向其他党组织通报情况。
第八条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党委政法委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
(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五)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第九条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领导干部对司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
优秀三个规定的具体内容心得体会(通用16篇)篇十六
“三个规定”是对加强党的作风建设的重要措施,也是对党员干部行为规范的一种体现。而对于公安民警来说,“三个规定”更是必须遵守的职业准则。本文将从个人的实际工作出发,谈一下民警遵守“三个规定”的心得体会。
作为一名公安民警,遵守规定是基本职业素质,而“三个规定”则更是基本行为规范。民警必须始终遵守党的纪律,认真执行法律法规,对群众要保持良好的形象和行为,做到政治上干净,工作上过硬,生活上有保障。同时,还要谨遵“三重禁止”,不从事违法违纪行为,以保证公安机关的形象和权威。
第三段:严格遵守“三个规定”对职业发展有重要意义。
对于公安民警来说,遵守“三个规定”有利于职业发展。在今天社会风气日益透明的背景下,多元化的社会评价标准成为衡量公安干警的重要标杆。严格遵守“三个规定”,不仅能够以良好的形象汇入社会,而且还能保障自身的行政职务,促进职业发展,从而实现职业顺利晋升。
第四段:遵守“三个规定”仍需要不断提高认识。
在实际工作中,有时会面临表扬和惩戒,并且会发现一些规定难度较大。因此,民警需要表现出对“三个规定”的良好认识,了解其执行方式和精神内涵。为了减轻民警遵守困难,“三个规定”的精神内容也要不断更新,以顺应时代潮流。
第五段:结语。
总之,“三个规定”是公安民警行为规范的具体体现,是公安机关形象和权威的保障。对于任何一个从事公共服务事业的民警来说,遵守“三个规定”都是必要的,也是职业素质和职业道德的代表。因此,民警们需要深刻领会“三个规定”的精神意义,以确保合法地维护社会安定和秩序,促进国家安全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