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学校校车安全运行管理制度及流程(模板19篇)

时间:2025-03-11 作者:薇儿

学校是一个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地方,培养学生的智力、品德、体质等方面的素养。小编整理了一些学校总结的实例,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些启示,促进写作水平的提升。

优秀学校校车安全运行管理制度及流程(模板19篇)篇一

为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的学生的人身安全,依照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委等二十部门拟定的天津市中小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制订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校车,是指依法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为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第三条校车使用许可。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三)有包括行驶路线、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五)已取得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第四条校车基本要求。

(一)必须符合国家关于车辆的安全技术标准;

(二)车窗不得粘贴深色反光膜;

(四)自有校车外观必须符合本市中小学安全防范管理地方标准;

(五)使用年限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第五条校车驾驶人条件。

校车驾驶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的驾驶证,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二)具有3年以上准驾车型驾驶经历,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第六条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程序。

机动车驾驶人应向所在地区县公安交管部门申请校车驾驶资格。具体程序下:

(一)机动车驾驶人向所在地区县公安交管部门提交申请校车驾驶资格的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3、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证明;

4、由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以下证明材料: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七条校车使用许可程序。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配备校车应向所在地区县教育部门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具体程序如下:

(一)学校向所在地区县教育部门申领校车使用申请表,如实填报相关信息。

(二)申请校车使用的,应当向区县教育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区县教育部门签发的校车使用申请表;

2、机动车登记证书;

3、机动车行驶证;

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7、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8、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证明。

(三)区县教育部门自收到学校申请材料后予以初审,材料齐全的,应当在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本区县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征求意见,同时按照道路运输经营行政许可权限送相应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征求意见。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如依法设立的道路运输企业提供校车服务的,按照道路运输经营行政许可权限,相应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就其是否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资质进行查验,并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

(五)区县教育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区县政府。区县政府决定批准的,出具校车使用许可证明,由区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六)当校车使用许可的申领条件发生改变,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一)校车运载学生时,应当配备随车照管人员和随车安保人员。随车照管人员和随车安保人员应当符合如下条件:具备高中以上学历,具有一定的组织沟通能力;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照管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无犯罪记录。

(二)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不得驾驶校车。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校车驾驶人应当每年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校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则和驾驶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三)校车运载学生时,应当在规定的位置悬挂校车标牌;按规定路线、规定时间行驶;在规定站点停靠;可在公交专用车道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但不得违反规定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

(四)校车必须确保一人一座,禁止站立;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不得违反有关限速要求。

(五)校车每半年接受一次安全技术检验。

第九条管理职责。

(一)区县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学校的设点布局,保障就近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发展公共交通,为学生上下学提供方便。对于我市部分涉农区县因撤村并镇,对义务教育学校设点布局进行调整,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而造成学生上下学困难的,应当安排住宿。学生搭乘公共交通或者住宿确有困难的,可以安排校车。

区县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由区县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本区县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二)区县教育、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依照本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建立完善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工作会商机制和联合抽查机制,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举报,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三)区县教育部门应当认真受理、审核校车使用申请,将校车管理工作纳入对中小学校长考核的范畴,依职能处理校车违规行为以及相关学校责任人。

(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做好校车标牌核发、审核校车驾驶人驾驶资质工作,建立校车及驾驶人信息档案,并及时抄告教育部门和学校;加强校车年检、运行及校车驾驶人审验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校车超载、超速等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并在违法行为消除后方可放行;将校车违法和事故处理情况及时通报相关区县教育部门和学校。

校车标牌发放的区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校车及其驾驶人安全运行管理。

(五)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提供校车服务的道路运输经营企业的监督,对其道路运输类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六)安全监管部门要将校车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范围。

(七)财政部门要指导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

(八)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校车安全工作责任,确保车辆的各项技术性能处于良好状态;提供校车驾驶人的资格证明;与校车使用学校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责任书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安全管理措施,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等;约定随车照管人员。校车接送学生上下学当日,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九)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随车照管人员、随车安保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和随车安保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技能的学习培训;与乘坐校车的学生监护人签订安全协议。

学校应当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劝导学生不乘坐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疏散演练。

(十)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或饮酒、醉酒后驾驶,或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督促校车驾驶人在行车前对校车安全技术的检查。

2、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制止学生携带易燃、易爆、易碎物品及管制刀具等上车。发现学生无故缺席,及时与学生监护人或学校分管领导取得联系。

3、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

4、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途中离开座位、嬉戏打闹、吃东西或将头、手伸出车窗外等危险行为。

5、核实学生上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第十条乘坐人申请和权利。

学生乘坐校车,应当由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监护人应当与学校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义务和监督权利。

学生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做好校车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发现校车违反本规定的,有权制止,有权拒乘,并向教育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举报。

第十一条违规责任。

(一)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违反本细则规定,情节严重的,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吊销其校车使用许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校车标牌。

(二)学校违反本细则规定的,除依法予以处罚外,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其他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行为,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退出机制。

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因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在15天内,到所在区县政府办理校车标牌注销手续。同时,将校车标牌交回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自有校车的颜色必须在30天内消除。

第十三条附则。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细则有效期为五年。

优秀学校校车安全运行管理制度及流程(模板19篇)篇二

为了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对校车安全的监督作用,进一步规范校车运行,确保学生乘车安全,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1、校车未严格按照核定载客人数载客、超员的;

2、校车没有按规定停靠站点停靠,导致学生上下车及过马路存在安全隐患的;

3、校车驾驶员存在身体、心理不健康现象的;

4、校车驾驶员存在酒后驾驶校车行为的;

5、校车驾驶员存在态度恶劣、打骂学生行为的;

6、校车驾驶员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疾病或过度疲劳驾车的;

7、校车出现超速、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的;

8、校车接送学生时无随车照管理员跟车的;

9、校车未按核定线路行驶的;

10、无校车准驾资格驾驶校车的;

11、无牌无证车辆、报废车辆、非营运车辆等未获校车许可运载学生的。

举报人可采用书面报告、电话、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当地政府、县校车办、县交警队等相关职能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

1、对于举报情况,如实记录,并为举报人保密。

2、对举报人不愿公开身份的应尊重举报人的权利。

3、对举报内容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情况,由部门负责人向相关领导反映、及时处理。

相关部门接到校车违规举报,必须按规定对举报情况进行核实,对一般举报情况在当天内处理完毕,对情况特别严重,事故隐患较大的举报,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处理、整改完毕。

优秀学校校车安全运行管理制度及流程(模板19篇)篇三

为确保校车的行车安全,切实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驾驶员的安全行车规定。

(1)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须携带有效驾驶证、行驶证及有关证件。

(2)不疲劳驾车。

(3)遵守交通规则,不违章驾车。

(4)驾驶员工作期间不得饮酒。

(5)经常学习交通法规。

(6)保持车况良好,经常检查车辆运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7)驾驶员在校内行驶车速不能超于每小时5公里,校内不准按喇叭,车内不准吸烟。

2、汽车例行保养修理规定。

(1)车辆例行保养是各级保养的基础,属于预防性的日常维护作业,以清洁、检查为中心内容,司机应单独完成。要求:附件齐全、螺栓、螺母不松、不缺,保持轮胎气压正常制动可靠、转向灵活,润滑良好、灯光喇叭正常等。

(2)车辆需维修或保养时,应提前报告主管人,经主管同意并签名即可。由主管记录公里数,并会同司机一起进厂,否则校方将不承认此款项。

(3)维修车辆出厂,司机必须仔细检验、确认修理妥当,才可签字提车,否则立即告知厂方再次检查或报告主管、另安排检修。

3、司机的职责。

(1)学校司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

(2)司机应爱惜学校车辆,平时要注意车辆的保养,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

(3)司机每天要保持车辆的清洁。

(4)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加补或调查。出车回来要检查存油量,发现油量不足,应立即加油。

(5)当车回来,按指定地点停放车辆,锁好保险锁。

(6)司机对师生应热情、礼貌,说话文明。

(7)未出车时,司机应协助电工工作,随时等候出车。

(8)司机要服从主管的安排,不准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

(9)司机出车执行任务时,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应立即通知主管,并说明原因。

(10)司机未经校长批准,不得把车辆交给他人驾驶或练习驾驶,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11)下班时间和节假日公车不得私用,应急用车应报主管领导或校长批准。

优秀学校校车安全运行管理制度及流程(模板19篇)篇四

第一条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公安、交通运输以及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国务院教育、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第六条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保障安全、经济适用的要求,制定并及时修订校车安全国家标准。

生产校车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保证所生产(包括改装,下同)的校车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出厂、销售。

第七条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是政府、学校、社会和家庭的共同责任。社会各方面应当为校车通行提供便利,协助保障校车通行安全。

第八条县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举报,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章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

第九条学校可以配备校车。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制定管理办法,组织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提供校车服务。

第十条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

第十一条由校车服务提供者提供校车服务的,学校应当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

学校应当将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报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并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

学生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义务,配合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学生的监护人应当拒绝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接送学生上下学。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第三章校车使用许可。

第十四条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第十五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校车标牌应当载明本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的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以及校车标牌发牌单位、有效期等事项。

第十七条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应当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的,不得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第十八条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

第十九条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将校车标牌交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第二十一条校车应当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安全设备应当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

校车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第二十二条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校车的安全维护,建立安全维护档案,保证校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校车,应当停运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校车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维修企业维修。承接校车维修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维修技术规范维修校车,并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所维修的校车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校车的维修质量负责。

第四章校车驾驶人。

第二十三条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不得驾驶校车。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

第二十六条校车驾驶人应当每年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第二十七条校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则和驾驶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第五章校车通行安全。

第二十八条校车行驶线路应当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危险路段;确实无法避开的,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对上述危险路段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限速标志、警告标牌。

第二十九条校车经过的道路出现不符合安全通行条件的状况或者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条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位置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

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遇有交通管制、道路施工以及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影响道路通行情形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遇交通拥堵的,交通警察应当指挥疏导运载学生的校车优先通行。

校车运载学生,可以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

第三十二条校车上下学生,应当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未设校车停靠站点的路段可以在公共交通站台停靠。

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

第三十三条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应当靠道路右侧停靠,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打开停车指示标志。校车在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校车在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校车停靠车道后方和相邻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停车等待,其他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减速通过。校车后方停车等待的机动车不得鸣喇叭或者使用灯光催促校车。

第三十四条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不得要求校车驾驶人超员、超速驾驶校车。

第三十五条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或者道路上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最高时速低于前款规定的,从其规定。

载有学生的校车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以及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

第三十六条交通警察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校车,可以在消除违法行为的前提下先予放行,待校车完成接送学生任务后再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定期将校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信息抄送其所属单位和教育行政部门。

第三十八条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校车服务提供者为学校提供校车服务的,双方可以约定由学校指派随车照管人员。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对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随车照管人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

第三十九条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

(四)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等危险行为;。

(五)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第四十条校车的副驾驶座位不得安排学生乘坐。

校车运载学生过程中,禁止除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以外的人员乘坐。

第四十一条校车驾驶人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校车的制动、转向、外部照明、轮胎、安全门、座椅、安全带等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不得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

校车驾驶人不得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不得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第四十二条校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应当立即报警,设置警示标志。乘车学生继续留在校车内有危险的,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将学生撤离到安全区域,并及时与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学生的监护人联系处理后续事宜。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的校车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对驾驶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所有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四十五条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件。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十八条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

(二)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

(三)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五)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第四十九条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依法处罚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校车驾驶人条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取消校车驾驶资格,并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

第五十条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扣留车辆的,应当通知相关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转运学生,并在违法状态消除后立即发还被扣留车辆。

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避让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

第五十三条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罚款。

随车照管人员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的,由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处分或者予以解聘。

第五十四条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吊销其校车使用许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校车标牌。

第五十五条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的学校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并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

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致使本行政区域发生校车安全重大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发生校车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幼儿园布局,方便幼儿就近入园。

入园幼儿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应当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校车,遵守本条例校车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六十二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及其聘用的校车驾驶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90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校车驾驶资格。

优秀学校校车安全运行管理制度及流程(模板19篇)篇五

为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的学生的人身安全,依照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等二十部门拟定的天津市中小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制订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校车,是指依法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为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第三条校车使用许可。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三)有包括行驶路线、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五)已取得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第四条校车基本要求。

(一)必须符合国家关于车辆的安全技术标准;

(二)车窗不得粘贴深色光膜;

(四)自有校车外观必须符合本市中小学安全防范管理地方标准;

(五)使用年限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第五条校车驾驶人条件。

校车驾驶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的驾驶证,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二)具有3年以上准驾车型驾驶经历,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第六条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程序。

机动车驾驶人应向所在地区县交管部门申请校车驾驶资格。具体程序下:

(一)机动车驾驶人向所在地区县交管部门提交申请校车驾驶资格的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3、县级机关出具的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证明;

4、由交管部门出具的以下证明材料: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二)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七条校车使用许可程序。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配备校车应向所在地区县教育部门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具体程序如下:

(一)学校向所在地区县教育部门申领校车使用申请表,如实填报相关信息。

(二)申请校车使用的,应当向区县教育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区县教育部门签发的校车使用申请表;

2、机动车登记证书;

3、机动车行驶证;

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7、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8、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证明。

(三)区县教育部门自收到学校申请材料后予以初审,材料齐全的,应当在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本区县同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征求意见,同时按照道路运输经营行政许可权限送相应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征求意见。

(四)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如依法设立的道路运输企业提供校车服务的,按照道路运输经营行政许可权限,相应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就其是否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资质进行查验,并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

(五)区县教育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区县政府。区县政府决定批准的,出具校车使用许可证明,由区县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六)当校车使用许可的申领条件发生改变,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一)校车运载学生时,应当配备随车照管人员和随车安保人员。随车照管人员和随车安保人员应当符合如下条件:具备高中以上学历,具有一定的组织沟通能力;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照管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无犯罪记录。

(二)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不得驾驶校车。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校车驾驶人应当每年接受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校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则和驾驶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三)校车运载学生时,应当在规定的位置悬挂校车标牌;按规定路线、规定时间行驶;在规定站点停靠;可在公交专用车道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但不得违规定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

(四)校车必须确保一人一座,禁止站立;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不得违有关限速要求。

(五)校车每半年接受一次安全技术检验。

第九条管理职责。

(一)区县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学校的设点布局,保障就近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发展公共交通,为学生上下学提供方便。对于我市部分涉农区县因冲并镇,对义务教育学校设点布局进行调整,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而造成学生上下学困难的,应当安排住宿。学生搭乘公共交通或者住宿确有困难的,可以安排校车。

区县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由区县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本区县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二)区县教育、、交通运输等部门依照本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建立完善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工作会商机制和联合抽查机制,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方便群众举报违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举报,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三)区县教育部门应当认真受理、审核校车使用申请,将校车管理工作纳入对中小学校长考核的范畴,依职能处理校车违规行为以及相关学校责任人。

(四)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做好校车标牌核发、审核校车驾驶人驾驶资质工作,建立校车及驾驶人信息档案,并及时抄告教育部门和学校;加强校车年检、运行及校车驾驶人审验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校车超载、超速等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并在违法行为消除后方可放行;将校车违法和事故处理情况及时通报相关区县教育部门和学校。

校车标牌发放的区县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校车及其驾驶人安全运行管理。

(五)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提供校车服务的道路运输经营企业的监督,对其道路运输类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六)安全监管部门要将校车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范围。

(七)财政部门要指导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

(八)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校车安全工作责任,确保车辆的各项技术性能处于良好状态;提供校车驾驶人的资格证明;与校车使用学校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责任书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安全管理措施,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等;约定随车照管人员。校车接送学生上下学当日,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九)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随车照管人员、随车安保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和随车安保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技能的学习培训;与乘坐校车的学生监护人签订安全协议。

学校应当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劝导学生不乘坐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疏散演练。

(十)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或饮酒、醉酒后驾驶,或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督促校车驾驶人在行车前对校车安全技术的检查。

2、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制止学生携带易燃、易爆、易碎物品及管制刀具等上车。发现学生无故缺席,及时与学生监护人或学校分管领导取得联系。

3、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

4、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途中离开座位、嬉向闹、吃东西或将头、手伸出车窗外等危险行为。

5、核实学生上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第十条乘坐人申请和权利。

学生乘坐校车,应当由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监护人应当与学校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义务和监督权利。

学生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做好校车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发现校车违本规定的,有权制止,有权拒乘,并向教育部门、交通管理部门或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举报。

第十一条违规责任。

(一)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违本细则规定,情节严重的,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吊销其校车使用许可,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校车标牌。

(二)学校违本细则规定的,除依法予以处罚外,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三)违治安管理行为的,由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其他违《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行为,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退出机制。

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因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在15天内,到所在区县政府办理校车标牌注销手续。同时,将校车标牌交回交通管理部门。自有校车的颜色必须在30天内消除。

第十三条附则。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细则有效期为五年。

优秀学校校车安全运行管理制度及流程(模板19篇)篇六

校车公司是新生事物,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供借鉴。同时,由于大量非法营运车辆在接送学生,有的司机一家长都从事接送学生已近十年,据统计全镇共有面的、麻木司机约300人,建立校车公司必将使他们退出营运;校车营运又客观上对现有的客运路线、车辆造成一定冲击。可以说,建立校车公司也是一次利益的大调整,也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对此,刘家场镇委、镇政府极为重视,今年元至2月分,分别组织学生家长代表、教师代表、营运司机代表及交警、运政管理部门召开座谈会,对刘家场镇学生交通情况进行了全面的调查和摸底,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安全隐患,同时听取在校车运营模式、校车费用、校车线路等方面提出的建议和意见,为建立校车公司、规范校车服务管理和学生安全出行提供了重要参考和依据。通过广泛调研及意见征求,镇决定采取市场化营运手段,政府牵头,适当补贴,引进民资,组建校车服务公司,以彻底解决校园交通安全隐患。

为了使校车公司建立尽量减少社会矛盾,降低社会不稳定因素。刘家场镇委、镇政府综合考虑到接送学生车主利益、刘家场地区现有客运能力等诸多因素,对外发布了公开征集接送学生车辆组建校车公司的通告。镇委、镇政府将合法营运资质、强大的抗风险能力、充足的运力保证、a1驾照的驾驶员、符合国家标准的校车等做必要条件,向外公开征集接送学生车辆。通告发出后,原来接送学生车主、楚龙客运公司等三方先后与镇委镇政府接洽,表示愿意购买专业校车组建校车公司,从事接送全镇学生。为了体现公平、公正,镇委镇政府又聘请交警、运政等相关职能部门,召开了招标会,最后,由合符条件的楚龙客运公司中标承接刘家场镇校车服务。该公司具有省四级客运资质,并具备一定的风险承担能力,拥有镇内所有的6条营运线路,覆盖全镇所有村居。

楚龙公司中标后,成立楚龙校车服务公司,并陆续购买了合符国家技术标准的校车8台。为了明确各方责任,公司与各学校签订了营运合同,并根据学生居住情况,制定了专门的接送方案。接送学生,做到不超载、不超速、不漏员、不增加家长负担。同时,为了加强对校车司乘人员的管理,公司还与司乘人员签定了责任状,促进司乘人员不断地提高质量;司乘人员还与学生家长签订了学生接送安全责任书,明确学生接送时间、地点以及其它注意事项,实现安全管理的无缝对接。

首先是加强对非法接送学生车车辆的管理。由镇政府牵头,抽调交警、运政、公安等部门组成专班,加强对非法接送学生车主的宣传与教育,促其主动退出不再接送学生;对阻拦校车屡教育不改的车主进行打击;同时,由镇政府牵头,积极协调处理校车与现有客运车辆的矛盾,为校车营运营造良好环境;第三,不断加强对司乘人员的教育与管理,向全镇广大学生及家长公布校车服务质量投诉举报电话,促进校车公司不断改进服务质量,赢得学生及家长的认可。

各位领导,各位同仁,自校车规范运营以来,有效解决了刘家场小学、付家坪小学、官渡坪小学、机关幼儿园等集镇内5所小学、幼儿园782名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隐患的问题,初步达到了“学生安全、家长满意”的社会效果。但是,校车公司是一个新生事物,急需相应的政策、资金支持。今后,刘家场镇委、镇政府将不断完善校车公司的管理办法,逐步在全镇其它中小学、幼儿园全面推开,保证全镇广大中小学、幼儿园的交通安全,让家长满意、社会放心。

优秀学校校车安全运行管理制度及流程(模板19篇)篇七

幼儿园安全工作是幼儿园的生命,一切工作安全放在首位,为确保我园校车安全,确保每个乘车幼儿的安全,我园特定以下措施:。

一、定期进行车辆安全检查,确保车辆安全运行。

二、校车司机必须持证上岗,具有一定驾驶经验,并且工作认真负责、细心稳重、热爱幼儿。严禁非专职司机开校车。

三、要经常对司机进行安全教育,增强其安全行车意识,做到安全行驶、文明礼让,不超速、不抢道,不开斗气车,确保幼儿安全。

四、校车站点及乘车幼儿名单需变更时,由每条线路组长通知到该车所有跟车人员及司机。

五、提醒校车司机必须在幼儿上车坐稳后,跟车老师示意可以开车后,方可启动车辆前行。

六、校车在接送幼儿途中如遇到交通事故,随车工作人员应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并积极配合交通部门进行事故处理。园领导要及时将事故情况报所在区域教育主管部门。

七、跟车老师必须在乘车前仔细对照乘车名单,与班级老师确认核实当日乘车名单及人数无误后,方可上车。

八、如有幼儿因特殊原因更改上、落点或改乘其它线路车辆,家长须于下午3点前通知幼儿园,跟车老师必须在当日记录中做特别说明,以免遗漏。

九、跟车老师在跟车过程中,必须对照乘车清单,确认每个站点上、落车的幼儿,并在每个相应的名字后打勾确认。

十、跟车老师在跟车结束前,必须对整个车厢进行检查,确认没有一个幼儿被遗留在车上。

十一、跟车老师在跟车结束后,必须再次检查乘车记录,并在乘车表上签名确认后,再请园长签名每月底交办公室备案。

十二、督促校车司机必须保持车辆匀速行驶,并避免一切不安全驾驶的行为。

十三、检查校车司机在接送的路程中是否正确在各站点停靠,无论该站点是否有人上落。

十四、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对配有校车的幼儿园的管理。各幼儿园主办单位要同园长签定校车安全责任书,并定期对其安全工作进行检查。

十五、应选择安全地点设置校车停靠站,中途不得随意停车接送。每辆车应配备1~2名随车工作人员,负责做好幼儿上、下车安全及与家长的交接工作。校车入园后统一组织幼儿进班,防止出现因幼儿自行活动引发的安全事故。

优秀学校校车安全运行管理制度及流程(模板19篇)篇八

1、校车到点在固定地点等候。

2、同家长幼儿打招呼,并从家长手中接过幼儿,进行简单交流。

3、安排幼儿座位。教育幼儿头、手不伸出车外。

4、相同站点人到齐后点名关车门,发车。

5、行驶到另一站点同上程序,有到点未到幼儿,接车教师应与家长取得联系,请其自己送往。(请假幼儿应主动同接车老师联系)。

6、车子到达幼儿园,司机鸣笛,提醒班级教师接车。

7、接车老师组织幼儿下车,接车老师一定将孩子送到本班级老师手中。并转告家长交代相关事项。

8、接车老师上车,检查有无遗漏幼儿、物品。方可下车。

1、下午4;20/5:00,班级教师将幼儿亲自送到相关接车老师手中。

2、接车老师组织幼儿站队。

3、车子在园门口停稳后,接车老师组织幼儿有序上车。

4、安排幼儿坐好,清点人数。教育幼儿头手不伸出车外。

5、车子在行驶过程中,老师应站起巡视幼儿情况,避免幼儿间争吵。

6、车子到点停稳后,教师先下车,将孩子亲手教到家长手中。并交代相关事项。

7、超时家长还没有到,应联系家长,并将幼儿带会园里,交到本班级老师手中。

优秀学校校车安全运行管理制度及流程(模板19篇)篇九

为确保校车的行车安全,切实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驾驶员的安全行车规定。

(1)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须携带有效驾驶证、行驶证及有关证件。

(2)不疲劳驾车。

(3)遵守交通规则,不违章驾车。

(4)驾驶员工作期间不得饮酒。

(5)经常学习交通法规。

(6)保持车况良好,经常检查车辆运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7)驾驶员在校内行驶车速不能超于每小时5公里,校内不准按喇叭,车内不准吸烟。

2、汽车例行保养修理规定。

(1)车辆例行保养是各级保养的基础,属于预防性的日常维护作业,以清洁、检查为中心内容,司机应单独完成。要求:附件齐全、螺栓、螺母不松、不缺,保持轮胎气压正常制动可靠、转向灵活,润滑良好、灯光喇叭正常等。

(2)车辆需维修或保养时,应提前报告主管人,经主管同意并签名即可。由主管记录公里数,并会同司机一起进厂,否则校方将不承认此款项。

(3)维修车辆出厂,司机必须仔细检验、确认修理妥当,才可签字提车,否则立即告知厂方再次检查或报告主管、另安排检修。

3、司机的职责。

(1)学校司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

(2)司机应爱惜学校车辆,平时要注意车辆的保养,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

(3)司机每天要保持车辆的.清洁。

(4)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加补或调查。出车回来要检查存油量,发现油量不足,应立即加油。

(5)当车回来,按指定地点停放车辆,锁好保险锁。

(6)司机对师生应热情、礼貌,说话文明。

(7)未出车时,司机应协助电工工作,随时等候出车。

(8)司机要服从主管的安排,不准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

(9)司机出车执行任务时,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应立即通知主管,并说明原因。

(10)司机未经校长批准,不得把车辆交给他人驾驶或练习驾驶,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11)下班时间和节假日公车不得私用,应急用车应报主管领导或校长批准。

优秀学校校车安全运行管理制度及流程(模板19篇)篇十

第一条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公安、交通运输以及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国务院教育、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第六条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保障安全、经济适用的要求,制定并及时修订校车安全国家标准。

生产校车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保证所生产(包括改装,下同)的校车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出厂、销售。

第七条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是政府、学校、社会和家庭的共同责任。社会各方面应当为校车通行提供便利,协助保障校车通行安全。

第八条县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举报,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九条学校可以配备校车。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制定管理办法,组织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提供校车服务。

第十条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

第十一条由校车服务提供者提供校车服务的,学校应当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

学校应当将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报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并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

优秀学校校车安全运行管理制度及流程(模板19篇)篇十一

第一条 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校车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校车,是指依法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用于接送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

本办法所称学校,包括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

本办法所称学生,包括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和幼儿园儿童。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机制,明确有关部门的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解决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校车安全管理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依照《条例》、本办法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并建立校车安全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按照国家规定保障因学校设置或者撤并原因难以就近入学,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学校服务半径符合国家规定或者公共交通能够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应当不使用校车;使用校车的,不享受财政资金支持。

第五条确需校车服务的学校可以配备校车。

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根据市州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市州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可以制定管理办法,组织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提供校车服务。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设立专业校车运营单位或者政府购买校车服务等方式,逐步实现校车运营管理的专业化和集约化。禁止挂靠运营或者变相挂靠运营。

第六条校车应当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专用校车还应当符合专用校车国家标准。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采购的指导,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校车产品的违法行为,保障校车产品质量安全。

校车不得私自改装,不得加设车窗栏杆,车窗不得粘贴深色反光膜或者其他妨碍视线的材料。

第七条使用校车应当依法取得校车使用许可。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或者市州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证明其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下列材料:

(一)车辆所有人营业执照或者设立批准文件或者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行驶证;

(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四)校车驾驶人驾驶证;

(五)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在内的校车运行方案;

(六)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七)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凭证。

第八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综合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

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发给校车标牌;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教育行政部门征求意见材料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交验机动车,在申请人交验机动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查验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卫星定位装置以及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专用校车还应当查验校车外观标识。

第十条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校车使用许可前,应当组织交通运输、教育、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对校车行驶线路、停靠站点进行实地勘查;校车行驶线路存在确实无法避开的危险路段的,按照标准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限速标志、警告标牌后方可批准。

校车行驶线路确需跨越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受理许可申请的人民政府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县市区或者市州人民政府意见,相关人民政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受理许可申请的人民政府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将批准文件抄送相关县市区或者市州人民政府。

第十一条已经开通的校车行驶线路出现不符合安全通行条件的状况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承担该路段养护职责的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处置或者维修,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校车通行安全。

校车驾驶人发现校车行驶线路出现不符合安全通行条件的状况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向承担该路段养护职责的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二条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统一规划、设置校车停靠站点及其预告标识、站点标牌和标线。

校车停靠站点及其预告标识、站点标牌和标线的设置和日常维护费用,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

第十三条校车接送学生上下学,应当将校车标牌分别放置于前风窗玻璃右下角和后风窗玻璃适当位置。

校车标牌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制作和核发。

校车驾驶人、停靠站点、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重新申领校车标牌。

校车标牌灭失或者损毁的`,配备校车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向核发标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一)、(二)项材料,申请补发或者换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补发或者换发。

第十四条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配备校车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拆除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将校车标牌交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由其注销校车资格并予以公告。原有校车外观标识应当在30日内消除。

第十五条驾驶校车应当依法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市区或者市州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证明其符合《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

(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十六条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校车驾驶资格,收回校车驾驶证,并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

(一)本人申请注销的;

(二)年龄超过60周岁的;

(三)在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的;

(四)有酒后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

(五)有犯罪记录或者1个记分周期记满12分的;

(六)有传染性疾病,有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有酗酒、吸毒行为记录的。

未收回校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其校车驾驶资格作废。

第十七条校车运载学生不得超员,不得超速行驶,不得擅自改变行驶路线。

校车不得在晚上10点至次日凌晨6点时段内接送学生上下学。

第十八条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指派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担任随车照管人员: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二)无犯罪记录;

(三)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

(四)有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和必要的应急处置、应急救援知识和技能。

随车照管人员负责组织学生上、下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学生上下车时,应当分别与学校、学生监护人做好交接登记。

第十九条校车发车前,学校应当进行查验,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放行:

(一)无符合法定条件的随车照管人员的;

(二)驾驶人与校车标牌载明的驾驶人不一致的;

(三)驾驶人疲劳驾驶的;

(四)驾驶人饮酒或者严重身体不适的;

(五)驾驶人情绪异常,不适宜驾驶校车的;

(六)超过核载人数的;

(七)妨碍校车安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乘车学生台账,并报县市区或者市州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校应当在学校门口醒目位置公示校车号牌号码、核载人数、行驶线路、停靠站点、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和联系电话、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并通过家长会、告家长信等方式告知学生监护人。

第二十一条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具有卫星定位功能的监控平台,对校车运行进行实时全程监控。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的校车监控平台应当接入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监控平台,并予以重点监管。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有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确定的监控平台,对本行政区域校车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第二十二条学生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做好校车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按照约定时间到校车停靠站点送、接学生上下车。

学生监护人应当拒绝学生乘坐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上下学,劝阻校车安全违法行为并向相关部门举报。

第二十三条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并给予指导。

学校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对教职工、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

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组织校车驾驶人和随车照管人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进行消防、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并配合学校的交通安全教育和应急处理演练。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和演练等应当有书面记录。

第二十四条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应急预案和乘车学生台账并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对学校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处理演练开展情况及其书面记录进行检查。

第二十五条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辖区校车安全管理台账,定期汇总校车驾驶人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等情况,并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机动车不避让校车及其他危害校车安全的违法行为,保证校车优先通行和学生上下车安全。

第二十七条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反馈给举报人;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举报,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教育、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指导和督促,定期听取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汇报,并可以依照教育督导法律、法规开展校车安全管理专项督导。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对交通违法行为多发、被多次投诉举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的校车驾驶人,配备校车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调离校车驾驶岗位。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规定处罚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用于接送小学生、幼儿上下学的其他载客汽车,应当进行清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的,在市州人民政府规定的过渡期内可以继续使用。市州人民政府规定的过渡期截止日不得晚于2020年3月31日。

本办法施行后,新购置用于接送小学生、幼儿上下学的校车应当是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校车。

第三十三条市州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

学生需乘坐船舶上下学的,市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管理办法,保障学生乘船安全。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优秀学校校车安全运行管理制度及流程(模板19篇)篇十二

二、实行统一派车制度。不论何人何事需用车,一律由办公室调派,并办理用车签收单。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派车程序派车的,待完成任务后补办派车手续。

三、严格控制公车私用。私人因特殊情况借用校车需经办公室同意,收回油费路桥费及适量成本费。

四、不准利用公车学习驾驶技术。

五、加强对司机的管理。司机必须服从所属处室的领导和管理。未经批准私自用车的,要严肃处理。

六、车辆完成任务后,必须回校停放。不得私自将车辆停放在校外过夜。

七、司机凭用车签收单领取公里补助费及节假日加班费。

八、司机要保管好校车钥匙和各种证件,不得转借他人使用。节假日学校没有公务活动,校车一律停放于校园,校车钥匙一律上交校办公室 统一管理。

九、司机必须做好车辆的保养工作,保持车辆的良好性能。

十、如果全年行车无任何责任事故,给予司机一次性的安全行车奖。

十一、周末教师参加继续教育或老师上下班需要校车接送的`,必先到办公室报名登记,5 人以上(含5 人)方能统一派车接送。

十二、学校办公室 负责校车档案的建立与保管,司机应按时按要求对校车进行安全保险和检修,并做好相关记录,确保车辆行驶安全。

为确保校车的行车安全,切实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   驾驶员的安全行车规定。

(1)  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须携带有效驾驶证、行驶证及有关证件。

(2)  不疲劳驾车。

(3)  遵守交通规则,不违章驾车。

(4)  驾驶员工作期间不得饮酒。

(5)  经常学习交通法规。

(6)  保持车况良好,经常检查车辆运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7)  驾驶员在校内行驶车速不能超于每小时5公里,校内不准按喇叭,车内不准吸烟。

2、汽车例行保养修理规定

(1)车辆例行保养是各级保养的基础,属于预防性的日常维护作业,以清洁、检查为中心内容,司机应单独完成。要求:附件齐全、螺栓、螺母不松、不缺,保持轮胎气压正常制动可靠、转向灵活,润滑良好、灯光喇叭正常等。

(2) 车辆需维修或保养时,应提前报告主管人,经主管同意并签名即可。由主管记录公里数,并会同司机一起进厂,否则校方将不承认此款项。

(3)维修车辆出厂,司机必须仔细检验、确认修理妥当,才可签字提车,否则立即告知厂方再次检查或报告主管、另安排检修。

3、司机的职责

(1)学校司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

(2)司机应爱惜学校车辆,平时要注意车辆的保养,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

(3)司机每天要保持车辆的清洁。

(4)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加补或调查。出车回来要检查存油量,发现油量不足,应立即加油。

(5)当车回来,按指定地点停放车辆,锁好保险锁。

(6)司机对师生应热情、礼貌,说话文明。

(7)未出车时,司机应协助电工工作,随时等候出车。

(8)司机要服从主管的安排,不准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

(9)司机出车执行任务时,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应立即通知主管,并说明原因。

(10)司机未经校长批准,不得把车辆交给他人驾驶或练习驾驶,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11)下班时间和节假日公车不得私用,应急用车应报主管领导或校长批准。

优秀学校校车安全运行管理制度及流程(模板19篇)篇十三

为了提升完善我院在教学车辆和办公车辆的管理,专门设立车辆管理组。车辆管理组同时归宿学院办公室和教务部的双重领导。其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一、负责所有学院新购教学车辆和办公用车的保险、上户工作。在完成以上工作后,将车辆和相关的车辆资料移交给使用和保管部门。

二、负责所有车辆的保险的续保和理赔业务。按照车辆上一年保险的到期日为准提前一个月购买下一年审周期的保险;学院所有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车管组必须配合安全组做好保险的理赔工作,并按规定填写事故经过和处理报告(报告由车管所组保管,每月整理上交一次)。

三、负责学院办公用车和直营教学车辆的维修保养。车管组必须对上述车辆做出纸制和电子档案的信息表,根据记录督促使用部门或人员完成车辆的定期保养。所有车辆的维修都必须由车管组出具保修单后在指定的修理点进行维修。

四、负责学院办公用车和直营教学车辆的燃料补充事务。所有其他部门和人员都必须按车管组的规定和燃料补充标准在指定地点进行燃料补充。车管组要及时登记‘统计燃料使用情况,并形成文字报表每月向学院办公室和教务部上报燃料费用情况。

五、配合安全部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小组做好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理工作。车辆管理工作。车管组必须形成每日值班制度,全年(包括节假日)都必须。

优秀学校校车安全运行管理制度及流程(模板19篇)篇十四

近期校车事故的频频发生,给无辜的儿童和家长造成了肉体与心灵上的双重损伤。尽管我园目前未安排校车接送,但也因为此事给我园敲响了警钟,我园会引以为戒,为使广大家长放心,我院按照上饶市教育局部门颁发的《关于开展中小学生和幼儿上下学交通安全检查》的紧急通知,特制定本园“安全管理制度补充说明”如下。

(1)推进安保工作。聘用保安人员或选用年富力强、责任心强、防范能力强的男同志担任门卫,同时安排教职员工在上学、放学学生集中出入时,到校门口维持秩序。

(2)完善安保设备。在校门口、学生宿舍等重点区域安装视频监控探头,安排人员在后台值守,及时处置异常情况。为值守保安和门卫配备橡皮警棍、防割手套等必要的防护器械,有效应对各种突发情况。

(3)落实管理措施。健全门卫制度,严格落实外来人员准入制度。寄宿制学校要加强晚间校园管理,加大校园巡查力度,要配备教师或管理人员专门负责管理、保卫学生宿舍,坚持晚点名、查铺登记、值守等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学生安全。

(4)加强值班巡逻。各学校每天要有一名学校领导值班,值班学校领导要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同时要安排一定数量的教职员工及保安值班,做好校内巡逻工作,遇有情况,能及时处理。上学、放学时段,当日值班领导、教师和保安必须在校门口值守,有序引导、护卫学生。在校门口及校园周边如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向当地派出所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学校放学以后,须检查教室及校园内有无学生逗留,发现有学生逗留的,须及时通知班主任教师做好学生离校工作。

1、按照上级部门有关要求,与其它学校密切配合安全保卫工作,并学习其它兄弟学校优秀的安保经验。

2、做好校园管制刀具的排查收缴、校内不稳定因素的排查、周边不稳定因素排查工作。同时,认真对学校防范设施设备和制度措施进行排查,做好查漏补缺工作。

3、对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学校,在上学、放学等时段,主动邀请交警部门派员维护校园门口道路交通秩序,引导安全通行,严防交通事故。

积极开展心理疏导和安全防范教育,围绕一些涉校涉生典型案件,开展针对性的心理疏导和防范教育,切实将防范技能、安全常识传播到每一位师生,提高广大学生和教师的自防能力。要通过召开家长会、家校通、发放给家长一封信等形式,引导家长特别是低年级学生和幼儿园家长增强防范意识,积极配合学校加强学生安全管理,做到按时接送学生上放学。

进一步完善涉校涉生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确保一旦发生涉及在校师生人身安全的案件事故,警校双方能快速反应,整体联动,全力做好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切实将损失和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

1、值班教师必须提前四十分钟到校开门,在教室门口迎接每个幼儿的到来。上课之前,必须清点人数,对没崐到校的幼儿做好详细记载。

2、放学时,值班教师必须亲自将每个幼儿交给其家长(或哥哥、姐姐),等到幼儿全部接走后,方能离校。(如果有家长让孩子自己回家必须有家长写的字据)

3、无论是上课还是下课,值班教师都必须在幼儿中间,不得擅自离岗,并且时时都要把幼儿的安全放在首位,不断地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增强幼儿的安全意识,不得让幼儿乱扒乱上、乱打乱闹、乱扔乱甩,杜绝不安全事故的发生。

4、上厕所时,值班教师必须组织幼儿整队有序地进行

5、不得让幼儿在操场逗留,不得让幼儿去买零食,更不得让幼儿乘机跑出校外。

6、值班教师在自己值班的时间范围内,必须尽职尽崐责,出现事故,由值班教师自己承担全部责任。

优秀学校校车安全运行管理制度及流程(模板19篇)篇十五

为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江西省校车管理规定》,切实加强我园接送车安全管理,特制定我园接送车安全管理制度如下:

一、接送车依法每半年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统一喷涂车身颜色用校车标识;

二、严禁使用拼装车、报废车、套牌车、无牌无证等车辆接送幼儿;

六、及时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其它商业险;

十、保持车厢清洁卫生,定期对车厢内消毒。

优秀学校校车安全运行管理制度及流程(模板19篇)篇十六

1、校长是所在学校学生接送车辆交通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接送学生车辆安全运行工作全面负责。具体从事此项工作的教职员工为直接责任人。

2、建立以校长为组长的学生接送车辆安全管理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学校的学生接送车辆的安全管理工作。

3、校长在每学期第一周内,与班主任老师、随车管理员、校车安全管理员、驾驶员等签订接送安全运行和学生乘车管理责任状。

4、科学严密地制订学生乘车细则。定车、定座安排到人,落实各处室、班主任老师、值班值勤老师、随车管理员和驾驶员。在学校接送车辆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到职责公示、分工到人。

5、每月召开一次学生接送车辆安全例会,认真研究做好校车管理和确保安全运行的对策。对单位无法解决的问题,要及时报告中心学校和上级职能管理部门。会议应有具体的文字和图片记录。

6、学校在配备学生接送车辆、驾驶员,都要达到校车使用标准。并将相关资料递交给教育局存档备案。

7、认真确定每辆接送车的学生乘载人数。要根据接送车辆核载人数以及学生居住地分布等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每一辆接送车的乘载人数,认真填写具体的乘车学生名册,做到定人、定车、定座、定线路,从源头上杜绝学生接送车辆超员现象。

9、学校配合中心学校对驾驶员、随车管理人员每学期进行一次行车安全教育,认真总结经验,提出整改意见,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万无一失。教育培训应有文字记载。

10、学生接送车因发生故障一时无法排除时,学校应及时协调设法调用别的合格车辆应急接送,确保学生上(放)学不受影响。

11、严把驾驶员资质关,凡有酗酒、嗜赌史及心理障碍等精神疾患者,不得担任学生接送车辆驾驶员。学校要预防和坚决制止接送车辆驾驶员酒后开车、疲劳驾驶、超员、超速和车辆带病上路等不安全行为,一经发现要协助有关部门严肃查处。

12、学校要提前合理编排好学生接送车辆随车管理员护送值班表,确保每天学生上(放)学乘车途中都有一至两名责任心强的老师负责维护上、下车秩序,并跟车全程护送。跟车护送记录必须在本人完成接送任务亲笔签字后方可交接,要做到前后衔接,一张不缺。

13、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生接送车辆安全管理台帐,尤其要完善接送学生的车辆车况、车辆行驶状况、学生乘车情况、接送管理制度等台帐资料,保证学生、驾驶员、随车管理员、接送车等每天都有详实的记录。

14,学校应向驾驶员提供场地开阔、路面平坦坚固、进出方便、标志鲜明的学生接送车辆专用停车场所,并明确每一辆接送车相对固定的停车地。

15、学校一旦发现有拼装车、报废车、农用车、电瓶车、手扶拖拉机、小面的等不合法或不具备接送学生资质的车辆运载学生,要劝诫学生拒乘并立即报告中心学校和有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取缔。

16、认真制定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学校要针对学生接送途中可能发生的情况,提前制订应急处置预案,确保一旦发生事故,能在最短的时间里最有效地组织抢救并进行善后处理。在第一时间内向当地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职能部门上报事故情况,以便各职能部门根据实情来应对突发事件,保持社会稳定。

17、学校每学期要组织对学生乘车管理人员进行考核考评。凡因责任心不强、工作不力和给学生接送车辆管理工作带来消极影响的要给予适当的经济、行政处罚,造成交通伤亡事故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进行责任追究。

18、突遇恶劣天气及下大雪后道路滑,行车危险,校车停运。

优秀学校校车安全运行管理制度及流程(模板19篇)篇十七

为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江西省校车管理规定》,切实加强我园接送车安全管理,特制定我园接送车安全管理制度如下:

一、接送车依法每半年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统一喷涂车身颜色用校车标识;

二、严禁使用拼装车、报废车、套牌车、无牌无证等车辆接送幼儿;

六、及时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其它商业险;

十、保持车厢清洁卫生,定期对车厢内消毒。

优秀学校校车安全运行管理制度及流程(模板19篇)篇十八

为切实加强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规范校车运营行为,消除校车交通安全隐患,有效预防校车的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中小学和幼儿园师生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2年国务院617号令《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校车安全管理实际,制订本制度。

1.学校使用和配备的师生接送车辆必须是县教育行政主管理部门、县交通管理部门和县人民政府签批备案的专用校车,驾驶人必须具有校车准驾资质,即要具备2012年国务院令第617号《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校车使用标准和驾驶人资质。

2.使用专用校车的学校(幼儿园)要建立以校(园)长为组长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并明确专人具体负责学校校车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和档案。

3.学校要科学严密地制订本校(园)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学生乘车定车、定座安排表,落实班主任老师、值班值勤老师、跟车护送老师和驾驶员在校车运行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岗位职责,签订责任书,做到职责明确、分工到人。

4.学校每月要召开一次校车安全例会,认真研究做好校车师生接送管理和确保安全运行的对策。对单位无法解决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职能管理部门,会议有具体详实的文字记录。

5.要根据校车法定核载人数以及学生居住地分布等情况,认真确定每辆接送车的学生乘载数。认真填写具体的车次乘车学生名册,做到定人、定车、定座、定线路。校车接送师生线路及停靠点需经县交管部门审批,禁止在批复以外的线路和站点运行及停靠。

6.学校校车应按规定时限参加机动车验审、交足保险并依法交纳规费,凡证照不全或有效期满后不及时补办的,校车必须停止营运。

7.学校应对班主任、跟车护送老师、驾驶员每学期组织进行不少于二次校车安全培训教育,教育培训应有图文资料记载。

8.校车出行前必须对车辆性能进行认真的安全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因发生故障一时无法排除时,校车必须停运并及时将信息告知学生家长,同时,作好学生护送工作,确保学生上(放)学安全。严禁校车带病运行。

9.学校要提前合理编排好学生接送车辆老师跟车护送值班表,确保每天学生上(放)学乘车途中都有一名责任心强的'老师负责维护上下车秩序,并跟车全程护送。跟车护送记录必须在本人完成接送任务亲笔签字后方可交接,要做到前后衔接,一张不缺。

10.学校要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台帐,尤其要完善校车车况安全检查、行驶、学生乘车、接送管理制度等台帐资料,保证学生、驾驶员、跟车教师、接送车等每天都有详实的乘驾记录。

11.学校应设有场地开阔、路面平坦坚固、进出方便、标志鲜明、安全稳靠的校车专用停放场所,并明确每一辆校车相对固定的停放地。

12.学校一旦发现外有拼装车、报废车、农用车、电瓶车、摩托车、小面的等不合法或不具备接送学生资质的车辆运载学生,要劝诫学生拒乘并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取缔。

13.认真制定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学校要针对接送学生校车途中可能发生的情况提前制订应急处置预案,确保一旦发生事故,能在最短的时间里最有效地组织抢救并进行善后处理。在第一时间内向当地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职能部门上报事故情况,以便各级形成合力,共同应对突发事件,降低事故损害,保持社会稳定。

14.突遇恶劣天气,学校应采取停课、调整上课时间等措施,确保安全,并告知学生家长,校车停运。

15.严禁租用、租借校车。严禁将校车用作其他用途。学校(幼儿园)放假期间,校车要停运保养,禁止将校车用于其他用途。

16.按照“一人一车一档”要求健全校车档案,并按时整理更新上报乡镇中心学校、县教育局和县交警部门备案。

17.自觉接受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检查指导,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

19.严把驾驶员资质关。校车驾驶员需证、照齐全有效、凡有酗酒、嗜赌和吸毒史及心理障碍等精神疾患者以及影响安全驾驶的生理疾病患者,不得担任校车驾驶员。学校要预防和坚决制止校车驾驶员酒后开车、疲劳驾车、超员超速和车辆带病上路等不安全行为,一经发现要立即停运,并协助有关部门严肃查处。

20.校车驾驶人实行一正一副制,校车驾驶人须具有校车准驾资质,实行人车绑定,保持人、车的相对稳定。学校(幼儿园)聘用、更换校车驾驶人,要报交警大队和教育局审核确认备案,同时,对不再从事原校车驾驶的驾驶人应报交警部门注销其本校车驾驶资质。

21.中心校要定期对辖区校车单位负责人和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学校,幼儿园应每月对驾驶人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对驾驶人有交通违规现象的要进行强化教育培训,并责令改正。对不服从安全管理的驾驶人,要坚决辞退。

22.校车单位负责人和校车驾驶人要积极认真的参加相关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23.校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校车门窗玻璃、座椅座垫及三防工具必须配备齐全,并配备有效的消防器材,保持车辆整洁。

24.校车单位应每月对校车进行一次检查、保养、维护,使校车随时保持良好状态,确保行驶安全。检查资料完备。

25.除正常的定期检查外,校车每学期开学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性能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每天校车出行前必须对车况进行安全检查,并如实填写检查记录。

26.校车检查要有完整的记录资料,并存入本单位校车交通安全管理档案。

27.全县所有校车必须统一规范安装“校车运行轨迹监控系统(北斗导航系统)”,并确保全天24小时接受适时监控。

28.学校应当向县交通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校车行驶的路线和停靠站点,经审批后执行。校车必须严格按照审批路线、停靠站点运行。

29.校车接送学生、幼儿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核载人数载人,严禁超载。

30.除驾驶人员外,学校、幼儿园还应安排人员随车护送,随车护送人员负责维持车内纪律、人数的清点、学生的交接、处理突发事件、制止校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

31.校车驾驶人应严格执行安全运行规定,谨慎驾驶,确保校车交通安全,严禁超速超载、酒后驾驶、疲劳驾驶、驾驶校车时聊天、接打手机等交通违法行为。

32.严禁将校车交给无驾驶资质人员驾驶,严禁交给非本车专职司机驾驶。

33.学校校(园)长为所在学校学生接送车辆即校车交通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校车安全运行工作全面负责。具体从事此项工作的教职工为直接责任人。中心学校负责对辖区学校校车进行督查监管,中心校校长是辖区学校校车安全督管第一责任人。

34.中心校学年初要与辖区校车学校负责人签订安全责任书,校(园)长在每学年初开学第一周内,完成与具体管理人、班主任老师、跟车护送老师、校车车主、驾驶员、乘车学生家长等签订校车安全运行和学生乘车组织管理责任书。

35.教育局与各县直学校乡镇中心学校签订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书;学校、幼儿园要与校车驾驶人签订安全行车责任书,租用校车的还必须与租赁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逐车逐人明确安全责任。

36.教育局或相关职能部门对学校落实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情况进行检查,对管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违规操作的,责令整改并予法规处理,对严重违规的民办学校将予以吊销办学许可。

37.对校车发生交通安全责任事故的,要实行责任倒查,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8.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本局原校车管理相关制度同时废止。

优秀学校校车安全运行管理制度及流程(模板19篇)篇十九

为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的学生的人身安全,依照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委等二十部门拟定的天津市中小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校车定义

本细则所称校车,是指依法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为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第三条 校车使用许可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三)有包括行驶路线、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取得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第四条 校车基本要求

(一)必须符合国家关于车辆的安全技术标准;

(二)车窗不得粘贴深色反光膜;

(四)自有校车外观必须符合本市中小学安全防范管理地方标准;

(五)使用年限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第五条 校车驾驶人条件

校车驾驶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的驾驶证,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二)具有3年以上准驾车型驾驶经历,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第六条 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程序

机动车驾驶人应向所在地区县公安交管部门申请校车驾驶资格。具体程序下:

(一)机动车驾驶人向所在地区县公安交管部门提交申请校车驾驶资格的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3、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证明;

4、由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以下证明材料: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七条 校车使用许可程序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配备校车应向所在地区县教育部门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具体程序如下:

(一)学校向所在地区县教育部门申领校车使用申请表,如实填报相关信息。

(二)申请校车使用的,应当向区县教育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区县教育部门签发的校车使用申请表;

2、机动车登记证书;

3、机动车行驶证;

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6、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7、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8、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证明。

(三)区县教育部门自收到学校申请材料后予以初审,材料齐全的,应当在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本区县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征求意见,同时按照道路运输经营行政许可权限送相应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征求意见。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如依法设立的道路运输企业提供校车服务的,按照道路运输经营行政许可权限,相应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就其是否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资质进行查验,并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

(五)区县教育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区县政府。区县政府决定批准的,出具校车使用许可证明,由区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六)当校车使用许可的申领条件发生改变,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第八条 校车通行安全

(一)校车运载学生时,应当配备随车照管人员和随车安保人员。随车照管人员和随车安保人员应当符合如下条件:具备高中以上学历,具有一定的组织沟通能力;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照管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无犯罪记录。

(二)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不得驾驶校车。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校车驾驶人应当每年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校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则和驾驶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三)校车运载学生时,应当在规定的位置悬挂校车标牌;按规定路线、规定时间行驶;在规定站点停靠;可在公交专用车道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但不得违反规定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

(四)校车必须确保一人一座,禁止站立;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不得违反有关限速要求。

(五)校车每半年接受一次安全技术检验。

第九条 管理职责

(一)区县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学校的设点布局,保障就近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发展公共交通,为学生上下学提供方便。对于我市部分涉农区县因撤村并镇,对义务教育学校设点布局进行调整,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而造成学生上下学困难的,应当安排住宿。学生搭乘公共交通或者住宿确有困难的,可以安排校车。

区县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由区县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本区县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二)区县教育、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依照本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建立完善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工作会商机制和联合抽查机制,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举报,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三)区县教育部门应当认真受理、审核校车使用申请,将校车管理工作纳入对中小学校长考核的范畴,依职能处理校车违规行为以及相关学校责任人。

(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做好校车标牌核发、审核校车驾驶人驾驶资质工作,建立校车及驾驶人信息档案,并及时抄告教育部门和学校;加强校车年检、运行及校车驾驶人审验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校车超载、超速等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并在违法行为消除后方可放行;将校车违法和事故处理情况及时通报相关区县教育部门和学校。

校车标牌发放的区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校车及其驾驶人安全运行管理。

(五)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提供校车服务的道路运输经营企业的监督,对其道路运输类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六)安全监管部门要将校车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范围。

(七)财政部门要指导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

(八)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校车安全工作责任,确保车辆的各项技术性能处于良好状态;提供校车驾驶人的资格证明;与校车使用学校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责任书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安全管理措施,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等;约定随车照管人员。校车接送学生上下学当日,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九)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随车照管人员、随车安保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和随车安保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技能的学习培训;与乘坐校车的学生监护人签订安全协议。

学校应当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劝导学生不乘坐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疏散演练。

(十)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或饮酒、醉酒后驾驶,或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督促校车驾驶人在行车前对校车安全技术的检查。

2、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制止学生携带易燃、易爆、易碎物品及管制刀具等上车。发现学生无故缺席,及时与学生监护人或学校分管领导取得联系。

3、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

4、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途中离开座位、嬉戏打闹、吃东西或将头、手伸出车窗外等危险行为。

5、核实学生上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第十条 乘坐人申请和权利

学生乘坐校车,应当由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监护人应当与学校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义务和监督权利。

学生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做好校车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发现校车违反本规定的,有权制止,有权拒乘,并向教育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举报。

第十一条 违规责任

(一)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违反本细则规定,情节严重的,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吊销其校车使用许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校车标牌。

(二)学校违反本细则规定的,除依法予以处罚外,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其他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行为,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退出机制

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因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在15天内,到所在区县政府办理校车标牌注销手续。同时,将校车标牌交回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自有校车的颜色必须在30天内消除。

第十三条 附则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细则有效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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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心得体会是教师在教学实践中积累的宝贵经验,可以为其他教师提供有益的借鉴。随着教师职业的不断发展,更多的教师开始写教师心得体会了,下面是一些范文供大家参考。
教学反思可以帮助教师对自己的教学方式和方法进行调整和改进。以下是一些教师们进行教学反思时的心得体会,希望对大家有所启发。本节课的内容是在学生学习分数乘法的计算和
写心得体会可以培养我们的观察力、思考力和表达能力,在思维和语言上都有积极的影响。在下面的范文中,我们可以看到作者对自己的学习和工作进行了全面和深入的总结,给我们
转专业申请书的写作过程需要反复修改和润色,确保准确传达自己的意思,避免语法错误和拼写错误的出现。让我们一起来看看以下转专业申请书的例文,希望能够为大家提供写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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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和学习的过程中,我深深体会到了团队协作的重要性,只有团结合作,才能取得更好的成果。在这里我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心得体会的范文,供大家参考,希望能对你们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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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班教案的编写要注重培养幼儿的综合素质,包括语言、数理、科学、艺术等方面。希望以下这些大班教案范文能够给大家提供一些新的思路和创意。自上而下推行“转作风”、“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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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书的编写过程中,我们还需要考虑到自身的条件、能力和资源,以确保计划的可行性和实用性。计划书是在一段时间内对学习和工作生活等表现加以总结和概括的一种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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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心得体会的过程中,我们需要做到真实客观,客观分析自己的优点和不足,为自己的成长找到突破口。这里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可以给大家在写作上提供一些建
通过个人总结,我们可以反思自己在学习或工作中的不足之处,并提出改进措施。撰写个人总结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认识自己,了解自己的优势和不足。20xx年以来,本人坚持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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