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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论文篇一
一、历史和民族背景20—22
二、百家学说影响的`背景22—24
第二节秦早期成文立法管窥24—33
一、商鞅量孝公十八年铭25—29
二、青川木简《田律》29—30
三、虎符铭30—32
四、立法技\\术的快速成熟32—33
第三节秦法制的延续性33—36
中国法制史论文篇二
一、历史和民族背景20—22
二、百家学说影响的`背景22—24
第二节秦早期成文立法管窥24—33
一、商鞅量孝公十八年铭25—29
二、青川木简《田律》29—30
三、虎符铭30—32
四、立法技术的快速成熟32—33
第三节秦法制的延续性33—36
中国法制史论文篇三
一、秦国制度的全面推行135—137
二、秦国移民政策与法制的关系137—139
三、楚因素对秦制度的影响139—142
四、秦楚之际楚政治文化的短暂复兴142—144
第二节《封诊式》类文献的形成及其编纂技术管窥144—151
一、《封诊式》类文献的形成和传播144—146
二、《封诊式》编纂技术管窥146—151
第三节《奏谳书》类文献的性质再探151—161
第四节《法律答问》类文献的编纂161—164
中国法制史论文篇四
一、案卷文本57—60
二、案情概要60—61
三、法律适用61—75
第二节尸等捕盗疑购案75—83
一、案卷文本77—78
二、案情概要78—79
三、法律适用79—83
第三节芮盗卖公列地案83—98
一、案卷文本84—86
二、案情复原86—88
三、法律适用88—93
四、司法程序93
五、秦“列”制蠡测93—98
中国法制史论文篇五
1.清政府立宪举措及对中国法律近代化的意义?
答:清政府立宪举措:自1840年鸦片战争至1901年,清政府面临列强蚕食中国的局面,于1905年清廷派大臣考察列国宪政,以期仿效谋富强国家,其目的有三:一是皇位永固;二是抵御外侮;三是兼有削藩统权。实施预备立宪是清廷不得巳而为之的结果。1906年,清政府设立考察政治馆,次年改建为宪政编查馆,作为预备立宪的办事机构,此后,进行了一些预备立宪活动。一是设立咨议局和筹建资政院。二是制定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并于1908年宣布立宪以九年为期。大纲的精义有:君主神圣不可侵犯;君主独揽统治权;臣民按照法律有应得的权利义务。清末钦定宪法大纲最突出的特点就是皇帝专权,人民无权,以维护封建专制主义为根本目的,它一方面激起了人民的激愤,同时也让立宪派大失所望。三是《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则是在武昌起义的沉重打击下,清政府为了渡过危机而临时炮制的“宪法”。其采用责任内阁制,在形式上限制了君权,扩大了国会和总理的权力,但用君主立宪的形式保持皇帝的统治地位,对人民民主权利只字未提,暴露了它的欺骗性和反动性。
府在实行”预备立宪”过程中,相应地对旧有政治体制进行改革,它缩小了皇帝与国会之间的权力比例,调整和改造了君主专制制度,直接冲击了二千多年的专制政体,拉开了封建中国政治近代化进程的序幕。三是预备立宪传播了宪政知识,进行了民主政治思想的启蒙,培养了一大批具有初步民主自治能力的知识分子,为我国近代宪政运动的发展奠定了群众基础。四是《钦定宪法大纲》所确立的君主立宪宪政制度在当时历史条件下,不失民主政治的成分,客观上对当时人们思想起到了不小的冲击作用。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具有近代意义的宪法有其值得肯定的价值。五是《钦定宪法大纲》它虽然带有浓厚的封建性,但毕竟同旧有的传统封建法典不同,它打破了传统中华法系的传统结构,使宪法作为根本大法独立于刑法、民法等普通法之外,全面、集中地规定了国家与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六是《钦定宪法大纲》的结构比较完整。具备了名称、正文、附录、实施日期。
2.中华法系“诸法合体”是如何走向“诸法分立”的?
答:中国的法制历史源远流长,从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封建法典《法经》,到秦朝在《法经》的基础上制定《秦律》、汉朝《九章律》,隋朝《开皇律》、《大业律》,唐朝《永徽律疏》,宋朝《宋刑统》,明朝《大明律》,直到清朝《大清律例》,一脉相承,形成以中华法系,中华法系在结构上的一个基本特点,就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集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等内容于一体,用刑罚方法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在这样的法律架构中,实体法和程序法完全融合,刑事法律规范异常发达,民事法律规范则处于从属地位,形成了“重刑轻民”的规范格局。清末变法修律导致中华法系走向解体。随着修律过程中一系列新的法典法规的出现,中国封建法律制度的传统格局开始被打破,延续几千年的中华法系开始解体。传统的中华法系发生了重大变化,法典的“诸法合体,以刑为主”体例被西方式的由多个部门法共同组成的体系所取代;以儒家的纲常伦理为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以“一本于礼”、“家族本位”为基本特征的法律文化受到了西方法律思想和法制原则的巨大冲击,形成中西法律文化汇合的新特征。晚清政府新制定的法律,均参照了西方国家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结构模式,从而彻底改造了传统中华法系的法律结构。如在修律中产生了中国首部宪法性文件,规定了中国法律史上从未有过的国会权力、权利义务等概念和内容。从1902年到1911年,通过大规模的立法活动,初步形成了以公法与私法为主体的新的法律架构,迈出了与世界法律接轨的第一步,为我国最终融入传统大陆法系奠定了形式和思想基础。
联法的前身是作为大陆法系成员的俄国法;国民党政府的法律则自清末以来一直以大陆法系为师,内容上虽然不断有变化,但形式、风格、组织、程序上自有难以逃脱的习性或胎记。因此,新中国法的两个源头都是大陆法系的,而大陆法系的一个特点就是“诸法分立”。
3.孙中山南京临时政府在法制建设上的建树。
答:南京临时政府法制建设建树颇多:
一是南京临时政府制定具有宪法性质的政府组织法。《组织大纲》,共4章21条。其特点主要是:(1)受美国宪法影响,基本上采用总统制共和政体;(2)中央国家机关权力分配实行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原则;(3)采取一院制的议会政制体制,参议院是国家立法机关。其历史意义在于,作为政府组织法,《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起着临时宪法的作用。它使以孙中山为首的中华民国第一届政府得以依法成立,树立起法治的良好开端。
二是具有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文件《临时约法》。《临时约法》是辛亥革命的积极成果,也是当时国内资产阶革命党人、立宪派袁世凯为首的大地主买办阶级等各派政治势力,在列强暗中干预下,相互斗争妥协的产物。制定《临时约法》的目的在力图用法律制约袁氏,防范其专权,用以保卫尊重的民国政体。《临时约法》共7章56条。根据孙中山民权主义为理论基础,吸收吸收西方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平等自由”等宪法原则而制定,集中反映了中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精神。其主要内容:(1)《临时约法》确认中华民国是民主共和国。它以根本法形式宣告朕及国家的君主专制制度的灭亡和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诞生;(2)仿效欧美建立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防止个人独裁,彻底否定了君主集权专制政体;(3)具体规定了人民权利和义务和保有财产和营业的自由。《临时约法》的特点:
(1)规定的政权形式和权利关系是为了防止袁世凯专权独裁;
(2)规定了修改《临时约法》的严格的程序。规定了严格的修改修改宪法的程序,只能由2/3以上的参议院议员或临时大总统提出,并经参议员4/5以上出席,出席议员3/4同意后,才能进行。《临时约法》的历史意义:(1)它首次以根本大法的形式废除了封建帝制和等级特权制度,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首次将人民渴望的民主、平等、自由赋予法律效益,是中国历史上的一项伟大创举。它确认了辛亥革命的积极成果,使资产阶级民主共和思想深入人心,唤起了民主意识,为以后反对帝制复辟奠定了思想基础。(2)它确立的民主法制原则,在中国法制史上也是创举,在维护民主权利,一切依法办事,彻底否定了封建法统。
三权分立,实现司法独立的资产阶级法制原则,中央设“临时中央裁判所”,后改称“法院”;地方审判机构称作“审判厅”,实行四级三审制。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干涉。(2)改革审判制度。仿效西方文明的审判方式,颁布《禁止刑讯文》、《禁止体罚文》,废除封建的刑讯体罚制度。(3)采用律师制度。为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草拟《律师法草案》,实行律师辩护制度、公审制度、陪审制度。
南京临时政府法制建设,临时政府法制具有鲜明的反封建的进步性,给几千年封建法制笼罩下的中国带来了一线新的曙光,民主共和、主权在民、平等自由、保障人权、司法独立、法制原则等等开始深入人心,体现了民主思想和法律观,对提高人民民主觉悟,争取人权,维护国家尊严,具有很大启蒙作用,意义深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