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可以根据房屋的结构和面积进行布局,充分利用每一寸空间,并且让房间更加通透明亮。这些装修范文兼具实用性和美观性,让我们一起来学习如何将理念转化为实际效果。
实用装修安全管理制度范文(13篇)篇一
本工程为8888集团办公楼装修工程。工程项目位于888888南区,周边环境比较简单。工程主体为四层办公楼。
引用标准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建筑法》(自1998年3月1日起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消防法》(自20xx年5月1日起实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法》(自20xx年11月1日起实施);。
4、国务院《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国议周字(56)第40号);。
5、国务院《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报告》(国务院发(1984)97号);。
6、《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7、《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
8、关于规范项目用工的规范。
管理资料标准文本外增设的安全记录。
本计划适用范围。
1、本计划仅用于浑南置业集团办公楼装修工程项目装修施工现场的安全、环境控制。
2、本计划安全、环境、管理和控制的对象为人、物及环境与自然。
1、本计划有效期自日起到工程结束止。
2、本安全、环境管理疾患编制完毕后,需要项目部各级领导审核审批。
3、安全环境保护计划由建筑有限公司上级负责人批准下发后,即成为有效版本,不准随意复印及分发,应加以控制。沈沈阳市辰星装饰装修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员各执一份,并按此方案内容执行上报及管理等工作。
总要求。
项目经理部应建立和实施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并不断改进其有效性。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应围绕实现项目安全目标和持续改进安全管理活动及其业绩、按照策划、实施、检查、改进的循环模式运行。并根据此计划中要求,做好制度方案及现场安全工作,并上报宏石建筑有限公司。
2、人员的配备、岗位的设置应符合本工程的特点而定,做到相对固定,不得随意变动;。
3、配备必要的设施,装备和专业人员,确定控制和检查手段、措施;。
4、确定整个施工过程中重点内容,关键点、危险部位的控制手段和措施,以保证安全计划的内容具有可操作性、严密性、可行性。
策划。
1、安全、环境目标。
目的:制定安全管理目标,并通过对全体员工(包括分包方)宣传、学习,使全体员工有明确的奋斗方向,以达到安全目标的最终实现。
职责:项目经理根据本工程的特点及公司和相关方的要求,在开工之前,组织相关人员制定本项目部安全管理目标,并及时上报。
权利和义务:各管理人员,班组长及职工均有宣传并贯彻目标及对目标提出可行性优化建议的权利和义务。
l年负伤事故频率:1.0‰以下;。
l杜绝重伤、死亡、火灾设备、食物中毒等重大事故;。
l达到jgj55—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合格以上标准;。
l社会、业主、员工、其他方面的重大投书为零。
环境目标:。
净化环境,文明施工,预防和减少环境因素的影响,满足环境规定要求。
识别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源和重要环境因素。
通过识别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源和重要环境因素,并依次制定目标及管理方案,从而有效地控制事故和污染。
l危险源及不利环境因素的识别要求:。
n应考虑正常、异常和紧急三种状态;。
n应考虑过去、现在和将来三种时态。
危险源和不利环境因素应从以下分项或设施为辨识的重点(不限于):安全管理、施工用电作业、明火、临边防护、事故易发多发地点或作业环境、施工机具等。
危险源的管理与控制实施计划。
l本项目的安全管理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危险源:。
n建筑物高度为四层,外装修职工高处作业危险性大;。
n用电作业多,可能发生触电事故;。
n楼层内“临边”较多,可能引发安全事故,应提前做好围护;。
n安全隐患多,其他不可预见突发性事件,生产性重大安全事故;。
n工期紧张,施工进度快,生产安排不合理的话,职工可能会疲劳作业。
项目部保障职工健康安全的措施。
针对以上所列出的项目安全管理中的危险源,抓好项目职工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主要要做好如下工作:。
l认真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对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是经常性、制度化和规范化的管理,通过执行制度,促进安全管理工作。现场的主要安全管理制度如下:。
n安全技术交底制。根据安全措施要求和针对现场实际情况,逐级进行安全技术书面交底;。
n脚手搭设验收制。做好分段施工分段验收,对不合格的脚手架不得投入使用;。
n持证上岗制。对装修队伍机操人员实行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
n动火申请制。凡电焊、氧气焊等动用明火作业,经申请同意后施工;。
n实行安全生产奖惩和事故报告制;。
n安全管理负责制。要有各级安全管理负责制,责任明确,责任到人。管理决策层对每个大的施工阶段要分析安全难点和管理难点,以采取必要的对策。
4.4加强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工作。
通过安全生产教育,提高职工安全意识,以约束人的不安全行为。
l对新工人进行入场“三级”安全教育;。
l贯彻国家、地方政府的安全法规及对安全的有关规章制度;。
l学习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知识,做到正确使用“三宝”;。
l适时安全教育:做好季节性、节假日加班加点和突击性施工的安全教育。
现场安全管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主体装修阶段防止高空坠落。防止高空坠落是高处安全施工管理的重中之重,一是防止人的不安全行为,二是防止物的不安全状态。
l防止高空坠落的措施。
n及时作好电梯井的安全防护措施;。
n高空作业必须佩挂安全带,做到高挂低用;。
n风力大于六级、大雾天必须停止高空作。
l防止物体坠落措施,高空坠落任何物体,可能造成对人员的伤害或其他的损失,主要防止措施如下:。
n脚手架跳板上不允许随意放置扣件、回形卡、钢筋、钢管等物体;。
n未经采取有效措施,未经安全部门批准,不得在外脚手架上、下立体作业;。
n非施工人员严禁进入施工现场。
l防止触电,本工程由于电气设备多、移动性大,临时用电线多、导电物体也多的特点,防止触电的主要措施如下:。
n电气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n机电操作人员必须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n采用三相五线制供电方式,有可靠的接零和接地;。
n照明、行灯电压按不同地点、环境采用相应的安全电压;。
n其他施工用电方面应遵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程》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程》的规定。
l合理地安排现场生产:。
n在进行生产安排时始终牢记“安全第一”的原则,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抢进度。
l消防措施。
n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n施工现场东侧的道路要始终保持畅通无阻;。
n工地设置专用消防泵,设独立电源线路;。
n义务消防员要训练有素,能“召之即来,来之能救”;。
n禁止用电炉做饭、烤火;。
n严格执行施工用火申请制,有动火证、消防设施方能动火作业。动火时,派专人看护;。
n不允许乱拉私接电源线;。
n易燃物品专库存储,距其它建筑物20m以上;。
n现场设有明显的防火标志,促进职工防火意识;。
n定期对职工进行防火教育,建好防火工作档案。
l后勤保障措施。后勤工作是保障职工健康安全的基础工作,因此后勤管理工作的力度一定要加强,抓后勤工作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n保证饭菜质量,食堂卫生工作要严格管理;。
n高温施工期间切实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在施工现场保证职工能喝到干净的饮用水。
实用装修安全管理制度范文(13篇)篇二
一、凡饭店范围内进行的改建、装修等施工项目,工程的设计、建筑材料的选用、施工组织方案、消防措施等须报消防监督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二、施工单位场所施工前,必须与饭店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饭店安全部应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三、施工单位进场施工之前,必须先到安全部办理进场施工登记,发给施工证。
四、施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饭店消防安全管理规程》,并确定一名施工现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
五、施工中使用电器设备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规定,严格防火措施,禁止违章作业,电源部分须在饭店电工的协助下开通。
六、施工现场使用明火时,必须事先向安全部办理审批手续,领取用火证后方可作业,操作电、气焊的人员必须是正式焊工,操作现场必须满足防火要求。
七、施工中需使用汽油、脱漆剂等易燃物品时,必须符合《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易燃品要有专用库房,由专人保管,不得将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在施工现场内。
八、施工中不准大面积使用脱漆剂等易燃液体,尽可能不在现场进行喷漆作业,如必须在现场喷漆时,要有良好的通风和防止明火的措施。
九、施工中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限额领料,随用随领。禁止在作业场所分装、调料,禁止在工程现场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乙炔发生器等。
十、工程施工如果影响原有消防设施,消防设备的使用功能时,须事先报消防监督机关同意,并采取措施,保证事故报警和灭火功能。
十一、施工的堆料和垃圾不得圈占消防设备及消防通道,不得堵塞走廊、楼梯和疏散通道。
1、单位装修、改造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室内装修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施工现场必须实行逐级安全责任制,确定相应人员负责工地的安全生产和防火安全。
2、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要参与装修、改造设计的审核,提出安全生产管理意见;施工前应与施工单位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各自的责任。
3、施工单位应设立专职现场安全员,负责施工现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在工地安全负责人领导下,进行安全生产工作。
4、局部装修改造时,应将施工区与营业区进行隔离。
5、要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设计、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和不安全隐患,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6、根据季节特点以及各工种的操作特点,制定相应制度以及安全操作规程,严格遵守本单位《动用明火管理制度》及临时用电审批等规章制度。
7、施工现场禁止吸烟。必须使用低压照明设备;所有施工人员不准在施工现场住宿,必须到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办理登记,领取出入证。
8、因装修、改造设计需要而改变、挪用的消防设施,必须经过消防监督部门审批,严禁私自挪用、损害消防设备设施。
9、施工现场禁止存放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因施工需要而使用的油漆、稀料、酒精等易燃易爆物危险品,应与施工现场异地存放,设专人保管,领用不得超出当日使用量。
10、施工现场垃圾、渣土应及时清理,消除安全隐患,禁止任何物品堵塞消防通道。
11、施工现场使用的变(配)电箱要保持清洁、干燥、通风,有良好的绝缘和防雨水措施;使用时要有专人看护,使用后必须立即断电。
12、开工前要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普及安全生产知识,学会使用消防器材。
为严格装修管理,保证此次装修工程保质、保量、按期、安全完成,特制定以下规章制度:
一、安全保卫制度
1、所有施工人员进场必须着公司统一服装及工牌。
2、装修人员按装修公司统一规定时间上下班。装修人员必须服从公司的统一协调与安排。
3、禁止在施工场地内抽烟和使用明火,否则一次罚款100元。
4、禁止私拉乱扯、乱插电线、电源,须用正规插头接用电,用电必须经现场的专职电工同意,统一安排。不得用短线头接电,否则一次罚款100元。
5、用电设备工具必须有漏电保护装置,工具、电锯类必须符合安全规定。
6、施工人员不得穿拖鞋进场,空中作业要有保护装置。
7、需电焊和切割东西,必须将场地清理干净,电焊工必须持证上岗,违者罚款200元。
8、施工人员夜间不得私自进入规定装修工地,否则一次罚款300元。
9、所有施工人员必须服从装修技术人员的安排,按图纸设计施工。
10、施工期间,因装修人员的责任造成责任事故或人身、财产损失的,由装修人员负全面负责。造成第三方损失的也由装修人员负责。
二、材料管理制度
1、所有材料由施工方组织,由公司负责人员验收后进场,所有材料只许进场,不许出场。特殊情况必须由公司负责人员签字认可。
2、装修材料须经公司负责人认定,符合消防规定及装修标准,做到装修材料、规格等符合要求。
3、装修人员不得随意破坏场内设施,否则,照价赔偿。
三、卫生管理制度
1、装修人员不得在施工场乱扔垃圾,施工和拆顶清理后,日常卫生由施工方负责清理。
2、装修人员不得在场地乱涂、乱画,随地便溺,否则一次罚款50元。
3、施工期间,装修人员使用厕所由公司指定。手纸扔入纸篓,不可将废纸、杂物扔入便池,便后冲水。否则,造成堵塞,负责疏通,一次罚款50元,恶意损坏冲水装置一次罚款200元。
4、施工结束后,装修垃圾由装修方指定时间、地点统一清理。四、协调管理 装修期间,根据现场情况,必须服从公司的统一协调与管理。不服从管理者取消装修的资格。
勉县家美装修有限责任公司
二o一o年五月五日
施工的安全问题,主要分为防盗、防火、防水、防危这几项。
一、 防盗
在装修期间,犹其是室内的窗户、防盗网等没有做好之前,注意梁上君子对此蠢蠢欲动。
二、 防火
1、禁上在施工现场内动明火、起灶、吸烟。应在明显处张贴"禁止烟?quot:警告牌。
2、不得在没有绝缘管道保护下乱拉电线。临时接线应尽量远离易燃装修材料。
3、如果在现场内起灶的,一定要在指定的范围内进行。该区域应是没有火患危险的。
4、必须绝对禁止在室内生火取暖。任何时候都要保持室内通风。
三、 防水
2、小心用水,特别是在排水系统没有做好之前。工人在工场内用水,要严格检查。
3、离开工场时,检查水龙头是否关紧。
4、不得让不懂管道施工的工人从事给排水施工。
5、铺设实木地板或复合地板的,应注意临近区域的防水问题。
6、没有人员值班时,应关紧窗户。如果处于通风期,应尽量避开台风季节。
7、定期清理排水孔,以免堵塞造成淹水事故。
四、安全监理方法
1、严格要求承包方按有关安全法规、规定、方针、政策进行施工;
2、严格要求承包方按有关安全生产设计要求、规定进行施工;
3、检查承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组织体系的落实情况,建立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4、检查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
5、加强对进入的施工装修材料、设备等按有关规定进行检查验收;
6、定期或不定期的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8、发现安全事故苗子和安全隐患及时提出,要求承包单位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安全生产顺利进行。
五、安全监理措施
1、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巡视、旁站、跟踪检查,发现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
纪律的情况及时通报,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改正,直至停工整顿,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4、对可能产生安全事故的重点工序、部位重点进行专项检查,做好记录,及时通报。
六、安全监理程序
2、建立报审制度,关键部位及关键施工工序施工前应及时向监理机构报审安全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
3、要求承包方在施工前的现场布置必须满足安全施工的一切要求;
4、要求特殊工种的施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5、所有施工设备、机械、建筑材料严格按有关要求进场验证;
6、根据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监理细则内容跟踪加强现场安全检查;
7、开好各种安全管理、现场施工安全的协调会议,统一认识,解决问题;
8、参照国家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资料管理和表式要求编制安全管理资料;
11、编写安全监理总结报告;
12、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一、安全管理
2、 每日施工作业前必须进行班前安全教育,并应有详细的安全记录;
6、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应经特种作业安全培训教育,并持操作上岗证。上岗证应于特种作 业人员进场时将复印件上报安全部;违者罚款500元/次,并清理出场。
9、 施工现场各类材料机具必须向我司申请放行条,无放行条材料机具一律不得出场;
10、各单位必须指定专人对自身区域材料的看管和成品、半成品材料的看管工作。
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
1、安全防护
(1)所有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并系好安全帽帽带;否则罚款50元/人/次。
(4)未经我司批准严禁随意拆除各类安全防护设施;否则罚款2000元/处/次
2、文明施工
(3)施工现场材料、施工机具按要求放置在指定地点,并堆码整齐;
三、临时用电
1、配电箱和开关箱 否则罚款2000元/次/箱
(2)各配电箱、开关箱应标明回路名称、用途、编号、负责人,并设支架、门锁;
(3)各级配电箱,均应设过载短路保护、漏电保护,确保“三级配电二级”保护;
(6)电箱周围不得堆放杂物,应有便利的通道。
2、接地与接零保护系统 否则罚款2000元/次/箱
(1)工作接地和重复接地设置应符合规定要求;
(3)各种电气设备和电力施工机械的金属外壳、金属支架和底座必须按规定采取可靠的接 零或接地保护。
3、现场照明 否则罚款2000元/次/箱
(1)照明专用回路应设漏电保护装置,并使用安全电压;
(2)灯具金属外壳应做接零保护;
(4)配电线路现场施工用电的机电设备均应有良好的二级防护装置;
(5)施工现场使用的大功率镝灯,整流器必须加装防护罩,安放部位应当安全可靠,避免 与易燃物直接接触。禁止使用灯具烘烤衣物和取暖。
(6)潮湿场所照明必须采用36v低压安全电压照明,且带防护罩,电线采用rv护导线。
4、配电线路 否则罚款2000元/次/箱
(1)电线老化、破皮应及时更换或包扎;
超过3m.;否则罚款500元/处/次
四、施工机具 否则罚款500元/处/次
进入施工现场使用的各类机械设备必须符合机械性能安全标准,并完善各类资料。
1、平刨
(1)应有护手安全装置,传动部位应有防护罩;
(2)应设有专用的开关箱,设有漏电保护装置和保护接零装置;
(3)无人操作时应切断电源。
2、圆盘锯
(1)应有锯盘护罩、分料器、防护挡板安全装置,传动部位应有防护装置;
(2)应有专用开关箱,设有保护接零,和漏电保护装置。无人操作时应切断电源。
3、手持电动工具
(1)手持类电动工具必须严格遵守《手持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
程》,每周至少全面检查一次;现场使用必须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中
的有关规定。
4、电焊机
(1)电焊机应单独设电箱;
(2)电焊机外壳应做接零或接地保护;
(3)施工现场内使用的所有电焊机必须加装电焊机防触电保护器;
(4)电焊机一次线长度应小于5m,二次线长度应小于30m;
(5)接线应压接牢固,并安装可靠防护罩;
(6)焊把线应双线到位,不得借用金属管道、金属脚手架、轨道及结构钢筋作回路地线;
(7)焊把线无破损,绝缘良好;
(8)电焊机设置地点应防潮、防雨、防砸。
5、气瓶
(1)工作时氧气瓶和乙炔瓶必须严格分离距大于5米,距明火大于10米;
(2)气瓶存放应符合要求,气瓶上应设置防震圈和防护帽;
(3)乙炔瓶必须安装回火环,瓶体附近严禁有火种存在;
(4)焊接前应检查氧气瓶、乙炔瓶和皮管是否漏气;
(5)工作完毕后关闭乙炔和氧气瓶,按规定的安全措施处理放置。
五、现场防火及消防 否则罚款1000元/处/次
6、施工现场设指定的吸烟点,严禁工人在施工现场、楼层内吸烟,乱扔烟头。
六、生活区管理
1、宿舍内不得使用大功率电器或擅自接拉用电线路;
一步追加处罚的权利;
4、爱惜生活区的公共设施,节约用水用电,如发现故意浪费及恶意破坏的行为,将予以重 罚。
以下空白
安阳龙跃置业有限公司
2015年 月 日
实用装修安全管理制度范文(13篇)篇三
用于指导施工现场安全文明进行全面管理,全力遏制和防止死亡事故的发生,杜绝恶性事故,防范于未然。净化现场环境,创建安全、文明、环保工地。
适用范围:用于瑞尔国际大酒店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a、各施工单位建立安全责任制,公司和管理人员、公司和班组、班组和工人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b、各施工单位和班组的分承包经济合同中应明确的安全生产指标和处罚措施。
c、制定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悬挂于各施工现场和主要工作区域。
d、建立安全保证体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设立专兼职安全员,负责各区域的安全生产。
f、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政策,切实作好安全宣传、教育、布置、检查、整改、评比工作,做到三不伤害。坚持安值日、谁负责施工、谁负责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g、各施工现场的施工作业必须按照国家和消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实施,施工组织设计必须要有针对性的消防技术措施,并由主管部门会签。
1、制定安全管理目标(伤亡控制指标、文明施工指标)。
2、对安全责任目标进行分解,落实到各班组长和工人。
3、建立责任目标考核制度细则,并按考核制度定期考核。
4、工程开工前,甲方和各施工单位签订安全文明施工责任书。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各管理人员、班组长、工人分别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和安全管理协议,同时还签订安全文明施工责任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层层分解消防安全责任。
1、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施工安全措施,并严格遵照执行。
2、施工组织设计必须在施工前上报监理和建设单位审批。
3、对于特殊工程,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和措施。
4、安全技术措施应贯彻全部施工工序,力求精致、全面具体、真正能做到有效实施和预防事故。
5、安全技术措施要有针对性,编制人员必须掌握工程概况、施工方法、场地和周边环境和条件的实际情况,熟悉安全法规、标准。
6、各项目经理应将安全技术措施向施工员、班组长和工人进行交底。
7、针对季节特点和施工过程中不同阶段的防火要求,项目部应制定和落实相应的应急、防火方案和安全措施。,编制的方案必须适用于本施工现场。
1、针对各单位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并以书面形式对班组长和工人进行分部分项安全技术交底。
2、安全技术交底必须履行签字手续。
1、各施工单位进行半月一次的定期安全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甲方和监理部门。
2、检查记录是安全评价的依据,因此检查记录要详细、认真。特别对隐患记录必须要具体,如隐患部位、危险性程度的部位处理意见。
3、事故隐患整改必须落实到人,并由明确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
4、对于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单,应派专人落实并限定时间完成。
5、现场机电维修人员应该经常检查设备漏电保护器的完好和有效。
6、现场用电机具较多,电线不得乱拖、乱拉,材料运输、堆放,一定要注意保护好电线,防止碰撞、挤压电线,造成电线外皮破碎剥落,导致触电事故,一经发现有电线露芯或破损的要及时修理,如果破损达到2处以上必须更换。
7、雨季作业应加强电器设备的防雨和接地检查,以防止漏电事故。
8、手持电动工具必须严格遵守《手持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技术规程》,每月至少全面检修一次,现场临时施工用电必须符合(jgj46—20xx)《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规范》中的相关规定。
9、电动机械及工具,应该严格按照“一机、一闸、一漏、一箱”规范设置。
10、施工现场用电设备均应有良好的二级保护装置。
11、各施工单位作业层要对四口五临边进行有效防护,未经相关单位和人员同意,严禁私自拆除。
1建立完善的三级教育制度,从安全思想、安全知识、安全技能和自我保护意识4各方面进行教育。
2建立新工人的安全教育制度,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工作岗位,同时建立施工安全生产教育卡。
3安全教育内容为:安全基本知识、法律法规、现场规章制度和本工种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制度,建立班组安全管理制度。
4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变换工作岗位的人员,应按新技术操作和新岗位进行安全教育。
5每个工人必须熟悉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6施工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定期安全培训。
7现场专兼职安全员按月、季、年度进行工作考评,考评不合格的不能上岗。
8根据施工特点进行“五抓紧”安全教育。
a、工程突出赶任务,往往不注意安全,要抓紧教育;
b、工程接近尾声时,容易忽视安全,要抓紧教育;
c、施工条件好,容易麻痹,要抓紧教育;
d、季节气候变化,外界不安全因素多,要抓紧教育;
e、节假日前后,思想不稳定,要抓紧教育。
9认真做好安全生产教育,对所有参加施工生产的职工均应进行入场安全生产的消防安全教育,未经教育不得上岗,同时结合工程进度及不同施工工艺,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知识教育和遵章守纪教育。
10、时刻想到安全,不断提高防火意识。
k、溶剂、化工材料等易燃、易爆物品要加强管理,建立严格收发制度,对人员领用材料时要严格管制,对用完的材料及时收回各库房。
建立班前活动制度,并有详细的班前记录。
1、特种作业人员应经特种作业部门培训合格并领的上岗证后再进行作业,并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进场时必须上报监理和建设单位逐一核实必须人证相符。
2、电气焊工动火作业前,必须接受防火安全技术交底,明确责任、相互监督、安全作业,现场必须要有监护人员。
3、所有动火作业前必须办理动火证,严格遵守“十不烧”规定,实行工程多机监护制度,(操作证、动火证、灭火器、监护人)和动火审批手续,应当按照施工性质和部位确定动火等级,节假日应提高一个等级,并应落实防火措施,办理动火审批的时候必须注明动火人和监护人,甲方和监理进行核实。
4、严格实行动火证使用有效期限:一级动火证为1天,二级动火为3天、三级动火证为7天,电焊工作业时,必须随身携带动火证、特种作业操作证和灭火器。
5、施工现场使用切割机作业时,视同明火作业,要落实防护措施。
6、施工区域动用明火作业时,应清除周边易燃、易爆物,并落实防护措施,严防火花,焊渣、切割熔块坠落,监护人员要做好立体监护工作。
7、施工现场进入装修阶段,施工现场严禁烟火、明活作业动火证签发高一级别,严格落实防护措施,作业现场必须要有监护人。
8、各库房必须设置灭火器并有醒目的消防安全标志,配置种类合适的消防器材,落实专人加强管理,施工现场临时库房的五金、水暖材料禁止与易燃、易爆材料混放,禁止将性质相互抵触的物品和材料同放一室、一库,库房保持整洁有序。
1、工伤事故的处理按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执行,重大事故发生时,施工单位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人员抢救,保护好现场,并第一时间通知建设单位。
2、工伤事故的分析按规定处理,事故调查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工人没受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3、建立工伤事故档案。
1、施工现场设置规范、醒目、整齐的标牌和安全警示牌。
2、库房必须设置防火标志、足量的灭火器、库房责任人及库房管理制度。
3、作业现场必须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工作区域责任牌。
进入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应佩戴胸卡,与施工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1、施工现场。
a、施工现场保持完整、整洁现场垃圾随做随清,谁做谁清,工完场清。
b、现场原材料、构件、机具设备要按指定区域堆放整齐,必须保持道路畅通,作业现场要做到落手清。建筑垃圾及时规堆、外运,严禁随意抛掷,做到作业面无积存垃圾、废水、无散落材料。
c、夜间施工必须配备足够的照明,保证安全。
d、施工现场应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并落实专人清洁、检查应有严格的处罚措施。
e、施工现场不得随地大、小便。
f、开展文明教育,所有施工人员应文明规范。
g、加强班组建设,有良好的班荣班貌。
h、加强工地治安综合治理,做到目标管理、制度落实、责任到人。施工现场治安防范措施有力,重点要害部位防范措施有效到位。
1、施工作业区应该和办公、宿舍区分开设置。
2、宿舍内、施工现场不得使用大功率电器(电饭锅、水乌龟等),宿舍内用电线路严禁私拉乱接。
3、宿舍内应整洁干净、无异味、生活用品摆放整齐。
4、宿舍区、公共区域应有专人每天清扫以及不定时安全巡逻,保证宿舍区域周围环境的卫生和安全。
1、施工现场设置消防设施,必须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灭火器材(保证灭火器适用)。
2、灭火器材应按不同场所和防火要求合理配置。
3、工地实行动火审批和动火监护制度。
4、在作业区应根据工作性、工作范围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对重点部位:危险品仓库以及危险作业区域要重点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设专人定期检查消防器材的.可靠性。
5、现场指定的吸烟点,严禁在室内和室外游动抽烟。
6、对操作中可能引起火花的,应有控制和隔离措施,在操作现场,要对作业面进行检查,彻底熄灭火源和熔渣,消除火灾隐患。
7、严格用电制度,严禁私拉乱接,严禁在易燃材料周围使用碘钨灯。
8、化工原料堆放处严禁任何动火作业。
9、消防工作是本项目现在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是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组长,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施工员、电工和各专业班组长组成。
10、施工区域每100平方米配置灭过器2只,防火重点部位每25平方米配置1只种类适合的灭火器。
11、现场施工人员有责任自觉维护消防设施和器材的完好,任何人不准挪用,防止随意摆放、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准损坏消防设施和器材,不准埋压、圈占、堵塞安全通道。
12、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清除、制止火灾事故发生或在火灾事故发生后能及时扑救并挽回重大损失或避免人员伤亡的,给与奖励。
13、严格遵守消防管理规定,严格执行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认真落实防火安全措施。
14、对各种火灾隐患已经发现但未采取整改和补救措施,多次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屡教不改的,将给与严重的处罚。对违章冒险作业导致火灾事故发生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1、建立治安保卫制度,避免发生偷盗事件。
2、做好现场物品保管和防盗工作,对贵重材料、小型生产工具等要实行专人专管,责任带到人,材料、设备出入现场必须有收发领用手续和出门证明。
3、加强施工人员的法制教育,进入现场所有人员必须遵纪守法,严禁在工地内赌博、偷盗,严禁打架斗殴、无理取闹、扰乱正常生产、工作和生活秩序,发现上述情况是各施工单位要及时制止、严肃处理,情况严重的送交公安机关。
4、下班前要实行点名制度,下班后其他人员一律不得再进入施工现场。
1、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止由于建筑施工造成的作业污染不和扰民,保障简述工地附近居民和施工人员的身体健康,必须做好建筑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工作。
2、建筑垃圾必须堆放在制定位置专用容器内,不得随意丢放,严禁随意凌空高抛、洒,建筑垃圾及时清运,适量洒水降尘。
3、严禁在生活区、作业区焚烧建筑垃圾。
4、油漆等有刺激气味的材料应密封、隔离放置。
1、每个登高、临边、架体上(两米以上)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安全带系挂方式:高挂低用。
2、安全带配备齐全,并符合国家标准。
3、进入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
4、楼梯口、电梯口、预留洞口等必须设置有效的防护措施。
5、阳台、楼层边、屋面等也必须要设置有效的防护措施。
1、配电箱和开关箱。
a、配电箱必须按照三级配电两级保护的要求设置。
b、末级配电箱内必须设置漏电保护器,漏电保护器要每天检查,一旦失灵及时更换,漏电保护装置参数应符合规定要求。
c、电箱内必须设置隔离开关,并符合“一机一闸一漏一箱”规定。
d、电箱安装要牢固,安装高度要统一,露天设置要有防雨措施,电箱内不得堆放杂物,应有便利的通道。
e、配电箱内多路配置时要有标志,电箱内应张贴线路图和检查记录。
f、配电箱一律选用标准箱,挂设高度1。4米,箱前和两侧1米内不准堆放杂物,门锁应有效,配电箱统一编号,并由检查记录,每10天一次,按规定做好重复保护接地。
2、现场照明。
a、照明专用回路应设置漏电保护装置,漏电保护器设置符合规范要求。
b、灯具金属外壳应做好接零保护。
c、现场照明宜采用高光效、长寿命的照明灯具,对需要大面积的照明场所就采用高压汞灯,高压钠灯和混合的卤钨灯。
d、配电线路、现场施工用电的机械设备均应有良好的二级保护装置。
e、施工现场临时搭设的线路和电器设备的安装、维修等作业须由专业电工进行作业安装,并符合安全技术规范,任何人不得私拉乱接临时用线,不准架设裸导线、不准直接用导电材料绑扎在金属架上、不准用铜丝或其他金属材料代替保险丝,防止引发电器火灾。
3、配电线路。
a、电线老化、破皮应及时更换的包扎,线路过道应有保护措施。
b、电缆线必须使用三相五线制(照明线除外),不得使用四芯电缆外加一根线的安装方法,动力和照明必须分开设置。
4、电器装置。
a、闸具、熔断器参数应与设备匹配,安装必须符合要求。
b、每一台电动机械的开关箱,装设过载负荷、短路、漏电保护装置外设置隔离开关。
4、施工机具。
1)、手动机具。
a、手动机具传动安全保险装置必须齐全。
b、应有保护接零、漏电保护装置,无人操作时要切断电源,禁止电缆裸插。
2)、电焊机。
a、应有保护接零和漏电保护装置。
b、焊把线接头不得超过三处,电缆线不绝缘、老化的不准使用。
c、应有自动开关。
3)、氧气乙炔瓶。
a、各种气瓶要有色标。
b、工作时氧气和乙炔瓶必须严格管理,瓶与瓶之间距离必须大于5米,据明火必须大于10米,要有隔离措施(库房内必须分开堆放,严禁集中堆放,瓶上要设置防震圈和防护帽)。
c、工作前必须要检查氧气、乙炔管有无破损和漏气现象。
d、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作业,作业过程中必须有监护人。
e、乙炔瓶必须设置回火装置。
f、工作完成后关闭乙炔和氧气瓶。并按规定放置。
实用装修安全管理制度范文(13篇)篇四
第一条 为了加强漳州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确保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促进漳州市家装行业可持续发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福建省建筑装修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在装修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拆除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建筑设施或者建筑构件;
(六)影响建筑结构安全或者使用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第六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负荷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进行施工,并做闭水试验。
装修活动涉及以上两款规定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
第七条 装饰装修企业或装饰装修承包人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第八条 装饰装修企业或装饰装修承包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
第九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第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筑装修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装修单位信用档案,开展信用等级评定,并将评定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申报登记。
第十二条 装修人,或者装修人和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第十三条 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十四条 装修人委托企业承接其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或相应从业资格的承包人、建造师。
第十五条 装修人与装饰装修企业或装饰装修承包人应当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2001)的标准。装修人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装饰装修企业应当返工,并由责任人承担相应损失。
第十七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企业或装饰装修承包人必须会同装修人按双方合同约定和相应质量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经双方签字认可后,装饰装修企业向装修人出具质量保修书。
第十八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最低保修期限为五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三)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未按照防水标准进行施工或者做闭水试验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建筑装修施工单位处以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装修人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装修人违反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装修人委托漳州市室内装饰装修管理监督站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装修工程质量监督收费由漳州市室内装饰装修管理监督站按市物价局批准规定收取。
第二十七条 为了确保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安全质量,漳州市室内装饰装修管理监督站应提供有效服务。
(二)为业主提供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安全、质量等相关知识的咨询服务;
(三)认真受理、反馈业主投诉,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设立热线电话。
第二十八条 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应自觉接受监督,不得利用职便谋取私利,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第七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第八条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第九条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
第十条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
第十二条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第三章开工申报与监督
第十三条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第十四条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二)申请人身份证件;
(三)装饰装修方案;
(六)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还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
装修人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告知邻里。
第十六条装修人,或者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
(二)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
(三)允许施工的时间;
(四)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
(五)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
(六)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七)管理服务费用;
(八)违约责任;
(九)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本办法第五条行为的,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的,或者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有关部门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关于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到现场检查核实,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禁止物业管理单位向装修人指派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
第二十条装修人不得拒绝和阻碍物业管理单位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中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以及其他影响周围住户正常生活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四章委托与承接
第二十二条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三条装修人委托企业承接其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
第二十四条装修人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址、联系电话;
(三)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竣工时间;
(四)装饰装修工程保修的内容、期限;
(五)装饰装修工程价格,计价和支付方式、时间;
(六)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七)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八)合同的生效时间;
(九)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发生纠纷的,可以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室内环境质量
第二十六条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严格遵守规定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降低施工噪音,减少环境污染。
第二十七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应当按照规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堆放和清运。严禁违反规定将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堆放于住宅垃圾道、楼道或者其他地方。
第二十八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厂址等。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
第二十九条装修人委托企业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装修人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对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装饰装修企业应当返工,并由责任人承担相应损失。
第六章竣工验收与保修
第三十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修人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出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质量保修书。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应当要求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纠正,并将检查记录存档。
第三十一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饰装修企业负责采购装饰装修材料及设备的,应当向业主提交说明书、保修单和环保说明书。
第三十二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装饰装修企业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装饰装修企业追偿。
装修人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造成损失的,由装修人负责赔偿。
第三十四条装修人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装饰装修企业自行采购或者向装修人推荐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造成空气污染超标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三)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法行为的报告后,未及时处理,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非住宅装饰装修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前的装饰装修工程管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
第四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实用装修安全管理制度范文(13篇)篇五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维护装饰装修市场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具有文物保护价值的建筑、古建筑的装饰装修,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活动,以及从事与装饰装修工程配套的室内用品的陈设、布置。
第四条 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装饰装修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南京市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是本市的装饰装修管理机构,负责全市装饰装修活动管理、监督的日常工作。该办公室由市建委、市经委共同管理。
县装饰装修活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监督工作,并接受市装饰装修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
市工商、税务、规划、房管、建工、物价、公安消防、环保、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装饰装修管理工作。
第五条 政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设立为住宅装饰装修消费者提供工程承包、材料供应、劳务交易、信息咨询、设计、监理、质量评估等服务的市场或企业。
第六条 装饰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到南京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依法办理报建和招标手续。
依法可不实行招标的装饰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到市装饰装修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第七条 发包单位应当将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承包单位。
第八条房屋在装饰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
原有房屋装饰装修时,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房屋产权人应当依法向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核准申请,对符合房屋结构安全要求的,由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房屋装饰装修安全核准书;房屋装饰装修申请人应当持核准书向有关建设管理部门办理报建手续,领取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第九条 涉及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变动的装饰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施工图设计文件,并报送市建委审查;没有施工图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的,不得施工。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一条 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企业和设计、监理等单位应当持有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工程。
第十二条 在本市承接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企业应当到市装饰装修管理机构办理核准手续。
第十三条 装饰装修施工企业需申请领取资质证书的,应当向市装饰装修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市装饰装修管理机构应当按规定上报发证机关审批。
第十四条 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应当坚持方便群众、市场引导、规范行为、加强监督的原则,建立方便群众的住宅装饰装修配套服务体系。
第十五条 承接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具有装饰装修施工企业资质证书。
无装饰装修施工企业资质证书承接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向市装饰装修管理机构申请领榷南京市住宅装饰装修资格证书》;市装饰装修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南京市住宅装饰装修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申请领榷南京市住宅装饰装修资格证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十万元;
(三)具有相应的施工机械、设备;
(四)工程技术、施工人员不少于十名,其中专业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三名;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设立住宅装饰装修市场,以及成立为住宅装饰装修活动提供信息咨询、设计、工程监理和劳务等服务的企业,应当经市装饰装修管理机构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 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资质等级、经营场所或者分立、合并、终止的,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后三十日内,到市装饰装修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 凡在本市从事装饰装修施工的人员必须经市装饰装修管理机构专业考核合格,领取上岗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施工企业应当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教育培训,不得使用无上岗证书的人员进行施工作业。
第二十条 本市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企业资质(资格)证书、核准书和施工人员上岗证书应当按规定进行年检。
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企业、施工人员不得持转让、出借、出租、涂改、伪造、复制以及其他无效资质(资格)证书、核准书或上岗证书承接装饰装修工程或上岗作业。
第二十一条 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应当严格依照国家、地方或行业规定的规范和标准进行。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施工的安全和质应当符合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二条 建筑物、构筑物外表装饰装修应当符合规划设计的外部立面要求。
第二十三条 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二十四条 装饰装修工程使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规范、标准,不得使用放射性等环境污染超标的材料。
第二十五条 市装饰装修管理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对发现违反工程质量规范、标准问题的,责令改正。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有关部门认可的文件或准许工程使用文件报市装饰装修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七条 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应当符合环保、消防、安全等规定,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所产生的噪声,在午间和夜间禁止进行产生高噪声的施工作业。
(二)在本市承接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企业未办理核准手续的;
(三)未领榷南京市住宅装饰装修资格证书》承接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的;
(五)施工单位使用无上岗怔书的人员进行施工作业的;
(六)市装饰装修管理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能时,施工单位未按要求提交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不及时整改工程质量问题的。
第二十九条 装饰装修行业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装饰装修行业管理中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一条 市建委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室内装饰行为,加强室内装饰行业管理,保证室内装饰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室内装饰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室内装饰活动和监督管理的,均应遵守本条例。
军事设施及特殊工程的室内装饰,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室内装饰,是指运用物质技术和艺术手段,对公共建筑和家庭居室的内部空间进行环境艺术设计、室内六面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等活动。
第四条室内装饰应当坚持保证质量、确保安全、美观实用、节能节材、环境友好的原则。
鼓励室内装饰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和新型材料。
第五条市室内装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室内装饰活动的监督管理,其下设的室内装饰业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等城六区以外市辖区、县的室内装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室内装饰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室内装饰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第二章室内装饰从业资格
第七条从事室内装饰的装饰企业、设计单位,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配备相应的工程预决算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设计人员、施工管理人员,并有相应的注册资本。
第八条室内装饰企业、设计单位应当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九条在本市从事室内装饰的装饰企业、设计单位,每年应持工商营业执照等证书及专业技术人员相关资料到市室内装饰业管理办公室备案。
市室内装饰业管理办公室应当定期公布备案的室内装饰企业、设计单位名录。
第三章室内装饰工程管理
第十条室内装饰工程的招标投标,依照招标投标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
第十一条室内装饰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室内装饰技术规范、技术要求和强制性标准。
第十二条室内装饰工程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并使用统一的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室内装饰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当事人双方可以对该文本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第十三条室内装饰工程开工前,装饰企业应当持书面合同、设计图纸、相关资料和工商营业执照等证书,到市室内装饰业管理办公室办理施工备案手续。
(三)需要拆改室内供暖、燃气管道的,应当征得供暖、燃气管理机构同意;
(四)需要改动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定施工方案,并作闭水试验;
(五)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范,保证作业人员的安全;
(六)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范,保证相邻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八)装饰产生的各种废弃物,应当按照有关部门指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进行堆放及清运。
第十五条室内装饰使用的装饰材料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禁止装饰企业、装饰人使用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环保要求和防火要求的装饰材料。
装饰人依法享有室内装饰自主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装饰人指定装饰企业和强行推销装饰材料。
第十六条室内装饰工程竣工后,装饰人应当对室内环境质量、工程质量、消防安全进行检测、验收。检测验收合格的,方能使用。
受委托的室内装饰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对检测机构,应当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十七条室内装饰工程实行保修制度,保修期限为二年,自装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十八条下列室内装饰工程应当实行监理: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十九条室内装饰工程的施工安全,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家庭居室装饰
第二十条提倡家庭居室装饰人选择经注册备案的装饰企业承接室内装饰。
第二十一条家庭居室装饰不适用办理施工备案手续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装饰人对家庭居室进行装饰前,应当告知相邻人。
装饰造成相邻人的墙体损坏、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饰人应当及时修复,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属装饰施工方责任的,装饰人可以向其追偿。
第二十三条禁止在楼梯间、消防通道、电梯间、单元入口处堆放废弃物。禁止从楼上向地面或由垃圾道、下水道抛弃装饰产生的废弃物。
第五章室内装饰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室内装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室内装饰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室内装饰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依照法定程序,文明、公正执法。
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文件等。执法人员应当为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六条室内装饰活动中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一)双方协商;(二)向室内装饰行业协会申请调解;(三)向室内装饰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四)装饰合同中有仲裁约定的,按约定申请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室内装饰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当事人的投诉后,应当调查处理,7日内答复投诉人;对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条件从事非家庭居室室内装饰活动的,由室内装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装饰工程总造价0.5%至2%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室内装饰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由室内装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装饰项目造价2%至5%的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办理施工备案手续擅自施工的,由室内装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补办有关施工手续,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时限和期间进行室内装饰工程施工作业的,由室内装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和环保要求装饰材料的,由室内装饰行政管理部门处不合格装饰材料总额1至3倍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处罚。
第三十四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当事人处3万元以上罚款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六条室内装饰活动造成相邻人、其他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室内装饰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室内装饰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用装修安全管理制度范文(13篇)篇六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的管理,促进建筑装饰装修业的发展,保障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共安全,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对原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均适用本规定。具有文物保护价值的建筑、古建筑的装饰装修,依照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定所称的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本规定所称原有房屋,是指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已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
第三条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质量安全监督单位、建设监理单位、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等,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建筑装饰装修应当做到安全适用、优化环境、经济合理,并符合城市规划、消防、供电、环保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第六条新建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与主体建筑共同发包的,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独立发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工艺要求高、工程量大的装饰装修工程,可参照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
第七条原有房屋的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并签订协议。协议中应明确装饰装修后的修缮、拆迁和补偿等内容。
第八条原有房屋装饰装修时,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应当按照下列办法办理:
(一)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必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进行审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房屋装饰装修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是否予以批准。
(二)房屋装饰装修申请人持批准书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并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到工程所在地的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办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第十条对于未办理报建和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装饰装修工程,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为建设单位办理招标投标手续和发放施工许可证。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接该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和施工。
第十一条凡从事建筑装饰装修的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并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承包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包给无资质证书或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
第十二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与主体建筑工程共同发包时,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承包。独立发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或工艺要求高、工程量大的装饰装修工程,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装饰装修企业承包。
第十三条下列大中型装饰装修工程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发包:
(一)政府投资的工程;
(二)行政、事业单位投资的工程;
(三)国有企业投资的工程;
(四)国有企业控股的企业投资的工程;
前款规定范围内不宜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军事设施工程、保密设施工程、特殊专业等工程,可以采取议标或直接发包。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方式,由建设单位或房屋所有权人、房屋使用人自行确定。
第十四条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承包双方,应当按照统一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示本签订合同。
第十五条发包方不得损害承包方的'利益,强迫承包方购入合同约定之外的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及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办事,严格执行建筑装饰装修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安全技术规范及验收规范等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七条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承接装饰装修设计和施工任务。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变设计图纸。
第十八条原有房屋装饰装修需要拆改结构时,装饰装修设计必须保证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的安全。对严重损坏和有险情的房屋,应当先修缮加固,达到居住和使用安全条件后,方可进行装饰装修。整栋危险房屋不得装饰装修。
第十九条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建筑装饰装修防火规范。完成装饰装修施工图纸设计后,建设单位必须持《施工许可证》和施工设计图纸,报公安消防部门进行消防安全核准。
第二十条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必须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保护人们的正常生活、工作和人身安全。
第二十一条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对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进行质量和安全监督。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必须经质量监督机构认证合格,否则不予验收。
第二十二条实行初装饰的住宅工程,要严格按照建设部颁发的《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办法》验收评定。
第二十三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生重大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包方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改正、责令停止施工的处罚,并可处以装饰装修工程造价3%以下的罚款;因责令停止施工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发包方承担。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报建的;
(二)该招标的工程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的;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
(四)发包给无资质证书的或承包任务与资质证书等级不符的企业的;
(五)使用未验收工程的。
第二十五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方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施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吊销资质证书、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并可处以装饰装修工程造价3%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建筑装饰装修资质证书而进行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的;
(二)擅自超越资质证书许可范围承包工程的;
(三)未按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的;
(四)拒绝接受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督检查、验收的;
(五)将不合格的材料、设备用于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
(六)破坏环境、危及人身安全的;
(七)出卖、转让、出借、涂改、复制、伪造资质证书的。
第二十六条对未按规定申请批准、未进行房屋安全性能鉴定、擅自拆改房屋结构或明显加大荷载,对原有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修复或赔偿,并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工作人员不如实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性能出具结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因装饰装修损坏毗连房屋的,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二十九条因装饰装修原有房屋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有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所列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20xx年9月1日起实施。
实用装修安全管理制度范文(13篇)篇七
1、单位装修、改造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室内装修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施工现场必须实行逐级安全责任制,确定相应人员负责工地的安全生产和防火安全。
2、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要参与装修、改造设计的审核,提出安全生产管理意见;施工前应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各自的责任。
3、施工单位应设立专职现场安全员,负责施工现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在工地安全负责人领导下,进行安全生产工作。
4、局部装修改造时,应将施工区与营业区进行隔离。
5、要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设计、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和不安全隐患,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6、根据季节特点以及各工种的操作特点,制定相应制度以及安全操作规程,严格遵守本单位《动用明火管理制度》及临时用电审批等规章制度。
7、施工现场禁止吸烟。必须使用低压照明设备;所有施工人员不准在施工现场住宿,必须到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办理登记,领取出入证。
8、因装修、改造设计需要而改变、挪动的消防设施,必须经过消防监督部门审批,严禁私自挪用、损害消防设备设施。
9、施工现场禁止存放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因施工需要而使用的油漆、稀料、酒精等易燃易爆物危险品,应与施工现场异地存放,设专人保管,领用不得超出当日使用量。
10、施工现场垃圾、渣土应及时清理,消除安全隐患,禁止任何物品堵塞消防通道。
11、施工现场使用的变(配)电箱要保持清洁、干燥、通风,有良好的绝缘和防雨水措施;使用时要有专人看护,使用后必须立即断电。
12、开工前要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普及安全生产知识,学会使用消防器材。
实用装修安全管理制度范文(13篇)篇八
规范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要求,明确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工艺标准。
适用于本公司所有总分包单位装饰施工范围内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本手册根据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以及《重庆市建筑装修装饰消防管理办法》进行编制。
3.1施工现场形象。
3.1.1入口处应设置施工现场告示牌、工作站公示牌,告示牌应设置为长方形,建议尺寸为900mm×1200mm,可选用钢管和角钢支撑,或镶嵌于墙体内。
3.1.2各类材料堆场应悬挂材料标识牌,在现场危险部位必须设置醒目的安全提示标牌。安全警示牌、材料标识牌建议尺寸为400mm×150mm。标牌挂置要牢固,方向一致,高度相同。
3.1.3标牌的材质:面板采用pvc板,边框采用铝合金或不锈钢。
3.1.4窗贴(若物业允许)干净无皱痕、平整顺直字向外贴于窗户上。
3.2施工人员形象。
3.2.1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佩戴统一制作的工作卡(工作卡内容:照片、姓名、职务、工种、单位及编号)。
3.2.2施工现场全体人员必须佩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帽。管理人员安全帽为红色,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帽为蓝色,其它施工人员安全帽为黄色。严禁佩戴不符合国家标准及无出厂合格证、无检测检验合格证的安全帽。
3.2.3严禁在施工现场赌博、打架、酗酒,施工区域内禁止吸烟。
3.2.4礼貌接待外来参观人员(包括业主本人),有客户在场时尽量减少有灰尘及大噪音的施工。
3.3现场材料堆码。
3.3.1材料堆场布置要求。
3.3.2水电材料排列堆放规范。
1)水电材料进场时,应分类排列整齐堆放。水管与线管一起并排堆放,水管与线管的配件堆放在另一角落,电线另外堆放,在不妨碍施工前提下应统一堆放。
2)装修垃圾及时清扫装进垃圾袋,每天下班前送达垃圾堆放处(如无垃圾清运点,则垃圾袋沿客厅墙面排列整齐堆放,完工时必须清运干净)。
3)水电管道安装应在线槽、管槽施工到位并将所有卫生清理干净再进行。每间工作场所必须做到工完场清,不得有杂乱材料堆放,更不得有未清理的垃圾。
4)水电前期工程安装结束后,分类堆放好剩余材料:线管与水管应分别捆扎好,每一米捆扎一道,统一安放到房间:电线与线管的配件分类装入袋中。工程中途如有修改返工的,材料和垃圾均应及时做好堆放和清运工作。
5)业主提供的灯具、开关面板、灶具、电器、洁具等应包装完好,排列整齐堆放。
6)后期工程收尾时,必须注重成保护。各台面、饰面及地面不得直接安放材料或工具。剪下的电线头等应及时小心清除,以免造成划痕,损坏台板饰面。切实做到工完场清。
7)业主多余材料,灯具、洁具的包装盒均需及时清理打包、移交业主。灯具、洁具、电器等合格证书、保修单集中存放,竣工后统一移交给业主。
3.3.3木工材料排列堆放规范。
1)木工进场,应先规划好施工操作场地并整理堆放材料,在不影响施工的前提下,选择客厅和无家具房间,尽量靠墙边堆放。
2)细木工板、多层板靠墙平放在客厅地面,堆放高度在1米以内。
3)饰面板、三合板靠墙平放在同一房间内。
4)堆放地垅、杉木档时,应先放地垅后放杉木档,三捆为一排,每排重叠用木档隔离,保持空气流通。(三米长材料放4根为宜)。
5)为防施工场地狭窄和线条堆放零乱,可在离地高度1.7米左右的墙面上安装木档三角架3-4只,将木线放置在木架上。
6)施工中除垃圾应及时清理外,取料后多余材料应及时排列整齐堆放(大块料和木档放回原处,小块料整理好堆放在同材料旁边)。
7)施工工具需每天整理一次,较大的应选择适当位置排列整齐堆放,小工具应及时放入工具箱。
8)木工前期工程完工时,踢脚基层板、踢脚线与饰面板捆扎好后放入厨房间保护好的台面板上,清理所有场地和家具柜内的灰尘,将多余材料排列整齐堆放,并及时安排清运。
3.3.4泥工材料排列堆放规范。
1)泥工进场首先要规划好施工操作场地和各用料的堆放场地,在符合楼的正常承载负荷和方便施工操作的前提下,尽量选择多处堆放和就近堆放,基本原则如下:。
2)水泥、沙石料以袋子的长边靠承重墙单列向上整齐排列堆放,水泥堆放高度不超过5包,且每次堆放不超过20包,沙石料堆放高度不超过7包,且每次堆放不超过30包(注:所有袋口均要求扎牢。)。
3)砖砌块等材料在考虑就近堆放的前提下,靠承重墙以砖垛形式单列排列堆放整齐,高度不超过1米。
4)瓷砖、地砖按型号分类,合理有序的靠承重墙堆放,高度不超过1米,大型抛光砖应靠承重墙整齐向外竖放,长度不超过1米,依次平行堆放。
5)凡水泥、瓷地砖均应远离水渍区,以免潮湿损失。
6)所有材料包装袋在拆开使用当开在阳台墙边叠放整齐,纸箱应拆开平放,水泥袋、泡沫等垃圾及时入袋当天清理。
7)铺贴后的多余材料,墙砖、地砖等应及时装箱或包扎后移交施工员或业主,多余砂石料等应及时清场转运。
3.3.5油漆材料排列堆放规范。
1)油漆工进场施工,应先整理堆放材料,选择室内家具少或没有家具的房间居中堆放。
2)老粉叠放10包为标准,每袋上下角对齐,胶水、乳胶漆叠放高度为2桶,聚脂漆叠放高度为4桶,依次排列堆放。
3)毛巾干砂不要与颜料、色精直接混放,应用塑料袋隔离分开装箱子,合用过的砂纸不得随便乱扔,应及时装入垃圾袋内。
4)搅拌场地,必须用保护膜或三合板铺设,万一搅拌物外溢,要及时清理干净。
5)使用后的空桶、废物集中放在合适的地方当天清理。
6)厨房、卫生间、家具、等台面严禁放置油漆桶、乳胶漆桶、螺丝等容易划损成品的硬物。
7)拆卸下来的门、抽屉必须编号,有序堆放,五金、锁具除标明原安装位置外,必须集中装入箱子放入柜内。
8)照明灯具须用统一架子,不使用时应与双梯放置到阳台或施工不易碰撞的位置,施工用的工具每天在下班前应整理集中放置。
9)前期工程结束时,除将后期材料留足并排列堆放整齐外,应将多余材料整理并及时清场转运。
3.4、施工现场环境要求。
室内装饰装修现场文明施工和环境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3)施工作业时间应避开居民正常作息时间;夜间不得从事机械作业;。
4)施工时间应关闭施工场所大门,施工粉尘、污水不得影响相邻住房;。
5)施工中不得损坏公用设施。
3.5施工成品保护。
3.5.1成品保护的范围。
装修工程成品保护指一切设备、装修材料、半成品、工序成品、成品等的保护,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及范围:。
1)工程设备成品。
高低压配电柜、空调机组、电梯、发电机组、冷水机组、通风机、水泵、阀门、卫生洁具、机电面层装置(开关、灯具、烟感、喷洒、摄像机)、强电弱电配套设施、风机盘管、智能照明设备、中水设备、厨房设备、综合布线及设备、各种机电箱柜等。
2)运输过程中的装修材料、半成品。
定加工材料的特殊包装、饰面材料软包装、装车运输的包装、卸货堆放的措施、二次运输垂直运输的成品保护等。
3)装饰过程中的工序成品。
墙面、顶棚、楼地面装饰、地毯、石材、钢铝、门窗、楼梯饰面及扶手,地下室、卫生淋浴间及防水工程等。
4)安装过程中的工序成品。
插座、开关、空调风口、卫生洁具、厨房器具、灯具、阀门、水箱、设备配件等。
3.5.2客户自购材料保护要求:。
1)客户提供的产品均须及时清点、检查验收,接收后的产品应加以妥善保管和合理堆放;。
2)施工前客户有要求保护的设备,应采取保护措施或拆卸交由业主保管;。
3)对客户采购的其他设备及易损物件在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前须加以保护。
3.5.3施工过程成品保护通用措施:。
1)施工前须对原有电气设施、水管、燃气管道、下水道等进行保护,不得损伤或堵塞;。
2)各工种在施工前须对上道工序半成品、成品加以保护;。
3)对金属、塑钢制品安装后在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前勿拆毁其外保护设置,以免损伤。
4)铺贴好的地砖大理石、花岗岩、木地板均应在表面清洁干净无杂质后用多层保护膜交错覆面保护,保护膜应用胶带连接以免杂质进入(有条件时,上面加盖纸板箱和废夹板为佳,以免被踩移位)。
7)使用粘膜带不允许粘贴在饰面板、木地板、抛光砖等容易污染又难以清洗的成品上;。
8)如木地板表面没有防护膜,严禁穿鞋踩踏,允许只穿袜子或专用软质拖鞋进入;。
9)在现场建立临时库房或堆放材料时,应采用隔离措施,并特别保护完成的墙、柱、楼梯踏步等阳角部位。
10)维修时,工具与产品放置都必须用防护纸做铺垫;。
11)所有产品、半成品与成品均应小心摆放,以免损坏表面和品质;。
12)严禁在成品、半成品上乱涂乱画,如有必要应在不影响成品完成界面的情况下有组织的标记。
13)根据现场情况,应搭建临时卫生间,或在阳台、露台部位放置小便桶等临时卫生设施。坚决禁止现场随地大小便。
4.1施工用电要求。
1)临时用电必须使用配电防漏电设备的开关;。
2)临时用电线路必须避开易燃、易爆物品堆放地;。
3)用电线路搭设必须符合规范要求,禁止使用花线和不使用接头直接裸插;。
4)暂停施工时,必须切断电源;。
5)不得在施工现场使用电炉等大功率耗电设施。
4.2现场防火要求。
1)不得擅自改动、毁损原供气管道;。
2)不得在施工现场生火做饭、取暖、烧水;。
3)不得在易燃、易爆物品堆放地或施工范围内抽烟;。
5)施工现场须保持良好的通风、照明、取水设备,施工现场须配备至少二只以上灭火器等灭火工具;每个施工人员须懂得使用灭火设备工具的使用方法。
4.3结构安全要求。
室内装饰装修应保证房屋建筑结构安全和使用安全,禁止下列行为:。
1)将没有防水能力的房间改为卫生间、厨房及破坏原有防水层;。
2)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3)暗藏、改动燃气管道;。
4)未经许可进行明火作业;。
5)在外墙上开门、窗或扩大原有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墙体;。
6)未经允许擅自改动上下水管道和接口。
实用装修安全管理制度范文(13篇)篇九
为了严格规范 建筑施工企业 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根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等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 安全生产许可证 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 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企业。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安全生产条件
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 安全生产责任制 ,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三)设置 安全生产管理 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
(五)特种作业人员 经有关 业务主管部门 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 操作资格证书;
(六)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安全生产许可证 的申请与颁发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前,应当依照本规定向省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应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包括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下属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第四条规定的相关文件、材料。
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七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建筑施工企业的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企业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
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涉及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专业工程时,可以征求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到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破产、倒闭、撤销的,应当将安全生产许可证交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予以注销。
第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遗失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立即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办。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采用建设部 规定的统一式样。
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统一式样。
安全生产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的监督管理。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 时,应当对已经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对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四条 跨省 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由工程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将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地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和处理建议抄告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第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发现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 超越法定职权 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四)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规定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 管理制度 ,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每年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
第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九条 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建筑施工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 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罚则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 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四)接到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建筑施工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由于建筑施工企业弄虚作假,造成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对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给予警告,1年内不得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筑施工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的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决定。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依法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自《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施行之日起(2004年1月13日起)1年内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本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建筑施工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 总 则
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高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的水平,控制和减少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活动。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并根据施工生产的规模、性质、特点予以实施。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活动,除遵循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 语
建筑施工企业 construction company
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企业。
指对建筑施工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具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 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建筑施工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等。
各管理层 management
指建筑施工企业组织架构中 ,包括 总部、 分支机构、工程项目部等在内的具 有不同管理职责与权限的管理层次。
工作环境 working condition
施工作业场所内人员、作业、设施和设备安全生产的场地、道路、工况、水文、地质、气候等客观条件。
危险源 hazard
施工生产过程中可能 导致职业伤害或疾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 环境污染的 根源或状态 。
隐患 hidden peril
未被事先识别或未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 可能直接或间接 导致 事故的 根源 。
风险 risk
某种特定危险情况和环境污染现象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的结合。
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 工程。
3 基本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 必须 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 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企业法定代表人 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施工生产特点和规模,实施安全生产体系管理。
建筑施工 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 独立的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足额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建筑施工 企业 应依法 确保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并有效使用。
建筑施工企业各管理层应适时开展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建筑施工 企业必须建立 健全 符合国家现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各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建筑施工 企业 应依法为从业人员提供合格劳动保护用品,办理相关保险。
建筑施工企业 严 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 的 安全 技术、工艺、设备 、 设施和材料。
建筑施工 企业 应对照本规范要求,定期对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组织分析评估,实施改进活动。
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据企业的总体发展目标,制定企业安全生产年度及中长期管理目标。
安全管理目标应包括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 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目标 ,以及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目标等 , 安全管理目标应予量化。
安全管理目标应分解到各管理层及相关职能部门,并定期进行考核。企业各管理层和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企业安全管理目标的要求制定自身管理目标和措施,共同保证目标实现。
5 安全生产管理 组织 和责任体系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组织体系,明确各管理层、职能部门、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组织体系应包括 各管理层的 主要负责人,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 各相关职能部门, 专职安全管理及相关岗位人员。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应符合下列要求:
建筑施工企业应设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各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安全生产决策机构,负责领导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制定企业安全生产中长期管理目标,审议、决策重大安全事项。
各管理层主要负责人中应明确安全生产的 第一 责任人,对本管理层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
各管理层主要负责人应 明确并组织落实本管理层各职能部门和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实现 本管理层 的安全管理目标。
各管理层 的职能部门 及 岗位负责落实 职能范围内与 安全生产 相关的职责,实现相关安全管理目标。
各管理层 专职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承担的安全职责应包括以下内容:
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组织或参与企业生产安全相关活动;
协调配备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建筑施工企业各管理层、职能部门、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应形成责任书,并经责任部门或责任人确认。责任书的内容应包括安全生产职责、目标、考核奖惩规定等。
6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应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施 工 设施、设备及临时建(构)筑物的安全管理 、 分包(供)安全生产管理、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事故 应急 救援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 、安全检查和改进、安全考核和奖惩等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应 明确规定以 下内容:
工作内容;
责任人( 部门)的职责与权限;
基本 工作程序及标准。
建筑施工企业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在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管理体制、有关法律法规 发生变化时,应适时更新、修订完善。
7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贯穿于生产经营的全过程,教育培训包括计划编制、组织实施和人员资格审定等工作内容。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应依据类型、对象、内容、时间安排、形式等需求进行编制。
安全教育和培训的类型应包括岗前教育、日常教育、年度继续教育,以及各类证书的初审、复审培训。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安全操作规程;
针对性的安全防范措施;
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产生的后果;
预防 、 减少安全风险以及紧急情况下应急救援的基本措施。
建筑施工企业应结合季节施工要求及安全生产形势对从业人员进行日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建筑施工 企业 每年 应 按规定 对所有 相关 人 员进行安全生产继续教育, 教育培训应包括以下内容:
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和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企业 的 下列 人 员上岗前还应满定下列要求: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 经安全技术理论和操作技能 考核合格, 依法取得 建筑施 工 特种作业人员 操作资格证书 。
建筑施工 企业 应及时统计、汇总 从业人员的 安全教育培训 和资格认定等相关 记录,定期对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审核、检查。
8 安全 生产 费用 管理
安全生产费用 管理应 包括 资金的储备、 申请、审核审批、支付、使用、统计、分析、审计检查等工作内容 。
建筑施工 企业应按规定 储备 安全生产所需的费用。安全生产资金 包括 安全技术措施、 安全教育培训 、劳动保护、应急救援等,以及必要的安全评价、监测、检测、论证所需费用 。
建筑施工 企业 各管理层应根据安全生产管理的需要,编制相应的 安全生产费用 使用 计划,明确费用使用的项目 、 类别、额度、实施单位及责任者、完成期限等内容 ,经审核批准后执行。
建筑施工 企业 各管理层 相关负责人 必须 在其管辖范围内 ,按 专款专用 、及 时 足额的要求, 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费用 使用 计划。
建筑施工 企业 各管理层 应定期对安全生产费用 使用 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审查。
建筑施工 企业 各管理层 应 建立安全生产费用分类使用台帐,定期统计上报。
建筑施工 企业 各管理层 应对安全 生产 费用的使用情况 进行年度汇总分析,及时调整安全 生产费用的使用比例。
施 工 设施、设备和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管理
建筑施工企业施工设施、设备和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应包括购 置 、租赁、装拆、验收、检测、使用、保养、维修、改造和报废等内容 。
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规模,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施工设施、设备、劳动防护用品及相关的安全检测器具。
建筑施工企业各管理层 应 配备 机械 设备安全管理专业的专职管理人员 。
建筑施工企业 应建立并保存 施工 设施、设备、 劳动防护用品及相关的安全检测器具 安全管理档案,并记录以下内容:
采购、租赁、改造、报废计划及实施情况。
建筑施工 企业 应依据企业安全技术管理制度,对施工设施、设备、 劳动防护用品及相关的安全检测器具实施技术管理, 定期分析安全状态,确定指导、检查的重点,采取必要的改进措施。
安全防护设施应标准化、定型化、工具化。
10 安全 技术管理
建筑施工 企业安全 技术管理 应包括危险源识别,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方案的编制、审核、交底、过程监督、验收、检查、改进等工作内容。
建筑施工 企业 各管理层的技术负责人 应对 管理范围的安全技术 工作负 责。
建筑施工 企业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对其中超过一定规模的应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
企业应 明确各管理层 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方案(措施) 方案编制、 、修改、审核和审批的权限、程序及时限。
根据权限, 按方案涉及内容,由企业的技术负责人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技术负责人审批。 审核、审批应有明确意见并签名盖章。 编制、 审批应在施工前完成。
建筑施工 企业 应明确安全技术交底分级的原则、内容、方法及确认手续。
建筑施工 企业 应 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和 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措施)编制和审批权限 的设置,组织相关 编制人员参与安全技术交底、验收和检查,并明确其它参与交底、验收和检查的人员。
建筑施工 企 业可结合实际制定内部安全技术标准和图集,定期进行技术分析和改造,完善安全生产作业条件,改善作业环境。
11 分包(供)安全生产管理
分包(供)安全生产管理应包括分包(供)单位选择、施工过程管理、评价等工作内容。
建筑施工 企业 应依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和目标,明确对分包(供)单位和人员的选择和清退标准、合同条款约定和履约过程控制的管理要求。
企业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选择 合法的 分包(供) 单位 ;
与 分包 (供) 单位签订安全协议;
对 分包(供) 单位施工 过程 的安全生产实施检查和考核;
及时清退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分包 (供) 单位;
分包 工程竣工后 对 分包(供) 单位 安全生产能力进行评价 。
建筑施工企业应对分包(供)单位 检查和考核 的内容应包括:
1 分包(供)单位人员配置及履职情况;
2 分包(供)单位违约、违章记录;
3 分包(供)单位安全生产绩效。
建筑施工 企业 应建立合格分包(供)方名录,并定期审核,更新。
12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建筑施工企业各管理层级职能部门和岗位,按职责分工,对工程项目实施安全管理。
企业的工程 项目部应根据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实施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内容应包括:
制定项目安全管理目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实施责任考核;
选用 符合要求的安全 技术措施、应急预案、设施与设备;
有效落实施工过程的安全生产,隐患整改;
组织 施工现场场容场貌、作业环境和生活设施安全文明达标;
组织事故应急救援抢险;
对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活动进行必要的记录,保存 应有的资料和记录。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应符合以下要求:
分包单位应服从总包单位管理,落实总包企业的安全生产要求;
施工作业班组应在作业过程中实施安全生产要求 ;
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做到 不伤害自已、不伤害他人和不被他人所伤害。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由企业委派,并承担以下主要的安全生产职责:
监督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要求的实施,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现场监护并做好记录;
3 阻止和处理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等现象;
定期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方案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编制依据、施工计划、施工工艺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检查验收内容及标准、计算书及附图等。
工程项目部应 接受企业上级各管理层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 业务指导与监督检查, 对发现的问题 按要求 组织整改。
建筑施工企业应与工程项目及时 交流与沟通安全生产信息,治理安全隐患和回应相关方诉求。
13 应急救援管理
建筑施工企业 的 应急救援管理 应包括建立组织机构, 预案 编制、审批、 演练 、 评价、 完善和 应急救援 响应 工作 程序 及记录等内容 。
建筑施工企业 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机构,明确领导小组,设立专家库,组建救援队伍,并进行日常管理。
建筑施工企业 应建立应急物资保障体系,明确应急设备和器材储存、配备的场所、数量,并定期对应急设备和器材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建筑施工企业 应根据施工管理和环境特征,组织各管理层制订应急救援预案,内容应包括:
紧急情况、事故类型及特征分析;
应急 救 援 组织机构与人员 职责分工 ;
应急救援 设备和器材的调用程序
抢险急救的组织、现场保护、人员撤离及疏散等 活动的具体安排。
建筑施工企业 各管理层应针对 应急救援预案,开展下列工作 :
对 全体从业人员 进行针对性的培训和交底;
定期组织 组织专项应急演练;
接到相关报告后, 及时启动预案。
建筑施工企业 应根据 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实战的结果,对事故应急预案的适宜性和可操作性组织评价,必要时进行 修改和完善。
14 生产安全 事故报告和处理
建筑施工企业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应包括记录、统计、报告、 调查、处理、分析改进等工作内容。
生产安全 事故发生后,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上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 应由总承包企业 负责上报。
事故的简要经过;
事故的初 步 原因 ;
事故发生后 采取的措施 及事故控制情况 ;
事故报告单位或报告人员 ;
生产安全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及时 补 报 。
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档案,事故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年统计表;
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
其他有关的资料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 应做到 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从业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事故再发生的措施不放过 。
15 安全检查和改进
建筑施工企业 安全检查和改进管理应包括 规定安全检查的 内容、形式 、类型、标准、 方法 、频次 , 检查、 整改、复查 , 安全 生产管理评估与持续改进等工作 内容 。
建筑施工企业 安全检查 的内容应包括:
安全目标的实现程度;
安全 生产 职责的落实情况;
各项 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防护 情况 ;
生产 安全事故、未遂事故和其他违规违法事件的调查、处理情况;
安全生产 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其他要求的执行情况。
建筑施工企业 安全 检查的形式应包括各管理层的自查、互查以及对下级管理层的抽查 等;安全检查的类型应包括日常巡查、专项检查 、 季节性检查 、 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 等。
工程项目 部 每天应 结合 施工动态,实行安全巡查; 总承包 工程项目 部 应组织 各 分包单位每周进行安全检查,每月对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至少 进行 一次 定量检查。
企业 每月应对 工程 项目 施工现场 安全 职 责落实情况 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并 针对检查中 发现的 倾向性问题 、 安全 生产 状况 较差 的 工程 项目,组织 专项检查。
企业 应针对承建工程所在地区 的 气候与环境特点,组织 季 节性的安全检查 。
建筑施工企业 应 根据 安全 检查的类型,确定检查 内容和具体 标准,编制相应的安全检查评分表 ,配备必要的检查、测试器具。
建筑施工企业 对 安全 检查中发现 的问题和 隐患, 应 定人、定时间、定措施 组织 整改,并跟踪复查。
建筑施工企业 对 安全 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应定期统计、分析,确定 多发和重大隐患,制定 并实施治理措施 。
建筑施工企业 应 定期 对安全生产 管理的适宜性、符合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 , 确定安全生产管理需改进的方面,制定并实施改进措施,并对其有效性进行 跟踪验证和 评价 。发生下列情况时,企业应 及时进行安全生产管理评估 :
适用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
企业组织机构和体制发生重大变化;
发生 生产安全 事故;
其他影响安全 生产 管理的重大变化。
建筑施工企业 应建立并保存 安全检查 和改进活动 的 资料与记录。
16 安全考核和奖惩
企业 安全考核和奖惩管理应包括 确定考核和奖惩的对象、制订考核内容及奖罚的标准、定期组织实施考核,落实奖罚等内容。
安全考核的对象应包括各管理层的主要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及岗位和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
建筑施工企业各管理层、职能部门、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应形成责任书,并经责任部门或责任人确认。责任书的内容应包括安全生产职责、目标、考核奖惩标准等。
企业各管理层的主要负责人应 组织对 本管理层各职能部门、 下级管理层的安全生产责任进行考核和奖惩。
安全考核的内容应包括:
安全目标实现程度;
安全职责落实情况;
安全行为;
安全业绩。
建筑施工企业应针对生产经营规模和管理状况,明确安全考核的周期,并严格实施。
建筑施工企业奖励或惩罚的标准应与考核内容对应,并 根据考核结果, 及时进行奖励或惩罚处理,并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
1 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对于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执行中区别对待。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很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或“方准”;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准”。
3) 对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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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说明
1 总 则
3 基本规定
4 安全管理目标
5 安全生产管理组织与责任 体系
7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8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9 安全生产费用 管理
10 施工设施 、 设备 和临时建 ( 构 ) 筑物的安全 管理
11 安全技术管理
12 分包安全生产 管理
13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14 应急救援管理
15 事故统计报告
16 安全检查和改进
17 安全考核和奖惩
1 总 则
本规范的目的是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本规范是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行为提出的基本要求,是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的行为规范,是使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基本保证。
本规范以强制和引导相结合的原则,在提出安全管理基本要求的基础上鼓励企业实施安全管理创新。
建筑 施工企业贯彻本规范,建立、运行和不断完善安全管理体系包括企业在内的各方可依据本规范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动态管理和业绩评价。
境外建筑施工企业在我国境内承包工程时也应执行本规范。
3 基本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应 按照 “ 纵向到底、横向到边、 合理分工,互相衔接 ” 的原则,落实 各管理层与职能部门、岗位的 安全生产 管理责任 , 实施安全生产 体系化管理。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根据企业施工特点,配备设备管理专业人员,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 特级资质不少于 6 人;一级资质不少于 4 人;二级和 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
2 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3 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2 人。
3 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2 人。
4 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2 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依据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财企〔 2015 〕 478 号),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1 房屋建筑工程、矿山工程为 2.0% ;
2 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为 1.5% ;
3 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 1.0%。
建筑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不具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条件的企业,可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依据《建筑法》和《工伤保险条例》 ,建筑施工企业要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同时,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农民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4 安全管理目标
安全目标应易于考核,目标制定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政府部门的相关要求;
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现状;
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及特点;
企业的技术、工艺和设施设备。
事故控制目标应为事故负伤频率及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率控制指标。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目标应为企业安全标准化管理及文明施工基础工作要求的组合。
安全生产管理组织 体系
对于各层次的管理者,除负责各自管理范围内的生产经营管理职责外,还应负责其运行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确保管理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正常运行和安全业绩的持续改进。 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由纵向与横向展开。
企业安全生产决策机构可为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等。
由于安全生产在建筑施工企业处于特殊的重要地位,安全与生产矛盾处理难度大,建筑施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必须是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只有这样才能把安全与生产从组织领导上统一起来,使安全管理体系得以有效运行。
各管理层 的其他职能部门 和(或)相关 岗位负责落实 与其职能相对应如: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资金保障、技术管理、设施设备管理 、消防管理、 分包管理、 劳动保护、文明卫生等相关职责和目标 , 可能有的职能部门会负责多项内容。
例如:
1、 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负责人)
2、 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
(1) 贯彻执行国家和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规范;
(2) 掌握本企业安全生产动态,定期研究安全工作;
(3) 组织制定安全工作实施计划。
(4) 组织制定和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奖惩办法;
(5)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领导、组织考核工作;
(6)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保证安全生产投入;
(7) 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8) 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在事故调查组的指导下,领导、组织有关部门或人员,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监督防范措施的制定和落实,预防事故重复发生。
2 、企业主管安全生产负责人
(1) 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2) 组织实施安全工作规划、目标及实施计划;
(3) 领导、组织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4) 确定安全生产考核指标。
(5) 领导、组织安全生产检查;
(6) 领导、组织对分包分供方的安全生产主体资格考核与审查;
(7) 认真听取、采纳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保证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正常运转;
(8)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组织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3 、企业技术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2) 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时,审查其安全技术措施,并做出决定性意见;
(3) 领导开展安全技术攻关活动,并组织技术鉴定和验收;
(5) 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分析,从技术上分析事故原因,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4 、 企业总会计师
(1) 组织落实本企业财务工作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3) 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
5 、 企业其他负责人应当按照分工抓好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6 、工程管理部门
(1) 组织均衡生产,保证安全工程与生产任务协调一致;
(2) 科学合理组织生产,保证施工人员劳逸结合;
7 、 技术管理部门
(1) 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技术及安全操作规程规定;
(2) 组织编制、审查专项安全施工方并抽查实施情况;
(3) 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使用前,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程;
(4) 分析伤亡事故和重大已、未遂事故中技术原因,从技术上提出防范措施。
8 、机械动力管理部门
(1) 负责本企业机械动力设备的安全管理,监督检查;
(2) 对相关特种作业人员定期培训、考核;
(3) 参与设备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会审;
(4) 分析事故涉及设备原因,提出防范措施。
9 、劳务管理
(1) 审查劳务分包人员资格;
(2) 从用工方面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
10 、物资管理部门
11 、人力资源部门
(1) 审查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足额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开发、培养安全管理力量;
12 、财务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2) 协助安全主管部门办理安全奖、罚款手续。
13 、保卫消防部门
(1) 贯彻执行有关消防保卫的法规、规定;
(2) 参与火灾事故的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14 、行政卫生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1) 监测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尘毒浓度,做好职业病预防工作;
15 、工会组织
(1) 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3) 参加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6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应 明确规定以下内容:
本管理制度的具体 工作的内容;
本管理的主要 责任人或 部门以及配合的岗位或部门的职责与权限;
策划、实施、记录、改进的具体工作过程及工作质量要求。
实用装修安全管理制度范文(13篇)篇十
为了确保本工程的顺利进行,按期保质保量的完成装饰装修任务,公司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忘广大工友共同遵守,切实执行。
第一条;工地所有施工人员必须遵守本公司制定的一切规章制度,听从公司管理人员的指挥和安排,服从公司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指导和检查。
第二条;认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三条;坚决遵守工地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有事要提前请假,不得擅离职守。
第四条;严禁打架斗殴、赌、若有违犯者,不论情由,均处以200元罚款\次,其医药费自理后公司再做处理。对屡教不改、情节严重者,送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五条;严禁抽烟、喝酒,抽烟一次罚款普通工友50元次,管理人员200元次,对喝酒后寻衅闹事、故意制造事端均处以200元罚款\次,其医药费自理,情节严重者,送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条;对工地材料、设备、机械、工具、用具等人人都得爱护,不得损坏和丢失(包括甲方及相邻单位的.财物)。对有意损害公共财物者,赔偿原物价值的2倍。
第七条;工地用电要注意安全,所有用电线路、电器均应由工地电工专人负责;他人不得私自乱*接,否则引起的一切安全事故、机械损坏及伤亡事故,均由当事人自行负责及赔偿。机械设备的操作应持证(上岗证)的专业人员操作,操作必须按照《机械操作规程》操作,他人不得随意乱开乱动,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第八条;工地必须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按照各项安全施工要求执行,确保安全施工。坚持预防为主原则。
第九条;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严禁穿拖鞋及高跟鞋;严禁从高空抛扔东西,高空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严格遵守《建筑施工安全操作规程》,若有违章操作,所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及伤亡事故,公司概不负责,其医疗费、护理费及误工费等,均由本人自理。
第十条;工地应妥善保管好自己所携带物品。严禁在本工地、相邻单位及他人处盗窃财物,若有发现,不问情由均处以500元以上罚款或处以原价值2倍以上罚款,情节严重者送交司法部门处理。第十一条;工地应做到文明施工,施工现场应经常保持卫生良好,施工机械设备及现场材料布局井井有条,做好工地面貌及个人面貌,完全符合文明工地的标准。
第十二条;各班组应保管、保养好其所用的一切财物(机具、用具、设备、生活用品、办公用品等),如有损坏、丢失等应照价赔偿。
第十三条;为了公司荣誉和工友的利益、以上各条款,望广大工友切实执行、严格遵守。
大连上磁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实用装修安全管理制度范文(13篇)篇十一
为进一步加强装修改造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改造工程合理有序开展并处于受控状态,特做以下规定。
1、需要改造的厅房、岛柜,由其承租方或供应商负责填写《商场厅房、岛柜改造及用电申报表》,在开工前报后勤保障部进行消防与用电的审图。
2、承租方或供应商自行联系、安排装修施工人员,并指定一名安全责任人,名单报我公司,负责施工期间的安全监督管理。
3、夜间加班施工的.,需在后勤保障部办理施工证,由卖场管理部提前办理加班申请手续,指派专人负责现场安全指导。
1、施工用电必须由商场电工负责从指定位置接入,用电负荷必须经商场电工核准,并随时接受后勤保障部专业人员的检查指导。
2、施工现场严禁使用胶质线作临时电源线。
3、施工现场不得随意泼水,污水必须倒入指定区域。
1、各类灯箱必须在适当位置钻不小于直径16mm的散热孔若干。
2、所有的灯箱材料必须是阻燃的,如是木质材料,必须刷防火涂料三遍。
3、商场厅房、岛柜灯箱必须使用带有金属外壳的电子整流器(须经国家电工认证的合格品牌);厅房顶部辅助照明功率因素必须大于0.90-0.95,金卤灯功率不大于70w,射灯安装必须使用低压灯具;所选电器、开关箱、电线必须有国家或省级以上有关部门的质量证明及安全认证3c标识。
4、灯箱内灯可使用密封型灯具,光源必须选用t5型灯管。灯具固定必须牢固,主导线必须采用不小于bv105-2.5平方毫米铜芯导线,灯脚间连接使用优质软导线,且穿上黄蜡管,并与顶板商场照明分开,独立回路到指定的控制箱内。
5、电源导线必须穿pvc管或其他经认可的阻燃管材,若使用金属管,两头则必须加绝缘护口,所有电源接头处需做分线盒密封,敷设在天花顶上的线管应悬空固定,吸顶灯及附件应牢固安装。
6、灯箱内灯管数以1平方米灯箱面积安装2支40w日光灯管为宜,以防过热。
7、所有厅房必须安装电表(dd862-4型),安装位置由商场指定。
8、商场厅房、岛柜制作在灯箱封闭之前需经商场电工检查,合格后再封闭安装(由商场电工在申请表上签字确认)。
9、地面严禁钻眼。
10、电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操作证上岗。
1、所有施工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以上规范进场作业,施工过程中必须服从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管理,如发生以下违规行为,公司将对其进行处罚。
(1)施工现场严禁乱倒污水、乱扔垃圾,违者一次罚款100元、二次罚款200元、三次全部清场。
(2)施工现场严禁吸烟,发现一次对违纪者罚款500元,由施工单位支付。
(3)施工现场严禁在地面钻眼,发现一次对违纪者罚款500元。
(4)每日施工结束后应将装璜垃圾清理干净,如不按规定及时清运的,每次罚款100元。
(5)施工现场必须封闭式作业,且须在醒目处张贴警示标志,告知顾客注意安全。凡因施工现场防护措施不力造成意外伤害的,由施工单位负全部责任。
(6)施工现场严禁大小便,每发现一次对违规者罚款200元。
(7)爱护施工现场的消防灭火器材,如有损坏由施工单位负责恢复原状。
2、施工人员在施工时,切勿随意拆除现场原来安装的各类设备或影响其正常使用。如需要电工、消防人员配合、指导,可与以下部门联系:后勤保障部5229206、电工(24小时电话)5229223、消防5229201。
3、不得损坏、挪动各类消防设施、占用消防通道。在消防栓箱附近设置货架时,消火栓箱门、排烟阀应能以120度打开,货架不得遮挡手报、消火栓箱、等,不准遮挡各类探头、喷淋头(四周保证30cm)、摄像头,防火卷帘下方设置柜台的,不得影响防火卷帘正常使用。
4、施工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对易燃、易爆物品分开堆放及管理,对油漆类材料、化工类材料、胶粘剂材料应单独堆放、单独配料和管理,未使用完的施工结束后带离商场,否则,一经发现,一律没收。
6、凡发现未申报动用明火,每发现一次罚款500元,对造成严重后果者,将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7、施工人员违反操作规程,现场管理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如不服从管理,将责令其停工整顿,一切损失由施工方承担。
8、厅房、岛柜改造的图纸、资料必须放在施工现场,以备管理人员查看,否则现场管理人员有权责令其停止施工。
1、装潢验收:施工结束,将“商场厅房、岛柜改造及用电申报表”等图文资料,交卖场管理部进行装潢验收,直至验收合格。
2、消防验收:施工结束,将“商场厅房、岛柜改造及用电申报表”等图文资料,交后勤保障部进行消防验收,直至验收合格。
3、用电验收:施工结束,将“商场厅房、岛柜改造及用电申报表”等图文资料,交后勤保障部进行用电验收,直至验收合格。
4、资料存档:装潢、消防、用电全部验收合格后,将施工资料交后勤保障部存档。
实用装修安全管理制度范文(13篇)篇十二
为严格装修管理,保证此次装修工程保质、保量、按期安全完成,特制定以下规章制度:
1、所有人员进场必须出示施工证。
2、装修人员按商场统一规定的时间进场、退场。装修人员要有装修资质证,必须服从商场的统一协调与安排。
3、禁止在商场内使用明火,否则一次罚款100元。
4、禁止私拉、乱扯、乱接电线、电源,须用正规插头接用电。用电必须经现场的专职电工同意,统一安排,不得用线头接电,否则一次性罚款100元。
5、用电设备工具必须有漏电保护装置、工具、电锯类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否则后果一律自负。
6、施工人员不得穿拖鞋进场。空中作业要有保护措施。
7、需电焊和切割东西,必须将场地清理干净,并配备灭火器。电焊必须持证上岗,违者罚款200元。
8、施工人员在规定的作业时间外,不得私自进入装修现场。
9、顶部安装灯具或连接孔,由于挖错孔造成的问题由装修方负责修补。同时要注意保护相邻部位设施以及相关商户的所有物品,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10、施工期间造成责任事故或人身、财产损失的,由施工方自行负责。
1、所有装修材料只许进场,不许出场。每天退场时不得带走商场任何物件,特殊情况必须由公司监理人员签字认可。
2、装修材料统一放在自己的制定区域,不得随意摆放,违者罚款50—100元。
3、施工人员不得随意破坏商场内的设施,否则照价赔偿。
1、施工方不得在施工场地做饭、乱扔垃圾。装修完工后的日常卫生和装修垃圾一律由施工方负责清理干净,否则罚款200元。
2、施工期间,施工人员使用厕所不可将废纸、杂物扔入便池,便后应冲水,造成便池堵塞的自行负责疏通。若发现违规者,一次罚款50元。若恶意损坏冲水装置,一经发现,罚款200元。
装修期间,必须服从公司监理人员的统一协调与管理,不服从管理者取消装修资格。
实用装修安全管理制度范文(13篇)篇十三
9、施工现场各类材料机具必须向我公司申请备案;。
10、各单位必须指定专人对自身区域材料的看管和成品、半成品材料的看管工作。
1、安全防护。
(1)所有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并系好安全帽帽带;。
(2)凡是超过2m(包括2m)的高空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使用安全带必须高挂低用;。
(4)未经我公司批准严禁随意拆除各类安全防护设施;。
(6)楼层周边、楼梯侧边、平台或阳台边、屋面周边等每处临边必须设置符合要求的防护措施,防护应严密、牢固。
2、文明施工。
(1)施工单位施工责任区应保持整洁,做到现场垃圾随做随清,谁做谁清,工完场地清;。
(5)施工现场材料、施工机具按要求放置在指定地点,并堆码整齐;。
(10)严禁各类施工人员打架斗殴,一经发现,严肃处理,情况严重的交由当地派出所处理。
用电设备、配电箱、电力线路的设置、安装、使用、维护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部jgj-46-20xx规范要求。施工单位必须配备专职电工,电工必须持证上岗,其它人员一律不能从事电气安装检修工作。
1、配电箱和开关箱。
(2)各配电箱、开关箱应标明回路名称、用途、编号、负责人,并设支架、门锁;。
(3)各级配电箱,均应设过载短路保护、漏电保护,确保“三级配电二级”保护;。
(6)电箱周围不得堆放杂物,应有便利的通道。
2、接地与接零保护系统。
(1)工作接地和重复接地设置应符合规定要求;。
(3)各种电气设备和电力施工机械的.金属外壳、金属支架和底座必须按规定采取可靠的接零或接地保护。
3、现场照明。
(1)照明专用回路应设漏电保护装置,并使用安全电压;。
(2)灯具金属外壳应做接零保护;。
(4)配电线路现场施工用电的机电设备均应有良好的二级防护装置;。
(5)施工现场使用的大功率镝灯,整流器必须加装防护罩,安放部位应当安全可靠,避免与易燃物直接接触。禁止使用灯具烘烤衣物和取暖。
4、配电线路。
(1)电线老化、破皮应及时更换或包扎;。
(2)各种用电线路必须架空且架空高度不得低于2.5m,特殊情况不能架空的必须作穿管埋地保护。
进入施工现场使用的各类机械设备必须符合机械性能安全标准,并完善各类资料。
1、平刨。
(1)应有护手安全装置,传动部位应有防护罩;。
(2)应设有专用的开关箱,设有漏电保护装置和保护接零装置;。
(3)无人操作时应切断电源。
2、圆盘锯。
(1)应有锯盘护罩、分料器、防护挡板安全装置,传动部位应有防护装置;。
(2)应有专用开关箱,设有保护接零,和漏电保护装置。无人操作时应切断电源。
3、手持电动工具。
(1)手持类电动工具必须严格遵守《手持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每周至少全面检查一次;现场使用必须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4、电焊机。
(1)电焊机应单独设电箱;。
(2)电焊机外壳应做接零或接地保护;。
(3)施工现场内使用的所有电焊机必须加装电焊机防触电保护器;。
(4)电焊机一次线长度应小于5m,二次线长度应小于30m;。
(5)接线应压接牢固,并安装可靠防护罩;。
(6)焊把线应双线到位,不得借用金属管道、金属脚手架、轨道及结构钢筋作回路地线;。
(7)焊把线无破损,绝缘良好;。
(8)电焊机设置地点应防潮、防雨、防砸。
5、气瓶。
(1)工作时氧气瓶和乙炔瓶必须严格分离距大于5米,距明火大于10米;。
(2)气瓶存放应符合要求,气瓶上应设置防震圈和防护帽;。
(3)乙炔瓶必须安装回火环,瓶体附近严禁有火种存在;。
(4)焊接前应检查氧气瓶、乙炔瓶和皮管是否漏气;。
(5)工作完毕后关闭乙炔和氧气瓶,按规定的安全措施处理放置。
2、易燃原料堆放处禁止任何作业,易燃易爆材料必须设置专用库房存放、并安排专人看护有明显的标示,仓库内禁止使用日光灯、碘钨灯照明。
6、施工现场设指定的吸烟点,严禁工人在施工现场、楼层内吸烟,乱扔烟头。
1、宿舍内不得使用大功率电器或擅自接拉用电线路;。
2、宿舍内的生活设施由各单位自行提供。宿舍内必须保持干净、整洁。
3、各单位必须设置专人对各自范围进行管理,并积极配合对宿舍的检查工作。对范围内的物品不得随意破坏,否则,所造成的损失由其所属范围的责任单位负责赔偿。
4、爱惜生活区的公共设施,节约用水用电,如发现故意浪费及恶意破坏的行为,将予以重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