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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农村集体资产工作总结大全(14篇)篇一
农村集体资产量化改革关乎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生活水平的提升。唐山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是什么一个内容?下文是唐山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农村集体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属于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
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乡(镇)、村农民以生产资料及其他资产为基础,按照集体所有制形式建立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管理。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依法享有对其所有的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权。
各乡(镇)、村应当依法建立集体经济组织,健全和完善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第五条农村集体资产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全体成员集体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本组织的资产有经营、监督、管理的权利和保护的义务。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经)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农经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各级农经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统一指导和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二)负责指导和帮助建立集体经济组织,健全和完善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三)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五)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进行指导、检查、审计和监督;。
(九)依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任职资格审查;。
(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水务、林业、畜牧水产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有关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山岭、荒地(含沙场)、水面和滩涂等自然资源;。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养殖、种植的畜禽、水产、林木、果树等;。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或者兼并的企业资产;。
(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及债权、债务;。
(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享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创造的其他合法资产。
第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挪用、私分、损坏、平调农村集体资产。
第九条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的权属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乡村两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制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经营行为,确保集体资产安全运营,保值增值。
第十一条农村集体资产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经营。农村集体资产经营采取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方式的,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二条农村集体资产实行租赁、非统一承包经营或者出售的,应当采取招标、投标、拍卖的方式。
禁止利用职权压价发包、出租、出售集体资产。
第十三条集体资产经营者开发、利用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自然资源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
第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参股、联营、股份合作、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的,应当进行清产核资,清理债权、债务,并依法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下进行流转。
第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其权力机构是成员会议或者成员代表会议,其执行机关是由权力机构选举产生的管理委员会,其监督机构是农村集体资产民主监督小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履行对集体资产的管理职责。
农村集体资产民主监督小组按照《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履行职责。
农村集体资产民主监督小组在审核重大开支项目中,与管理委员会发生矛盾无法解决时,应当由其中一方提请召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讨论表决。各级农经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派代表列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成员代表会议。
第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事项必须经其成员会议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表决半数以上通过:。
(一)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二)集体资产经营方式的确定和变更;。
(三)年度收益分配方案;。
(四)较大投资项目和重要资产的购置、处置;。
(六)其他重要事项。
前款事项涉及集体资产所有权取得、变更、丧失的,应当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成员代表会议通过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登记、保管和使用制度。对资产存量及变动情况的登记应当及时、准确,做到帐物相符。
第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折旧制度,对集体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定期提取折旧费。
第二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产品、物资,应当明确专人保管,建立健全入库、出库、保管、领用制度。
第二十一条农村集体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一)实行承包、租赁、参股、联营、合资和合作经营的;。
(二)资产权属变更的;。
(三)所属企业出现兼并、分立和破产清算的;。
(五)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二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现金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收入应当按照规定记入会计账簿;各项开支应当凭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管财务的负责人按照财务制度审批,并由农村集体资产民主监督小组进行审核。
禁止公款私存、坐支现金和私设小金库。
第二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收益分配制度,年终清理财务。结清全年的收入和支出,清理债权、债务,兑现承包合同或者。
租赁合同。
按照规定提取发展生产和社会公益事业所需的资金。
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村集体资产报告制度,按照规定向乡(镇)人民政府如实填报资产统计报表。
第二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财务会计专业知识,并取得任职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财会人员离任,应当在十五日内办理资产、账目和财务移交手续,并保证账簿、凭证和档案的完整。
民主监督小组协助县级农经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对离任人员经办的财务工作进行审计。财会人员离任时,应当在民主监督小组的监督下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农经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村集体资产运营监测制度、年度报告制度、年度审查制度及保值增值考核体系和资产增量投向监测机制。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经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对农村集体资产进行产权登记。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经管理部门应当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人员定期进行任职资格考核审查。对于不称职的财会人员,责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予以撤换。
第三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村集体资产民主监督小组。
乡(镇)民主监督小组成员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成员代表会议民主选举产生。乡(镇)人民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民主监督小组成员。
按照《河北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规定建立的村民主理财小组行使村集体资产民主监督小组的职责。
第三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民主监督制度,定期向本组织成员公布资产底数、资产运营和财务收支情况,主动接受监督。
第三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定期审计监督制度,主动接受农经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县级农经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的审计监督工作,对乡级、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运营、财务收支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审计,对占用、使用集体资产的单位进行专项审计,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进行离任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
第三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集体资产公开制度。承包费、租金、征收、征用土地补偿费、干部补贴、兴办公益事业收费、上级拨付的补贴及其他资产的收支情况,应当以公开栏的形式逐笔如实公布,资产权属变更等重要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第三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有权对本组织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情况提出询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关负责人应当在十日内作出答复。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经管理部门依照职权对责任人员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予以赔偿;。
(七)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拒不撤换不合格的财会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自20xx年7月1日施行。
农村集体资产: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归乡(镇街)、村集体全体成员(社员)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非资源性资产。包括: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集体所有的流动资产、长期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它资产。
农村集体资产的载体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在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下,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社员的社区性村经济合作社、股份经济合作社等。
属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归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属组(队)集体所有的资产仍归该组(队)成员集体所有。集体资产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村集体所有财产。
农村集体资产处置与分配,除执行国家政策规定外,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优质农村集体资产工作总结大全(14篇)篇二
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自20xx年9月启动以来,在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清产核资领导小组的指导下,严格按照《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省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规定,扎实有效推进了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并如期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现将有关推进情况总结于后。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为组织好、落实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从战略和全局高度出发,把全面推进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作为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的一件大事来抓,成立以县长为组长,常务副县长和分管副县长为副组长,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城乡建设住房局、县环林局、县农牧水局等部门负责人和25个乡(镇)长为成员的县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牧水务局,具体负责日常事务处理工作。与此同时,各乡镇人民政府、村两委也成立了相应的组织机构,形成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直接抓、具体工作人员一线抓的工作格局。
明确“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调动了各乡镇和相关部门群策群力抓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积极性。
(二)强化宣传,增强责任意识
一是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制作农民群众听得懂、易领会的专题宣传片,在县电视台进行了为期5天的滚动播放。二是组织5名科技人员成立工作组进村入户,利用农牧民群众畅坝集会、召开村民大会之机,向广大农牧民群众进一步讲解了国家、省、有关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政策、目标和方法步骤。三是制作悬挂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横幅xx幅、标语xxx条、宣传手册xx册、告知书xx张。四是20xx年x月x日,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全县25个乡镇主要负责人、分管农业副乡长和农经员?名以及村两委主要负责人、村会计共计xx余人参加的县推进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专题会。会上,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就加快推进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作了安排部署,要求各乡镇、村两委全力配合技术公司做好有形资产、无形资产的清产核资工作。通过采取上述措施,实现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宣传面达100%,提高了广大干部群众对清产核资工作的认识,增强了广大农民参与清产核资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三)加强培训,提高业务人员素质
邀请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专业技术人员采取“讲解理论知识+互动”的方式,从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清查范围、数据收集、现场核实、公示、报告整理、数据分析等方面,对143个村两委、村会计及25个乡镇左右负责人和分管农业副乡长、农经员等共?余人开展了技术培训。通过培训,使工作人员准确理解和把握了政策界限,熟练掌握了操作规程,为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提供了有力技术保障。
(四)明晰农村集体产权归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
按照中央、省、有关文件要求,对全县25个乡镇143个村、4个社区集体所有的各类资产进行了全面清产核资,重点清查核实对未承包到户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进行了清查。经清查,全县村级资产实有总量4.17亿元,其中:流动资产4.16亿元、农业资产79万元、长期资产3.7亿元、固定资产3.4亿元、无形资产1元;负债实有总量0.25亿元,主要是产业扶持基金;所有者权益3.93亿元。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严格按照中央、省、有关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着力抓好以下工作。
(一)明确集体资产归属。在巩固清产核资已取得成果的基础上,把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确权到不同层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
(二)民主协商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参照《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指导意见》,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解决成员边界不清的问题。
(三)量化股份落实权利。在清产核资和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折股量化的资产和范围,将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以股份或者份额形式量化到本集体成员,作为其参加集体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
(四)依法确立主体地位。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功能定位,探索明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的职能关系,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治理结构,建立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涉及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实行民主决策,防止少数人操控。
优质农村集体资产工作总结大全(14篇)篇三
为进一步完善交易制度,规范交易程序,做好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工作,根据《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若干问题的工作指引》(东农〔〕61号),结合我镇当前交易的工作实际,特制定如下补充细则:
一、磋商交易。
磋商交易是指出于产业政策或规划等特殊需要,经一定程序审查同意后,可不经公开竞价程序,由业主方直接与特定意向人磋商达成的交易。
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用于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项目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镇农资办或会审小组讨论通过后,提交镇政府审核同意,可不经公开竞价程序,由业主方直接与特定意向人达成交易。
(1)重大项目:符合各级政府产业政策或规划的,需要招商引资或重点投资的特定项目;。
(2)公益项目:用于公办卫生医疗、幼儿园、学校、养老院等公益性项目;。
(4)合作项目:以合作投资开发形式的项目。
小额资产是指按以下标准,通过资产的.历史成本价或历史交易价等标准认定的资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小额资产:
(3)原值5万元以下动产、设备耗材的集体资产转让、变卖交易。
小额资产交易由股东代表大会授权理事会进行表决通过,报镇农资办审查同意后,可不经公开竞价程序,由业主方直接与交易意向人达成交易。
小额资产必须上平台交易一次,交易成功后,若在原交易方案期限内改变承租方的,村可在不改变原交易方案主要条件的基础上与交易意向人达成交易;若交易不成功的,允许于自交易终止之日起在3个月内,在不改变原交易方案主要条件的基础上与交易意向人达成交易。
以上关于磋商交易和小额资产交易的条例,作为《东坑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办法》的补充细则,与《东坑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办法》具有同等效力,补充细则自公布之日起适用,请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执行。
优质农村集体资产工作总结大全(14篇)篇四
++区是城市近郊区,总面积++平方公里,辖++个乡镇,++个行政村,总人口++万人,其中农业人口++万人,耕地面积++万亩。2014年,全区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全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开展以来,我们认真贯彻省委楼阳生副书记、郭迎光副省长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全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专项清理整治工作方案》要求,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严明纪律,狠抓落实,我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果。现将全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专项清理整治工作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从讲政治的高度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农村集体“三资”,是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保障农民增收的重要基础,是农民群众关注的热点、焦点,也是乡村干部容易滋生腐败问题的重点领域。在全省强化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反腐倡廉各项措施向基层延伸,着力解决群众身边腐败问题,切实实现乡村治、百姓安的背景下,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对我们加强农村干部管理,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推动农村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我区一是在5月11日全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专项清理整治电视电话会议后,立即成立了以区委书记任组长,区长任常务副组长,区委副书记、分管农业副区长为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组,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二是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出台了《++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专项清理整治工作方案》,随后各乡镇、村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专项清理整治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三是在组织召开村民座谈会,深入农户调研,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明确要求各乡镇、村必须有包村干部、村民代表、群众代表、老党员老干部、村民理财小组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参与此次专项清理工作,确保工作不走过场,取得实效。四是我区在2015年6月16日、2015年7月28日、2015年9月8日分别召开了三次工作推进会,听取了各乡镇工作汇报。在会上各乡镇都总结了阶段性工作经验,并进行了交流,把各乡镇做的好的做法进行全区推广。其中:++乡聘请有资质的社会审计力量,对村级“三资”进行彻底清查,并聘请律师对所签订的合同进行梳理,实时开展清欠活动,到11月2日已追回违规出借资金18万元,收回合同未兑现资金74。55万元,收回资源承包费21万元,并严格按照“四议两公开”的程序进行资产、债权、债务不实的整改;++乡利用乡级纪检部门对不合理招待费开支进行清退,现已有9个村退交招待费10。91万元,追缴回承包费5。6万元,利用司法所对合同的依法、依规性进行审查;++乡收回村民借款155。82万元,收回欠缴承包费18万元;++乡收回欠缴承包费377万元,清缴违规招待费6。2万元,清缴用假发票和过期发票报账9。9万元,对于擅自改变土地用途5个村11个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处分。
二、明确任务,强化措施,以严谨认真的态度提升工作的执行力和落实力。
围绕“三资”管理制度不落实、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国家惠农资金、贪占挪用集体资金、侵占集体资产、违规违法处置集体资源、债权债务不实、侵害集体收益、村干部“四风”问题等8个方面的问题,我区坚持问题导向,严格工作程序,确保高标准完成专项清理任务。从目前来看,我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开展顺利,大部分乡镇、村能够按照自身所制定的工作方案按部就班的开展工作,积极从根源上整改所出现的问题,努力做到标本兼治。但从各乡镇、村横向对比来看,开展落实工作不平衡,个别村行动迟缓。有个别村级主干重视程度不够、计划不周详,不愿触及问题根源,畏难情绪严重。针对以上问题,一大力宣传,加强培训。充分利用区级广播、电台、++周报、乡村级宣传栏等形式,在广大干部群众中广泛开展宣传动员,力求做到人人参与,家喻户晓。区、乡两级共发放宣传材料2000多份,编发简报80多期、制作宣传板报200多块。同时,举办了15场专题讲座,发放学习资料600多册、宣传资料2000多份,对全区3500多名参与农村集体“三资”专项清理整治工作人员进行了业务培训。二明确责任,规范程序。明确乡镇、村为这次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的实施主体;各乡镇、村全部成立了领导机构,制定了《工作方案》,设立了举报箱,并安排专人在规定时间进行开箱梳理,畅通了群众的投诉渠道,主动接受群众监督;通过采取“上级点,干部找,群众提”的方式查找自身问题,将所查找出来的问题及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并将自查、整改公示结果逐级上报。三全面自查,精心整改。严格按照省、市、区提出的八项重点清理整治内容逐条、逐项进行自查、整改。对村经济组织的资源、资产(可出租或已出租的资源、资产)进行实地核实,并登记造表;对所清查出的资源、资产梳理其承包或租赁合同书,认定其签订的合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经过村民代表大会通过,是否存在暗箱操作或损公肥私行为,为下一步查清资金使用状况打下良好的基础。在落实整改过程中,一是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容易出问题地方,加强定规立矩,强化制度建设的威力;二是对原有管理不到位、职责不明的地方,明确相关责任人;三是加强部门联动,区、乡两级纪检、财政、审计、信访部门加强横向联系,部门之间要将所掌握的信息及时交流,确保农村集体“三资”安全。四是加强工作督导,对于工作态度不认真、不积极的乡村,加大了工作检查力度,对于主要责任人进行了实时的约谈,以纠正其工作态度,督促其在工作中加强责任落实,有力的确保了全区清理整治工作顺利完成。
三、严明纪律,紧扣问题,以高压的态势确保工作的持续性与长效性。
我们始终把纪律挺在前面,坚持问题导向,深入查摆问题,积极推进整改,对在自查中发现的违规问题,立查立改,对违法违纪问题,坚决查处,绝不姑息。目前围绕八大类问题,共查找出问题668个,涉及203人/次,截止11月30日已整改问题505个,占自查问题总量的75。6%。其中:“三资”管理机制体制类存在的问题有121个,整改问题115个;财政专项资金与农民资金类存在的问题有6个,整改6个;集体资金类干部存在的问题有79个,整改67个;集体资产类问题有189个,整改121个;集体债权债务类问题有244个,整改167个;土地补偿费及集体其他收入问题0个;集体资源类问题有25个,整改25个;清查干部“四风”问题4个,整改4个,处理用集体资金供个人享乐0。364万元。区纪检、监察部门立案处理涉及农村集体“三资”案件40件,涉及60人/次。部分未及时整改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处理账有实无资产上和不实债权债务问题上,一些村在不实资产和不实债权、债务的清理过程中,不能通过村民代表会民主表决通过,有些不实资产和不实债权、债务的清理过程不能找出查找出不实原因,无法认定责任人,故造成清理整改工作不彻底。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将进一步认真查找工作中的疏漏与不足,尽快将这些问题整改完成。
经过几个月扎实、细致的工作,全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问题整改落实已全面接近尾声。一规范了财务管理,有效堵塞了管理上的漏洞,自查、整改工作得到了扎实推进。村级财务和村级资产、资源管理有序,收支清晰,杜绝了暗箱操作和违规操作,控制了乱报销、乱开支行为,防止了集体资金、资产的流失。一是加大自查自纠工作力度,梳理问题及时进行了“回头看”,对自查阶段力度不够,出现的“跑、漏、丢”现象及时进行了“补课”。二是区、乡两级加强了领导,提高了认识,不仅仅依靠村级上报来发现问题、处理问题,主动沉下去加强了监督检查,帮助村级依规依据的挖掘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二摸清了农村集体“三资”现状。通过核实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摸清了村集体家底,进一步理顺了村级财务关系,各乡(镇)根据“三资”清理核实结果建立健全了“三资”台账,为规范管理村级财务,按程序发包村集体资产资源,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三搭建了规范村级“三资”管理平台。逐步建立健全了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及审计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结合各村实际确定了各村的财务审批权限,加强了对村集体资金的管理;对村集体资产、资源实行联合协管和招投标制度,规范操作程序,确保资产资源的保值增值。四化解了社会矛盾。由于我们对资金实行了有效监管,减少了集体资金的流失,对资产资源的透明处置阳光操作,广大人民群众非常满意,干群之间的矛盾得到有效缓解,一些历史遗留的问题也逐步得到解决,促进了农村社会的和谐和稳定。五强化了干部“不敢腐”“不能腐”的态势。一是通过对村集体三资的清理,摸清家底并建立健全“三资”管理制度,从源头上加强管理,能够有效杜绝农业承包、发包和资金体外循环漏洞,减少村干部职务违纪的机会,为预防村干部腐败奠定了基础。二是教育了干部,提高了认识,开展“三资”清理工作以来,我区通过层层宣传动员和教育培训,解放思想,打破顾虑,很多农村干部思想上有了很大的触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农村主干以往对财务管理的惯性思维,对三资的管理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和认识,注重了民主决策,意识到了运用“四议一审两公开”程序办事的重要性。
8月4日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督导组,在+++++带领下,到我区进行了专项督查,对我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给予了肯定,并要求我们在下一步的工作中继续保持认真的工作态度、务实的工作作风将这项工作做细、做实,圆满的完成工作任务。
10月13日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督导组,对我区的问题整改情况进行了督导、检查、调研,他们要求我们继续从严做好所存在问题的整改,并严格按照省、市工作计划保质保量的完成这项重要工作。
四、工作意见建议。
一是从2009年起我区+++个乡镇成立了农村会计委托代理记账中心,实行报账员制度和票据报销“五联签”制度。由于各村大部分会计都变成了报账员,原有《会计制度》中的核算、监督职能得不到体现,且报账员队伍不稳定,经常由于村主干的喜好而变更,工作难以形成连续性,容易造成村级资源、资产不清,债权债务不明的现象;我区地处城市近郊区,农村集体经济较为发达,财务业务量繁重,各乡镇委托代理记账中心主任只是见票审票,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审核票据的真伪,而对于业务发生的真实性跟踪审核难度大。
建议:有关部门研究出台《村级报账员管理制度》以完善报账员的监督职能和明确责任;或经济发达的村仍回归以前的独立核算,代理中心只代理集体经济欠发达,村级收入无力支付村干部开支的村。
二是由于近年来城市扩张,我区城中村、城郊村的地理位置优势进一步突显,原有的村级建设性固定资产在出租、出售上又面临增值溢价。
建议:省、市有关部门研究出台《村级固定资产增值、溢价评审制度》,便于村级资产资源的保值增值。
三是保管、领用、固定资产折旧制度的不执行,责任不明确,是造成村级“三资”管理混乱的主因。
建议:有关部门加强这些制度执行的监督力度。
四是目前,我区有+++个村级农村委托代理记账中心,共有+++++个村实行了委托代理记账;有1个组级委托代理中心,+++村+++=个小队实行了组级委托代理记账。由于++++个乡镇代理中心都是依托乡镇经管站建立起来的,日常的财务审计、村干部任期审计,各类专项款使用状况的审计等都是由乡镇经管站进行审计的,这种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模式,造成村级“三资”管理即使出现问题也难以进行自我纠错。
建议:省、市应出台政策明确县、乡经管体系的定位(定性行政还是事业机构,确定岗位职责,确定岗位人数),建立起与之行政职能相匹配的县级农经部门级别和人员管理机制。
五是村级大型固定资产的构建出租性资源、资产的发包按照《财务制度》应该进行招标、拍卖,但由于没有相关机构进行组织,常常是村级先建设,事后找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难以实现招标、拍卖。
建议:县区级应仿照集中核算部门成立产权交易服务中心搭建服务平台,对村级的大型固定资产的构建进行招投标,对村级出租性资源、资产的发包进行集中拍卖、投标。这样即可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又能横向合理对比,纵向按年代评估。从而避免暗箱操作,减少集体支出,增加集体收益。
五、下一步工作打算。
针对这次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发现的问题,我们将继续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强化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检查力度,将问题整改落到实处,切实解决农民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一是完善规章制度,规范流程操作。针对存在问题进一步完善原有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财务公开等相关制度,充分利用农村“三资”计算机网络监管平台,提高“三资”管理水平。并从根本上找准所出现问题的特性,完善各类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在制度上明确责任、约束行为,杜绝问题的再次发生。二是加大培训力度,提高业务水平。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将财会、招投标、集体资产监管制度、操作规程等作为主要学习内容,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整体素质和业务技能。三是狠抓落实,有效整改。在全面整改阶段我们要找准各类问题特点,对症下药,具体制定整改方案,确保整改问题落到实处,争取做到发现一起,整改一起,不留工作死角,弥补工作漏洞,消除制度缺陷。四是加大查处力度,把纪律挺在前面。围绕自查梳理的问题线索、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和与群众利益直接相关的问题,开展案件查处和监督检查工作,加大查处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和财务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坐支、挪用、贪污、买标、串标、处置不当、分配不公平等方面的案件,切实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维护好农民群众的利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优质农村集体资产工作总结大全(14篇)篇五
农村集体资产: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归乡(镇街)、村集体全体成员(社员)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非资源性资产。包括: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集体所有的流动资产、长期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它资产。
农村集体资产的载体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在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下,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社员的社区性村经济合作社、股份经济合作社等。
属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归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
属组(队)集体所有的资产仍归该组(队)成员集体所有。
集体资产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村集体所有财产。
农村集体资产处置与分配,除执行国家政策规定外,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文档为doc格式。
优质农村集体资产工作总结大全(14篇)篇六
县农业综合改革办公室:
为了贯彻落实县财政局,农业委员会召开的关于进一步清理核实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会议精神,按照省财农(20xx)211号文件要求,对我镇的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进一步清理核实,摸清了村组集体承包所有的“三资”存量、结构、分布和使用效益等情况,为构建农村集体“三资”新型经营实体做好基础性工作,我镇的具体工作做法如下:
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我镇根据上级要求,经镇党委研究决定,成立了“三资”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由镇党委政府负责人任组长、纪委书记、分管副镇长为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制定核实清理工作实施方案,以村社区为单位,落实专人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充分提高对此项工作的高度认识。
二。精心组织、规范操作程序。
在镇党委政府的统一安排下,按照工作需要,“三资”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由村、社区书记、文书参加的业务培训会,布置安排“三资”核实清理的主要任务、工作目标,清理对象、范围、时间等相关要求,明确工作流程。
充分发挥村社区居委会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和参与作用。在摸底和调查期间,村务监督委员会全程参与了对农村集体“三资”清理情况。做到了以村级自查、乡镇督查的工作模式,做到及时公开,接受群众的监督。
深入村、社区进行调研,召开村民代表大会。
镇清理核实工作小组协调土地、水利、农业等多部门,在党委政府的安排下深入村、社区,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广泛征求意见、积极参与。按照规定的程序开展清理工作,同时注重稳妥、严格把握政策界限,防止损害集体和农民群众地的合法权益。对清理中遇到的问题,加强研究提出对策和措施,以帮助社区村解决问题,确保三资清理工作落到实处。对核实后的集体三资及时在村内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不少7天。
三。加强督查指导、确保清理真实全面。
“三资’清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我镇严格按照要求规定的程序开展清理工作,与其它部门紧密合作,加强调研指导、督促以及定期检查,对工作不到位,清理不彻底的,实行责任追究,限期整改,补差补缺。
资金、资产的清理,以村会计核算资料为依据,坚持账内账外相结合、实物盘点同核实账务相结合,以物对账,以账查物,全面清理。对资源性清理,在依据20xx年三资清理基础上,重点对资源性资产经营使用情况等作进一步核实。
2、此次全镇共清理出流动资产17。99万元,资产(原值)2257。67万元,资源2。9万,水面用承包土地清理结果及时在村务公开栏中进行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在公示期满后,召开了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对清理核实结果进行审核确认。
我镇在20xx年全省农村集体三资清理工作的基础上依托已建成的农村集体三资网络监管系统平台,全面清理村集体所有的三资情况同,核实三资总额,明晰了产权关系,完善登记台账,健全了管理制度,促进集体资金的规范管理,资产的保值增值和资源的有效利用。进一步摸清了村集体摸清了集体所有的“三资”结构、存量、分布和使用效益等情况,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款相符。核实农村集体“三资”经营实体基本情况,为构建村级集体经济经营主体创造条件。
优质农村集体资产工作总结大全(14篇)篇七
《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9年12月30日经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9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省贯彻xx届四中全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精神,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领域创制性立法的一大成果,填补了我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无法可依的长期空白。
《条例》以列举的方式清晰界定农村集体资产范围,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社会资助、捐助和财政直接补助所形成的资产”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明确建立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权颁证制度。同时,将省委省政府有关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留用地政策上升为法律规范,具体办法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条例》主要规范了以下七个方面内容:
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和完善资产经营管理、责任考核和风险控制等制度,实现保值增值。
为了规范资产运营,《条例》设置了农村集体资产专管员制度,由其专门负责集体资产的统计、登记和财务报账、财务会计档案保管等事务。为保障农村集体经济安全,维护成员经济利益,明确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经营管理人员以本集体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对于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较大数额的举债和出借集体资金,在表决前还须进行风险说明。
为保障农村集体经济安全,维护成员经济利益,明确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经营管理人员以本集体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同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强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捐款捐助或者向其摊派。
为了规范资产运营,《条例》设置了农村集体资产专管员制度,由其专门负责集体资产的统计、登记和财务报账、财务会计档案保管等事务。为保障农村集体经济安全,维护成员经济利益,明确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经营管理人员以本集体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对于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较大数额的举债和出借集体资金,在表决前还须进行风险说明。
《条例》对涉及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范围进行了明确界定,规定了相应的民主决策程序,特别是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较大数额的举债和出借集体资金,在表决前还须进行风险说明。
规范财务管理是做好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重要内容。《条例》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专用或者临时账户开设、大额存款、会计委托代理、财务公开等作出具体制度规范;对调整农村集体资产权属、开展股份合作及涉及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实施方案,要先公示和征求意见,表决过程要由村社监会全程监督。
在股份合作上,《条例》明确了股份合作的原则与类型,规范了股份合作改造程序,规定了村集体经济组织终止程序,并对股权权能、股权流转、收益分配以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依法入市等作出明确规定。在产权交易上,明确了产权交易的条件与范围,规范了产权交易管理,建立了资产评估制度,并对资产评估情形、评估委托程序、评估结果异议处理作了相应的规定。
优质农村集体资产工作总结大全(14篇)篇八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
乡镇人民政府改为街道办事处或者村民委员会改为居民委员会后,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资产的管理,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农村集体资产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本组织全体成员行使所有权,并以本组织的名义依法自主经营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监督。
第五条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依法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鼓励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探索创新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构建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更多财产权利的实现机制。
第七条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害。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保护集体资产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资产产权。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地、荒地、滩涂、水域等自然资源;。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库存物品等资产;。
(五)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收益,以及属于集体所得部分的土地补偿费和生态补偿费;。
(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
(九)属于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行使使用权、享有收益权的资产;。
(十)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资产管理制度,定期清查资产,对资产存量及变动情况进行登记。
农村集体资产依法需要登记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报登记。
第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下列情形办理非交易性质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免收相关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适用税收优惠等政策:
(一)集体资产登记主体由村民自治组织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登记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二)因行政区划调整或者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等情形引起变更登记的;。
(三)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等情形引起变更登记的。
第十一条对农村集体资产权属有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当事人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农村集体资产权属争议涉及土地等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章管理组织。
第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制定章程,依照章程管理农村集体资产。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和场所;。
(二)宗旨;。
(三)组织的资产;。
(四)成员权利、义务;。
(五)成员代表的比例、人数和产生办法;。
(六)理事机构、监事机构任期时间、人数配置及人员产生与罢免程序;。
(七)收益分配制度;。
(八)财务管理制度;。
(九)审计制度;。
(十)公开制度;。
(十一)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资产价值评估的具体数额标准;。
(十二)章程修改程序;。
(十三)成员大会和成员代表会议召开、表决程序办法;。
(十四)其他涉及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
确定前款第五项事项时,成员代表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总人数的百分之三,人数一般不得少于十五人。
确定前款第十三项事项时,成员大会应当有本组织具有选举权的成员的半数以上参加,或者有本组织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议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成员代表会议应当有本组织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代表参加,所作决议决定应当经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三条下列事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决定:
(一)制定、修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
(二)土地承包方案、集体资产产权量化折股及股权配置方案;。
(三)集体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等费用的分配方案;。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并、分立、解散;。
(五)重大的'集体资产产权变更;。
(六)较大数额的举债或者担保;。
(七)其他应当由成员大会决定的事项。
成员大会可以直接决定由成员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也可以授权成员代表会议决定前款第一项、第四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下列事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决定:
(一)年度财务收支预决算方案以及计划外较大的财务开支;。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四)经济项目投资、公益项目投资;。
(五)年度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方案以及预留公益金、公积金;。
(六)其他重要经营管理事项。
第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理事机构、监事机构应当依据章程由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对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负责。
理事机构成员、财务人员和与理事机构成员、财务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姻亲关系的,不得担任监事机构成员。
第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执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
(四)负责集体资产产权登记的申报;。
(五)向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提交工作报告;。
(六)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机构的主要职责:
(二)检查监督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财务管理、执行公开制度等情况;。
(三)列席理事机构会议,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四)向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提出监督工作报告和建议;。
(六)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侵害成员的合法权益。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机构应当在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作出决议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公布参会人数、会议内容以及决议决定等情况。
理事机构、监事机构的履职行为不符合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决议决定的,作出该决议决定的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有权予以纠正或者否决。
第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资产清查、资产台账、资产收益考核,以及固定资产登记、保管使用、折旧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配备必要的财务人员;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开支审批、财产清查、收益分配、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等制度。
第二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情况公开制度,明确公开的内容、程序、形式和时间、地点。
(一)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招投标情况,合同订立、履行和变更情况;。
(二)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及其分配、使用情况;。
(五)宅基地的分配情况;。
(六)财务计划、经营损益、现金流量、资产负债等情况;。
(七)政府拨款、补贴补助、减免税费以及其他资助、捐赠等情况;。
(八)其他涉及成员利益的资产与财务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开的事项的真实性、完整性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监事机构提出核实申请。监事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核实,核实情况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并予以公布。
第四章资产经营。
第二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独立的经营权,依法自主决定其资产的经营方式。
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资产经营可以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与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行使经营权,资产所有权不变。
第二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农村集体资产的,应当制定经营目标,明确经营责任,促进农村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
除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家庭承包外,农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应当依法采取招标、公开竞投、公开协商等方式确定经营者。禁止非法压价发包或者出租集体资产。
第二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内部家庭承包方式依法承包、流转、经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土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所承包的土地经营权的流转。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第二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资产投资或者参股企业经营,投资数额较大的,应当进行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可以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第三方进行。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农村集体资产价值进行评估:
(一)数额较大的资产实行参股、联营、股份合作、合资、合作经营的;。
(二)数额较大的资产进行拍卖、转让、置换等产权变更的;。
(三)数额较大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的;。
(五)其他依法需要进行资产价值评估的。
第二十九条农村集体资产价值评估应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决定,并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果应当向本组织全体成员公布,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监事机构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评估报告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评估机构书面提出异议,该评估机构应当在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书面解释。
监事机构对评估机构书面解释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书面解释之日起十日内,提请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决定委托其他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复评。受委托进行复评的机构应当在约定时间内作出复评结论。未经复评,不得否定初评报告。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向监事机构提出,由监事机构办理。
第五章指导监督。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掌握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状况和集体经济组织基本情况,了解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动态,做好指导监督工作。
第三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平台,完善交易规则和相关制度,规范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提供更多的财产交易方式选择,优化农村集体资产交易。
第三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应当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监督。根据监督需要,可以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依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财务收支等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明确离任人员资料交接的具体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交接工作顺利进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负责人离任时,应当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接受离任审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机构和监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财务人员离任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移交印章、文件、凭证、合同、会计账簿等资料。
第三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规定填写资产统计报表,做好资产统计报告工作。
第三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股份合作进行指导,建立健全股权流转机制,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所持有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的更多有效实现形式。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农村集体资产的,应当返还;损害农村集体资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对直接责任人暂停职务或者予以罢免的建议;造成损失的,由负有责任的人员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机构和监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财务人员离任时,未按照规定期限移交印章、文件、凭证、合同、会计账簿等资料的。
第四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指导监督工作中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农村集体资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对检举揭发侵占、损害农村集体资产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查处。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7月1日起施行。
优质农村集体资产工作总结大全(14篇)篇九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属于乡(镇)、村集体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
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乡(镇)、村农民以生产资料及其它资产集体所有制形式建立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管理。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有的集体资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保护集体资产的权利和义务。
未建立集体经济组织的村,可以由村民委员会行使集体资产的管理职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经)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统一指导和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土地、水利、林业、畜牧、水产和农机等部门,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协调下,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有关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所属的农村经济管理机构是管理农村集体资产的具体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二)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进行指导、检查、审计和监督;。
(六)依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考核和任职资格审查;。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其他职责。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水面和滩涂等自然资源;。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第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挪用、私分、损坏、挥霍浪费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平调农村集体资产,以及非法用农村集体资产进行担保。
第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变更或者终止集体资产所有权,其集体资产数额较大的,须经其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在集体资产所有权取得、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备案。
前款规定集体资产数额较大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条对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的认定产生纠纷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流转为重点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为农村资产资本化、农村资源市场化、农民增收多元化提供服务和制度保障。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的保护。对非经营性资产,应当建立有利于提高公共服务能力的集体统一运营管理有效机制。对经营性资产,应当明晰产权归属,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
(一)执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通过的章程、决议和决定;。
规章制度。
(三)按照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合资企业的章程派员参加管理工作;。
(四)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报告集体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产品物资管理和使用制度,对资产变动情况及时登记,做到账目与实物相符。
第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健全现金管理制度,会计、出纳分别管理账簿、现金。会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核算收入、支出和结存,编制会计报表。
第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收入应当按照规定记入会计账簿,不得公款私存,不得设小金库,不得坐支现金。各项开支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主管财务的负责人按照制度审批,严格审批手续,并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集体资产经营制度。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采取招标、投标等方式确定经营者。禁止利用职权压价发包、出租集体资产。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资产参股、联营和实行股份合作经营前,必须清产核资,清理债权债务,进行资产评估。
第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建立集体资产流转制度,通过拍卖、出售、转让、兼并、股份经营、联营等形式,促进集体资产合理流动,实现保值增值,发展壮大集体经济。
第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集体资产报告制度,按照规定如实填报资产统计报表,报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收益分配制度,年终结清全年的收入和支出,清理财务和债权、债务,兑现承包合同和。
租赁合同。
按照规定提取发展生产和社会公益事业所需的资金。
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折旧费和荒山、荒地、荒滩、水面、小型水利工程使用权转让收入等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二十二条农村集体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一)实行承包、租赁、参股、联营、合资和合作经营的;。
(二)进行资产拍卖、转让和产权交易等产权变更的;。
(三)所属企业出现兼并、分立和破产清算的;。
(四)进行资产抵押以及其他担保的;。
(五)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
农村集体资产经评估后,其评估结果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确认,并经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鉴证。
第二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接受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对其集体资产的审计。
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集体资产民主监督小组。
乡(镇)民主监督小组成员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民主选举产生。乡(镇)人民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民主监督小组成员。
按照《河北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规定建立的村民主理财小组行使村集体资产民主监督的职责。
第二十五条集体资产民主监督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执行本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决定事项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检查监督本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管理和财务活动;。
(三)参与集体资产发包、租赁等经营方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并监督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四)听取和反映群众对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协助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进行审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事项必须经其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一)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二)集体资产经营方式的确定和变更;。
(三)较大投资项目和重要资产的购置、处置;。
(四)年度收益分配方案;。
(五)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集体资产公开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承包费和租金、征收、征用土地补偿费、干部补贴、招待费、兴办公益事业收费、上级拨付的专项补贴等财务收支,集体资产权属变更、宅基地使用方案等,每季度以公开栏的形式如实逐笔公布一次,重要事项应当随时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有权对本组织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情况提出询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关负责人应当在十日内作出答复。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并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造成经济损失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责任者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主要责任人员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当事人处以违法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主要责任人员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上年报酬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人员应当依法予以赔偿;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农村集体资产损失,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农村集体资产: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归乡(镇街)、村集体全体成员(社员)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非资源性资产。包括: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集体所有的流动资产、长期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它资产。
农村集体资产的载体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在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下,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社员的社区性村经济合作社、股份经济合作社等。
属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归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
属组(队)集体所有的资产仍归该组(队)成员集体所有。
集体资产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村集体所有财产。
农村集体资产处置与分配,除执行国家政策规定外,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优质农村集体资产工作总结大全(14篇)篇十
1、工作方案、技术方案的准备。各村(居)在3月份成立由村(居)主任挂组长、“两委”干部、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长、部分村民代表等组成的清产核资工作组,组织实施清产核资工作。应结合本村(居)实际,依据本方案,在3月份制定具体的工作实施方案。
2、宣传培训。根据区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的工作要求,统一编制宣传和培训材料,在3月中旬开展工作前进行政策和技术方面的宣传与培训。
3、资料准备。各村(居)在3月末要整理好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务资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资料,其他清产核资相关资料。
4、表册准备。表册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负债表、收益及收益分配表、资源清查情况登记表、集体经济组织调查情况表等表。
1、集体经济组织调查。各村(居)负责填报组织名称、负责人办公地址等,填列村、组级集体经济组织情况调查表。
2、账面资产盘点。各村(居)负责本村(居)账面资产的核查,重点开展以账对物,填列相关登记表。
3、账外资产清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外资产是指未纳入集体经济组织账内核算的资产,主要包括账外非经营性资产,经营性资产以及资源类资产,填列账外资产登记表、资源清查登记表等。
4、不动产权属调查。由村(居)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和专业测绘人员组织的权属调查组,以集体经济组织宗地为单位开展不动产权属调查。
5、资产价值盘整。根据账内盘点、账外清查、权属调查以及其他资料等对集体资产与资源进行逐一查实核对。
1、编制集体资产调查信息公示表。
2、审核公示。集体资产分布图和调查信息公示表制作完成后,交由村(组)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组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所涉及的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按要求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3、勘误修正。对公示过程中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提出的异议,调查员应配合工作组及时进行核实、修正,并再次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如公示结果仍有重大异议,可多次公示。
4、结果确认。公示无异议的',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调查及公示结果,召开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对公示结果进行确认,由村、组及农民代表进行签章确认。
根据公示结果确认情况,依据有关会计制度,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相关会计账务进行调整,经专业机构审计后,形成清产核资后资产负债表、清产核资后收益及收益分配表等会计台账资料。
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成果由清产核资工作组向侨英街道汇交,侨英街道向区改革办上报。待区级检查汇总后,形成标准的清产核资工作成果,供农村集体资产日常管理使用。
逐村(居)验收。检查主要分为调查队伍自检、互检,区级组织的检查和市级组织的抽检。检查工作应贯彻清产核资全过程,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整改,确保工作质量。
侨英街道党政办公室。
优质农村集体资产工作总结大全(14篇)篇十一
根据财务资产清查工作的相关制度、政策,我单位已完成资产清。
一、资产清查工作总体状况分析:
(一)资产清查工作基准日:20xx年3月15日--4月15日。
(二)资产清查范围:固定资产。
(三)资产清查工作具体实施情况:
我单位领导对本次资产清查工作十分重视,为保证资产清查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首先成立了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并指定总务主任为资产清查专门负责人;其次,组织清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学习资产清查工作的相关制度、政策,明确资产清查工作要求;第三,在领导小组的监督指导下,总务处对本次资产清查工作的各项材料进行集中分析、简化,把跟学校有关的各个项目化解为表格式分发到各分管口,然后逐校进行审核、验收。第四,确认资产清查最终结果,并填好报表上报。经过努力,终于按时完成资产清查的主体工作。
(四)资产清查工作取得的成效及存在的问题。
通过本次资产清查,进一步规范了资产管理工作,更有效地保护了国有资产。但清查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由于电子产品更新换代太快,学校的一些设备属于已经淘汰产品,旧的课桌凳已到更新时期,却未履行正常资产报废手续,暴露出学校在资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着一些不规范的地方,显示了日常管理工作不够扎实。
二、对资产清查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我们将以本次资产清查作为提高学校资产管理水平的一个契机,进一步做好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加强实物管理,对于清理出来的有问题资产,及时报批并进行账务处理。针对资产清查工作发现的问题,作进一步地分析,在分清是管理责任,还是制度漏洞的基础上,完善相关制度,确保更有效地管理、维护、利用学校的固定资产。整改措施如下:
1、组织校管理员认真学习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阐明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保护的重要性,引起各校对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视。
2、进一步加强对资产的管理,认真做好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对固定资产进行严格的登记造册,建立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的工作流程,做到程序化,规范化,提高其使用率。
3、固定资产的管理严格实行责任制:每一件物品落实到每一个具体使用与维护人名下,由负责该固定资产物品的保管人管理好,防止物品的损坏和遗失。
4、要求各校保管员定期(每个月)对学校的固定资产清查一次,如发现有固定资产的流失和损坏现象,应及时向学校领导报告,否则应负相关责任。
5、校领导加强监督工作,将不定期对学校的固定资产进行抽查,以更有效地管理、保护国有资产。
6、固定资产要做到合理使用,管理完善。对因玩忽职守或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财产损失者,当事人必须立即写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根据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
优质农村集体资产工作总结大全(14篇)篇十二
为贯彻落实《》文件精神,根据睢农号文件要求,以各村上报的清产资料为依据,自2019年5月起,后台乡全面组织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检查验收工作。
此次验收围绕摸清集体家底、理清产权权属、管好集体资产的目标要求,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情况,主要对以下五方面内容进行验收评分。
是否做到格式规范、内容完整、数据准确、审核严格,帐务处理是否规范;。
资源性资产清查登记汇总表是否与国土调查等数据相衔接。
各村是否建立健全集体资产权属界定集体资产价值评估制度。
对盘盈、盘堀、报废或毁损的资产按程序申报处置;。
对清查出的帐外资产按程序纳入帐内核算;。
由乡财政所人员认真指导、审核、报乡政府备案。
5、工作保障情况及成效。主要包括:我乡2019年4月1日成立了以乡党委书记李卫政同志为组长的后台乡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以乡长刘玉霞为组长的后台乡清产核资工作小组,抽调了班子成员、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及精干的干部组成。为此项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制定了后台乡《关于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后政文)、《关于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的工作方案》(后政文)等相关方案。加强动员培训,我乡相继以会代训形式、专题培训形式,于4月1日至4月12日组织各村书记、主任、村级核查人员等相关人员,邀请县技术员开展法规政策专题培训会。充分宣传发动,我乡各村制作了6面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专项宣传栏安装在各村的显要位置,并将有关政策、相关机构人员、需要开展的工作等在宣传栏中进行公示宣传。后台乡印制了9000份公开信发放到农户,提高了群众对这项工作的知晓面和支持纺。在资金保障方面,在上级配套资金未到位的情况下,我乡前期宣传、培训等经费我乡均先行垫付,确保工作按进度开展。乡清查核资办公室人员及时下村督导、指导清产核资工作,及时对清产核资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妥善处理,对清查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后台乡组成以**为组长、分管领导**同志为副组长、由经管站、财政所人员为成员的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验收组,对各村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进行自查验收,全乡16个村全部合格通过自查验收,形成后台乡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验收自查。
报告。
并经乡清查核资领导小组审核通过。
优质农村集体资产工作总结大全(14篇)篇十三
我单位领导对本次资产清查工作十分重视,为保证资产清查工作高效有序地进展,首先成立了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并指定总务主任为资产清查专门负责人;其次,组织清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学习资产清查工作的相关制度、政策,明确资产清查工作要求;第三,在领导小组的监视指导下,总务处对本次资产清查工作的各项材料进展集中分析、简化,把跟学校有关的各个工程化解为表格式分发到各分管口,然后逐校进展审核、验收。第四,确认资产清查最终结果,并填好报表上报。经过努力,终于按时完成资产清查的主体工作。
通过本次资产清查,进一步标准了资产工作,更有效地保护了国有资产。但清查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由于电子产品更新换代太快,学校的一些设备属于已经淘汰产品,旧的课桌凳已到更新时期,却未履行正常资产报废手续,暴露出学校在资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着一些不标准的地方,显示了日常管理工作不够扎实。我们将以本次资产清查作为提高学校资产管理水平的一个契机,进一步做好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加强实物管理,对于清理出来的有问题资产,及时报批并进展账务处理。针对资产清查工作发现的问题,作进一步地分析,在分清是管理责任,还是制度漏洞的根底上,完善相关制度,确保更有效地管理、维护、利用学校的固定资产。整改措施如下:
1、组织校管理员认真学习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说明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保护的重要性,引起各校对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视。
2、进一步加强对资产的管理,认真做好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根底工作,对固定资产进展严格的登记造册,建立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的工作流程,做到程序化,标准化,提高其使用率。
3、固定资产的管理严格实行责任制:每一件物品落实到每一个详细使用与维护人名下,由负责该固定资产物品的保管人管理好,防止物品的损坏和遗失。
4、要求各校保管员定期(每个月)对学校的固定资产清查一次,如发现有固定资产的流失和损坏现象,应及时向学校领导报告,否那么应负相关责任。
5、校领导加强监视工作,将不定期对学校的固定资产进展抽查,以更有效地管理、保护国有资产。
6、固定资产要做到合理使用,管理完善。对因玩忽职守或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财产损失者,当事人必须立即写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根据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
按照公司及公司工会资产清查工作的有关政策要求,我工会对所管理的工会固定资产、办公用品、备品及低值易耗品进展清查,已按时完成清查工作任务,现将有关资产清查的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资产清查工作时间:20xx年4月22日至20xx年4月26日;
(三)资产清查工作详细实施情况:接到公司工会通知后,医院工会认真清查固定资产和库存物品,对借出的进展收回、借用的给予归还,无法使用的资产和物品进展登记,严格履行报废程序。(四)经过认真仔细的资产清查,次工作取得良好的成效。总医院工会共有固定资产14项,报废两项(因卡拉ok电视和多功能跑步机已损坏,无法使用,已按照报废程序处理),剩余资产12项。
总医院工会备品、办公用品和低值易耗品经认真清查,共有22项(详细明细见附表二、附表三)。
此次清查发现个别物品保管方法不到位,影响了使用寿命,经认真分析,已提出改进措施。
清查结果属实,同意报送!
副组长:陈x。
成员:周x丁x陈x。
固定资产清查的范围主要包括土地、房屋及建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等,要求各部室管理人员认真组织清查,原那么上对所有固定资产全面清查盘点。
1、我校召开固定资产资产清查会议,布置清查任务。
2、各部室管理人员以学校的'固定资产账目为根底,与各部室的资产逐一逐项核对,对帐外资产逐一登记,于20xx年7月31日前上报学校。
3、学校将各部室清查数据进展汇总,对各部室管理人员有帐无物资产进展再清理,对有物无账资产进展备案登记。
(1)各部室管理人员要依据资产账目逐件核对、落实,做到账物相符。有账无物资产,要查明去向。借出的要有借出相关手续。
(2)设备标签书写标准,规格型号等以此次下发数据为准,按照编号一一对应粘贴在资产显著位置,粘贴牢固、端正。
(3)对资产的用途(教学用、办公用等)和使用状态(在用、闲置、待修、待报废、盘亏)、存放地点进展明确填写。
(4)本次清查账目上没有的帐外物品要逐一登记,各个工程要填全。
(5)由于机构的调整和人员的流动,账目上的物品可能调出或不明去向,各部室管理人员要负责将本部门资产账目上物品追查清楚,查清去向,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1、我校制定了健全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对固定资产的购置、领用、处置、报废等工作程序作了明确的规定。
2、我校所有固定资产全部按要求建档建册,建立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记账流程合理标准,款物相符,登记准确无误,不存在漏记、少记现象,固定资产的增减手续完备,没有造成固定资产流失。
此次自查工作中学校领导高度重视,通过自查工作的开展充分认识到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今后我们要标准根底管理,强化经费监视深化效劳内涵,扎扎实实地把财务管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优质农村集体资产工作总结大全(14篇)篇十四
根据市纪委《关于开展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调研的通知》,我镇纪委与镇“三资”代理中心工作人员组成调研小组,深入辖区行政村,就全镇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进行专题调研,查找目前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健全完善有关制度,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努力形成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长效机制,扎实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全镇农村改革发展和社会和谐。现将调研情况汇报如下:
xx镇现有行政村x个,从xx年开始,镇农经站先后对各行政村实行了财务委托代理。xx年根据省市加强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要求,xx镇于4月份以镇农经站为依托设立了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在原有实行农村财务委托代理的基础上,按照统一财务管理、统一开设银行账户、统一票据管理、统一会计档案、统一电算化的“五统一”要求和“五权不变”的原则,对所辖49个行政村的资金、资产和资源全面实行了规范化代理服务模式。
二、采取的措施及取得成效。
(一)摸基数,澄底子。
在上级业务部门未统一安排的情况下,及早动手,积极主动设计了各行政村固定资产报表、耕地面积(包括荒山、鱼塘、林地、坡地等)面积情况表、承包合同及有关事项登记表和组级财务状况调查表等表格,并圆满完成了各类表格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同时,认真开展清理规范镇村财务工作,严密制定方案,强化督促检查,顺利完成了农村集体“三资”的排查工作,初步澄清了各村集体“三资”的底数,村级债权、债务和资产更加明晰。
(二)建制度,抓规范。
为切实加强、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镇“三资”代理中心在充分征求意见和借鉴兄弟镇办先进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先后出台了《xx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实施办法》和《xx镇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招投标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对“三资”中心工作职责、村级报账员工作职责、开支审批限额、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报账程序、资金管理、票据管理和“三资”档案管理都做出了详尽明确的规定,使xx镇“三资”管理工作真正做到了有章可循、有据可依,为下一步“三资”管理工作的开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三)强基础,促提高。
一是利用各村报账间隙,积极完善各村财务资料,补充完善了部分行政村应收款项、应付款项、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明细账目的建账、记账工作,同时对这些行政村的相关明细项目也做了调整和补充登记;二是以行政村为单位建立了镇财政向村级拨款资金(或物质)电子台账和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电子台账,加强了对各村资金、资产和资源的监管力度;三是配合市委党校培训农村干部计划,组织各村报账员及时参加了业务培训,提高了农村财务人员的业务素质。
(四)设账户,严资金。
努力克服各种困难,组织指导38个行政村(原来已有个行政村已经开设了银行支票户)开立了银行支票账户,进一步完善规范了各行政村资金帐户,同时结合《xx镇xxx行政村银行提现(转账)备查单制度》,强化了对村级资金的管理。
三、存在问题。
(五)个别村级债权、债务、资产由于历史遗留原因,难以清理规范;
(六)村组级招投标工作流于形式,工程项目建设和承包租赁事项未签订合同或合同不规范的情况还较为普遍。
四、工作建议。
(一)上级业务管理部门应切实加强对镇级“三资”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
(二)实行统一的“三资”管理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
(三)建立对村组干部及报账员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形成良好的报账工作规范;
(五)以税务部门为主体,加大对使用违规票据的监督和处罚力度;
(六)加强对农村招投标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积极培养镇村两级招投标工作专业人才;
(七)要求设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必须有硬性规定,防止个别村以各种理由不设立村委监督委员会,同时,研究制定《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制度》,对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成立方式、工作职责、违规处理等各个方面做出详尽而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