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优反洗钱管理办法心得体会范文(22篇)

时间:2024-12-27 作者:笔尘

9.心得体会是对自身学习或工作过程的一种思考和反思,是提升自我价值的利器。小编整理了一些富有感悟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些启示和思考。

最优反洗钱管理办法心得体会范文(22篇)篇一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提高我行员工反洗钱理论知识与实际操作能力,有效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根据我行反洗钱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培训时间及对象:每年一次对全行所有临柜人员进行一次全面培训和交流。如遇相关制度与法律的修订、增加,可以根据情况或我行实际情况适当增加。

(一)国家的反洗钱政策和基本状况;

(二)反洗钱的各项法规规章和制度;

(三)反洗钱的基本知识;

(四)可疑交易分析、识别和报告的要求和技巧;

(五)客户尽职调查的内容和要求;

(六)内部反洗钱制度、程序和措施;

(七)违反反洗钱规定的法律后果;

(八)刑法中有关经济犯罪的规定和追诉标准;

(九)其它反洗钱的相关内容;

(十)结合经典案例讲述如何提高警惕、发现问题、做好反冼钱工作。

第四条培训方式:

(一)集中培训与现场讨论;

(二)聘请专业人员集中授课;

(三)针对日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培训;

(四)学习人民银行或本行新的法规及制度。

第五条每季至少组织一次全员性的反洗钱培训,新入行员工应进行反洗钱基础知识培训,以持续提高员工反洗钱意识和能力。

第六条按照总行和人民银行的要求,开展反洗钱宣传工作。

最优反洗钱管理办法心得体会范文(22篇)篇二

第一条为做好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履行保险业反洗钱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管职责。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第二章保险监管职责。

第四条中国保监会组织、协调、指导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钱职责:

(四)组织开展反洗钱培训宣传;。

(五)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处理涉嫌洗钱案件;。

(六)其他依法履行的反洗钱职责。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钱职责:

(一)制定辖内保险业反洗钱规范性文件,开展反洗钱审查和监督检查;。

(三)参加辖内反洗钱监管合作;。

(五)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处理涉嫌洗钱案件;。

(六)中国保监会授权的其他反洗钱职责。

最优反洗钱管理办法心得体会范文(22篇)篇三

为贯彻落实《反洗钱法》及《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规范公司反洗钱培训工作,加强公司反洗钱体系建设,提升反洗钱工作水平,根据总公司反洗钱工作要求及工作实际,结合我营业部实际制度本培训宣传计划。

一、培训宣传目标。

通过开展反洗钱宣传活动,发挥金融机构反洗钱作用,提高金融机构反洗钱人员的业务素质,增强金融机构反洗钱意识和履行反洗钱义务的自觉性,起到防范洗钱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作用;加强金融机构之间的沟通协调,为进一步优化反洗钱工作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提高业务人员的素质,增强员工分析判断能力,切实掌握反洗钱实际操作和经验,使反洗钱操作更加规范、高效。

二、培训宣传对象。

1、营业部全体工作人员。

2、营业部客户。

3、营业部居间人。

三、培训宣传内容。

1、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反洗钱法》、《金融机构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集交易记录保存管理》等。

2、公司反洗钱内控制度和操作流程。

4、开展内部自查,加强内控管理。

四、培训宣传方式。

1、现场培训。

2、案例研讨。

3、考试。

4、一对一答疑。

五、培训安排。

2、每季度集中进行一次全体工作人员反洗钱培训。

3、全年组织一次反洗钱考试。

xxxx有限有公司xxxxx营业部2017年1月。

最优反洗钱管理办法心得体会范文(22篇)篇四

为进一步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于反洗钱的能力,工行寻乌支行根据人行的安排,于2016年9月份,在人流量密集的中心城区开展了反洗钱宣传活动,增强人民群众的反洗钱意识。宣传过程中,我们热情为过往人群介绍反洗钱新规定、新特征、新形势,积极探索开展反洗钱宣传工作的新思路、新办法,对人民群众耐心讲解,突出体现了为人民群众服务的意识,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方法,有效提高了反洗钱宣传效率,取得了明显成效。

首先,通过与城区社区工作人员的沟通,我们将宣传地点选在了人流量相对密集的中心城区,以达到较大的宣传效果。其次,充分利用展台发放宣传资料,标注反洗钱的标语、横幅,展台上摆放着一摞摞反洗钱的宣传资料,向群众讲解宣传,并且现场准备了反洗钱案例简要说明,让前来观看的人们有更深的理解,提高了人民群众的反洗钱意识。期间,工作人员满脸笑容,边发宣传资料边耐心地向前来咨询了解的人民群众解释沟通,通过询问、查看,让他们对反洗钱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同时也提高了大家的反洗钱。期间,共发放反洗钱宣传手册500余册、悬挂横幅2条、张贴标语5处,受教育群众达500余人次。

为全面推进我县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打击一切涉毒、走私及恐怖组织的不法洗钱犯罪活动,纯洁社会风气,保持社会安定,保证信用支付的稳定,使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和了解反洗钱知识,夯实反洗钱工作的社会基础,根据人民银行寻乌县支行《关于开展金融机构反洗钱宣传活动的通知》精神及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要求,寻乌工行开展了“金融机构反洗钱宣传周”活动,通过采取一系列行之有效的举措,确保了此项活动扎实有效开展,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了可疑资金的识别和分析能力,学习了反洗钱的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了员工的遵纪守法意识和反洗钱工作的自觉性,防止了内部或外部勾结开展洗钱犯罪活动。三是通过对各类客户在我行开立帐户的审查,做到大额和可疑资金的及时报告,掌握一切可疑资金识别和分析的材料,将所学理论充分运用于工作实践中。于此同时,加强柜面宣传,在营业厅醒目位置摆放了反洗钱宣传折页,大堂经理以及柜员也会在工作间隙积极主动的向客户讲解如何在日常的工作生活中识别、避免反洗钱。本次“金融机构反洗钱宣传周”活动取得了实效并获得了圆满成功。

最优反洗钱管理办法心得体会范文(22篇)篇五

反洗钱管理办法作为一种金融行业的管理方式,在近些年间不断深入人们的日常生活。随着时间的推移,我深深领悟到了反洗钱管理的重要性。本文将就此发表一些心得体会,希望与读者分享。

第二段:认知反洗钱关键因素——人员、技术和制度。

成功的反洗钱管理不仅依赖于硬件设施的完善,更需要有资深的、专业的人员以及高效的技术。同时,反洗钱管理制度的建立和优化也是维护金融行业健康经营的重要因素。

第三段:重视内控体系建设。

银行作为一种特殊的金融机构,具有极高的金融风险。因此,银行应该积极重视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尤其是在反洗钱管理方面,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以真正保障银行业务的稳健经营。

第四段:加强客户尽职调查。

反洗钱管理最重要的是客户尽职调查。如果银行能对客户进行深度细致的尽职调查,不仅可以及时发现可疑操作和违规行为并进行有效处理,更可以提高自身反洗钱的整体防范意识和能力。

第五段:加大信息共享力度。

面对复杂多变的反洗钱风险,单靠一个金融机构是难以解决问题的。金融机构应该尝试加大信息共享力度,以更大的接触面和更广泛的资源优势整合金融行业内部的反洗钱力量,共同开展反洗钱宣传和风险防控工作,减少反洗钱项目所带来的不必要风险和损失。

总结。

通过对反洗钱管理的深度思考,笔者得出结论:反洗钱管理是我国金融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笔者深信,在强大的管理力量和新技术的支持下,反洗钱管理将会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推动我国金融行业健康可持续的发展。

最优反洗钱管理办法心得体会范文(22篇)篇六

根据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报告显示,与其它金融行业相比,保险业目前遭遇的洗钱冲击相对较小,但保险产品和保险交易的固有特性为洗钱者提供了可以利用的平台。保险公司一旦卷入洗钱活动,将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和经营风险。加强保险业反洗钱理论研究和实践调研,对于进一步防范洗钱风险、促进保险业平稳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洗钱与保险洗钱。

洗钱在不同国家、地区及国际组织之间界定不同。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关于防止罪犯利用银行系统洗钱的声明》中将洗钱定义为:银行及其他金融系统被利用作为转移或者储存来自犯罪活动资金的工具;犯罪者利用金融系统进行支付,将资金从一个账户转移到另一个账户;隐瞒资金来源以及收益所有人;通过安全储存设施对于银行支票提供保管。

根据全球反洗钱国际组织—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的定义,凡是隐匿或掩饰犯罪所得的性质、来源、地点、流转或协助任何非法活动行为人规避法律责任的行为均属洗钱。

美国作为最早对洗钱进行法律规制的国家,在1986年的《洗钱控制法》中界定了洗钱行为:洗钱是指为掩饰非法收入的存在、来源或使用,就该收入设置假相而使其具有表面合法性的过程。

我国《刑法》第191条设定了洗钱罪,即明知是du品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s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偷运犯罪、贪腐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昨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同时,《刑法》第312条设立了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即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以上两个条款将所有清洗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都纳入了我国刑事打击的范围。

尽管不同主体对洗钱定义不尽相同,但都反映了洗钱的基本涵义:(1)洗钱是在已经实施犯罪行为并获得赃款的基础上进行的不法行为;(2)洗钱者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清洗;(3)通过金融机构或其他方式转移或转换犯罪所得;(4)企图掩盖犯罪行为并使犯罪所得在形式上合法化。

随着经济全球化、资本国际化的迅猛发展,洗钱行为在概念、手段、范围等各个方面出现了新趋势。随之,洗钱的外延也扩展到:(1)把合法资金洗成“黑钱”用于非法用途,如把银行贷款通过洗钱用于偷运;(2)把一种合法的资金洗成另一种表面也合法的资金,如把国有资产通过洗钱转移到个人账户达到侵占目的;(3)把合法收入通过洗钱逃避监管,如外资企业把合法收入通过洗钱转移到境外。

投保人利益,却被洗钱者利用,得以在较短时间内以最小成本完成洗钱。(6)与保险中介或保险公司员工勾结洗钱。保险中介或保险公司员工明知投保人的资金来源有问题,但为获得高额佣金或其它好处,帮助洗钱者办理相关保险业务。(7)通过第三方支付掩盖保费来源。保险公司承保时需识别投保人的身份,洗钱者利用识别范围之外的第三方支付保费。保险公司通常难以确定该第三方与投保人的关系及保费资金来源。(8)通过跨国保险交易洗钱。跨国保险交易通常涉及从外国银行账户支付国内保险费,或从国内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到国外银行账户。由于各国法律法规差异较大,保险公司难以准确核查。(9)以欺骗方式染指商业保险公司或再保险公司。洗钱者通过参股保险公司或直接设立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的方式,直接操纵洗钱。

1月1日起实施的《反洗钱法》是我国反洗钱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其中,第二条明确指出“本法所称的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du品犯罪、黑s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偷运犯罪、贪腐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昨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该条款规定了我国反洗钱的法律定义。

保险业反洗钱概念在我国尚无统一界定。依据反洗钱的法律定义和洗钱行为的新发展,有的学者将保险业反洗钱概括为“政府通过立法、司法和执法活动,调动有关组织特别是保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合规识别、监控、记录和报告保险洗钱行为,并对发现的保险洗钱者予以必要处罚,以阻止或抑制保险洗钱的全过程。

自201月《反洗钱法》颁布实施以来,保险公司在反洗钱组织制度建设、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宣传培训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1.建立健全组织。

各保险公司按照要求成立了专门组织机构,承担本公司的反洗钱工作。明确高层人员专门负责反洗钱合规工作,确保反洗钱合规管理人员和各业务条线上反洗钱相关人员能够及时获得所需信息及其他资源。如太平人寿在反洗钱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组,同时指定合规责任岗及责任人负责反洗钱工作。

最优反洗钱管理办法心得体会范文(22篇)篇七

第六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应当以保单实名制为基础,按照客户资料完整、交易记录可查、资金流转规范的工作原则,切实提高反洗钱内控水平。

第七条申请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反洗钱条件:

(一)投资资金来源合法;。

(二)建立了反洗钱内控制度;。

(三)设置了反洗钱专门机构或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

(四)配备了反洗钱机构或岗位人员,岗位人员接受了必要的反洗钱培训;。

(五)信息系统建设满足反洗钱要求;。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申请文件中应当包括下列反洗钱材料:

(一)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和投资资金来源合法的声明;。

(三)反洗钱机构设置报告;。

(四)反洗钱机构或岗位人员配备情况及岗位人员接受反洗钱培训情况的报告;。

(五)信息系统反洗钱功能报告;。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在筹建申请和开业申请中分阶段提交上述各项材料,但最迟应当在提出开业申请时提交完毕。

开业验收阶段,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演示反洗钱的组织架构、工作流程、风控管理和信息系统建设等。

第九条申请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应当符合下列反洗钱条件:

(一)总公司具备健全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并对分支机构具有良好的管控能力;。

(二)总公司的信息系统建设能够支持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工作;。

(三)拟设分支机构设置了反洗钱专门机构或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

(四)反洗钱岗位人员基本配备并接受了必要的反洗钱培训;。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的申请文件中应当包括下列反洗钱材料:

(一)总公司的反洗钱内控制度;。

(二)总公司信息系统的反洗钱功能报告;。

(三)拟设分支机构的反洗钱机构设置报告;。

(四)拟设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岗位人员配备及接受反洗钱培训情况的报告;。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知悉投资资金来源,提交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和投资资金来源合法的声明:

(一)增加注册资本;。

(二)股权变更,但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上市机构股票不足注册资本5%的除外;。

(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了解反洗钱法律法规,接受反洗钱培训,通过保险监管机构组织的包含反洗钱内容的任职资格知识测试。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材料中应当包括接受反洗钱培训情况报告及本人签字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承诺书。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

反洗钱内控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客户身份识别;。

(二)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

(三)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四)反洗钱培训宣传;。

(六)重大洗钱案件应急处置;。

(七)配合反洗钱监督检查、行政调查以及涉嫌洗钱犯罪活动调查;。

(九)反洗钱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可以根据总公司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制定本级的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组织开展反洗钱工作。

指定内设机构组织开展反洗钱工作的,应当设立反洗钱岗位。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明确相关业务部门的反洗钱职责,保证反洗钱内控制度在业务流程中贯彻执行。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将可量化的反洗钱控制指标嵌入信息系统,使风险信息能够在业务部门和反洗钱机构之间有效传递、集中和共享,满足对洗钱风险进行预警、提取、分析和报告等各项反洗钱要求。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在订立保险合同、解除保险合同、理赔或者给付等环节对规定金额以上的业务进行客户身份识别。

第十七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客户特点或者账户属性,划分风险等级,并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风险等级。

第十八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根据监管要求密切关注涉恐人员名单,及时对本机构客户进行风险排查,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九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依法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该项交易,以提供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二十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破产和解散时,应当将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移交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的机构。

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依法识别、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

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专业代理公司、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开展保险业务时,应当在合作协议中写入反洗钱条款。

反洗钱条款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三)保险公司为保险专业代理公司、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代其识别客户身份提供培训等必要协助。

保险经纪公司代理客户与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业务时,应当提供保险公司识别客户身份所需的客户身份信息,必要时,还应当依法提供客户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保险公司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最终责任,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开展反洗钱培训,保存培训课件和培训工作记录。

对本公司人员的反洗钱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二)反洗钱内控制度、与其岗位职责相应的反洗钱工作要求;。

(三)开展反洗钱工作必备的其他知识、技能等。

(一)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三)展业中的反洗钱要求,如提醒客户提供相关信息资料、配合履行反洗钱义务等。

第二十四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开展反洗钱宣传,保存宣传资料和宣传工作记录。

第二十五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每年开展反洗钱内部审计,反洗钱内部审计可以是专项审计或者与其他审计项目结合进行。

第二十六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妥善处置涉及本公司的重大洗钱案件,及时向保险监管机构报告案件处置情况。

第二十七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配合反洗钱监督检查、行政调查以及涉嫌洗钱犯罪活动的调查,记录并保存配合检查、调查的相关情况。

第二十八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配合调查可疑交易和涉嫌洗钱犯罪活动等有关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客户和其他人员提供。

第二十九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禁止来源不合法资金投资入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了解反洗钱法律法规。

第三十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开展反洗钱培训、宣传,妥善处置涉及本公司的重大洗钱案件,配合反洗钱监督检查、行政调查以及涉嫌洗钱犯罪活动的调查,对依法开展反洗钱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对保险业新设机构、投资入股资金和相关人员任职资格进行反洗钱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或者核准。

第三十二条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开展反洗钱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

第三十三条反洗钱现场检查可以开展专项检查或者与其他检查项目结合进行。

第三十四条保险监管机构有权根据监管需要,要求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提交反洗钱报告或者专项反洗钱资料。

第三十五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保险监管机构可以将其列为反洗钱重点监管对象:

(一)涉嫌从事洗钱或者协助他人洗钱;。

(二)受到反洗钱主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

(三)中国保监会认为需要重点监管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违反反洗钱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由保险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约谈相关人员或者依法采取其他措施。

第三十七条保险监管机构根据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调整其在分类监管体系中合规类指标的评分。

第三十八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达到案件责任追究标准的,应当依法追究案件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中国保监会依法指导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反洗钱工作指引,开展反洗钱培训宣传。

第四十条保险公司与非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反洗钱合作可以参照本办法。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10月1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之前反洗钱监管要求与本办法不同的,以本办法为准。

最优反洗钱管理办法心得体会范文(22篇)篇八

反洗钱管理办法是保障金融机构合法经营、防范洗钱犯罪的重要手段,对于金融行业和整个社会都有着重要影响。作为一名从事金融业务的从业人员,我积极参与了贵行的反洗钱管理培训,并深刻感受到了反洗钱管理的重要性。本篇文章将结合自己的工作体验和思考,分享反洗钱管理办法的心得体会。

首先,反洗钱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是为了保障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防范洗钱犯罪的风险。进一步来说,反洗钱管理不仅保障了金融机构的企业形象和声誉,更是对于提高公众对于金融行业的信心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保护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不仅是金融机构的责任,更是所有从业人员应该认真履行的义务。

在实际的工作中,反洗钱管理办法对我产生了深刻的影响。首先,我认真履行了客户身份识别的义务,并建立了详尽的客户档案信息,以便在后续操作中能够及时核查。其次,我通过对金融行业法律法规的深入了解和学习,更好地识别风险,并制定了相应的防范措施。最后,我与客户保持谨慎的沟通,以便及时发现并防范洗钱风险,最大程度地确保客户和金融机构的资金安全。

反洗钱管理不仅是一项制度,更是一种执行的行为。金融从业人员应该树立高度的责任感和荣誉感,要严格遵循反洗钱管理办法,认真履行自己的责任,通过行为的引领带动企业的各级管理人员贯彻落实反洗钱管理办法。只有全员参与,才能使反洗钱管理成为一种企业文化,确保金融业的健康发展。

第五段:结论。

综上所述,反洗钱管理办法是金融行业保持健康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也是金融机构落实社会责任的重要表现形式。金融从业人员应该始终牢记反洗钱管理的重要性,严格落实反洗钱管理制度,积极参与反洗钱管理的培训和实践。只有通过全员参与和行为引领,才能使反洗钱管理成为一种企业文化,保障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全面提高公众对金融行业的信心和认可。

最优反洗钱管理办法心得体会范文(22篇)篇九

第一条为做好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履行保险业反洗钱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管职责。

第四条中国保监会组织、协调、指导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钱职责:

(三)参加反洗钱监管合作;

(四)组织开展反洗钱培训宣传;

(五)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处理涉嫌洗钱案件;

(六)其他依法履行的反洗钱职责。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钱职责:

(一)制定辖内保险业反洗钱规范性文件,开展反洗钱审查和监督检查;

(三)参加辖内反洗钱监管合作;

(五)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处理涉嫌洗钱案件;

(六)中国保监会授权的其他反洗钱职责。

第六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应当以保单实名制为基础,按照客户资料完整、交易记录可查、资金流转规范的工作原则,切实提高反洗钱内控水平。

第七条申请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反洗钱条件:

(一)投资资金来源合法;

(二)建立了反洗钱内控制度;

(三)设置了反洗钱专门机构或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

(四)配备了反洗钱机构或岗位人员,岗位人员接受了必要的反洗钱培训;

(五)信息系统建设满足反洗钱要求;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申请文件中应当包括下列反洗钱材料:

(一)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和投资资金来源合法的声明;

(二)反洗钱内控制度;

(三)反洗钱机构设置报告;

(四)反洗钱机构或岗位人员配备情况及岗位人员接受反洗钱培训情况的报告;

(五)信息系统反洗钱功能报告;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在筹建申请和开业申请中分阶段提交上述各项材料,但最迟应当在提出开业申请时提交完毕。

开业验收阶段,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演示反洗钱的组织架构、工作流程、风控管理和信息系统建设等。

第九条申请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应当符合下列反洗钱条件:

(一)总公司具备健全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并对分支机构具有良好的管控能力;

(二)总公司的信息系统建设能够支持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工作;

(三)拟设分支机构设置了反洗钱专门机构或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

(四)反洗钱岗位人员基本配备并接受了必要的反洗钱培训;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的申请文件中应当包括下列反洗钱材料:

(一)总公司的反洗钱内控制度;

(二)总公司信息系统的反洗钱功能报告;

(三)拟设分支机构的反洗钱机构设置报告;

(四)拟设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岗位人员配备及接受反洗钱培训情况的报告;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知悉投资资金来源,提交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和投资资金来源合法的声明:

(一)增加注册资本;

(二)股权变更,但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上市机构股票不足注册资本5%的除外;

(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了解反洗钱法律法规,接受反洗钱培训,通过保险监管机构组织的包含反洗钱内容的任职资格知识测试。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材料中应当包括接受反洗钱培训情况报告及本人签字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承诺书。第十三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反洗钱内控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客户身份识别;

(二)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

(三)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四)反洗钱培训宣传;

(五)反洗钱内部审计;

(六)重大洗钱案件应急处置;

(七)配合反洗钱监督检查、行政调查以及涉嫌洗钱犯罪活动调查;

(九)反洗钱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可以根据总公司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制定本级的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组织开展反洗钱工作。

指定内设机构组织开展反洗钱工作的,应当设立反洗钱岗位。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明确相关业务部门的反洗钱职责,保证反洗钱内控制度在业务流程中贯彻执行。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将可量化的反洗钱控制指标嵌入信息系统,使风险信息能够在业务部门和反洗钱机构之间有效传递、集中和共享,满足对洗钱风险进行预警、提取、分析和报告等各项反洗钱要求。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在订立保险合同、解除保险合同、理赔或者给付等环节对规定金额以上的业务进行客户身份识别。

第十七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客户特点或者账户属性,划分风险等级,并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风险等级。

第十八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根据监管要求密切关注涉恐人员名单,及时对本机构客户进行风险排查,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九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依法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该项交易,以提供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二十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破产和解散时,应当将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移交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的机构。

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依法识别、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

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专业代理公司、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开展保险业务时,应当在合作协议中写入反洗钱条款。

反洗钱条款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三)保险公司为保险专业代理公司、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代其识别客户身份提供培训等必要协助。

保险经纪公司代理客户与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业务时,应当提供保险公司识别客户身份所需的客户身份信息,必要时,还应当依法提供客户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保险公司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最终责任,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开展反洗钱培训,保存培训课件和培训工作记录。

对本公司人员的反洗钱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二)反洗钱内控制度、与其岗位职责相应的反洗钱工作要求;

(三)开展反洗钱工作必备的其他知识、技能等。

(一)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二)反洗钱内控制度;

(三)展业中的反洗钱要求,如提醒客户提供相关信息资料、配合履行反洗钱义务等。

第二十四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开展反洗钱宣传,保存宣传资料和宣传工作记录。

第二十五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每年开展反洗钱内部审计,反洗钱内部审计可以是专项审计或者与其他审计项目结合进行。

第二十六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妥善处置涉及本公司的重大洗钱案件,及时向保险监管机构报告案件处置情况。

第二十七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配合反洗钱监督检查、行政调查以及涉嫌洗钱犯罪活动的调查,记录并保存配合检查、调查的相关情况。第二十八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配合调查可疑交易和涉嫌洗钱犯罪活动等有关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客户和其他人员提供。

第二十九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禁止来源不合法资金投资入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了解反洗钱法律法规。第三十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开展反洗钱培训、宣传,妥善处置涉及本公司的重大洗钱案件,配合反洗钱监督检查、行政调查以及涉嫌洗钱犯罪活动的调查,对依法开展反洗钱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对保险业新设机构、投资入股资金和相关人员任职资格进行反洗钱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或者核准。

第三十二条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开展反洗钱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

第三十三条反洗钱现场检查可以开展专项检查或者与其他检查项目结合进行。第三十四条保险监管机构有权根据监管需要,要求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提交反洗钱报告或者专项反洗钱资料。

第三十五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保险监管机构可以将其列为反洗钱重点监管对象:

(一)涉嫌从事洗钱或者协助他人洗钱;

(二)受到反洗钱主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

(三)中国保监会认为需要重点监管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违反反洗钱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由保险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约谈相关人员或者依法采取其他措施。

第三十七条保险监管机构根据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调整其在分类监管体系中合规类指标的评分。

第三十八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达到案件责任追究标准的,应当依法追究案件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中国保监会依法指导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反洗钱工作指引,开展反洗钱培训宣传。

第四十条保险公司与非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反洗钱合作可以参照本办法。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最优反洗钱管理办法心得体会范文(22篇)篇十

反洗钱是一个重要的政治、社会和法律问题。随着国际贸易的增长和金融市场的全球化,反洗钱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为了保护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各国政府纷纷制定各种反洗钱管理办法和政策。我通过学习反洗钱管理办法,深刻认识到反洗钱管理在金融行业和国家安全中的重要作用。

反洗钱管理办法是金融机构防范洗钱、打击洗钱的法律规定和制度安排,它规范了金融机构的客户身份识别和风险评估、可疑交易报告和记录保存等程序,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实行严格的处罚措施。反洗钱管理办法要求金融机构要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员工培训和管理。金融机构要积极参与反洗钱工作,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和合作,形成有力的联防联控机制。

通过学习反洗钱管理办法,我认识到,这种法规的实施对金融业和国家安全有着重要的作用。在金融行业方面,反洗钱管理办法可以有效防范和打击洗钱行为,保护金融机构和消费者的利益,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在国家安全方面,反洗钱管理办法可以防止犯罪分子利用金融渠道进行恐怖融资、贩毒、走私等违法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我认为,反洗钱管理办法是一种有益的制度体系,可以帮助金融机构加强内部管理,提高业务运作水平,保障金融业的发展和国家的安全。通过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可以规范营业行为,防范洗钱、恐怖主义融资等违法行为,对于维护金融和国家的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五段:总结。

反洗钱管理是当前国际社会和我国金融行业面临的重大挑战,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对于保护金融业和国家安全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学习和实施反洗钱管理办法,我们可以形成合理的机制,加强监管和管理,提高金融机构的风险防范能力,有效地保护金融业和国家的安全。

最优反洗钱管理办法心得体会范文(22篇)篇十一

为进一步加强保险业反洗钱工作,防范洗钱风险,特制定了《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下文是小编收集的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履行保险业反洗钱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管职责。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第二章保险监管职责。

第四条中国保监会组织、协调、指导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钱职责:

(四)组织开展反洗钱培训宣传;。

(五)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处理涉嫌洗钱案件;。

(六)其他依法履行的反洗钱职责。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钱职责:

(一)制定辖内保险业反洗钱规范性文件,开展反洗钱审查和监督检查;。

(三)参加辖内反洗钱监管合作;。

(五)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处理涉嫌洗钱案件;。

(六)中国保监会授权的其他反洗钱职责。

第六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应当以保单实名制为基础,按照客户资料完整、交易记录可查、资金流转规范的工作原则,切实提高反洗钱内控水平。

第七条申请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反洗钱条件:

(一)投资资金来源合法;。

(二)建立了反洗钱内控制度;。

(三)设置了反洗钱专门机构或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

(四)配备了反洗钱机构或岗位人员,岗位人员接受了必要的反洗钱培训;。

(五)信息系统建设满足反洗钱要求;。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申请文件中应当包括下列反洗钱材料:

(一)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和投资资金来源合法的声明;。

(三)反洗钱机构设置报告;。

(四)反洗钱机构或岗位人员配备情况及岗位人员接受反洗钱培训情况的报告;。

(五)信息系统反洗钱功能报告;。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在筹建申请和开业申请中分阶段提交上述各项材料,但最迟应当在提出开业申请时提交完毕。

开业验收阶段,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演示反洗钱的组织架构、工作流程、风控管理和信息系统建设等。

第九条申请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应当符合下列反洗钱条件:

(一)总公司具备健全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并对分支机构具有良好的管控能力;。

(二)总公司的信息系统建设能够支持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工作;。

(三)拟设分支机构设置了反洗钱专门机构或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

(四)反洗钱岗位人员基本配备并接受了必要的反洗钱培训;。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的申请文件中应当包括下列反洗钱材料:

(一)总公司的反洗钱内控制度;。

(二)总公司信息系统的反洗钱功能报告;。

(三)拟设分支机构的反洗钱机构设置报告;。

(四)拟设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岗位人员配备及接受反洗钱培训情况的报告;。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知悉投资资金来源,提交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和投资资金来源合法的声明:

(一)增加注册资本;。

(二)股权变更,但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上市机构股票不足注册资本5%的除外;。

(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了解反洗钱法律法规,接受反洗钱培训,通过保险监管机构组织的包含反洗钱内容的任职资格知识测试。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材料中应当包括接受反洗钱培训情况报告及本人签字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

承诺书。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

反洗钱内控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客户身份识别;。

(二)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

(三)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四)反洗钱培训宣传;。

(六)重大洗钱案件应急处置;。

(七)配合反洗钱监督检查、行政调查以及涉嫌洗钱犯罪活动调查;。

(九)反洗钱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可以根据总公司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制定本级的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组织开展反洗钱工作。

指定内设机构组织开展反洗钱工作的,应当设立反洗钱岗位。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明确相关业务部门的反洗钱职责,保证反洗钱内控制度在业务流程中贯彻执行。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将可量化的反洗钱控制指标嵌入信息系统,使风险信息能够在业务部门和反洗钱机构之间有效传递、集中和共享,满足对洗钱风险进行预警、提取、分析和报告等各项反洗钱要求。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在订立保险。

合同。

解除保险合同理赔或者给付等环节对规定金额以上的业务进行客户身份识别。

第十七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客户特点或者账户属性,划分风险等级,并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风险等级。

第十八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根据监管要求密切关注涉恐人员名单,及时对本机构客户进行风险排查,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九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依法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该项交易,以提供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二十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破产和解散时,应当将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移交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的机构。

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依法识别、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

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专业代理公司、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开展保险业务时,应当在合作协议中写入反洗钱条款。

反洗钱条款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三)保险公司为保险专业代理公司、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代其识别客户身份提供培训等必要协助。

保险经纪公司代理客户与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业务时,应当提供保险公司识别客户身份所需的客户身份信息,必要时,还应当依法提供客户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保险公司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最终责任,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开展反洗钱培训,保存培训。

课件。

和培训工作记录。

对本公司人员的反洗钱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三)开展反洗钱工作必备的其他知识、技能等。

(一)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三)展业中的反洗钱要求,如提醒客户提供相关信息资料、配合履行反洗钱义务等。

第二十四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开展反洗钱宣传,保存宣传资料和宣传工作记录。

第二十五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每年开展反洗钱内部审计,反洗钱内部审计可以是专项审计或者与其他审计项目结合进行。

第二十六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妥善处置涉及本公司的重大洗钱案件,及时向保险监管机构报告案件处置情况。

第二十七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配合反洗钱监督检查、行政调查以及涉嫌洗钱犯罪活动的调查,记录并保存配合检查、调查的相关情况。

第二十八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配合调查可疑交易和涉嫌洗钱犯罪活动等有关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客户和其他人员提供。

第二十九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禁止来源不合法资金投资入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了解反洗钱法律法规。

第三十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开展反洗钱培训、宣传,妥善处置涉及本公司的重大洗钱案件,配合反洗钱监督检查、行政调查以及涉嫌洗钱犯罪活动的调查,对依法开展反洗钱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对保险业新设机构、投资入股资金和相关人员任职资格进行反洗钱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或者核准。

第三十二条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开展反洗钱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

第三十三条反洗钱现场检查可以开展专项检查或者与其他检查项目结合进行。

第三十四条保险监管机构有权根据监管需要,要求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提交反洗钱报告或者专项反洗钱资料。

第三十五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保险监管机构可以将其列为反洗钱重点监管对象:

(一)涉嫌从事洗钱或者协助他人洗钱;。

(二)受到反洗钱主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

(三)中国保监会认为需要重点监管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违反反洗钱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由保险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约谈相关人员或者依法采取其他措施。

第三十七条保险监管机构根据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调整其在分类监管体系中合规类指标的评分。

第三十八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达到案件责任追究标准的,应当依法追究案件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中国保监会依法指导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反洗钱工作指引,开展反洗钱培训宣传。

第四十条保险公司与非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反洗钱合作可以参照本办法。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之前反洗钱监管要求与本办法不同的,以本办法为准。

最优反洗钱管理办法心得体会范文(22篇)篇十二

第一条为使公司各级人员树立风险意识、法律意识,了解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和要求,掌握必要的反洗钱业务技能,达到规范公司反洗钱培训与宣传工作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反洗钱培训与宣传,是指对反洗钱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知识进行培训和宣传。

第三条反洗钱培训与宣传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反洗钱工作具体管理部门负责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的日常管理以及相关的组织协调工作,相关业务部门负责涉及本部门业务管理范围内反洗钱相关知识的培训与宣传。

反洗钱培训针对不同对象进行分层次的培训:

一、反洗钱工作管理人员。具体包括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以及反洗钱领导小组工作成员、反洗钱专、兼岗等。

二、公司相关岗位管理人员。具体包括承保、理赔、销售、财务等条线的管理人员。三、一线业务人员。具体包括直接面对客户的柜面客服人员和所有销售人员。

四、其它相关知识的培训。针对反洗钱活动的复杂性、专业性、国际性、隐蔽性和高智能等特点,加大对反洗钱关键岗位人员法律、财务、会计、审计、计算机、外语等相关知识的综合性培训,有针对性地提高反洗钱人员的综合素质。

反洗钱培训方式遵循“不同对象、不同方式;不同层次、不同内容”的原则。培训方式可灵活多样,对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可采取专题培训、晨会、自学等多种方式。

1、所有员工每年应接受至少一次包括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反洗钱业务知识等内容的培训。

2、反洗钱工作人员每年应接受至少一次包括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反洗钱管理和技能等内容的培训。

3、新员工在入司培训时必须接受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反洗钱基本知识的培训。

每年年初,要制定本机构的反洗钱培训计划。对反洗钱培训计划、培训次数、人数、内容、资料、形式、测试、考核以及培训评估等有关资料应及时进行归档、留存,以便于监管部门和上级机构进一步的评估和考核。各机构也应建立培训效果评估机制,确保反洗钱培训取得实效。

第八条开展反洗钱宣传是增加公司员工和社会各界反洗钱意识、营造良好的反洗钱社会氛围、推动反洗钱工作深入开展的重要举措。积极开展反洗钱宣传,有利于扩大反洗钱工作的影响力,促进反洗钱工作不断发展。

第九条反洗钱宣传的对象主要是公司客户或是潜在客户,以及公司内外勤人员。

第十条反洗钱宣传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洗钱活动的基本特征;

二、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

三、反洗钱的法律法规;

四、我国反洗钱工作的进展;

五、公司反洗钱工作的先进事迹;

六、其它要宣传的内容。

第十一条反洗钱宣传形式可以多种多样。例如:条幅、反洗钱知识介绍、反洗钱工作简报、反洗钱专栏等等。各机构每年至少开展一至二次反洗钱宣传活动,宣传工作要符合各级人民银行的相关要求。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管理办法由公司计财部负责制定、修改、解释。

第十三条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实行。

第十四条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正式执行。

最优反洗钱管理办法心得体会范文(22篇)篇十三

吉林**实物贵金属买卖业务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为加强吉林**(以下简称“本行”)的实物贵金属买卖业务管理,丰富本行代理交易业务品种,完善服务功能,增加本行中间业务收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相关法规的要求,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行实物贵金属是指由本行自主设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冠以本行品牌、赋予一定含义,由本行委托指定的贵金属加工厂家加工的黄金。白银等贵金属产品。

实物贵金属买卖业务是指本行向客户出售或回购实物贵金属,办理实物交割。、代保管等相关服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开办实物贵金属买卖业务的各级分支机构。

第二章:组织职责。

实物贵金属,买卖业务涉及总行办公室、计划财务部、会计结算部、信息技术部、安全保卫部、运营服务部、电子银行部、个人业务部等相关部门及各经营分支机构。各单位应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共同促进业务发展。总行各部门主要职责:

(一)办公室。

负责全行实物贵金属产品的市场宣传及全行性营销宣传资料的设计与审核。

(二)个人业务部。

1.负责全行个人客户实物贵金属买卖业务管理。

2.负责选择实物贵金属买卖业务合作方并商洽业务合作协议。

3.负责对本行分支机构实物贵金属买卖业务经营情况进行管理、考核和奖惩。

11.配合办公室做好实物贵金属买卖业务宣传、推广和培训工作。

12.负责实物贵金属买卖业务系统操作员角色分配和操作。

权限管理。

(三)计划财务部。

1、负责制定本行实物贵金属买卖业务会计核算办法和会计科目、核算账户的设臵。

2、负责协调磐石地区实物贵金属买卖业务相关纳税事宜。

3、负责对磐石地区的增值税发票使用实施管理。

(四)会计结算部。

1、负责实物贵金属买卖业务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

2、负责与实物贵金属买卖业务有关的重要单证、业务凭证的管理。

(五)运营服务部。

1、负责实物贵金属买卖业务的行内资金清算。

2、负责全行实物贵金属产品的寄库管理工作。

3、负责辖内实物贵金属的出入库、领用、上缴及尾箱等业务。

4、负责按照总行个人业务部划款指令,实施实物贵金属货款划付工作。

(六)信息技术部。

负责实物贵金属买卖业务系统开发、升级与技术维护。

(七)安全保卫部。

负责监督、检查实物贵金属买卖业务安全保卫工作的管理和执行情况。

(八)电子银行部。

负责实物贵金属买卖业务在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电子渠道的交易部署、业务管理和营销推动。

(九)各分支机构。

(一)分支机构开办实物贵金属买卖业务须上报总行备案。

(二)开办实物贵金属买卖业务的分支机构应具备存储实。

物贵金属产品的金库。

(五)开办实物贵金属买卖业务的分支机构须具有较强的业务管理水平及风险防范能力。

第四章:经营计划、退换货和货款支付。

实物贵金属买卖业务的数量统计分为出售数量和回购数量,以克为统计单位。出售数量是分支机构对客户出售实物贵金属所产生,以负数表示;回购数量是分支机构对客户买入实物贵金属所产生,以正数表示。

额的,应及时上报总行。

第五章:库存与调拨。

(一)各分支机构按业务合作方、品种、规格分别设臵总分账户。

(四)调拨须严格遵守吉林**运钞安全工作的有关规定及相关会计出纳业务指导。

贵金属出售。

(二)回购的实物贵金属产品原则上不得再对外销售,与业务合作方约定可以销售的除外。

险、道德风险和系统风险。

各分支机构须建立贵金属买卖业务综合考评机制和营销激励措施,对开展贵金属买卖业务业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对在办理贵金属买卖业务过程中违法规定,给本行造成损失的,比照《吉林**员工尽职调查与问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和责任人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对经办机构给予暂停贵金属买卖业务,直至取消业务开办资格的处罚。

最优反洗钱管理办法心得体会范文(22篇)篇十四

(试行)。

教案是教学活动顺利有效开展的重要保证。做好教案检查工作,可有效地提高教学质量,提高工作效率。为规范这项工作,特制订本规范管理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教案检查工作每月不间断执行,月末做出检查总结报告,长期执行良好者奖2分,工作不认真罚1分。

第二条检查教师是否使用学校统一的教案。没有使用者,责令其改正,不执行此项规定罚教案检查人员1分。

第三条教案要求格式规范、内容详实、进度超前、书写认真。不符合要求者,责令其改正。不严格执行此项规定罚教案检查人员1分。

第四条教案检查工作应做好批注,写好评语,并撰写调研报告,提出合理化建议。长期执行良好者奖2分,工作不认真罚1分。

第五条严禁使用旧教案。发现使用旧教案没有责令其改正的,罚教案检查人员1分,严格执行此项规定并长期保持良好者奖2分。

第六条学期末撰写教案检查工作总结报告,评出教案撰写工作前三名、后三名,报教务主任审核,给予奖励和处罚。未撰写总结报告,罚1分,总结报告水平较高、可执行性强,奖2分。(第七条完成领导交给的其他工作,去掉,不恰当)。

教案检查工作是教学管理工作中的常规工作,也是重要工作。相关检查人员要严格认真、方法科学,既发现问题,又能够有效的提高教案的撰写质量,保证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

最优反洗钱管理办法心得体会范文(22篇)篇十五

昨天,又参加了央行组织的反洗钱工作培训,一天的培训时间实在太短了,由于时间有限,很多报告人都没有将问题讲到位,听后感到意犹未尽。一是自己由于才疏学浅,很多反洗钱工作问题都一知半解,研究不深,万不敢和领导、教授面前造次,二是较为羞怯,恐怕一言有失,无意中得罪了人。所以很多问题当场没有厘清,较为缺憾。

昨天上午,先由周科长首先发言,对上海市反洗钱自评估工作进行了点评,听完后感到自己的工作和其他银行比,差距还是很大的,特别是自评估指标选择和实际评估方面,还是较为粗放。二家优秀的外资银行(三井、三菱)差不多每年都是优秀,使我自叹弗如。非常想了解人家是怎么做的,可惜这两家均未做报告。

然后,由三家中、外资银行分别发表工作经验,由于时间过短,报告内容均虎头蛇尾,我最关注的日常操作问题没有谈深、谈细。印象比较深的是招商银行,他们要求每笔客户交易均需请客户提交说明,感到实际工作中较难做到,如果客户仅于交易凭证笼统的注明“货款”或“往来款”,我们银行怎么对其交易背景进行核实。就是做了核实工作,怎么能证明客户提交的理由一定正确?我的观点是,商业银行与客户是平等的,商业银行不是监管单位,没有能力和手段监控客户交易,怀疑是要有根据的。哪怕客户交易特征符合可疑交易报告标准,提交理由也存在一定问题(真的要洗钱,理由一定冠冕堂皇),商业银行在没有取得确凿的证据前,报告的可疑交易是苍白无力的。

渣打银行确实是一家全球性的银行,反洗钱工作条理清晰、架构完整,只是昨天时间较少,没有讲得很清楚。

下午的培训,更加精彩。先由复旦陈浩然教授介绍国际反洗钱工作形式,我已经聆听好几次陈教授的教诲。陈教授实际上是给我们上了一堂普法课,两小时的课程插科打诨、完全脱稿,教授就是不一样。但教授的一个讲法,似有点问题,就是刑法191条洗钱罪的定义。今天特地查了一下,解释是5种客观条件涉嫌洗钱罪,第一是提供资金账户,教授称是针对银行的。实际不然,实务中不大可能由银行直接提供账户给客户去洗钱,大部分情况是银行不知情,客户提供自己的银行账户给其他人用于洗钱。

还有,就是理财产品用于洗钱。理财产品与定期存款、活期存款好像在我的视野里,对客户身份识别的方式是一样的,究竟它怎么会沦为天然的洗钱工具,没有搞清楚,还要补补课。

反洗钱局的鲁处长讲课更为精彩,没想到处长大人还能光临小博,并且引用了1年前本人的观点,真是三生有幸啊!今天特地又翻出来那篇文章,对于“勤勉尽责”当时的理解可能较为偏激,回忆当时情况,是看了一篇报道(还是道听途说,忘记了),一些地方人民银行将反洗钱工作处罚,作为树立威信或不可告人目的的工具,实在有悖反洗钱工作的工作立场,所以就那个啥的写上了。还有一点就是,您与教授都讲到了,如果案件发生并追溯到商业银行,怎么看银行都会存在问题,这就需要检查人的主观判断了。

第二,就是银行冻结客户账户问题,金融机构如果发现客户交易异常,是不是有权限冻结客户账户?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如果执行冻结措施无法可依,银行又将卷入法律纠纷。反洗钱法也规定,如果临时冻结客户账户,是要由人民银行同意的。

首先,增长了自身知识,改善了我的知识结构。本次培训主要安排了十个方面的讲题,既包括有具体业务知识,像“新形势下反洗钱工作现状及发展”、“我国社会征信体系建设问题研究”,也包括有宏观方面课题,如“宏观经济波动、货币政策与稳定”、“当前国际局势热点透视”,还包括有与我们日常工作生活紧密相关的一些内容,如“履职能力与创新思维”、“国家公职人员心理问题及其调适”,等等,担任授课人员既有总行领导,也有教授学者,他们深入浅出、形象生动的讲解,从方方面面帮助我们增长了见识。有些领导、学者还将他们最新的研究成果毫无保留地合盘托出,如此近距离聆听业界权威们的耐心细致讲解,我觉得这样的机会对于我们基层工作的央行干部真的是非常难得、非常宝贵。众所周知,当前社会是一个学习型社会,我们自身工作中所面临的知识更新频度更快、任务要求更高,此种形势下,此次培训为我们提供的知识养分,对于丰富我们的知识积累、改善我们的知识结构,促使我们在现实挑战面前游刃有余地做好本职工作,尽管说有些杯水车薪,但无疑是雪中送炭,益处多多。

其次,加强了同行交流,汲取了有益经验。本次培训,还穿插了座谈讨论、工作经验交流环节,这为我们学员相互之间沟通了解、取长补短创造了契机。此次参加培训的***名学员,分别来自全国各地,虽然说我们大家都在基层央行工作,但毕竟,各地实际情况千差万别,在工作认识上每个人会有自己独特的见解、在工作开展上不同单位也会有自己独到的经验。事实也确实证明了这一点,通过小组座谈讨论,使我对今后如何立足本职岗位高效做好工作有了进一步认识;通过听取大会经验交流发言,使我对一些地方基层央行在探索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搞好国库业务工作、促进货币政策实施等方面先进的工作经验,有了一定程度的了解。在此意义上可以说,此次培训不仅为我们基层央行工作者搭建起了一个学习知识的平台,同时也为我们打通了一个彼此交流实践经验、共同促进基层央行事业稳步前进的有益通道。

再次,明晰了身份定位,把握了工作方向。无论是在总行领导的授课中,还是学员之间的讨论过程中,[莲山~课件]大家都普遍提到,在我们的日常工作中,中级职称在很多人而言不过是一个“影子身份”。这主要是指我们自身对于“中级职称”的意识还不够强,在开展工作时很难想到自己是一名中级职称人员,应该如何更有效地加强学习、如何更高效地开展工作;而作为很多单位,也较少在实际工作当中有意识地激发中级职称人员的潜能,更好地为中级职称人员应对挑战、创先争优创造更有利条件。其实,在全国人民银行系统,中级职称人员占了半数,他们的作用发挥得如何,直接影响到我们整体的工作效果。这次由总行人事司部署、郑州培训学院组织实施的中级职称人员业务培训,可谓审时度势,抓住了关键。这本身就向我们广大中级职称人员释放了一个“认识自我、建功立业”的强烈信号,而通过十天来的学习交流,又进一步促使我们明确了在今后工作中如何更好地把握自我、如何更好地发挥自身作为一名中级职称人员作用,在本职岗位上扎扎实实履行职责建功立业。

当然了,此次培训,还使我有缘结识了来自五湖四海的基层央行朋友,收获了友谊。使我有缘领略领导、学者们的风采,不只是学识上的风采,更兼职业道德、人格方面的魅力。比如像授课的总行领导,虽说他们身居一定地位,但他们非常平易近人,上课前后会非常恭敬地向在座学员鞠躬致敬、回答学员们的问题时非常耐心,而且循循善诱,特别像马林巡视员,三个小时一直站着给学员们授课,力图给学员们讲解更多关于人民银行成立的相关知识;而像一些院校的专家学者们,他们讲解中所透露出的对于学习、研究的孜孜以求精神,也极大地感染和激励着我们。这些方面,虽然不是具体的理论知识,但它作为一种精神财富,会对我们今后为人处事、待人接物等方面产生潜移默化的良好作用。

难忘的十天培训时间转瞬即逝,在此,由衷地感谢总行人事部门为基层央行员工提升素质提供了宝贵时机,感谢郑州培训学院相关工作人员认真周到的服务、无微不至的关心。也希望中级职称培训班能长期举办下去,越办越好。

最优反洗钱管理办法心得体会范文(22篇)篇十六

第一条为加强反洗钱内部监督管理,促进反洗钱检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有效防范洗钱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吉州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修订)》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行反洗钱主管部门对辖属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负有检查、监督、指导的职责。检查结果作为对各级机构反洗钱工作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在反洗钱检查中,对于违反反洗钱工作规章制度或未尽到反洗钱义务的行为,依据吉州珠江村镇银行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章检查形式与实施主体。

第四条反洗钱检查分为反洗钱自查、反洗钱督导检查和反洗钱专项检查3种形式。其中反洗钱自查由各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反洗钱督导检查由综合管理部会运营管理部组织实施;反洗钱专项检查由反洗钱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章检查对象与检查内容。

第五条反洗钱检查对象为我行相关业务部门(包括我行信贷管理部、市场营销部、运营管理部、营业部,下同)。

第六条反洗钱检查内容。

(一)对我行相关部门的检查内容。

1、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情况(1)制度建设。

是否及时建立并完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在业务推广过程中将客户身份识别等反洗钱工作要求落实到相关业务制度中,并细化到每个业务环节和岗位;是否及时根据业务调整情况完善相关制度中反洗钱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备上述制度。

(2)组织建设。

是否认真履行反洗钱工作职责;是否按规定参加反洗钱领导小组会议;是否及时处理涉及本部门的反洗钱工作协调事项;是否对本业务条线反洗钱工作进行有效指导;是否设立反洗钱信息报告员并及时报备。

是否按规定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业务存续期及终止业务关系时落实身份识别制度,是否及时根据业务开展情况更新客户身份资料,是否按规定落实客户洗钱风险等级管理工作,是否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等。

(2)反洗钱宣传培训情况。

反洗钱领导小组成员部门是否按规定对本条线人员开展了反洗钱培训,是否能配合反洗钱主管部门对本条线人员开展反洗钱培训。是否配合反洗钱主管部门做好本反洗钱宣传工作,是否按时报送本部门所负责的反洗钱调研报告等。

(3)协助打击洗钱活动履职情况。

是否按要求及时报送反洗钱大额交易、可疑交易以及协助报送重大可疑交易线索专题报告,是否按要求协助反洗钱协查工作。

(4)日常保密工作。

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成员部门与岗位是否严格遵守反洗钱保密制度规定,是否严格落实对泄密责任人的处罚措施。

3、反洗钱检查监督情况。

反洗钱领导小组相关部门是否制定反洗钱检查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是否积极主动配合内外部反洗钱检查监督工作,各相关部门是否按规定对内外部反洗钱检查监督发现的、涉及本部门的问题予以整改。

(二)对各经营机构的检查内容。

1、反洗钱组织运作情况(1)组织建设。

是否成立反洗钱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是否对反洗钱工作进行有效指导;是否配备反洗钱专管员,反洗钱领导小组成员及专管员变动是否及时报备。

(2)协调联动。

是否建立了反洗钱领导小组成员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机制,是否有效联动。

(3)工作处理。

反洗钱各项日常工作管理、落实情况:是否按照要求及时报送电子及纸质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季报、年报,是否按照要求将反洗钱培训、检查等工作开展情况形成书面材料进行报告,反洗钱工作档案是否规范、完整。

(4)保密工作。

反洗钱工作涉及部门与岗位是否严格遵守反洗钱保密制度规定,是否严格落实对泄密责任人的处罚措施。

是否按规定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业务存续期及终止业务关系时落实身份识别制度,是否及时根据个人业务、公司业务开展情况更新客户身份资料,是否按照要求落实客户洗钱风险等级管理工作,是否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等。

(2)反洗钱培训宣传情况。

是否制订反洗钱培训计划,是否按规定开展反洗钱培训,反洗钱培训是否涵盖管理人员、反洗钱专管员和反洗钱信息报告员、会计与营销等主要业务部门人员、对外营业机构人员等。是否制定反洗钱宣传计划,是否落实反洗钱各项日常宣传及专题宣传工作。

(3)协助打击洗钱活动履职情况。

是否按规定及时报送反洗钱大额交易、可疑交易以及重大可疑交易线索专题报告,是否按时、按质完成我行下达的反洗钱协查工作,提供的协查档案资料是否齐全、规范。

3、反洗钱检查监督情况。

是否制定反洗钱工作检查方案,反洗钱检查监督是否涵盖反洗钱领导小组成员部门、客户洗钱风险划分机构及对外营业机构,是否按照规定开展反洗钱检查工作,是否积极主动配合内外部反洗钱检查监督工作,是否按规定对内外部反洗钱检查监督中发现的问题予以整改。

第七条营业网点反洗钱自查内容。

(一)是否按规定要求组织员工每月进行一次反洗钱学习培训。

(二)是否按规定落实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把好客户准入关,认真审核账户开立资料,登记相关要素。

(三)是否按规定落实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做好反洗钱资料、信息的归档保存和保密工作。

(四)是否按规定甄别大额和可疑交易,并及时登录反洗钱报送系统报送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

(五)是否按时提供相关的协查、核查资料。

营业网点在组织自查工作时,应当对之前自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登记(见附件4)。

第八条督导检查内容(综合管理部会运营管理部检查内容)。

(一)是否按规定要求组织员工进行反洗钱学习培训。

(二)对开立人民币、外币对公账户的客户身份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查手续,开户手续是否完备,相关的开户资料是否齐全,有无及时将有关信息资料录入账户信息管理系统。

(三)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服务时,是否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是否进行核对登记。客户身份信息发生变化时,是否及时予以更新。

(四)对客户是否了解,包括对客户的基本背景、经营规模、经营特点、资信状况等的了解,是否按照规定了解客户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

(五)是否按规定正确识别本外币可疑交易,对符合报告标准的本外币可疑交易是否及时登录反洗钱报送系统进行报送,有无迟报、漏报现象。

(六)在办理业务中发现异常迹象或者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有疑问的,是否重新对客户进行身份识别。

(七)是否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

第四章检查频率。

第九条反洗钱自查由对外营业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每月1次;运营管理部对辖属机构反洗钱检查每季1次。

第十条各单位未纳入督导检查范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反洗钱督导检查由我行运营管理部结合督导工作定期开展。

第十二条我行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对我行相关业务部门组织开展1次反洗钱专项检查,检查覆盖面100%。

第五章检查方法。

第十三条反洗钱检查人员在进行检查时,可以采用以下方法:

(一)询问被检查单位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

(二)抽查测试被检查单位工作人员(包括中层管理人员)反洗钱知识掌握情况;

(三)查阅相关账户分户账及账户交易流水记录或其他登记资料;

(四)从综合业务系统中抽取相关营业机构账户电子交易信息。

(五)根据需要,可以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1、反洗钱工作会议记录及其他相关会议记录资料;

2、反洗钱自查及检查情况记录;

3、反洗钱工作计划、总结和检查通报等资料;

4、大额现金支取登记薄和可疑交易报告资料;

5、部分账户开销户情况记录及部分交易凭证、部分交易留存资料;

6、反洗钱培训、宣传资料;

7、其他与反洗钱工作有关的资料。第六章专项检查程序。

第十四条反洗钱专项检查程序包括检查准备、检查实施、检查通报、检查处理和总结归档5个步骤。

(一)检查准备。

1、由我行反洗钱主管部门拟订《检查实施方案》,检查实施方案的内容应当包括:检查目的、检查对象、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组分工、检查依据、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工作要求等。

2、组成检查小组,召集检查人员学习讨论《检查实施方案》,同时明确分工、分解任务、落实责任。

(二)检查实施。

1、召开现场检查碰头会。由检查组召集被检查单位主管领导、反洗钱办公室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反洗钱岗位人员及检查人员,就检查的目的、内容、范围向与会人员进行宣布,提出检查要求,听取被检查单位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汇报。

2、调阅相关资料。由检查组填制一式两份《反洗钱检查调阅资料清单》(附件2)递交被检查单位,并要求被检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

3、进入被检查单位实施检查。检查组要严格按照《检查实施方案》开展检查,在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应对检查情况进行如实记录并认真填写《反洗钱检查工作底稿》(附件3),检查底稿须经被检查单位签字确认。经确认的检查工作底稿,可以当场反馈给被检查单位,作为其日后整改的依据。

4、检查组要将检查情况进行归纳、汇总,进行综合评定。反洗钱检查评定实行计分制,满分100分,并按《反洗钱专项检查评分表》(附件1)的内容,逐项进行评分,并列明扣分事项,计算出总分后,由被检查单位和检查人员共同签名认定。

(三)检查通报。

检查组收集检查的相关资料,对检查认定的事实和资料进行整理、分析、评价,形成检查报告,向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汇报。在检查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检查组发出检查通报,向被检查单位进行反馈。检查通报应当包括:检查基本情况(检查的组织、内容、对象)、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整改要求或下一步工作要求等。

(四)检查处理。

1、检查组根据认定的问题和检查事实,认为可以由被检查单位自行整改纠正的,要在检查通报中要求被检查单位限期做出整改;对认为应该予以处罚的,由检查组根据吉州珠江村镇银行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2、被检查单位自接到检查通报后1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我行反洗钱主管部门。

3、我行反洗钱主管部门根据《检查通报》和被检查单位的《整改报告》进行整理、总结、分析,深入研究存在问题的原因,完善有关制度,强化反洗钱工作措施,同时要对被检查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后续跟踪检查。

(五)总结归档。

1、检查情况总结。我行反洗钱主管部门要对全行的反洗钱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并作为完善下一步或下一反洗钱工作重点的依据。

2、检查资料归档保管。我行反洗钱主管部门须建立反洗钱检查资料档案,每次检查后将《检查工作底稿》、《反洗钱专项检查评分表》、《检查报告》、《整改报告》等资料归档保管,至少5年。反洗钱检查档案资料要作为对各单位反洗钱评价考核依据。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吉州珠江村镇银行反洗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我行部门反洗钱专项检查评分表。

2.反洗钱检查调阅资料清单。

3.反洗钱检查工作底稿。

4.反洗钱自查工作登记表。

最优反洗钱管理办法心得体会范文(22篇)篇十七

第一条为加强直销银行业务反洗钱工作,防范和打击洗钱行为,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直销银行业务反洗钱,是指我行为了预防通过直销银行交易方式掩饰和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而制定和实施一系列防范措施的行为。

直销银行交易是指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通过直销银行渠道进行给付及资金清算的交易。直销银行交易纳入我行统一的反洗钱监控系统,由系统以客户为单位进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数据筛选并经人工判断后形成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第四条为保证直销银行业务反洗钱工作有序开展,应遵循以下业务处理原则:

(一)合法审慎原则。各部门应相互协助,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开展反洗钱工作,审慎地识别可疑交易,不得妨碍反洗钱义务的履行。

(二)保密原则。各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对直销银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相关信息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将有关信息泄漏给客户和无关人员。

(三)与司法机关、监管机关等有权部门全面合作原则。各部门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监管机关打击洗钱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协助有权部门办理对有关账户的查询、冻结等事宜。

第五条应当通过多种形式组织开展反洗钱宣传工作,加强工作人员的反洗钱培训,使其掌握有关反洗钱的法律法规和制度,知晓所承担的反洗钱义务、责任和权利,提高反洗钱意识和工作能力。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是。

第七条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在中国人民银行的统一监管下,负责组织、协调直销银行的反洗钱工作;

(四)督促审计部门对本行反洗钱工作进行评估并督促整改事项的落实;

(七)审议直销银行的反洗钱工作总结、组织安排制订本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计划;

(八)负责部署本行的反洗钱考核、奖励;

(九)组织相关部门、反洗钱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联席会议,加强沟通;

(十)负责对本行反洗钱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第八条领导小组实行例会制度,按季召开,必要时可由领导小组组长提议召开临时性会议。会议流程一般为了解最新监管政策,听取并审议本行的反洗钱工作情况报告,分析本机构反洗钱工作形势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改进措施。

第九条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反洗钱工作办公室,设在总行xxxx部,办公室主任由合规管理部负责人担任,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反洗钱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完善我行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对直销银行反洗钱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监督和考核;

(四)在本机构新产品开发和新的金融服务产品上线前对其中存在的洗钱风险进行评估;

(五)对异常交易、可疑交易组织部署和分析,协助做好反洗钱行政调查;

(六)组织反洗钱的培训宣传工作;

(七)了解和掌握本行反洗钱工作动态并及时通报;

(八)建立反洗钱工作档案,保管所有反洗钱资料;

(九)负责报告本行反洗钱重大事项;

(十)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办公室应根据业务量情况,科学合理地配备专(兼)职直销银行业务反洗钱人员,承担相应的反洗钱工作职责,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与人民银行有关反洗钱工作的联络、协调和处理;

(二)及时传达上级监管部门及本行有关文件精神和管理规定;

(五)及时了解和掌握本行反洗钱工作动态,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部门和有关领导报告。

(六)负责办公室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客户身份识别。

第十一条个人客户在直销银行各电子渠道办理注册时,应严格按照直销银行业务管理有关规定,通过核对客户有效身份证件的真实性以及验证客户在我行直销银行绑定的银行卡是否归属同一人,预留信息是否一致等方式确认客户身份。

第十二条个人客户在直销银行各电子渠道办理变更业务和提现业务,按有关反洗钱规定需要核查客户有效身份证件信息,手持身份证照片和特殊动作照片(视频认证等),确保时客户本人亲自操作。

第十三条个人客户在直销银行的各电子渠道进行其他相关业务时,应采取登录密码,交易密码,手机动态码,静态验证码等交叉认证措施,识别客户身份。

第四章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四条反洗钱人员应对直销银行业务中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大额或行为进行甄别、确认,并按照统一的标准形成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完整地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

第十五条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以客户为单位生成,含有客户不同渠道发生的若干笔交易信息。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认定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和《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1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直销银行大额交易报告信息的采集、报告工作以反洗钱监控系统为主;可疑交易报告信息实行系统批量采集与人工判断发现相结合的方式,对能够通过反洗钱监控系统采集的可疑交易数据实行系统批量采集。反洗钱监控系统将符合大额交易标准或可疑交易标准的交易记录分别生成大额交易报告或可疑交易报告导入反洗钱监控系统。

第十七条大额交易报告流程。

(一)反洗钱监控系统每日日终对直销银行交易日志进行扫描,将所有渠道发生的符合大额交易标准的交易记录导入反洗钱监控系统。

(二)反洗钱监控系统将大额交易数据进行汇总,在交易发生后的按照客户为单位生成大额交易报告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

第十八条可疑交易报告流程。

(一)反洗钱监控系统每日日终对交易日志进行扫描,将所有渠道发生的且符合可疑交易标准的交易记录导入反洗钱监控系统,由反洗钱监控系统生成可疑交易报告。

(二)反洗钱人员应每日登录反洗钱监控系统检查是否有相应的可疑交易报告,并进行甄别。

(三)初步可疑交易甄别工作应在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九条直销银行应遵循有关反洗钱法规和监管要求,保存好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

第二十条应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包括:客户身份信息、资料以及反映本行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情况的各种记录和资料。

应当保存的交易记录包括:每笔交易的时间,交易类型,金额,产品,账号等交易明细信息以及有关规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实情况验证信息。

第二十一条直销银行系统设臵上应当采取必要的控制,防止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信息缺失、损毁及泄漏。

第二十二条直销银行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期限:

(一)直销银行客户身份资料应按照《银行电子账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保管;

(二)直销银行交易记录为电子交易数据,应自交易发生日起至少保存5年。

第六章反洗钱调查和检查协助工作。

第二十三条各部门应按我行有关规定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和监管机构开展反洗钱调查、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员、技术和设备支持,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如实反映调查、检查提出的问题。第二十四条内控合规部门为协助执行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协助反洗钱调查、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工作;直销银行各部门应密切配合,如提供相关直销银行数据或资料,应经内控合规部门审定并由其提交给有权机关。

第二十五条协助有权机关执行工作的范围应严格限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之内,不得超出法定范围。

第二十六条将直销银行业务反洗钱检查纳入运行日常检查工作,采取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分层次、有重点地开展反洗钱检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和整改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七条将直销银行业务反洗钱工作情况纳入经营绩效考核体系,定期对直销银行业务反洗钱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反洗钱规定的单位和人员,按照《反洗钱法》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我行有关制度进行处理;对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对从事直销银行业务反洗钱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或工作人员,应当给予表彰。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管理办法(修订)》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最优反洗钱管理办法心得体会范文(22篇)篇十八

第一章总。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反洗钱现场检查工作,维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进行反洗钱现场检查,应遵守本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地(市)中心支行和县(市)支行。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反洗钱执法部门负责反洗钱现场检查。

第四条反洗钱现场检查包括现场检查准备、现场检查实施和现场检查处理等。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对反洗钱现场检查中获取的信息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提供。

第六条现场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将现场检查过程中的所有资料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管理办法(试行)》(银办发〔2006〕160号文印发)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二章管。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对下列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规定的行为进行现场检查:

(一)金融机构总部;

(二)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应当由其直接检查的金融机构。

第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下列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规定的行为进行现场检查:

(一)辖区内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和地方性金融机构;

(二)上级行授权其现场检查的金融机构。

第九条上级行可以直接对下级行辖区内的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可以授权下级行检查应由上级行负责检查的金融机构;下级行认为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规定的行为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可以请求上级行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之间对管辖权有争议的,应当报请共同上级行指定管辖。

第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检查单位)应了解和分析所管辖的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情况,确定被检查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被查单位)。

第十二条检查单位对被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应当立项。检查单位的反洗钱执法部门就每个被查单位要分别填写《现场检查立项审批表》(附件1),制定《现场检查实施方案》(附件2),经本行(部)行长(主任)或者主管副行长(副主任)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检查单位在现场检查实施前应成立现场检查组。检查组成员包括组长、主查人和检查人员。

根据实际情况,可在检查组下成立若干专项检查小组,每个专项检查小组成员不得少于2人。

第十四条检查组组长负责现场检查的全面工作。职责如下:

(一)主持进场会谈和离场会谈;

(三)决定现场检查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主查人的职责如下:

(二)组织起草《现场检查报告》和《现场检查意见书》等检查文书;

(三)管理被查单位提供的业务档案和有关资料;

(四)决定现场检查组织和实施中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六条检查人员按照分工具体实施现场检查。

第十七条检查单位应制作《现场检查通知书》(附件3)一式2份,1份于进场5天前送达被查单位,另1份由检查单位留存。对需要立即进场现场检查的,可在进场时出示《现场检查通知书》。

需要被查单位于检查组进场前报送或进场时提供有关数据、资料的,检查单位应在《现场检查通知书》中具体列明所需数据、资料的内容、范围。

第十八条检查组进场前,检查单位应对检查组成员进行专项培训,要求检查组成员掌握现场检查实施方案、现场检查要求和被查单位有关情况,遵守工作纪律等。

第十九条检查组应向被查单位出示《中国人民银行执法证》和《现场检查通知书》,按《现场检查通知书》确定的时间进驻被查单位。

检查组应与被查单位举行进场会谈,会谈由检查组组长主持。会谈内容包括:

(二)听取被查单位的反洗钱工作介绍(被查单位应提供文字材料交检查组归档)。

主查人负责编制《现场检查进驻会谈纪要》(附件4),并由检查组组长和被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检查组调阅被查单位会计凭证等资料应填制《现场检查资料调阅清单》(附件5)一式2份,由主查人和被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1份交被查单位,1份由检查组留存。现场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将调阅资料退回被查单位,由主查人和被查单位负责人分别在《现场检查资料调阅清单》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检查组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对检查工作进行记录,编制《现场检查工作底稿》(附件6)。检查组应对所编制的《现场检查工作底稿》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检查组应就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取证。取证材料包括被查单位有关凭证、报表和反洗钱工作档案等原件或复印件。取证时检查组应不少于2人在场,并填写《现场检查取证记录》(附件7)。

《现场检查取证记录》上应载明证据的来源和取得过程;证据的编号、名称、证据原件或复印件等情况。

《现场检查取证记录》由检查人员、主查人及证据提供人、被查单位负责人分别签字或盖章,并由被查单位在所附的证据材料上加盖行政公章或业务章。证据提供人、被查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在《现场检查取证记录》上注明。

第二十三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检查单位行长(主任)或者主管副行长(副主任)批准,检查组可对有关证据材料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登记保存时,检查组需填写《现场检查登记保存证据材料通知书》(附件8)一式2份,1份由检查组留存,另1份加盖检查单位行政公章后送被查单位签收。被查单位拒绝签收的,检查组应在《现场检查登记保存证据材料通知书》上注明。对先行登记保存的,检查单位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四条检查组应按《现场检查通知书》确定的时间离开被查单位。如需延期,应报本行(部)行长(主任)或者主管副行长(副主任)批准,并于《现场检查通知书》确定的离场日3天前告知被查单位。

第二十五条离开被查单位前,检查组应退还全部借阅材料,并与被查单位举行离场会谈,由检查组组长通报检查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六条检查人员应对《现场检查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拟写现场检查总结,并将现场检查总结和《现场检查工作底稿》一并交主查人审核。

主查人应组织检查人员对有关检查内容进行复核、综合分析,制作《现场检查事实认定书》(附件9)。检查组组长应在《现场检查事实认定书》的每1页签字。此项工作应于现场检查离场次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七条检查组应将《现场检查事实认定书》发给被查单位。被查单位应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对《现场检查事实认定书》所述事实进行确认或提出异议。对《现场检查事实认定书》所述事实没有异议的,被查单位应在每1页加盖行政公章,并由被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有异议的,被查单位应提交说明材料及证据,检查组应予以核实。被查单位超过时限未反馈的,不影响检查单位根据证据对有关事实的认定。

第二十八条在核实现场检查事实并确认检查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后,检查组应起草《现场检查报告》(附件10),报本行(部)行长(主任)或者副行长(副主任)。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现场检查基本情况,包括检查内容、范围、时间以及检查方案的执行情况等;

(二)被查单位执行反洗钱规定的基本情况;

(四)提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移送等情况的建议及其依据;

(五)其他值得关注的问题。

第二十九条现场检查结束后,对被查单位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人民银行规章规定的,检查单位应当直接制作《现场检查意见书》(附件11),经本行(部)行长(主任)或者副行长(副主任)批准,并加盖本行(部)行政公章后,送交被查单位。

《现场检查意见书》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检查内容、对被查单位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行为的认定、检查结论。

第三十条现场检查结束后,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发现被查单位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人民银行规章规定的,应将现场检查取得的全部材料报告其上一级分支机构,由上一级分支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后续处理。

第三十一条现场检查结束后,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地市级以上分支机构根据现场检查情况或者中国人民银行地市级分支机构根据县(市)支行报送的材料,发现金融机构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人民银行规章规定的,应先制作《现场检查意见告知书》(附件12),经本行(部)行长(主任)或副行长(副主任)批准并加盖本行(部)行政公章后,送交被查单位。

《现场检查意见告知书》应以检查事实为依据,符合反洗钱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内容应包括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检查内容、对被查单位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行为的认定和对被查单位处理的初步意见。

第三十二条被查单位对《现场检查意见告知书》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现场检查意见告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发出《现场检查意见告知书》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地市级以上分支机构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被查单位陈述的事实、理由以及提交的证据成立的,发出《现场检查意见告知书》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地市级以上分支机构应当予以采纳;被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发出《现场检查意见告知书》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地市级以上分支机构根据现场检查相关证据对被查单位有关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第三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地市级以上分支机构应当根据被查单位对《现场检查意见告知书》陈述和申辩的意见以及《现场检查事实认定书》和其他相关证据制作《现场检查意见书》,经本行(部)行长(主任)或副行长(副主任)批准并加盖本行(部)行政公章后,送交被查单位。

本《现场检查意见书》的内容除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检查内容、对被查单位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行为的认定外,还应当包括对被查单位的处理意见。

第三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地市级以上分支机构根据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事实认定书》、《现场检查意见书》以及其他证据材料初步认定被查单位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人民银行规章规定,且依法拟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3号)对被查单位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对于检查中发现的涉嫌洗钱犯罪的线索,检查单位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第六章附。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最优反洗钱管理办法心得体会范文(22篇)篇十九

反洗钱,一个再熟悉不过的名字。对于我来说,天天都在与它打交道:大额存取款、客户风险等级评定、高风险客户识别与跟踪……这些都是每天必须做的工作。它有效的保护了金融体系的安全,维护了金融机构的信誉,稳定了正常的经济秩序。

原来,反洗钱是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常见的洗钱途径广泛涉及银行、保险、证券、房地产等各种领域。虽然以前没有接触过,但是要知道,作为一名银行工作人员,反洗钱就在我们身边,切不可掉以轻心。

从此,我就特别关注有关反洗钱的案例,不看不知道,一看真是吓一跳。犯罪分子大多是利用金融机构、地下钱庄、虚假投资、等方式将诈骗、走私、贪污等犯罪获取的赃款进行转移。而手段又是那么的复杂、那么的专业。在我们的工作中,一定要注意两点:一是落实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开展客户身份尽职调查,即对要求建立业务关系或者办理规定金额以上的一次性金融业务的客户身份进行识别,了解客户真实的身份、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有效识别交易的受益人;二是报送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即在为客户办理业务时,如发现异常迹象或涉嫌犯罪的情况或者是大额交易,应及时向人民银行报告。前者是我们反洗钱的基础工作,是后者的重要前提;后者则是我们履行反洗钱义务、防控洗钱风险的关键环节。

反洗钱是一个巨大的社会工程,随着反洗钱体系的完善,相信我们会做得更好!反洗钱,我们在行动!

根据国际惯例:洗钱是通过隐瞒、掩饰非法资金的来源和性质,通过某种手法把它变成看似合法资金的行为和过程。主要包括提供资金账户、协助转换财产形式、协助转移资金或汇往境外等。

洗钱严重威胁着我国的国家安全和经济安全,一是动摇社会信用,为金融危机埋下祸根;二是社会财富大量流失境外,主要有贪污腐败的赃款外逃和企业转移利润逃税等;三是破坏社会稳定,给社会带来极大的不安全因素;四是干扰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制定和执行。

在表现形式上,常见的洗钱形式:

1、成立空壳公司洗钱,这是最典型也是最常用的洗钱模式。

2、化名存款或购置金融票证洗钱。

3、违规转账洗钱,通过金融机构将非法资金混入合法资金。

4、利用进出口贸易洗钱,利用高卖低买等手法向国外转移赃款。

5、成立外资公司或利用外汇黑市跨国洗钱,洗钱后以外商身份回国投资。

6、骗税洗钱。成立假企业,搞假出口,骗取退税后将非法资金通过多种渠道分散转款。

7、利用关联单位洗钱。

8、异地大额套取现金洗钱。

9、通过“地下钱庄”洗钱。

10、通过保险公司洗钱。投保后以退费、退保等合法形式回收赃款。

11、利用拍卖行、珠宝商等特定非金融机构洗钱。

12、以民间借贷形式洗钱。

13、通过频繁的证券期货交易洗钱。

14、利用国有企业改制洗钱。低价转让出售国有企业产权,将国有资产离析后转入私人企业。

洗钱活动害人害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将构成洗钱罪。清洗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也受刑事法律追究。

最优反洗钱管理办法心得体会范文(22篇)篇二十

洗钱是一种非常严重的犯罪行为,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同时也对整个社会造成了不好的影响。虽然现在各个国家都在加强对洗钱的打击,但是依然有一些人为了自己的利益而进行这种活动。我经历过一些与洗钱相关的事情,也深刻地领悟了其中的危害和教训,现在就与大家分享一下我的体验。本篇文章将分为五部分,分别是洗钱的基础知识、洗钱的行为方式、洗钱的危害、反洗钱制度的建设以及我的感悟。

一、洗钱的基础知识。

洗钱是指从非法或犯罪活动中获取的收益通过一系列的措施,以合法的方式获取利润并掩饰来源而达到逃避法律制裁或增加收益等目的的行为。一般情况下,洗钱包括以下三个步骤:首先是犯罪或非法活动获取收益,其次是将这些收益通过各种方式隐藏和混淆源头,最后是以合法的方式将这些收益流入正常的经济渠道。

二、洗钱的行为方式。

洗钱可以采用多种形式,例如购买不动产、虚开发票、向银行构造虚假交易、买进卖出股票、把钱存入不同的账户以及购买奢侈品等等。在这些行为中,可能最常见的是虚开发票和通过银行进行转账和存取款等操作。同时,还有一些人会采用让别人代为存取款的方式进行洗钱,这种方式往往使得这些洗钱者更加难以被抓获。

三、洗钱的危害。

洗钱虽然看起来似乎只针对少数人利益,但是对于整个社会却带来了很大的危害。首先,洗钱使得犯罪分子能够更加顺利地进行犯罪活动。其次,洗钱是一种潜在的恐怖分子和犯罪分子的资金来源,这会增加社会安全风险,严重威胁到国家和人民安全。最后,洗钱还会削弱金融秩序和规则,对银行体系造成负面影响,进而损害商业信用和金融市场的稳定性。

四、反洗钱制度的建设。

为了打击洗钱活动,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反洗钱制度。这些规定包括各种程序,例如开设洗钱检测机构、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实施反腐败行动等等。同时银行、金融、财会和其他职业都应该加强对于洗钱防范的相关培训。这些举措需要不断完善和提升,以建立更加完善的反洗钱体系,并且确保整个社会得以充分保护免受洗钱的危害。

五、我的感悟。

作为一个旁观者,我对于洗钱这种行为深感不解。但是在经历了一些事情后,我明白了这些犯罪分子所实施的行为对于整个社会的危害。我认为我们每一个人都应该加强自己的风险意识,并且主动参与到反洗钱的实际行动之中。我们可以通过将危害性的信息传递给周围的人,推动整个社会形成对洗钱抵制的共识,同时还应该支持更加严格的法律制度和反洗钱机制,让我们的生活更加安全、健康和稳定。

总之,洗钱是一种非法行为,它对于国家、社会和个人都会产生巨大的危害。我们应该加强监督和防范,同时还需要严格打击洗钱行为,让我们的社会免受犯罪的威胁。

最优反洗钱管理办法心得体会范文(22篇)篇二十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大连市反洗钱义务机构有效履行反洗钱义务,确保反洗钱从业人员工作能力与工作职责相适应,有效防范洗钱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地区各银行机构、证券机构、期货机构、保险机构、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支付机构以及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需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以下统称义务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反洗钱从业人员包括大连地区各义务机构的反洗钱管理人员、反洗钱合规人员、反洗钱分析报告人员、其他反洗钱人员。

(一)大连地区银行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期货业法人机构、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等各类义务主体机构反洗钱牵头部门及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反洗钱工作负责人。

(二)大连地区证券期货业营业部、支付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反洗钱工作负责人。第五条本办法中所称反洗钱合规人员指义务机构中具体负责反洗钱工作部署落实、组织协调、沟通联系等事宜的专职反洗钱人员。反洗钱分析报告人员专指对可疑交易进行分析、研判和报告的人员。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大连中支”)对各义务机构反洗钱从业人员实行管理,具体工作由反洗钱处负责。

第二章反洗钱从业人员条件。

第七条反洗钱从业人员须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能保守反洗钱工作秘密,从业经历中无不良记录。

第八条反洗钱从业人员须参加过人民银行总行的反洗钱岗位准入培训或大连中支的反洗钱岗位准入考试,成绩合格,取得《大连市反洗钱从业资格证》(以下简称“资格证”)。

第九条反洗钱从业人员须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反洗钱管理人员须从事金融行业工作3年以上;反洗钱合规人员和反洗钱分析报告人员须从事金融行业工作1年以上。

第十条反洗钱从业人员须了解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要求,以及反洗钱工作内控制度、操作流程和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反洗钱管理人员应具备较强的洗钱风险识别、防范和管理能力;反洗钱合规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洗钱风险识别、防范能力和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反洗钱分析报告人员应具备较强的洗钱风险识别能力和分析判断能力。

第十二条证券机构、期货机构反洗钱从业人员还应具备本行业从业资格。

第十三条人民银行大连中支对各义务机构反洗钱从业人员的管理包括:反洗钱业务培训管理、反洗钱岗位准入管理、反洗钱年检管理、反洗钱从业人员登记管理等内容。

第十四条人民银行大连中支对各义务机构反洗钱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各义务机构须在人民银行培训的基础上每年对分支机构进行自主培训,并于培训结束后对相关人员进行考核,要保证必要的培训内容、充分的覆盖面和良好的培训效果。

第十五条各义务机构应建立反洗钱培训长效机制,保证反洗钱培训的强度、频率:

(一)对新聘用金融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反洗钱培训,使其了解并掌握反洗钱义务及其所在岗位的反洗钱工作要求。

(二)每年对各类反洗钱从业人员至少开展两次反洗钱业务培训,确保其及时了解反洗钱监管政策、反洗钱内控要求、反洗钱新方法、反洗钱新技术、洗钱风险变动情况等方面的反洗钱工作信息。

(三)每年对洗钱风险较高岗位的从业人员至少开展四次反洗钱业务培训,确保其具备较强的反洗钱履职能力。

第十六条人民银行大连中支对各义务机构反洗钱从业人员实行反洗钱岗位准入管理,各义务机构反洗钱从业人员在上岗前须参加人民银行总行的反洗钱岗位准入培训或大连中支的岗位准入考试并取得资格证,无资格证者不得从事反洗钱工作。

第十七条参加人民银行总行反洗钱岗位准入培训的义务机构应在考试结果公布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培训情况附成绩单上报人民银行大连中支反洗钱处;应于收到培训证书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人员的培训证书和照片报送人民银行大连中支反洗钱处,及时申领资格证。

第十八条各义务机构人员拟从事反洗钱工作,且需参加人民银行大连中支岗位准入考试的,须由义务主体机构统一向人民银行大连中支反洗钱处报送考试申请并附《反洗钱岗位准入考试报名表》(见附表1),经审核同意后参加人民银行大连中支反洗钱岗位准入考试。

第十九条反洗钱岗位准入考试成绩合格者由人民银行大连中支颁发资格证;考试成绩不合格者待岗培训后进行补考,补考通过并取得资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条人民银行对各义务机构持有资格证的反洗从业人员进行年检,年检实行属地管理原则。金州新区中支、各支行负责大连各义务主体机构在其辖区分支机构的反洗钱从业人员年检工作,大连中支负责其余义务机构的年检工作。

第二十一条人民银行每年通过会议、培训或考试等形式进行年检,年检合格者方可继续从事反洗钱工作,年检不合格者待岗培训后进行补检,补检仍不合格者取消其反洗钱从业资格,不得从事反洗钱工作。

第二十二条各义务主体机构反洗钱领导小组及牵头部门反洗钱岗位人员新设或变更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以正式文件并附任职文件和《大连市反洗钱从业人员登记表》(见附表2)向人民银行大连中支反洗钱处报备。

第二十三条各义务主体机构须于每年7月初、12月初前5个工作日内上报《反洗钱从业人员情况表》(见附表3,附《填表说明》)。

第二十四条因涉嫌违法、违规,被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监管机构或者其派出机构审查尚未做出处理结论的,不得成为反洗钱从业人员。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各义务主体机构违反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二十二条和二十三条的,人民银行大连中支行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按照相应考核办法扣减分数。未按要求整改的,除通报批评外,还将视情况采取多种分类监管措施强化监管。

第二十六条各义务机构反洗钱从业人员如出现违法、违规等行为,须将相关人员调离反洗钱岗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请遵照反洗钱有关政策法规和监管要求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所称“反洗钱义务机构”指大连地区履行反洗钱义务的各类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反洗钱义务主体机构”指承担反洗钱义务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在大连地区最高层级的管辖或牵头机构。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中的“以上”均包含本身。第三十条本办法由人民银行大连中支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最优反洗钱管理办法心得体会范文(22篇)篇二十二

第一条为做好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履行保险业反洗钱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管职责。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第二章保险监管职责。

第四条中国保监会组织、协调、指导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钱职责:

(三)参加反洗钱监管合作;

(四)组织开展反洗钱培训宣传;

(五)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处理涉嫌洗钱案件;

(六)其他依法履行的反洗钱职责。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钱职责:

(一)制定辖内保险业反洗钱规范性文件,开展反洗钱审查和监督检查;

(二)向中国保监会报告辖内保险业反洗钱工作情况;

(三)参加辖内反洗钱监管合作;

(四)组织开展辖内保险业反洗钱培训宣传;

(五)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处理涉嫌洗钱案件;

(六)中国保监会授权的其他反洗钱职责。

第三章保险业反洗钱义务。

第六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应当以保单实名制为基础,按照客户资料完整、交易记录可查、资金流转规范的工作原则,切实提高反洗钱内控水平。

第七条申请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反洗钱条件:

(一)投资资金来源合法;

(二)建立了反洗钱内控制度;

(三)设置了反洗钱专门机构或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

(四)配备了反洗钱机构或岗位人员,岗位人员接受了必要的反洗钱培训;

(五)信息系统建设满足反洗钱要求;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申请文件中应当包括下列反洗钱材料:

(一)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和投资资金来源合法的声明;

(二)反洗钱内控制度;

(三)反洗钱机构设置报告;

(四)反洗钱机构或岗位人员配备情况及岗位人员接受反洗钱培训情况的报告;

(五)信息系统反洗钱功能报告;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在筹建申请和开业申请中分阶段提交上述各项材料,但最迟应当在提出开业申请时提交完毕。

开业验收阶段,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演示反洗钱的组织架构、工作流程、风控管理和信息系统建设等。

第九条申请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应当符合下列反洗钱条件:

(一)总公司具备健全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并对分支机构具有良好的管控能力;

(二)总公司的信息系统建设能够支持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工作;

(三)拟设分支机构设置了反洗钱专门机构或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

(四)反洗钱岗位人员基本配备并接受了必要的反洗钱培训;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的申请文件中应当包括下列反洗钱材料:

(一)总公司的反洗钱内控制度;

(二)总公司信息系统的反洗钱功能报告;

(三)拟设分支机构的反洗钱机构设置报告;

(四)拟设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岗位人员配备及接受反洗钱培训情况的报告;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知悉投资资金来源,提交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和投资资金来源合法的声明:

(一)增加注册资本;

(二)股权变更,但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上市机构股票不足注册资本5%的除外;

(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了解反洗钱法律法规,接受反洗钱培训,通过保险监管机构组织的包含反洗钱内容的任职资格知识测试。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材料中应当包括接受反洗钱培训情况报告及本人签字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承诺书。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

反洗钱内控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客户身份识别;

(二)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

(三)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四)反洗钱培训宣传;

(六)重大洗钱案件应急处置;

(七)配合反洗钱监督检查、行政调查以及涉嫌洗钱犯罪活动调查;

(九)反洗钱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可以根据总公司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制定本级的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组织开展反洗钱工作。

指定内设机构组织开展反洗钱工作的,应当设立反洗钱岗位。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明确相关业务部门的反洗钱职责,保证反洗钱内控制度在业务流程中贯彻执行。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将可量化的反洗钱控制指标嵌入信息系统,使风险信息能够在业务部门和反洗钱机构之间有效传递、集中和共享,满足对洗钱风险进行预警、提取、分析和报告等各项反洗钱要求。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在订立保险合同、解除保险合同、理赔或者给付等环节对规定金额以上的业务进行客户身份识别。

第十七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客户特点或者账户属性,划分风险等级,并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风险等级。

第十八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根据监管要求密切关注涉恐人员名单,及时对本机构客户进行风险排查,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九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依法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该项交易,以提供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二十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破产和解散时,应当将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移交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的机构。

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依法识别、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

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专业代理公司、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开展保险业务时,应当在合作协议中写入反洗钱条款。

反洗钱条款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三)保险公司为保险专业代理公司、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代其识别客户身份提供培训等必要协助。

保险经纪公司代理客户与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业务时,应当提供保险公司识别客户身份所需的客户身份信息,必要时,还应当依法提供客户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保险公司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最终责任,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开展反洗钱培训,保存培训课件和培训工作记录。

对本公司人员的反洗钱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二)反洗钱内控制度、与其岗位职责相应的反洗钱工作要求;

(三)开展反洗钱工作必备的其他知识、技能等。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反洗钱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二)反洗钱内控制度;

(三)展业中的反洗钱要求,如提醒客户提供相关信息资料、配合履行反洗钱义务等。

第二十四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开展反洗钱宣传,保存宣传资料和宣传工作记录。

第二十五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每年开展反洗钱内部审计,反洗钱内部审计可以是专项审计或者与其他审计项目结合进行。

第二十六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妥善处置涉及本公司的重大洗钱案件,及时向保险监管机构报告案件处置情况。

第二十七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配合反洗钱监督检查、行政调查以及涉嫌洗钱犯罪活动的调查,记录并保存配合检查、调查的相关情况。

第二十八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配合调查可疑交易和涉嫌洗钱犯罪活动等有关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客户和其他人员提供。

第二十九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禁止来源不合法资金投资入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了解反洗钱法律法规。

第三十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开展反洗钱培训、宣传,妥善处置涉及本公司的重大洗钱案件,配合反洗钱监督检查、行政调查以及涉嫌洗钱犯罪活动的调查,对依法开展反洗钱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对保险业新设机构、投资入股资金和相关人员任职资格进行反洗钱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或者核准。

第三十二条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开展反洗钱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

第三十三条反洗钱现场检查可以开展专项检查或者与其他检查项目结合进行。

第三十四条保险监管机构有权根据监管需要,要求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提交反洗钱报告或者专项反洗钱资料。

第三十五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保险监管机构可以将其列为反洗钱重点监管对象:

(一)涉嫌从事洗钱或者协助他人洗钱;

(二)受到反洗钱主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

(三)中国保监会认为需要重点监管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违反反洗钱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由保险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约谈相关人员或者依法采取其他措施。

第三十七条保险监管机构根据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调整其在分类监管体系中合规类指标的评分。

第三十八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达到案件责任追究标准的,应当依法追究案件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中国保监会依法指导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反洗钱工作指引,开展反洗钱培训宣传。

第四十条保险公司与非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反洗钱合作可以参照本办法。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之前反洗钱监管要求与本办法不同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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