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云南历史文化论文(案例16篇)

时间:2025-01-21 作者:雨中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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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云南历史文化论文(案例16篇)篇一

木府是丽江木氏土司衙门的俗称,位于丽江古城狮子山下,是丽江古城文化之“大观园”。下面是本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丽江木府优秀导游词,欢迎参考!

各位朋友,这里就是木府。大家游了古城,游了四方街,如果说四方街是古城的中心,那么,木府就是古城的心脏了。纳西族姓木的土司曾统治丽江四百七十年,也就是公元1253年的“元跨革囊”到1720_年的“改土归流”,历经元、明、清三个朝代,共沿续了二十三代,建造了这被人称为“丽江紫禁城”的木府。.

木氏土司对朝廷忠义不贰,曾多次得到皇帝的嘉奖,这忠义坊就是明朝的万历皇帝批准建造的,人称“大理有名三塔寺,丽江有名石牌坊”。土司的忠君爱国也反映在这门联上:“凤诏每来红日近,鹤书不到白云闲。”意思是说,皇帝的诏书一来,就好像离红日更近了,心里暖融融的。如果长时间接不到朝廷的文书,那么,看白云也悠闲无聊,心里就空落落的。这门联出自第十代土司木泰的诗句。5月2日_参观木府时对这门联很感兴趣,称赞纳西族土司“很懂政治”,并记下了这副对联。

朝,被明太祖朱元璋钦赐木姓,并准其世袭土知府。据说木字是朱字去掉一“人”而成。《徐霞客游记》里说当时丽江“官姓木,民姓和,无他姓者”。据说这民姓和也有来历:因为子民们要替木家干活,于是木土司在木字上加一撇,代表他们遮阳避雨的毡帽,旁边加一“口”,代表他们干活时背的篮子。于是后来就有了这和睦相处的和、木二姓。

如果把木府看作是“丽江紫禁城”,那么这大厅就是“金銮殿”了。这虎皮靠椅说明木氏是称雄一方的土皇帝。这两边执事牌上写的是朝廷赐的官衔爵位,有的是三品,相当于今天的省部级,有的甚至是二品。那么朝廷为什么如此倚重木氏呢?这是因为,纳西族生活在金沙江上游的江湾腹地,北有吐蕃,南有南诏大理。这两大地方势力常常成为中央王朝西南边疆的不安定因素,纳西族的向背举足轻重,木氏土司也知道这一点。因此,他一方面忠于朝廷,以朝廷为坚强后盾,另一方面则不断扩张地盘,使他的统治地域达到7.5万多平方千米,比今天云南省面积的1/6还多,成为称雄一方的土皇帝,所以后人称木氏“开门是诸侯,关门即天子”。大家看屋顶的三个藻井,中间是龙,为了避嫌,这龙只有四爪,而不像皇宫里的有五爪。两边藻井里则是纳西妇女七星羊皮上的星星图案。一个议论军政大事的地方却有妇女的服饰图案,让人称奇。这也许是出于纳西族历史上妇女的崇高地位,也许是土司为了时时用妇女们的披星戴月、辛勤劳动来鞭策自己。总之这谜团只有土司们才能说清楚啦。近年来,不少的党和国家领导人来木府参观,给木府增添了光彩,前面的图片室里留下了一张张珍贵的照片(图片室讲解略)。这是万卷楼。在木府里由东往西,议事厅、万卷楼、护法殿、光碧楼、玉音楼、三清殿一字排开,其他建筑都是两层,惟有这万卷楼是三层,这是为什么呢?因为木氏土司不仅在政治上与中央保持一致,还推崇并积极学习汉文化,有的达到很高的造诣,能与中原学士相唱酬。《明史?土司传》中就说:“云南诸土官,知诗书,好礼守义,以丽江木氏为首。”因此就建了这三层的万卷楼。真是。“万般皆下品,唯有读书高”啊!简单地说,这万卷楼,一楼读书,二楼藏书,三楼写书,是一个书藏万卷、书香满屋的地方。大家看,这里供着孔子牌位,后壁上的鹿鸣古树图也饱含寓意:“古树”与“古书”谐音,这梅花鹿,因“鹿”和福禄的“禄”同音,包含着“书中自有黄金屋”的意思,又有“梅花香自苦寒来”之意,是希望木家的子弟寒窗苦读,终成大器。有人问我,纳西妇女披星戴月地操劳,把活计都承包了,那男子干啥呢?回答是,纳西男子在战时则披坚执锐,跟着土:司骑射征战,平时则琴棋书画考功名,“天雨流芳”(就是纳西语“看书去吧”的意思)。由木氏土司首倡的学习之风,纳西族一脉相承。据统计,目前纳西族副教授以上的专家学者就约占总人口的百分之一。由此看来,纳西族的男女分工较为明确:妇女以建设物质文明为主,男子以建设精神文明为主。下边咱们前往家院参观。

这里可算是一个微型园林。木府是古城的一部分,也有小‘桥流水,但又别具一格。这里曲径回廊,雕栏玉柱,有着南方园林的小巧别致,又有古柏森森的狮子山和巍峨殿宇,颇具北方园林的雄浑大气。石碑上是纳西族学者郭大烈撰写的《重修木府记》,写尽了木府春秋。这里是重修木府时发现的一处遗址,从汉白玉铺地和考究的石柱础上,可以遥想木府当年的辉煌。

家院到了。这里是木氏土司的生活区,一进三院,有的房间已辟为陈列室。这棵观音柳已有600多岁,原已干枯,19的丽江七级地震后却奇迹般地枯木逢春,到现在不过五六年光景,已是枝叶婆娑,生意盎然,五六月份还会开出红色的小花。树旁是石虎,老虎是纳西族的门神,据说这家院也曾有虎守门,后来才换成这石虎守门。

这里陈列的是古代一个中等收入家庭给女儿的嫁妆,其中最有特色的是七星羊皮和铜器。那箱子上是七星羊皮,跟现代不同的是肩部钉有两个象征日月的锦锈大布盘,所以才有纳西妇女“肩挑13月,背负七星”之说,显示纳西妇女披星戴月的辛勤劳动。纳西族还有陪嫁铜器的习俗。丽江历史上产铜,铜器制作闻名遐迩,有铜锁、铜瓢、铜桶、铜盆、铜壶等等。这些铜器,红的热烈,黄的灿烂,经久耐用,让人喜爱,茶马古道时期还远销藏区。右边这是文把事的值班室,大家看这二进院中的铺地,用砖瓦和鹅卵石,中间铺的是个寿字,四角是四只蝙蝠,这叫四福(蝠)闹寿,这种铺地,旱不灰,雨不泥,通地气,增湿度,又吉祥如意,对脚底还有按摩作用。

这里是小姐的卧室,与民间女子不同,小姐们长大后要嫁往门当户对的土司官宦人家,所以要通文墨,能理家。右边这是丫环的值班室,一天二十四小时值班伺候小姐,不得有丝毫的懈怠,所以不设床榻。木缸是小姐用来洗澡的。

这第三进院中的铺地,中间是个福字,周围是暗八仙,是由八仙过海的传说演变而来,图案中就用这八位神仙所持的宝,物来暗指八仙,所以叫暗八仙。这八件宝物是:铁拐李的葫芦、吕洞宾的拂尘、汉钟离的芭蕉扇、曹国舅的御板、张果老的竹筒、蓝采和的花篮、何仙姑的荷花和韩湘子的箫。请大家顺时针方向走一圈,祝大家有福有寿,事业上如八仙过海,事事通达。

这里是木增土司的卧室。木增是历代土司中最杰出的一位。他文韬武略,德才兼备,11岁即任土知府。他励精图治,开拓疆土,达到木氏土司的鼎盛时期。后来看到明王朝已风雨飘摇,便急流勇退,36岁即归隐山林,吟诗作赋,说法论道。这个条幅就是他的墨宝:“谈空客喜花含笑,说法僧闲鸟乱啼。”他在各族人民心中是一位神话般的人物,被尊称为木天王。公元1639年,他诚邀地理学家徐霞客访问丽江,盛情款待,后来又派人把病中的徐霞客用滑竿安送回家,留下了木氏和徐氏生死相交的一段佳话。他还为西藏刊印藏文大藏经《甘珠尔》,这套大藏经现已成为拉萨大昭寺的镇寺之宝。

这是木增土司夫人阿勒邱的卧室。阿勒邱是木增土司的得力助手,她集纳西妇女的披星戴月和善于当家理财、相夫教子于一身,深得纳西人民的爱戴。直到今天,人们仍喜欢把贤慧能干的妇女比作阿勒邱,或者把她们誉为“涵紫谷”(金钥匙)。床下的绣花鞋,是人们戏称的“云南十八怪,鞋子后面多一块”。

现在前往护法殿。这几年,人们常说议事厅是讲政治的地方,万卷楼是讲学习的地方。这么说来,这护法殿就是讲正气的地方罗。大家看——“为国干城”,这是杨升庵写的。杨升庵被称为明朝第一状元,与木公土司交往甚厚,’称木公是“为国干城”,高度评价了木氏土司为维护边疆的安定团结所起的作用。

这里有木氏的祖先牌位,有长凳、棍棒,一看就可以知道这里是动用家规、家法管教子女的地方。谁犯了家法,就要受到如《红楼梦》里贾宝玉所受的那种“切身”的教育。牌位两。边是六位土司的画像。这张飞似的黑脸帅哥是木旺,武功十分了得,jl-t——青却是一个白面书生。木青的儿子木增可能是继承了两代遗传,面庞白里透红,是文武兼备、雄才大略的一代土司。

现在去玉花园。这过街天桥可算是木氏土司因地制宜,以民为本的一个创造。这样的设计,官民相安,互不干涉。这里房梁较低,别忘了“见木低头”。

请跟我上光碧楼。这是1:300的古城模型,在这里可以清楚地看到古城和木府的全貌。这是玉龙桥,是古城的北入口,这是西河、中河、东河。有谁在古城中迷了路,那么,溯流而上就一定能走到玉龙桥。这是四方街。这是木府,它位于一条东西向的中轴线上,长369米,背靠狮子山,坐西向东以接纳木气,以求家道兴旺,官运亨通。可以说这木府占尽了古城的天时地利。这些图片表现了丽江丰厚的历史文化和壮美的自然风光,请大家浏览。

花,如火似霞。在树干上挠一挠或拍一拍,整棵树都会抖动起来,所以又叫挠痒痒树。这是山玉兰,又叫夜荷花,夏季开花,花白而香,是云南八大名花之一。那边是金爪玉兰,已有千年树龄。还有许多盆栽苗木,等一会儿大家可以慢慢观赏。

这是玉音楼,因楼层三叠,共有二十个翘角飞檐,所以在不同位置都可以看到五个翘角飞檐,就像五只凤凰展翅来仪,所以又叫五风楼。是仿福国寺的五风楼而建的。二楼是供奉凤诏鹤书的地方,一楼和楼前是土司歌舞宴乐的地方。大厅内有白沙壁画的复制品。白沙壁画是国家重点文物,其艺术价值可与明永乐宫相媲美,它把汉地佛教、藏传佛教和道教融合在一个画面上,让三种宗教同居一室。这种三教合一的做法,在别的地方是少见的。而在丽江,由于以木氏土司为代表的纳西族是一个开放的民族,他们在文化上兼容并蓄,广纳博采。使丽江成为一个多元文化区,并使一个在夹缝中生存的弱小民族创造了辉煌的历史,人们称赞纳西族是‘‘小民族创造了大文化”。

现在到了三清殿。在这里可以鸟瞰古城和木府,我们可以看到徐霞客笔下的古城“居庐骈集,萦坡带谷”,可以看到木-府的“宫室之丽,拟于王者”。说到这里,也许大家已对纳西族,对木氏土司和木府有了较多的了解。大家既可以在这里抒发一下逝者如斯夫的思古幽情,还可以对木府春秋来一番高谈阔论。这不,木天王早就给各位备好了这无字石碑啦。我的讲解到此结束,大家可以漫游木府后再回到大门。谢谢大家。

实用云南历史文化论文(案例16篇)篇二

(10月27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月30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管理,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城乡建设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等活动。

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对象包括历史城区的自然格局和传统风貌、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传统村落,古树名木、传统地名、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

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涉及文物、古树名木、传统地名、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保护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分类管理、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保护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和人文景观,保持、延续历史文化名城的传统格局和风貌。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区、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职责。

第五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全市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保护规划等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有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监督管理的工作。

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风貌区和传统村落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历史建筑的结构安全、使用和修缮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

财政、土地、建设、城市管理、公安、环境保护、水务、交通、林业园林、旅游、工商、民政、农业、宗教、港务、民防、地震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设立片区保护管理组织等方式,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和传统村落等实施日常保护和管理。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的重大政策措施,并督促落实;。

(五)本级人民政府认为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由同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产生、任期和议事规则由同级人民政府制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召开会议,可以邀请有关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公众代表参加,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经费投入。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各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实际需要,突出重点、统筹安排市本级财政对区级财政的转移支付资金。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经费用于普查、测量、认定、抢险、学术研究、规划编制、修缮补助、资助、奖励等方面。

第九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保护意识,可以通过授权或者委托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研究机构、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的基础研究、专业培训等工作。

第十条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资助、投资、成立公益性组织、提供技术或者志愿服务等多种方式,依法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

第二章保护名录。

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制度,将下列保护对象纳入保护名录:

(一)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和历史建筑;。

(二)历史风貌区;。

(三)传统村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对象。

保护名录应当载明保护对象的名称、区位、建成时间和历史价值等内容。

第十二条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和历史文化名村的认定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建成三十年以上且未被确定为不可移动文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筑物、构筑物,可以确定为历史建筑:

(一)反映广州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特定时代特征和地域特色;。

(四)代表性、标志性建筑物或者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

(五)其他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

建成不满三十年,但符合前款规定之一,突出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也可以确定为历史建筑。

第十四条未被确定为历史文化街区,符合下列条件的区域,可以确定为历史风貌区:

(一)历史建筑集中连片分布,并具有一定规模;。

(二)空间格局、景观形态、建筑样式等较完整地体现地方某一历史时期地域文化特点。

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落,可以确定为传统村落:

(二)选址和整体格局鲜明体现有代表性的传统文化、传统生产和生活方式;。

(三)拥有较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传承形式较好,民族或者地域特色鲜明,且拥有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第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区人民政府开展历史文化遗产的普查工作。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在普查中发现并经专家论证认为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建筑群、村、镇确定为预先保护对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建筑群、村、镇,可以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通知建筑物、构筑物、建筑群、村、镇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的七日内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经核实具有保护价值的,应当确定为预先保护对象,并立即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十七条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辖区内的预先保护对象实施预先保护,在确定为预先保护对象之日起两日内向其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代管人发出预先保护通知,并在当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公示栏上公告,当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派员到现场开展日常巡查和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拆除预先保护对象。

建筑物、构筑物、建筑群、村、镇被确定为预先保护对象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在预先保护通知发出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预先保护对象超过十二个月未被纳入保护名录的,预先保护决定自行失效。因预先保护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

第十八条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和传统村落保护名录的制定和调整,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提出方案,通过政府网站和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并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征求有关部门、建筑物所有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经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建筑物利害关系人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相关意见及其采纳情况和理由。

第十九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列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档案。保护档案应当包括下列资料:

(一)普查获取的资料;。

(三)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

(四)保护规划;。

(五)设计、测绘信息资料;。

(六)修缮、维修、迁移、拆除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和影像等资料;。

(七)其他需要保存的资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依法查询保护档案所记载的相关信息。

第三章保护规划。

第二十条城乡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本条例有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要求,延续城市文化传承,保存城市文化记忆;城市更新规划应当包括历史文化遗产、民俗文化风格和传统风貌保护的内容,促进功能提升与文化文物保护相结合;新城新区建设规划应当注重融入传统文化元素,与原有城市自然人文特征相协调;乡村规划应当注重保护历史风貌、自然环境与乡土人文资源,在保持地区活力、延续传统文化的同时,推动乡村人居环境的改善。

第二十一条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并按照规定报批。

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辖区内的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和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保护规划在报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经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保护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和本条例的要求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保护规划。保护规划的编制应当在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批准之日起一年内完成。

编制保护规划应当保持和延续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自然格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和传统村落核心保护范围内以居住功能为主的,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延续其居住功能,控制人口密度,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改善人居环境,传承传统文化,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实施整体转让用于商业地产开发。

第二十三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单独编制,其规划深度应当达到国家有关规划编制的要求。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依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单独编制,其规划深度应当达到国家有关规划编制的要求,并可以作为该街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应当依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单独编制,其规划深度应当达到国家有关规划编制的要求,并可以作为该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应当依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单独编制,其规划深度应当达到村庄规划深度,并可以作为该村的村庄规划。

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和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应当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划编制的要求进行编制,并可以作为该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四条在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中应当明确下列重点保护内容:

(一)历史城区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四)黄埔军校旧址、广州农民运动讲习所旧址等近现代革命史迹;。

(六)小洲村、陈家祠等具有岭南文化特色的传统村落及民居、祠堂;。

(七)光孝寺、圣心大教堂等具有历史价值的宗教文化场所;。

(八)南海神庙、黄埔古港遗址等体现海上丝绸之路历史的文物古迹、港口码头;。

(十)白云山至中山大学北门广场和白云山至越秀山至珠江的山江视廊;。

(十一)珠江两岸景观带;。

(十二)传统文化艺术、民俗风情、民间工艺等突出反映岭南文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十三)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保护重点。

第二十五条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按照下列规定划定:

(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包括历史建筑本身和必要的建设控制地带;。

(三)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应当边界清楚,四至范围明确,便于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村庄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明确下列保护传统村落的内容:

(一)评估历史文化价值、特色和存在问题;。

(二)划定核心保护范围;。

(三)提出整体格局和历史环境要素的保护措施;。

(四)提出核心保护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和历史环境要素的分类保护措施和要求;。

(五)提出延续传统文化、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规划措施;。

(六)提出科学利用传统村落历史资源的措施,保持地区活力、延续传统文化。

除前款规定外,国家、省对传统村落规划编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的核心内容应当分别纳入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应当与村庄规划的范围一致。

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符合经批准的保护规划。

本市城市交通、市政、绿化、消防、人防等其他专业规划应当与保护规划相协调。

第二十八条保护规划报送批准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公示保护规划草案,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保护规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政府网站和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二十九条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批准的保护规划,制定保护与利用保护对象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实施主体和具体措施,推动保护规划实施。

第三十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保护规划的编制技术指引,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后公布实施。

第三十一条保护规划经依法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由原组织编制机关提出修改论证报告,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按照原编制、审批程序修改、报批,并依照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保护对象从保护名录中撤销的,保护规划中相应的内容自行失效,撤销程序按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保护措施。

第三十二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风貌区、传统村落的保护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布:

(一)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为保护责任人;。

(二)历史文化名镇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为保护责任人;。

(三)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为保护责任人;。

(四)市、区人民政府设立保护对象的保护管理组织的,该组织为保护责任人。

跨村的保护对象的保护责任人由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指定,跨街道、镇的保护对象的保护责任人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指定,跨区的保护对象的保护责任人由市人民政府指定。

第三十三条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二)非国有历史建筑,其所有权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无法与所有权人取得联系或者房屋权属不清晰的,代管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无法与所有权人取得联系或者房屋权属不清晰,且没有代管人的,房屋使用权人为保护责任人。

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代管人均不明确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为保护责任人。

历史建筑纳入保护名录后,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明确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并予以书面告知。书面告知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后,视为送达。在送达后,单位或者个人对保护责任人的确定提出异议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举证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调整。

第三十四条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风貌区、传统村落的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保护规划和下列要求履行保护责任:

(二)开展日常巡查,发现危害历史文化遗产行为的及时制止,并告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三)保持保护范围内整洁美观;。

(四)协助有关部门确保消防、防灾等公共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五)本条例规定和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五条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对历史建筑履行下列保护责任:

(一)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和色彩;。

(二)保护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特色装饰和历史环境要素的完整性;。

(三)保障结构安全,发现险情时及时采取排险措施,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四)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修缮;。

(五)防渗防潮防蛀;。

(六)确保消防、防灾等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七)保持整洁美观;。

(八)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合法合理地使用、利用;。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转让、出租历史建筑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保护及修缮义务,出让人、出租人应当将保护修缮要求告知受让人、承租人。

第三十六条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和传统村落的核心保护范围以及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并遵守下列要求:

(六)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等外部设施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

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和传统村落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或者保护措施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在高度、体量、色彩等方面与历史风貌相协调,不得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第三十七条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风貌区和传统村落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集约用地原则,统筹安排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障因保护规划实施所需的农村住宅建设。

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风貌区和传统村落因保护需要在保护范围内另行择地新建村民居住区的,其新村建设规划及建设方案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确保新村建设风貌、产业安排与保护规划相协调。

第三十八条在历史城区内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和传统村落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二)占用园林绿地、河湖水系、传统街巷、道路等;。

(三)修建生产和储存易爆易燃、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四)对保护对象可能造成破坏性影响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九条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和传统村落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依法进行新建、扩建以及改变外立面或者结构的活动,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时,应当同时提交历史文化保护的具体方案。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规划许可前,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征求文物、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的书面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和征求公众意见。其中,涉及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和历史文化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规划许可前应当会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和征求公众意见。

第四十条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和传统村落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编制修缮图则,明确其修缮的具体要求。

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和传统村落的核心保护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进行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

实用云南历史文化论文(案例16篇)篇三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管理,传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古树名木、传统地名、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利用等活动。

法律法规对古树名木、传统地名、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的保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分类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保持和延续历史文化名城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挖掘、弘扬本地优秀历史文化。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本辖区内负责开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日常巡查和现场保护等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

第五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保护规划的编制、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普查及维护修缮等工作,并会同文物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条例。

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有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监督管理的工作。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中规划建设等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并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

发展改革、教育、民族宗教、公安、消防、民政、财政、国土资源、林业、旅游、公用事业、园林、房产、环卫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和历史文化名城专家库。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和历史文化名城专家库。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协调处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督促检查有关方面落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职责的情况。

历史文化名城专家库由规划、建筑、文化、文物、历史、土地、消防、社会、经济和法律等领域专家组成。历史文化名城专家负责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重大事项、重大政策措施等进行论证或者评审,并提供咨询意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用于保护对象普查、保护名录制定、保护规划编制、维护修缮补助、表彰和奖励、学术研究、宣传教育等方面。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提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意见和建议,对破坏历史文化名城的行为进行举报。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设立社会基金、捐赠、开展志愿者活动等形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

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研究、宣传、教育工作,通过组织开展传统文化研究、编印出版物、培训、展览、媒体宣传等方式,弘扬本地优秀历史文化,增强全社会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意识。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本地历史文化知识列入在校学生课外教育内容,推动本地优秀历史文化的传承。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组织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等方式,加强对同级人民政府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保护名录和保护规划。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将下列保护对象纳入保护名录:。

(一)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

(二)古树名木;。

(三)传统地名;。

(四)不可移动文物;。

(五)非物质文化遗产;。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对象。

市人民政府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信息管理系统,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纳入信息管理系统统一管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建成五十年以上且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筑物、构筑物,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为历史建筑:。

(一)反映惠州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特定时代特征和地域特色的;。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或者著名历史人物有关的;。

(三)在惠州经济社会发展史上具有一定代表性或者标志性的;。

(四)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或者工程技术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

(五)其他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

建成三十年以上、不足五十年,但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之一,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纪念或者教育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也可以确定为历史建筑。

建筑物、构筑物确定为历史建筑之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征求公众和建筑物、构筑物所有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组织专家论证。

第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对普查中发现的具有保护价值且尚未列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的街区、建筑物、构筑物实施预先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具有保护价值的街区、建筑物、构筑物,可以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十个工作日内,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征求有关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代管人的意见,并组织勘验;经勘验并组织专家论证后认为确有保护价值的,应当列为预先保护对象,启动历史文化街区、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历史建筑申报程序,并报告县级人民政府。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预先保护对象确定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其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代管人发出预先保护通知,并在当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示栏上发布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拆除预先保护对象。

预先保护期限为县级人民政府发出预先保护通知之日起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逾期未纳入保护名录的,预先保护自动失效。因预先保护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

第十四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明确下列重点保护内容:。

(二)与罗浮山宗教文化相互依存的自然和人文景观;。

(三)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的风貌格局、山水界面和主要景观视线通廊;。

(六)演达小学、鼎臣亭、惠州生产资料商店、淡水战时钟楼、三太子庙等历史建筑;。

(八)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保护内容。

第十五条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编制除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之外,还应当明确历史文化街区的功能定位、合理利用发展指引。

第十六条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历史资料情况;。

(二)保护利用原则和规划重点内容;。

(三)历史建筑价值评估和存在问题;。

(四)划定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界限,制定相应的保护控制要求;。

(五)分类保护要求;。

(六)历史建筑保护图则;。

(七)实施措施与建议。

第十七条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应当明确边界,并符合下列规定:。

(二)历史建筑的核心保护范围包括历史建筑本体及其围合的院落和必要的消防通道,在历史建筑与周边环境的协调区域划定必要的建设控制地带。

第十八条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公示保护规划草案,征求有关部门和公众的意见,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必要时,举行听证。保护规划草案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保护规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政府网站、新闻媒体或者专门场所公布。保护规划经依法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保护规划,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第三章保护措施。

第十九条市人民政府为历史城区保护责任人,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为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责任人。

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二)非国有历史建筑,其所有权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无法与所有权人取得联系,或者房屋权属不清晰的,其代管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无法与所有权人取得联系,或者房屋权属不清晰,又没有代管人的,房屋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代管人均不明确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房产主管部门指定保护责任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与非国有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签订历史建筑保护协议,对保护责任人的权利义务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二十条历史城区保护范围内应当分区控制建筑高度,不得破坏文笔塔-泗洲塔、合江楼-泗洲塔、文笔塔-飞鹅岭、合江楼-飞鹅岭等主要观景点与主要景观对象之间的视线通廊。

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时,应当明确历史城区保护范围内建筑高度的分区控制要求。

第二十一条历史城区保护范围内应当控制居住用地规模,禁止新增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已有大型客运站等设施应当逐步迁出。

第二十二条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核心保护范围内的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要求,并遵守下列规定:。

(六)在历史建筑核心保护范围内,禁止堆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害历史建筑的物品。

第二十三条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活动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要求,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高度、体量、立面、色彩等方面与核心保护范围内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相协调;。

(二)不得破坏历史环境要素和景观特征;。

(三)不得危及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安全。

第二十四条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依法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等活动,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时,应当同时提交历史文化保护的具体方案。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作出规划许可前,应当征求文物等相关主管部门书面意见和公众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论证。

第二十五条历史建筑根据其历史文化、艺术价值以及存续年份、完好程度等实行分类保护,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分类保护技术规范并颁布实施:。

(二)对具有一定的历史文化、艺术价值,外观保存基本完好的历史建筑实行一般保护。

第二十六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出具历史建筑保护图则,并书面告知保护责任人。历史建筑保护图则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位置、建筑类型、年代、风貌及历史价值等基本情况;。

(二)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保护控制要求;。

(三)维护修缮要求;。

(四)合理利用指引;。

(五)历史建筑保护规划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七条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保护规划和保护图则的要求维护修缮历史建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历史建筑保护的需要,提供维护修缮等方面的信息和技术指导。

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保护责任人不按照要求维护修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知保护责任人履行维护修缮义务。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具备维护修缮能力而不进行维护修缮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维护修缮,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保护责任人不具备维护修缮能力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保护责任人按照保护规划和保护图则的要求实际履行维护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其维护修缮的面积、程度和质量等情况给予补助。维护修缮补助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八条体现惠州历史文化内涵的传统地名应当予以保留或者恢复。确需更名的,民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意见后,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九条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古树名木、不可移动文物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应当设置保护标志。保护标志应当载明保护对象的名称、编号、区位、存续时间、保护类别、文化信息等内容。

保护标志由市人民政府统一样式,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设置,在保护对象纳入保护名录后六个月内设置完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遮挡、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保护规划的要求,组织建设和完善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相关道路、供水、排水、供电、环卫、消防等基础设施。

因保护需要无法按照现行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建设和管理前款规定的基础设施的,由相关部门组织制定专项措施,经专家评审后实施。

第四章合理利用。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开展或者参与历史文化街区、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的合理利用,并加强对合理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合理利用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历史文化名城信息管理系统中向社会发布历史文化街区、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合理利用的相关信息和指引,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开展或者参与合理利用提供对接平台。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促进历史文化街区、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的合理利用:。

(一)通过资金扶助、简化手续、减免费用、开发权益奖励等措施支持合理利用;。

(六)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在历史文化街区、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中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展示活动。

第三十四条历史文化街区、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的合理利用应当充分挖掘和弘扬其文化内涵,支持开展文化创意、休闲旅游、文化研究、传统手工业、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文化体验、开办展馆和博物馆等特色经营活动或者公益活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未按照规定采取预先保护措施的;。

(三)未按照规定组织编制、修改、公布保护规划的;。

(四)未按照规定保留、恢复传统地名,或者擅自更改传统地名的;。

(五)未按照规定设置保护标志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相关道路、供水、排水、供电、环卫、消防等专项措施的;。

(七)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未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或者未按照法定程序履行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审批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经批准进行上述活动,但是在活动过程中对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造成破坏性影响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六项规定,在历史建筑核心保护范围内堆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害历史建筑物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擅自设置、移动、遮挡、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标志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条例所称历史城区,是指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核心保护区、桥东片区、桥西片区,其中桥东片区主要为东江、东平大道以西、东湖西路以北及西枝江围合部分,桥西片区主要为惠州大桥、东江、南坛路以及南门路围合部分。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自3月1日起施行。

实用云南历史文化论文(案例16篇)篇四

各位游客:

在银川市的西北部,有一座雄伟峻峭的山脉,它峰峦起伏,装入一批奔腾的骏马,由东北向西南驰骋于银川平原和阿拉善高原之间,这就是著名的贺兰山。

“贺兰”一词来自于蒙古语,是骏马的意思。贺兰山又称阿拉善山,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和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之间,是宁夏和内蒙古的分界线。山脉呈南北走向绵延250余公里,东西宽20—40公里,最宽处60公里,在浩瀚沙漠中拔地而起,北接乌兰布和沙漠,南连卫宁北山,西傍腾格里沙漠,东临银川平原,俨然是银川平原的一道天然屏障。

整座贺兰山又大小山峰46个,较大的山口38个。贺兰山平均海拔在20_米以上,“贺兰之山五百里,极目长空高插天”,就是赞美最高峰敖包疙瘩的,其海拔3556米,比我国著名的五岳都要高得多。敖包疙瘩,是蒙古族人在贺兰山巅的最高处,用石头堆起的一个“敖包”,是他们祭神的地方。他是贺兰山顶峰的标志。贺兰山主峰也就以此为名。

贺兰山是我国一条重要的自然地理分界线,对银川平原发展成为“塞北江南”有着显赫功劳。它不但是我国河流外流域内流区的分水岭,也是季风气候和非季风气候的分界线。山势的阻挡,既削弱了西北高寒气流的东袭,阻止了潮湿的东南季风西进,又遏制了腾格里沙漠的东移,东西两侧的气候差异颇大。贺兰山还是我国草原与荒漠的分界线,东部为半农半牧区,西部为纯牧区。

贺兰山由于地理位置的特殊性,历来满布刀光剑影。它地处我国农耕民族和游牧民族的交接地带,民族迁移十分频繁,在历史上是游牧民族通往中原地带的重要屏障,被誉为“朔方之保障,沙漠之咽喉”。众多的谷口平时是贸易交通要道,战时就是兵家必争之地。唐代诗人王维有诗写道:“贺兰山下阵如云,羽榭交驰日夕闻。”以“阵如云”、“羽榭交驰”形象描绘了激烈的战争场面。岳飞《满江红》“架长车,踏破贺兰山阙”的名句,也曾激励过众多热血男儿奔赴沙场,报效国家!

贺兰山的动植物和地下矿藏资源十分丰富。植物种类约有670种,其中不少为贺兰山特有的种类,如贺兰山西花紫堇、贺兰山翠雀花、贺兰山丁香、贺兰山棘豆和贺兰山麦瓶草等。此外还有云杉、油松以及山杏、山桃等果木和灌木,是宁夏三大林区之一。

贺兰山的野生动物有170余种,其中蓝马鸡、马鹿、麝、盘羊、猞猁、斑羚、灰鹤等为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蓝马鸡为我国特有鸟类,在宁夏仅分布于贺兰山,1983年被定为宁夏区鸟。山下有丰富的煤炭、锰、铁等矿产资源,山中还盛产贺兰石,是制作势头工艺品的名贵原材料。

贺兰山历史悠久,钟灵毓秀,其境内有许多引人入胜的风景游览点,如避暑胜地小滚钟口风景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贺兰山岩画,以及具有很高文物价值的西夏古塔——拜寺口双塔等等。游客们可以从中尽情领略这座古老山脉自然、历史和人文的风韵之美,一定会回味无穷。

下面请大家随我从苏峪口北侧进山,前往参观具有“游牧民族艺术画廊”之称的贺兰山岩画。

文档为doc格式。

实用云南历史文化论文(案例16篇)篇五

历史古都型:都城时代的历史遗存物、古都的风貌为特点的城市,如洛阳、西安、北京、南京、开封等。

传统风貌型:保留了一个或几个历史时期积淀的完整建筑群的城市,如商丘、大理、平遥等。

一般史迹型:分散在全城各处的文物古迹为历史传统主要体现方式的城市,如济南、承德等。

风景名胜型:建筑与山水环境的叠加而显示出鲜明个性特征的城市,如苏州、桂林等。

地域特色型:地域特色或独自的个性特征、民族风情、地方文化构成城市风貌主体的城市,如敦煌、丽江、拉萨等。

近代史迹型:反映历史上某一事件或某个阶段的建筑物或建筑群为其显著特色的城市,如上海、延安、遵义等。

特殊职能型:某种职能在历史上占有极突出的地位的城市,如景德镇、榆林、自贡等。

实用云南历史文化论文(案例16篇)篇六

作为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中国的历史文化名城在旅游资源开发业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条件。

然而在旅游开发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果处理不当,不但会破坏历史文化名城的名胜古迹,使旅游开发失去可持续性,而且会给城市的长期发展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因此本文旨在通过对历史文化名城旅游开发的研究,对处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旅游开发之间关系提出可行性建议,以助于旅游业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1.研究对象。

根据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指的是“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具有重大历史文化价值和革命意义的城市”,而且必须是一座正在延续使用的城市,获得“历史文化名城”的称号必须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核准并公布。

国务院于1982年、1986年和1994年先后公布了三批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共计99座,此后十几年间又有陆续增补。

截止到,中国已有119个市、县、区获得“历史文化名城”的称号。

1.2城市旅游开发。

旅游开发指的是为发挥、提高和改善旅游资源对游客的吸引力,使潜在的旅游资源优势转化为现实的经济优势,并使旅游活动得以实现的技术经济活动。

城市旅游开发则是以城市旅游为核心的旅游开发活动。

2.1保护对象。

中国历史文化名城按照旅游资源的各自特点可以分为七类,保护对象也因此各不相同。

以北京、西安、洛阳、南京为代表的古都型历史文化名城,其保护对象主要是作为都城时代的历史遗存和古都风貌。

以平遥、韩城为代表的传统风貌型历史文化名城,其保护对象主要是一个或几个历史时期积淀的完整建筑群。

以苏州、桂林为代表的风景名胜型历史文化名城,其保护对象主要是彰显鲜明个性特征的、因历史原因而叠加的古建筑和山水环境。

以银川、丽江、拉萨为代表的地方及民族特色型历史文化名城,其保护对象主要是由地域特色、民族风情、地方文化构成的城市风貌。

以上海、遵义为代表的近现代史迹型历史文化名城,其保护对象主要是反映历史上某一事件或某个阶段的建筑物或建筑群。

以景德镇、自贡为代表的特殊职能型历史文化名城,其保护对象主要是与城市中在历史上占有突出地位的某种职能相关的文化风貌。

以山海关、济南、无锡、长沙为代表的一般史迹型历史文化名城,其保护对象主要是分散在全城各处的文物古迹。

2.2保护措施。

中国历史文化名城特点鲜明,形态各异,保护措施也各不相同。

总体来说,不外乎以下几点:

(1)根据国家城乡规划、文物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2)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统一管理、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的原则。

(3)应当统筹协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历史文化名城全局保护的资金,并将其纳入政府投资管理程序来执行。

(4)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提供技术服务或者提出建议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

(5)对破坏历史文化名城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对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2.3意义。

历史文化名城的名胜古迹,饱含历史的沧桑,悠久岁月的信息留存至今,成为人类历史的古老见证。

人们越发意识到全人类价值的统一性,并把历史文化名城视为全人类的共同财产,认识到为后代保护这些名胜古迹的共同责任。

将它们真实而完整地传承下去,既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者的职责,又是旅游从业者的义务。

众多历史文化名城能够经久不衰地延续并发展下来,其核心因素就是这些市、县、区始终代表着当地居民的文化传统,并把其最富有生命力的部分留传给后代。

不研究古代文化,不保护历史遗产,就不可能创造出新的、现代的'城市文化,更不利于历史文化名城的旅游开发。

我国拥有超过五千年的悠久文明史,涌现了许多闻名遐迩的历史文化名城。

作为全人类文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些历史文化名城不仅是中华民族的宝贵遗产,也是世界历史文化星空中的璀璨明星。

然而令人忧虑的是,这些代表中华民族悠久灿烂文化的历史文化名城,不但饱经自然因素的破坏,而且在特定历史条件下,还遭到了人为因素的破坏,很多名胜古迹都已面目全非,面临湮没的危险。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旅游业的规模也日益扩大,历史文化名城旅游不再局限于凭吊、怀古、探险等内容,旅游活动日新月异,旅游现象也变得更加复杂,旅游资源的开发能否完全适应游客接待、文化承载和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持续发展等需要,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必须承认的一点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旅游开发之间存在着不可避免的矛盾,而这种矛盾并非不可调和。

旅游开发给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带来的负面影响主要有三个方面:

(1)旅游城市化带来的巨大人口压力,造成旅游资源、景区生态系统的破坏,从而使城市环境质量下降。

(2)风景名胜区不断遭受蚕食和破坏。

(3)现代城市景观与旅游整体环境意境不协调。

以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来看,矛盾相互依存,是对立统一的关系,矛盾双方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

保护与开发是一种对立的关系,不过在合理利用历史文化名城旅游资源的前提下,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完全可以在保护和开发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

3.2正确处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旅游开发之间关系的办法。

如何以可持续发展为原则开发这些历史文化名城的旅游资源,实现其历史文化效益和社会经济效益的双赢,使其在科技与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仍能保持其历史个性及其风貌,并富有创造性地传承给子孙后代,是旅游从业者不可推卸的历史使命。

针对旅游开发给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带来的负面影响,可以采取以下办法:

3.2.1避免超负荷开发。

历史文化名城旅游的关键是可持续发展,旅游开发必须以此为前提来进行。

历史遗迹、风景名胜具有不可再生的特性,所以不考虑景区承载能力的超负荷开发,对景区的长远规划和长期经济效益的增长有害而无益。

可持续的旅游开发以发展为核心,以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为基本手段,以资源的循环利用和环境改善为标志,为旅游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提供了新的价值标准。

3.2.2实施保护性建设。

保护性建设的目的是彰显个性品质,为文化旅游的开发提供真实的载体,避免文化的同化、异化和商品化。

3.2.3杜绝粗放型管理。

历史文化名城旅游是一种特殊的旅游,在旅游开发中应尽力改变因宏观调控乏力或规划执行随意性大的发展格局,改变对景区开发的粗放型管理模式,实施全新的开发战略。

4.结语。

国务院先后批准公布119个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单,是国家在新时期加强城市现代化建设和文物保护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必将对我国历史文化保护事业和历史文化名城旅游开发产生深远的影响。

在这种形势下,对历史文化名城旅游开发的研究也必将进入一个新阶段,力求使研究者在旅游开发理论方面有所创新,从而推动我国旅游业的发展,使游客在享受高品质旅游服务的同时,感受历史的厚重和文化的醇美。

【参考文献】。

[1]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西安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实用云南历史文化论文(案例16篇)篇七

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浙江省温州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国务院正式批复同意将温州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批复中指出,温州市历史悠久,文化遗存丰富,历史街区特色鲜明,传统风貌保持完好,保存有独特的“山水斗城”格局,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

根据温州市委、市政府“六城联创”总体工作部署温州启动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工作。随后温州市先后出台了《温州市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实施方案》、《温州市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工作制度》等多项措施并陆续推进古城历史文化街区整治、文物古迹保护、东瓯历史文化挖掘等十大工程和九大项目。

据温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化遗产处相关负责人介绍,温州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9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87处,县(市、区)级文物保护单位742处,市级名录以上的非遗项目691项。

接下来,温州市人民政府将根据批复精神,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要求,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正确处理城市建设与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关系,深入研究发掘历史文化遗产的内涵与价值,明确保护的原则和重点。编制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划定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制定严格的保护措施。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指导下,编制好重要保护地段的详细规划。在规划和建设中,要重视保护城市格局,注重城区环境整治和历史建筑修缮,不得进行任何与名城环境和风貌不相协调的建设活动。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浙江省温州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国函〔〕75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申报温州市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温州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温州市历史悠久,文化遗存丰富,历史街区特色鲜明,传统风貌保持完好,保存有独特的“山水斗城”格局,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

二、你省及温州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要求,正确处理城市建设与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关系,深入研究发掘历史文化遗产的内涵与价值,明确保护的原则和重点。编制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划定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制定严格的保护措施。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指导下,编制好重要保护地段的详细规划。在规划和建设中,要重视保护城市格局,注重城区环境整治和历史建筑修缮,不得进行任何与名城环境和风貌不相协调的建设活动。

三、你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要加强对温州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规划、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务院。

实用云南历史文化论文(案例16篇)篇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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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济寺,俗称前寺,位于舟山市普陀区普陀山白华顶的灵鹫峰南麓,创建于后梁贞明二年(920_年),后屡兴屡毁,清康熙二十八年(1689年),康熙南巡时下诏重建寺庙,后又赐题额“普济群灵”。风景名胜普济寺前有一个广约15亩的莲池,名叫海印池,亦名放生池,建于明代。池上筑桥三座。中间一座,桥面平阔,北接着普济寺的正门,南衔御碑亭。

桥中有一湖心亭,又称八角亭,正对普济寺山门。周围玉液拥抱,粉墙环绕。夏日荷花盛开,绿叶田田,红花亭亭,景色迷人,憩此玩赏,凭栏临风,清香扑鼻,顿觉暑气全消,令人心旷神怡。桥南的御碑亭,在湖心亭前,与海印池相连。山门。面宽五间,重檐歇山,正山门平时关闭,僧人游客均从东山门出入。僧人圆寂后由西山门出寺。御碑殿。在山门内,有明万历、清康熙时的御碑三块,正中一块刻的是普济禅寺历史沿革,立于3.5吨重的赑屃上,赑屃昂首伸颈,服珠能转动,可见其雕刻之精。天王殿。亦称金刚殿,面宽五间,进深四间,重檐歇山。

最佳旅游时间浙江气候总的特点是:季风显著,四季分明,年气温适中,光照较多,雨量丰沛,空气湿润,雨热季节变化同步,气候资源配制多样,气象灾害繁多。浙江年平均气温15~18℃,极端最高气温33~43℃,极端最低气温-2.2~-17.4℃;全省年平均雨量在980~20_毫米,年平均日照时数1710~2100小时。历史文化普济寺是普陀山的佛教活动中心,一切重大的佛舜活动在此举行。十年**中,殿宇佛像受到破坏。1979年,国家重视名山修复,贯彻落实宗教政策,今殿堂楼阁,已修葺一新。每日来普济寺进香的善男信女和寻胜探幽的旅游者络绎不绝。普陀山佛协第二届代表大会于1993年11月23日至27日在普陀山普济寺隆重召开。

实用云南历史文化论文(案例16篇)篇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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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济寺位于丽江县城西北6公里的普济山中,始建于清乾隆三十六年(1771年),为丽江城郊五大喇嘛寺之一,因大殿铺盖铜瓦而闻名遐迩。

普济寺坐西向东,原有12院,现存大殿院、南花园和一个僧院。大殿院落由山门、护法堂(门楼)、正殿、南北厢房组成四合院。正殿平面是长方形,初用土瓦覆盖,本寺圣露**辗转西南各地讲经、集资,于1936年改覆铜瓦,面积为46.4平方米,是云南省唯一幸存的铜瓦殿,1988年列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铜瓦殿为重檐歇山式,通高12米,共用32棵木柱。一层檐下均施如意斗拱,铺作繁缚华丽,表现出明清时期汉式斗拱特征,具有强烈的装饰效果。二层檐下以卷棚式弯橡反瓦装饰,给人以柔和的曲线美感。额彷下有两跳藏式出头梁,抱框及上槛均用藏式蜂窝状浮雕装饰。前格子门绘有四尊护法神,檐栏板绘有八仙图案,反映出佛道两教兼容的现象。台基高4.2米,正中设有12级垂带踏阶,台基上镶嵌着十块“青龙望月”、“鲤跳龙门”、“凤凰牡丹”、“狮子绣球”等汉白玉浮雕,具有民间生活气息。普济寺现存建筑,也多少体现出丽江处于藏传佛教分布最南边缘地区的一些重要文化特征。

大殿院内,还有两棵古树云南樱花,植于1771年,可谓云南樱花之最。树干粗壮高大,倾斜交柯,校条繁密错杂,盖满了整个大院。阳春三月,红花锦簇,与气宇轩昂的殿堂、金光闪烁的铜瓦、四周密密的松林、满山雪白的梨花交相辉映,构成一幅绚丽多彩的画面。节假日到此游玩、野餐者,络绎不绝。

实用云南历史文化论文(案例16篇)篇十

丽江泸沽湖山美、水美、人更美,这里既是著名的女儿国,又是歌舞的王国,一经踏上这片热土,游人无不为那远远近近、悠悠扬扬的“阿哈巴拉”所动容,无不为那如巨龙滚动的甲搓所吸引。看那远方漂来的猪槽船,载着阿妹,向你招手,向你放喉:“啊朋友,来了就莫走,阿妹陪你到月落西山头”。

泸沽湖位于云南宁蒗县与四川盐源县之间的崇山峻岭中,距宁蒗县城69公里。湖面积52平方公里,平均水深45米,最深处达93米。湖水清碧,最大能见度为12米,是云南海拔最高的湖泊,也是中国最深的淡水湖之一……湖水向东流人雅砻江、金沙江,属长江水系。整个湖泊,状若马蹄,南北长而东西窄,形如曲颈葫芦,故名泸沽湖。泸沽湖不仅水清,而且岛美。泸沽湖四周青山环抱,湖岸曲折多湾,共有17个沙滩、14个海湾;湖中散布5个全岛、3个半岛、1个海堤连岛,一般高出水面15至30公尺,远看象一只只绿色的船,飘浮在湖面。其中,宁蒗一侧的黑瓦吾岛、里无比岛和里格岛,成为湖中最具观赏和游览价值的三个景点,被誉为“蓬莱三岛”。

泸沽湖分为5个景区,分别是泸沽湖及湖周边的摩梭村落、永宁(扎美寺和永宁温泉)、阿夏幽谷、格母女神山和小落水村。

泸沽湖是我国西南高原上的一颗诱人的明珠,摩梭人称它为“谢纳米”,意思是“母湖”,母亲的湖。这里是东方古老神秘的“女儿国”,征服了来自世界各国的猎奇探胜者。这里的摩梭人是中国唯一的母系氏族。摩梭人世代生活在泸沽湖畔,他们至今仍保留着由女性当家和女性成员传宗接代的的母系大家庭以及“男不婚、女不嫁、结合自愿、离散自由”的母系氏族婚姻制度(俗称走婚),仍然保留着古代早期对偶婚特点的“阿夏”婚姻形态。

摩梭少女的风姿,独木轻舟的典雅,此起彼伏的渔歌,堪称“湖上三绝”。在泸沽湖的每个山湾村寨,你都可以看到那些穿着秀丽衣装,落落大方,清秀美貌的摩梭姑娘。

泸沽湖美丽的身形像一个马蹄印,相传这是格姆女神和她的“阿夏”瓦如卡那男神相会那晚,因缠绵沉醉,男神跨上神马刚准备离去时天就亮了,天亮后他再不能回去了,神马被缰绳一紧而踏下一个深深的马蹄窝,马背上的男神化成了东边回头望的瓦如卡那山,女神伤心的眼泪注满了马蹄窝,她自己化成了格姆山。这是一个被爱情的眼泪注满的湖泊。你看懂它马蹄印形的故事后,再走湖畔的摩梭村寨,就准备好了一个畅游“女儿国”的美丽心情。

实用云南历史文化论文(案例16篇)篇十一

中国古代的科举制度有利于选拔人才,那种机会均等,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达到了“学而优则仕”的境界,有利于中国古代的政治清明、经济繁荣、科技发达,也备受西方人推崇对欧洲文官制度的确立产生积极影响。法国启蒙思想家伏尔泰说:“中国只有通过严格考试的人才能出任官职‘中国由那些及第的人治理者’,政治清明,经济繁荣。”

科举制产生于隋朝,唐朝时得到发展,宋代得以完善。科举制的推行,打击了腐朽的士族的势力,符合庶族地主经济发展的趋势,适应了巩固国家统一的需要。科举制把读书、考试和做官紧密联系起来,从而提高了官员文化素质,也大大加强了中央集权。有利于政局稳定、政治清明廉洁。同时,也推动了教育事业的发展,使唐朝学制完备,达到世界先进水平,也推动了宋代科技革新,使得宋代科技领先于世界。科举制度对中国封建社会达到高度繁盛发达起着不可磨灭的贡献。

新航路开辟以后,来华的西方传教士潜心研究中国的典章制度,不断向欧洲传递东方的信息。16世纪中期来华传教士克鲁兹在他的游记中把中国科举制介绍到欧洲。欧洲人了解到中国科举制度以后,都异口同声的称赞。16世纪的门多萨认为,中国是世界各国中治理得最好的一个,他把原因归于中国竞争性的科举制度,说中国通过竞争开放一切官职,从而利用了所有中国人的聪明才智。牛津大学教授纽曼说:中国行政制度是迄今为止存在于东方的无与伦比的优秀制度。他们认为科举制是一种出类拔萃的制度,值得效法。法国首先师承中国,在1791年进行了文职人员的考试,德国在1800年。1833年,英国确认了通过考试择优录用的原则,但直到1847年,英国某一驻外机构为聘任办事员,才进行了最早的竞争性的考试。1855年,英国成立第一个文官委员会、主持普通文职人员竞争性考试。1855年,英国颁布法令,使文官的竞争性考试正常化,英国文官考试制度最终确立。英国文官考试面向公众,定期举行,强调入选者必须备有良好的品行和确定试用期,与中国科举制度的形式非常相似。《大英百科全书》对英国文官制与中国科举制的渊源关系也有公允的结论:“在历史上,最早的考试制度出现在中国,它用考试来选拔行政官员,并对已经进入仕途的官员进行定期考核。”英国文官制吸收中国科举制的精华,又影响了欧洲其他国家。

可见,中国科举制对中国乃至于世界都发挥其积极作用。中国的科举制是一种出类拔萃的制度啊!科举制最大的功,在于给草根平民出人头地提供了一条通道,为维护封建统治立下大功。剩下都是过了。反观我们当今社会,平民百姓当官到底从何渠道进入?连个游戏规则都没有了,老子当官儿子跟着当,老子种地儿子跟着种,这还不如科举制呢!请诸位注意,我们同学们这些当官当吏的,可还是20年前高考制度的产物,那时还是科举制的残余,"学而优则仕"哪!

实用云南历史文化论文(案例16篇)篇十二

而且从建立法治国家的长远目标来看,法律监督更是一个必须加强的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制还存在着许多问题等待着人们去探讨和解决。

一、中国古代监督制度的产生、发展。

早在西周时期,中国的官制上就已经有了御史之称。

御史当时是在皇帝左右掌管文书档案和记事的工作,同时还兼有监督官吏执法的职责。

御史在后。

”虽然那个时期的御史监察制度不具备现代监督的基本特征,但在当时封建社会“诸法合体”、审判权和公诉权不分的情况下,却已经包含了现代法律监督制度的因素。

在秦始皇统一中国后,立御史大夫为副丞相,其主要职责是“典正法度”,即负责监察百官和司法工作,同时,还掌管图书文件。

这时,御史大夫地位列于“三公”之中,处于国家中枢地位。

但是,此时的御史大夫还不是完全的监察官,而是对内实行监察权,对外实行行政管理权的兼任官,即行政官兼任最高监察官。

到了两汉时期,国家逐步制定了一些有关监督的法规,最主要的有《监御史九条》、《刺史诏六条》。

由这两个法规来看,两汉的监察法规主要是监督官吏在司法审判中违法渎职的行为。

而此时,国家的言谏制度也得以发展,这就初步形成了御史制度和言谏制度相互配合的封建监察制度格局。

隋唐时期,尤其是唐代,中国已经形成组织完善、分工清楚、职责明确的监察机构和谏官组织。

其监察机构格局为,中央设御史台为最高监察机关,下设台院、殿院和查院分别掌管弹劾中央百官、纠察违礼之事及监察地方官吏等监察事宜。

其谏官组织在唐代称为御史台,专职监察弹劾行为。

到了宋朝时期,监察制度较之唐代有了新的发展,一是其言谏机关由过去的对君主的过失行为进行劝谏扩大到对大臣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谏正,使封建言谏制度发展到了高峰期;二是御史台的权力进一步扩大,对违法失职的官吏不仅可以监察纠举,而且有权侦训,增加了司法职能。

同时还实现了“台谏合一”制度,强化监察机关对权力的监控职能。

明清两代改御史台为监察院,其基本监察制度相对前朝并没有什么大的区别,只是在组织设置及实施方面更加严密。

二、监督制度存在的意义。

儒家学者认为,社会各阶层人等,按照礼的要求各守其位、各安其分,天下之治即可实现。

因此,对于作为社会和谐安定的一种辅助机制的监察必然会以“礼”为标准来实施监督。

故我国古代御史监察的主要对象有:无礼失敬行为;侵害百姓行为;恃强霸朝行为;贪腐行为;泄密枉法行为;违法司法行为。

正是从监察的主要对象――人们的行为是否合乎“礼”的要求――出发,我国古代监察制度逐步形成了以“王权至上”为核心,并以“礼”为约束的监督理论。

而纵观我国古代监察制度,无论是对哪一个阶级群体进行监察,还是对哪一种行为进行监察,它的最终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维护封建专制统治,缓和阶级之间以及阶级内部之间的矛盾,从而确保封建王朝的统治屹立不动。

首先,封建社会都是实行专制统治,那时的君主把握着立法、司法、行政等国家的最高权力。

在这种统治制度中,皇帝一人处于最高层,其下是层层官僚机构及其官吏,最下层才是广大劳动群众,皇帝是万万人之上的最高统治者。

皇帝在治理国家时,需要各级官僚机构及其官吏忠实地贯彻自己的意图,尽力为自己效劳,这就决定了御史监察的必要性。

因为上文提及的六种监察对象都会有损于统治者的形象,以至于最终危机封建专制统治。

然而,由皇帝一人对数量庞大的官吏进行监督是很难的,因此就需要一个专门的国家机构代替皇帝来行使监督权,而御史台及其相关部门就是这样的一个国家机构。

特别是在一个朝代的特殊时刻,御史通过肃清贪官污吏、惩戒违法行为、追究侵害百姓权益的行为等等来确立封建统治阶级的良好形象,稳固社会秩序,最终维护封建统治阶级的专制统治。

其次,在任何一个阶级社会都必然存在着不可调和的阶级矛盾。

在阶级矛盾比较尖锐时,皇帝为了缓和这种矛盾必然会要求御史采取一定的行动,对官吏进行监察以削弱官吏对百姓的剥削和压迫。

早在我国封建社会时期,我国的统治者就已经意识到了百姓与统治阶级之间的关系。

因此,他们认为要安抚百姓,必定要从统治者自身抓起,也就是说,必须约束统治阶级的一些“非法”行为。

这就必然导致皇帝建立御史监察机制来实现这一目的。

同时,在统治阶级内部也同样存在着一定的矛盾,他们相互之间为了争权夺利而相互对立。

当一方的权力极度膨胀时,就必然会产生恃强霸朝等违反礼法的行为。

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皇帝必然需要御史对官吏进行监察,并根据监察结果随时对权力分配的格局进行调整。

三、监督制度存在的弊端。

当然,从我国的御史监察制度来看,由于它受到王权与礼的约束,它也就当然的会存在一定的弊端。

第一,御史为了在朝廷中生存并获得权力,他们必然要依附于权贵(或是皇帝,或是当朝重臣)。

因此,他们的监察行为也必然要受制于他所依附的权贵。

皇帝讨厌的官吏如稍有犯规则深究其则,甚至株连九族,而皇帝欣赏的官吏即使犯下弥天大罪也得“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监督者们对直接侵害最高统治者利益的职务犯罪从严追究,而对于侵害百姓利益的职务犯罪则听之任之或者从轻发落。

第二,御史在行使监察权时,为了不得罪权贵,必然会明哲保身,从而导致其监察行为的不彻底性。

他们的监察行为只针对阶级地位低、官职小的官吏,与他们利益及关系疏远的官吏,而很少甚至从不会针对阶级地位高、官职大的官吏,与他们利益及关系密切的官吏。

随着新中国的成立与改革开放的发展,我国逐步引入了西方国家那种以权力制约权力的监督模式。

在这一过程中,许多人认为我们已经把“礼”约束权力的监督模式所抛弃,但是它或多或少的影响着我国的法律监督制度。

1.行使法律监督权的机构的设置受到“王权至上”的影响。

法律监督权是为了保证国家权力在合法的轨道上正常运行,是为了保障法律在正常的范围内统一正确地被实施。

这是一种超然的、完全独立的国家权力。

因此,作为行使这种国家权力的国家机关也就必须出于一种超然的、完全独立的地位。

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我国检察机关的性质给予了明确的定位。

该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此后,虽然我国宪法又多次修订,但对于检察机关的这一清楚明确的定性和定位却没有再作任何改变。

但是在实际中,行政机关对于检察院干预甚至侵犯却是显而易见的。

正如司法界人们早已认识到的,行政机关掌握着监察机关人、财、物的配备、调拨权,没有物质保障的法律监督是难以对立行使的。

从历史上考虑,出现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我国几千年的封建专制统治一直强调“王权至上”。

御史的权力来源于王权、服务于王权、受制于王权。

并且他们的升迁、奖励、俸禄,甚至生死完全取决于王权所有者的决定。

实用云南历史文化论文(案例16篇)篇十三

中华文化博大精深,渊远流长,承载着五千年的历史与华夏民族的灵魂。身为一个纯正的中国人,应具备尊重和发扬祖国传统文化的道德品质。

“杜甫很忙”曾是一个热门的话题,关于他的涂鸦在微愽上疯传与评论。突然,杜甫身穿巫袍,骑着扫帚化身为杜版的哈利波特,或是他骑着白马“冒充”唐僧,更离谱的是被画成手扛机枪准备随时作战的士兵,一夜之间,网络上形成“两派”——支持方与反对方。关于此现象,正方认为恶意丑化杜甫形象是低俗、浅薄的行为。然而,反方反驳说:“杜甫涂鸦是孩子们开发想像力所创造出来的搞笑图片,而且借此机会可以扩大杜甫在学生中的了解度,以及让成年人回想起杜甫的生平事迹,因此不必太严肃。”

也许众多人可能只是为了娱乐,所以出现了杜甫门事件。但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是对传统文化的不尊重与亵渎。一个民族的精神文化体现了这个民族的生命力,流传了五千年的中国文化,一定有保留下来的原因与意义。从象形文字到现代的简体字,从古典的汉字到如今的衬衫,从颠簸的马车替换成宽敞舒适的私家车,中国人的衣、吃、住、行发生了一系列的巨大变化,过节的传统却一直延续着,这是因为这些特定的节日只有中国才有,它们象征着中国的发展史,是历史遗留下的珍贵的产物。作为一名华夏子孙,我们不应过度推崇外国的节日与活动,譬如圣诞节、情人节、万圣节彩蛋等等,这些节日是那些国家和民族的灵魂的碎片,倘若我们将这碎片捡起放在我们的躯体上遮住了自身的灵魂,那么我们既体会不到外来文化真正带来的快乐,本国文化也会被遗忘。如此下去,我们的“灵魂”变像一个破旧不堪的娃娃,全身上下都是补丁与线头。

杜甫,是一位伟大的爱国诗人,虽然他在仕途上不是那么一帆风顺,但依然怀有自己的鸿鹄之志,时刻关心国家,做到真正的忧国忧民。李白与杜甫的友情,可能是中国文化除俞伯牙和钟子期外最被推崇的了。只可惜两人相识太晚,作别亦是匆忙,当李白写完送别诗之后,李杜两人就再也没有见过面,而多情的杜甫此后一直处于思念友人的状态中。可以看出,杜甫既是一位忠于国家又是一名重情义的诗人。虽然我没有机会亲自去参观他当年居住的草堂,但,我想,那儿一定是神圣、庄严的地方,它残留着杜甫当年的思念与忧愁的气息吧!如此伟大的人应值得我们去学习,去敬佩,而不是因纯属娱乐让杜甫“很忙。”

尊重传文化,发扬中华民族固有的精神,让我们的“灵魂”屹立在世界的正中央散发饱含五千年的风霜雨雪的中华民族之光!

实用云南历史文化论文(案例16篇)篇十四

答:将《岳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为我市首部地方性法规,既是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的迫切需要,也是地方民主法治建设的现实所需。

岳阳拥有2500多年悠久历史,集名山、名水、名楼、名人、名文于一体,历史人文资源厚重,1994年1月经国务院批准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有1个历史城区,2个历史文化街区,3个历史风貌保护区,7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20处省、市级文物保护单位,110处历史建筑。

但是,由于城市建设的快速扩张与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工作的相对滞后,当前我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遇到了一些困难,不少历史建筑年久失修亟待维护,部分历史街巷有灭失的危险,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后继乏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形势不容乐观。

因此,我市亟需制定一部具有地方特色、更具可操作性的地方性法规,对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提供法制保障。

问:《条例》对哪些历史文化资源进行了保护?

答:《条例》要求市人民政府对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古树名木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对象建立保护名录,这是一个非常实用的制度设计,对于保护现有历史文化资源,挖掘本地文化遗产具有深远意义。

同时,《条例》将我市1.98平方公里的.历史城区,洞庭南路和陆城南北正街2个历史文化街区,洞庭北路、翰林街、粤汉铁路英国专家楼3个历史风貌保护区,岳阳楼、慈氏塔、岳阳文庙、岳阳教会学校等7个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四类保护对象作为保护重点,对其保护范围、保护内容、保护区域等方面内容作了具体规定。

此外,《条例》对历史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古树名木也有相应的制度设计,为这些能够留住“城市记忆”的历史文化资源设定了保护的空间。这是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区别于上位法的显著特点,具有更精准、更具操作性、更具地方特色的特点。

问:《条例》如何强化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职责?

答:《条例》贯穿始终的一个原则就是突出政府及有关工作部门的职责。在总则部分,明确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保护和监督管理,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巡查、报告等工作,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确定了责任主体,同时规定市、区人民政府每两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情况,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建立了常态化的监督机制。

在保护措施部分,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规划主管部门编制保护规划、修缮方案等职责,从总体上为保护历史文化资源提供了制度保证。

同时,在组织机构、经费保障方面同样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建立了国有和非国有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制度,特别对保护责任人不明确的历史建筑设置了政府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兜底的责任。在法律责任部分突出了政府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职责,对违法失职行为处罚措施进一步作了具体化的规定。

问:市民如何参与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中来?违反《条例》有何法律责任?

答:《条例》虽然突出强化了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职责,但是,历史文化名城这一宝贵名片涉及社会方方面面,广大市民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同样具有义不容辞的责任。

《条例》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义务,有权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提出建议,对破坏历史文化名城的行为进行检举”。

同时,《条例》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赞助或者捐赠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这里特别要说明一点,那就是对于破坏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违法犯罪行为,相关上位法已经规定了非常具体的法律责任,本条例没有过多重复,主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相关精神和我省地方性法规的相关规定,明确了城市管理等部门的行政处罚权。

问: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对建设活动、经营行为有何规定?

答:《条例》对保护范围内开展活动的禁止行为和有条件行为进行了列举,并对重点保护对象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保护措施。

比如,第二十一条规定:“历史文化街区应当划定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核心保护范围内,除确需建造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新建、扩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筑层数不得超过两层,檐口高度不得超过七米。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的建筑,层数不得超过三层,檐口高度不得超过十米。”

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历史风貌保护区范围内,新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在高度、体量、形式、色彩等方面与传统历史风貌相协调,新建、改建建筑,层数不得超过四层,檐口高度不得超过十三米;新建、改建道路时,不得破坏道路原有格局和景观特征。”

这些具体要求均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岳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而设定,进一步突出了保护规划的重要性、稳定性,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提供了更加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

实用云南历史文化论文(案例16篇)篇十五

而且从建立法治国家的长远目标来看,法律监督更是一个必须加强的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制还存在着许多问题等待着人们去探讨和解决。

一、中国古代监督制度的产生、发展。

早在西周时期,中国的官制上就已经有了御史之称。

御史当时是在皇帝左右掌管文书档案和记事的工作,同时还兼有监督官吏执法的职责。

御史在后。

”虽然那个时期的御史监察制度不具备现代监督的基本特征,但在当时封建社会“诸法合体”、审判权和公诉权不分的情况下,却已经包含了现代法律监督制度的因素。

在秦始皇统一中国后,立御史大夫为副丞相,其主要职责是“典正法度”,即负责监察百官和司法工作,同时,还掌管图书文件。

这时,御史大夫地位列于“三公”之中,处于国家中枢地位。

但是,此时的御史大夫还不是完全的监察官,而是对内实行监察权,对外实行行政管理权的兼任官,即行政官兼任最高监察官。

到了两汉时期,国家逐步制定了一些有关监督的法规,最主要的有《监御史九条》、《刺史诏六条》。

由这两个法规来看,两汉的监察法规主要是监督官吏在司法审判中违法渎职的行为。

而此时,国家的言谏制度也得以发展,这就初步形成了御史制度和言谏制度相互配合的封建监察制度格局。

隋唐时期,尤其是唐代,中国已经形成组织完善、分工清楚、职责明确的监察机构和谏官组织。

其监察机构格局为,中央设御史台为最高监察机关,下设台院、殿院和查院分别掌管弹劾中央百官、纠察违礼之事及监察地方官吏等监察事宜。

其谏官组织在唐代称为御史台,专职监察弹劾行为。

到了宋朝时期,监察制度较之唐代有了新的发展,一是其言谏机关由过去的对君主的过失行为进行劝谏扩大到对大臣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谏正,使封建言谏制度发展到了高峰期;二是御史台的权力进一步扩大,对违法失职的官吏不仅可以监察纠举,而且有权侦训,增加了司法职能。

同时还实现了“台谏合一”制度,强化监察机关对权力的监控职能。

明清两代改御史台为监察院,其基本监察制度相对前朝并没有什么大的区别,只是在组织设置及实施方面更加严密。

二、监督制度存在的意义。

儒家学者认为,社会各阶层人等,按照礼的要求各守其位、各安其分,天下之治即可实现。

因此,对于作为社会和谐安定的一种辅助机制的监察必然会以“礼”为标准来实施监督。

实用云南历史文化论文(案例16篇)篇十六

第一条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包括对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历史建筑、不可移动文物、古树名木、传统地名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的保护。

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涉及传统村落、不可移动文物、古树名木、传统地名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保护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分类管理、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保持、延续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新建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的申报、规划编制与实施、监督管理等具体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名城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发展改革、房产、建设、城市管理、国土资源、财政、公安、旅游、园林绿化、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教育、民政、宗教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历史文化名城的相关保护和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规划、文物、建筑、园林、旅游、宗教、历史、民俗和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保护规划、保护措施等事项进行论证和评审。

第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各县(区)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突出重。

点、统筹安排市本级财政保护资金对县(区)级财政转移支付。

保护经费用于历史文化名城的普查、测量、申报、认定、学术研究、专业培训、规划编制、保护信息系统建设和维护、基础设施和居住环境改善、历史建筑保护和修缮补助、保护奖励等方面。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投资、成立公益性组织、提供技术和志愿服务等多种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

第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以及城乡规划、文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保护意识。市名城管理机构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研究机构、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相关的学术研究、专业培训等。

第二章保护名录。

第九条本市实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制度。下列保护对象应当纳入保护名录:

(一)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及历史建筑;。

(二)古河湖水系、古树名木、古道、古文化遗址、古代石刻等历史环境要素;。

(三)不可移动文物;。

(四)传统地名;。

(五)地方传统文学、艺术、民俗风情、民间工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保护名录的其他保护对象。

保护名录应当载明保护对象名称、区位和历史价值等内容。

第十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物、房产等部门定期组织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普查本辖区历史文化资源,编制保护名录。

国家、省、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保护对象,直接纳入保护名录;其他保护对象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房产等部门向社会公示,征求公众意见,经专家委员会论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收集、整理不可移动文物的历史资料信息,挖掘、评价其历史价值。

房产主管部门负责收集历史建筑的使用现状、权属变更、维护修缮等信息。

其他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采集保护对象的历史沿革、历史特征、艺术特征、建筑技术、建成年代等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市名城管理机构提出将具有保护价值的对象列入保护名录的建议。

第十一条经批准的保护名录不得擅自调整。因不可抗力导致保护对象灭失、损毁、确已失去保护意义的,或者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的,应当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并按照原审批程序予以调整。

第十二条市名城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保护名录档案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信息系统。

文物、房产、建设、城市管理、民政、农业、园林、林业、旅游、市场和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采集、整理历史文化名城相关信息,录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信息系统,并实现信息共享。

第三章保护规划。

第十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乡规划、文物主管部门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市、县(新建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和历史建筑、历史环境要素等专项保护规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保护规划的编制应当注重整体保护,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空间尺度;保护与之相联系的建(构)筑物、街巷、山河水系、绿地等物质形态和环境要素,充分展示历史文化传统。规划深度应当达到国家和省规划编制要求。

保护规划应当划定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提出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

交通、市政公用、绿化、消防、人民防空等其他专业规划应当与保护规划相协调。

第十五条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的核心内容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可以作为本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村庄规划;另外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应当和保护规划相衔接,并制定历史文化保护专篇。

第十六条保护规划经依法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章保护措施。

第十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明确实施主体和具体保护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设立片区保护管理组织等方式,对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等实施日常保护和管理。

第十九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布:

(一)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为保护责任人;。

(二)历史文化名镇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为保护责任人;。

(三)历史文化名村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为保护责任人;。

(四)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保护对象的保护管理组织的,该组织为保护责任人。

跨村的保护对象的保护责任人由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指定,跨街道、镇的保护对象的保护责任人由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指定,跨县(区)的保护对象的保护责任人由市人民政府指定。

第二十条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二)非国有历史建筑,其所有权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无法与所有权人取得联系或者房屋权属不清晰的,代管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无法与所有权人取得联系或者房屋权属不清晰,且没有代管人的,房屋使用权人为保护责任人。

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代管人均不明确的,房产主管部门为保护责任人。

历史建筑纳入保护名录后,县(区)房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明确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并予以书面告知。书面告知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后,视为送达。在送达后,单位或者个人对保护责任人的确定提出异议的,县(区)房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举证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调整。

第二十一条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保护规划和下列要求履行保护责任:

(二)发现危害历史文化资源行为的及时制止,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告知市名城管理机构;。

(三)保持保护范围内整洁美观;。

(四)协助有关部门确保消防、防灾等公共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五)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二条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对历史建筑履行下列保护责任:

(一)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和色彩;。

(二)保护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特色装饰和历史环境要素的完整性;。

(三)保障结构安全,发现险情时及时采取排险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四)按照规定进行修缮;。

文档为doc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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