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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护与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大全(15篇)篇一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的部门应当加强农业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建立农业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建立农业生态环境监测网,负责农业生态环境的监测和评价,并定期将农业生态环境状况和发展趋势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同时向社会公布。
从事农业生态环境监测的机构应当依法经计量认证,取得资质证书,并纳入环境监测网络。其所提供的监测数据,可以作为处理农业生态环境污染事故的依据。
农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对其所提供的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省人民政府主管农业的部门应当根据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农业生态环境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耕地使用和养护的监督管理,对耕地质量状况进行定期监测,并制定相应的耕地质量保护和培肥地力规划。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国家禁止使用和限制使用的农药、兽药等,并加强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中有害物质残留的检测工作。经检测有害物质残留量超过标准的农产品,禁止销售或者限制其用途;严重超标的,应当责令销毁。
第二十七条对农业生态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有农业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和防治对策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的部门应当定期对管辖范围内的农业生态环境状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或者隐患及时提出处理意见,督促纠正。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
第二十九条可能发生农业生态环境污染或者破坏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防范措施,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发生事故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减轻或者消除危害,同时向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通报,并立即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农业的有关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三十条发生农业生态环境污染或者破坏事故时,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农业的有关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赶赴现场调查取证,对事故的性质和危害程度进行认定,组织损失评估,提出处理意见;对重大或者特大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处理,同时向省级人民政府主管农业的有关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对跨行政区域的农业生态环境污染和破坏事故的防治工作,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农业保护与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大全(15篇)篇二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引进农业生物物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的有关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提供不符合标准的污泥和城镇垃圾用作肥料或者土壤改良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直接向农田排放不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污废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放,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农田灌溉和养殖水体中倾倒、浸泡或者清洗油类、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审批堆放固体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清除,所需费用由堆放者承担。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没有及时清除、回收残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清除,所需费用由使用者承担。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未达标排放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设置废弃物达标排放设施,所需费用由生产者承担。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畜禽养殖场禁建区内新建畜禽养殖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农业生态环境污染危害的,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的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停止危害;造成生产单位或者个人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农业生态环境污染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根据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分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的有关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农业生态环境监督管理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业保护与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大全(15篇)篇三
尊敬的老师,亲爱的同学:
大家好!
“保护环境,人人有责。”这是一句很常见的保护环境的标语。我们为什么要保护环境?如果不保护环境,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美丽的地球,就会失去蔚蓝的天空;就会失去青山绿树和奇花异草;就会失去清澈见底的河流、各种数以万计的珍稀动物和一些普通的动物……所以,保护环境,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
比如:现在很多河流都被污染了。原因有两个,第一是因为在河的附近开了工厂,每天都有大量的污水被排进河里。日复一日,年复一年。河水就被污染了。第二是因为群众往河里仍垃圾,今天一些垃圾,明天一些垃圾,河流叫苦不迭,但我们听不到呀!甚至有些人还不屑于听呢!
但是近几年通过环保部门的大力宣传,人们的环保意识略有了好转:一些人醒悟过来了,他们开始呼吁人民——保护环境。于是“环保大军”开始了他们的行动:植树造林、呼吁人们保护地球……同时,我们小学生也加入了“环保大军”的行列,在校响应校长的号召,做到:不乱丢、不乱涂、不乱拉、不乱吐。用自己的实际行动从点滴做起。
在这里,我也要郑重地呼吁大家:“保护环境,人人有责!”为了我们的地球,我们一起加油!
我的演讲完毕,谢谢大家!
农业保护与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大全(15篇)篇四
各位校领导:。
大家好!
我是一名六年级的学生,我已经在这个美丽的校园里学习和生活了一年多。每天9小时的校园生活让我对这个充满活力的校园有了深深的感触。
然而,随着学校的发展,学校逐渐暴露出她对环境不友好和浪费的特点。
学校食堂的饭菜很好吃,但路过存放剩菜的大木桶时,我不禁皱起眉头。为了制止铺张浪费,我提出以下建议:。
1、多用校报,少写通知。
最近发现我们学校在纸上发通知,很不环保。因为学校每次发通知都会用到550张纸,假设每学期都会用到一万多张纸!所以我建议你可以通过校刊多发通知。
2.加强校园环境管理。对爱护花草不乱扔垃圾的班级给予适当奖励;批评破坏环境的不良行为。
3.经常组织环保活动。收集学校的白色污染物,集中起来换取相应的物质奖励。
4.处理吃的浪费不要太草率。可以采取间接的方法,先通知每节课的班主任,然后班主任再向全班同学宣传,这样效果更明显。
希望学校领导能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来看看我作为小学生提交的这个提案。真心希望这篇论文提案能为学校的环保增添一抹色彩。
我的演讲完毕,谢谢大家!
农业保护与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大全(15篇)篇五
和一位国外归来的朋友闲谈,听他说起这样一些事。
他到超市里去购鱼,售货员告诉他,让他稍等一会。因为现在有一群动物保护协会的成员正在收集超市虐待动物的证据。
他十分不解,超市怎么会虐待动物。售货员告诉他,他们不允许在超市里将活鱼杀死,说这太残忍和血腥。
这样的事发生在国内,或许会让人以为是笑话。但在国外,这却是一件十分严肃的事情,它足以让超市声名扫地,并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
于是,为了这些似乎没有道理的理由,超市采取了一种变通的办法,就是在杀鱼前,将鱼电昏,然后再宰杀。
这是一件让人觉得十分温暖的事情。因为,小动物的命运就会让人想起人类自己。在这些我们看来有些荒唐的理由中,使人看到了人性的善良光辉,让人产生一种温暖的冲动。
还有一件事是他去一家酒店,在盥洗室,看到一张图文并茂的小纸片,小纸片说:为客人提供各种毛巾,每天都可以更换,但是清洗一次毛巾需要多少电、多少水,生产水生产电又需要多少能源,开发这些能源又要造成多少环境污染,因此,为了使环境清洁美观,请你再使用一次毛巾。
为什么关于一条毛巾的说明,其中的道理让人感到那么厚重。我们每个人都懂得保护环境的重要性,但是真正能做到如此细心和周到,却是那么的困难,虽然是只言片语,但这需要多大的耐心和爱心。
人在这世上有所感动,有所寄托和希望,并不需要那么多崇高的理由,一些看似渺小的细节,足以胜过许多堂而皇之的论述。
农业保护与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大全(15篇)篇六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下列文物受保护: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的受保护的文物;。
(二)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少数民族史迹、陵园墓地、建筑物、纪念物以及民俗用品、民族传统文化典籍资料、岩画等。
文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认定。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保护。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建设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城市中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其保护、保养、维修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城市维护费开支项目。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等方式支持文物保护事业。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文物保护的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有制止和检举破坏文物行为的权利。
第二章不可移动文物。
第六条对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单位分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公布,参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管理;不可移动文物所在地未设立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公布,参照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管理。
第七条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具有一定价值的新发现不可移动文物,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具有较大价值的申报为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
自治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从不可移动文物中,选择具有较大价值的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选择具有重大价值的推荐申报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第八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分别划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必要的保护范围,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有关部门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第九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应当依法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工程设计方案在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前,应当征得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应当与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环境风貌相协调,不得危及文物安全,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不得影响文物保护单位环境。
第十一条经批准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以及在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动工前制定文物保护措施,并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征求相应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给予指导。
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涉及已登记公布但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建设单位应当参照前款规定制定文物保护措施。
第十二条因特殊需要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自治区、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应当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经批准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做好文物保护单位的测绘、记录、照相等资料收集工作,对具有收藏价值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由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收藏。对迁移的建筑物,按原状、原材料在新址修复。
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第十三条变更文物保护单位行政隶属关系的,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前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
已经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得撤销。文物保护单位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灭失的,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可以将其注销,在注销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不可移动文物的,应当与不可移动文物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签订使用文物安全责任书,约定使用文物及其附属物的安全、保养和修缮责任。
第三章考古发掘。
第十五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洞穴、地下、水域埋藏的文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和占有。
需要进行考古发掘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六条因建设工程工期紧迫或者有自然破坏的危险,急需进行抢救性发掘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文物,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考古发掘单位进行发掘,同时补办批准手续。
第十七条考古发掘工作,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工作规程,保证发掘质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妨碍考古发掘单位依法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活动。在考古发掘结束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考古发掘区域内进行施工、生产或者其他妨碍考古发掘的活动。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出土的文物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新闻媒体对考古发掘现场制作专题类、直播类节目,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区域进行考古调查、勘探;自治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中、小型建设项目,可以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第十九条在工程建设和生产活动中发现文物的,建设、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局部或者全部停工,保护现场,同时报告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采取保护措施,并可以报请当地人民政府通知公安机关协助保护现场。
在工程建设和生产活动中出土的文物,应当及时移交自治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收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变卖、侵占或者损坏。
第四章馆藏文物和民间收藏文物。
第二十条博物馆、图书馆以及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藏品保护管理制度和藏品档案,对所收藏的文物要逐件登记,分级造册,账、物分别指定专人保管。
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将一、二、三级文物藏品目录报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文物的等级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鉴定。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博物馆。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立博物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文物库房和设施的建设以及安全保护设备的配置给予保障。
第二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合法方式收藏文物,国家禁止流通的文物除外。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将其收藏的文物捐赠给文物收藏单位或者出借给文物收藏单位展览和研究。
第二十四条除经批准的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
文物商店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设立。文物销售应当使用统一的文物销售专用标识。文物销售专用标识不得买卖、出租、出借、转让,不得伪造、变造。
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取得自治区文物行政部门颁发的文物拍卖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文物征集由依法设立的文物收藏单位进行。文物收藏单位的征集人员在征集文物时应当出示文物行政部门制发的证件。文物收藏单位应当自征集活动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将文物征集情况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文物收藏单位征集文物,应当与文物所有人或者持有人签订合同,明确征集文物的名称、数量和权属等内容,并附加征集文物的照片以及相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依法没收、追缴的文物,有关机关应当在结案后三十日内连同有关资料无偿移交同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第五章文物的保护和利用。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自治区、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经相应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文物安全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制定文物安全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文物保护单位、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制定文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以及公安、工商行政、海关、旅游、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文物利用和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及时查处盗窃、盗掘、走私、非法经营、破坏文物等违法行为。
第三十条文物收藏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认风险等级,并按照风险等级进行安全防护管理。
辟为博物馆、纪念馆的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建立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保卫人员,配置文物保护设备和设施。
第三十一条国有博物馆、图书馆以及其他文物收藏单位、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库房和其他存放文物的场所不具备文物安全技术防范条件的,禁止存放文物,其保管的文物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保管。文物安全技术防范不达标的展厅,不得陈列国有一、二、三级文物。
文物安全技术防范设备的种类、数量、性能和安装的部位,电缆的走向、信号的使用以及值班人员的工作规律等,应当建立档案,不得泄露。
第三十二条禁止刻划、涂污、损坏文物以及损坏文物保护设施。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毁文物保护单位标志;。
(二)在崖壁上新刻今人、古人的作品;。
(三)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四)燃放烟花爆竹;。
(五)葬坟、建窑、取土、采石、捞沙、开矿、毁林;。
(六)排放污染物、堆放垃圾;。
(七)其他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或者环境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和博物馆等文物收藏单位的文物库房附近,禁止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等危害文物安全的物品。
第三十四条文物利用坚持合理、适度的原则。
禁止对文物进行破坏性利用。禁止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禁止将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作为或者变相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文物的利用实施监督管理,并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搭架临摹古代岩画、石窟造像、墓葬壁画和测绘古遗址、古建筑、纪念建筑等。
第三十六条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等需要拍摄馆藏一级文物和馆藏二级文物的,应当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拍摄馆藏三级文物的,应当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制作电影、电视、录像、广告以及其他音像制品需要拍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或者使用其进行演出的,应当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需要拍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或者使用其进行演出的,应当报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经批准进行拍摄或者演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与文物管理者签订协议,约定文物保护措施。
第三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可以利用不可移动文物建立博物馆、纪念馆、教育基地、旅游景点,可以利用馆藏文物举办展览、进行科学研究。
国有博物馆、纪念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免费向社会开放。
第三十八条利用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经营的,经营者应当从经营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上缴文物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用于文物保护,具体上缴数额由经营者与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在签订使用文物安全责任书中约定。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物所在地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对文物造成损坏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违反第三十五条规定,擅自搭架进行文物临摹或者测绘的,给予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有文物临摹、测绘图纸的,依法予以没收。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以及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刻划、涂污、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损毁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行政部门责令赔偿损失,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拍摄文物保护单位或者使用其进行演出的,由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文物以及文物场景损坏的,依法责令限期修复或者依法予以赔偿。
第四十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文物丢失、损坏、损毁的;。
(三)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不移交依法没收、追缴的文物,私自占有的。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1993年12月11日公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农业保护与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大全(15篇)篇七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防治农业生态环境污染,综合开发与合理利用农业资源,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业生态环境,是指农业生物赖以生存和繁衍的各种天然和人工改造的环境要素的总和,包括土壤、水体、大气、生物等。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农业生态环境有关的生产、生活、经营、科研和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和农业生态环境资源状况,逐步增加投入。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负责农业生态环境的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的防治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水利、林业、畜牧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农业的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资源保护、农业生产污染防治以及对农业生态环境造成直接污染或者破坏的其他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协助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应当坚持统一规划、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管理与保护并举的原则。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境内外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投资农业生态环境的建设和保护,进行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推广先进适用技术。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宣传、普及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引导公众参与保护农业生态环境,提高全民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和破坏农业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因农业生态环境污染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有权要求赔偿。
第八条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农业保护与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大全(15篇)篇八
各位同学们:
大家好!
今天我要讲的是保护环境建设生态文明的演讲稿材料,题目是《保护环境建设生态文明是不容推御的责任》,让我们想一想,自从人类诞生以来,一切的衣食往行及生产、生活有哪一样离得开我们生存的环境,我们生活在地球上,然而地球并不是有我们生存,还有很多很多的动物植物,所有生物的生存,又有哪一样离得开地球上的大气、森林,海洋、河流、土襄、草原呢?地球就是由所有的生物组成了错综复杂而关系密切的自然生态系统,这就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本环境。
然而,保护环境建设生态文明的演讲稿材料,就是这样供人类生存的环境,却总是被人类自己所破坏。人类把文明的进程一直滞留在对自然的征服掠夺上,却从来不曾想到对哺育人类的地球给予保护和回报,我们人类在取得辉煌的文明成果的同时,对自然的掠夺却使得我们所生存的地球满目疮疤,人口的增长和生产活动的增多,也对环境造成冲击,给环境带来压力。
地球上人类、生物和气候、土壤、水等环境条件之间存在着错综复杂的相互关系,就好比我们人体的各个器官、各种机能之间都是需要保持平衡是一样的,你想想,我们人类身上的某个器官坏了,人就会生病,就会痛苦不已,其实地球也是如此,一旦失去了生态平衡,便会产生种种不良后果。因为人类的侵害,如今地球面临了很多的环境问题,比如气候变暖,臭氧层空洞,酸雨,有毒废弃物,野生生物灭绝,以及大气、水污染等等,这些都是令人类头疼不已的事情,保护环境建设生态文明的演讲稿材料,推荐一篇小学生安全演讲稿材料。
保护环境建设生态文明,人人有责,虽然我们现在还只是个学生,没有能力去改变那些环境不问题,但是我们可以从小事做起。春天到了,植物开始生长,我们可以积极参与植树节,保护身边的花草树木。除此之外,我们还要爱护身边的环境卫生,遵守有关禁止乱扔各种废弃物的规定,把废弃物扔到指定的地点或容器中,避免使用一次性的饮料杯、饭盒、塑料袋,用纸盒等代替,这样可以大大减少垃圾,减轻垃圾处理工作的压力。这一切,看起来不是很平凡的事情吗?只要我们愿意,很轻松就能完成,很轻松就能参与到保护环境建设生态文明的重大工作当中。
亲爱的同学们,你还在犹豫什么呢?从此刻起,就伸出你的手,伸出我的手,一起去爱护环境,保护环境建设生态文明,我相信,有了每一个人的参与,我们的校园更美丽,我们的祖国更美丽,让我们时刻谨记保护环境建设生态文明是不容推御的责任。
我的演讲完毕,相信大家!
农业保护与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大全(15篇)篇九
第一条为了保护秦岭生态环境,规范秦岭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生态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发展与其他生物生理特性、生活习性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和,包括大气、水、土壤、森林、草场、矿藏、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以及村镇等。
第三条本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生态环境保护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旅游、开发建设、管理等影响生态环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由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确定,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四至界限为准。
第四条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坚持统筹规划、保护为主、科学利用、限制开发、恢复治理、生态补偿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灞桥区、临潼区、长安区、蓝田县、周至县、户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相关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六条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建立多种投融资渠道,吸引国内外资金用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资助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生态环境保护技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第八条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决策,应当通过听证、论证、专家咨询、社会公示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接受公众监督,促进科学决策。
第九条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每年三月第三个星期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宣传。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秦岭生态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秦岭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二章规划与保护区划。
第十一条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各项规划的编制,应当体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区域协调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进步的要求,坚持开发服从保护的原则,突出秦岭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
第十二条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市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利用总体规划。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利用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市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涉及秦岭开发建设的各类专项规划须经环境影响评价,并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十五条经批准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各项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编制程序进行。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各项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方便单位和个人查阅。
第十六条本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分为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适度开发区。
海拔2600米以上的区域及世界地质公园、世界生物圈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天然林林区为禁止开发区;秦岭山体坡脚线以上至海拔2600米之间的区域为限制开发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其它区域为适度开发区。
第十七条禁止开发区内,实施生态功能全方位保护,不得进行与生态功能保护无关的生产和开发活动,严格控制人为因素对自然生态和文化遗产原真性、完整性的干扰和破坏。
第十八条限制开发区内,应当以植被、水源地和生物多样性保护为主,恢复植被、退耕还林还草,引导超过区域生态环境承载能力人口逐步迁移。
限制开发区内禁止下列开发行为:
(一)开发商品住宅、别墅及其他形式的房地产项目;。
(二)新建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度假山庄等与生态环境保护无关的建筑物;。
(三)除国家开发外,新增勘探、开采矿产资源项目;。
(四)建设其他与限制开发区保护功能不相适应的项目和设施。
第十九条适度开发区内,应当以提高绿化面积,发展现代农业、生态旅游为主,可以发展区域生态环境可承载的产业和进行必要的村镇建设。
适度开发区内的开发建设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建设有污染的工业项目;。
(二)严格限制房地产开发;。
(三)控制各类开发建设活动的空间范围和规模。
第二十条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应当设置保护区域标志、标识和保护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移动保护区域标志、标识和保护设施。
第二十一条市人民政府根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区域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划定生态敏感区和生态脆弱区。
秦岭生态敏感区、生态脆弱区,采取封闭保护措施,禁止游客等与生态环境保护无关的人员进入。
封闭的时间、区域应当经科学论证,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因防汛、防火、抢险、救灾等原因确需采取紧急封闭措施的,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实施。
第三章保护管理体制。
第二十三条市人民政府设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委员会,负责研究制定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中长期目标,统筹协调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重大事项。
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负责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相关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在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和相关区县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辖区内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一)组织编制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办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开发建设项目准入手续;。
(三)指导监督市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五)组织开展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调查研究,提出政策措施建议;。
(七)依照本条例规定,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处置;。
(八)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发展和改革、规划、财政、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林业、水务、农业、建设、交通、旅游、文物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进行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四)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环境质量监测和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五)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国土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及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交通设施的建设、养护和管理;。
(十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文物保护的监督管理,组织制定文物保护措施,监督文物修缮保养,加强文物保护宣传教育。
第二十六条文化、宗教、气象、民政、公安、城管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十七条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世界地质公园、世界生物圈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天然林林区、风景名胜区、国家植物园和动物园、森林公园、国有林场等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其管理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十八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接受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监督指导,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十九条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根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需要,可以组织综合执法;市、相关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可以接受相关部门委托进行执法。
第三十条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考核以完成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和公众评价为主要依据,与考核对象类别、区域功能定位相适应,客观、公正反映考核对象的工作实绩,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第四章自然资源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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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护与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大全(15篇)篇十
近些年农村经济发展迅速,农民生活条件与方式都有了明显的改变,秸秆已经不再像以往一样利用,这就使的大量的秸秆失去了一个有效的处理途径。因此秸秆的有效利用能够很大程度上解决农民的一大难题,特别是我国的农业大省,这一问题虽然已经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解决,但是仍然是困扰农民的一个难题。
1秸秆利用现状和综合利用。
1.1秸秆利用现状。
目前,我国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人口总数也在不断的上涨,这些都不断的促进着农业产业的发展。现阶段不管是农业生产的规模还是产量全部都有所扩大和增长,那么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如何处理农作物的秸秆。一直以来,秸秆都是被焚烧处理的,但是这样处理会对环境造成比较严重的影响,非常不利于环保,而且在新大气法中的第76、77条已经明确规定各个地方要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鼓励并且支持对秸秆、落叶等进行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工业原料化食用菌基料化等综合利用。根据国家发改委的数据显示,在我国秸秆的可收集量达到了9亿t左右,利用量达到了7.2亿t,利用率是80.11%,这一数据明显表示,秸秆的综合利用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这还远远不够的,在很多地方秸秆的综合利用程度还非常不够,甚至还有很多地方仍然在将秸秆进行焚烧处理。
1.2秸秆综合利用。
所谓秸秆综合利用其实就是说秸秆的处理需要遵循农业生态的可持续发展,做到变废为宝,始终以环保节能作为其重要的思想理念。就目前阶段来说,秸秆的综合利用主要是两种主要的方式,一种就是利用科学的技术手段,将秸秆进行粉碎化处理,最大程度的返回农田,降低其污染程度;另外一种就是将秸秆作为有机肥、饲料或是能源等进行再次利用,创造更高的经济价值,比如秸秆食用菌、利用秸秆发电等都是秸秆良好的利用方式。
农业保护与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大全(15篇)篇十一
农业生态环境破坏有很多因素,应从多个角度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和管理,以保证农业环境的稳定和安全保护农业生态环境,加快立法工作,建立和完善法律法规,加快执法建设。完善农业环境保护体系和法律,加强法制建设,普及法制教育,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环境意识。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破坏农业生态企业和个人,进行处罚和整改。此外,各级政府要充分考虑农业生态环境的产业发展,制定产业发展规划,充分考虑到良好的`生态环境保护和管理,并严格执行有关国家的法律和政策。提高农民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的认识,加强教育。政府对农业生态环境要高度重视,积极支持发展生态农业,绿色农业,积极拓展环境教育,提高农民环保意识,通过各种渠道宣传生态农业,宣传和加强农民环保意识。现在人们对农产品安全问题越来越到重视,而我国农业生态环境综合整治滞后于发展,各级政府长期规划中都有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并都提出具体措施和目标,正在逐步完成农业生态环境的恢复与管理。并惩治各种农业污染,尤其是对农业面源污染和重金属污染。防止土壤污染和水污染变得越来越严重,建立农业生态环境监测机制,进行监测和风险分析,定期对污染区或土壤监测,一旦发生环境污染或生态恶化,立即停止污染行为并马上处理,以防止二次污染和破坏。现代农业发展方向是坚持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现代化,要实现生态农业的和谐发展,实现农业生产零污染,就要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工业及服务业发展要扎起农业可承受的范围内。充分发挥区域优势,优势互补,以满足多元化的需求市场的。
5结语。
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农业,农业是生产和生活的重要来源。农业生态环境的发展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加强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与管理,对促进国家农业现代化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口陶黎新.从农业生态环境演变看我国农业可持续发展〔』口.甘肃农业.,52(05):6一66.
[2]口柯华,柯元.我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可持续发展〔』口.党政干部论坛.,45(01):32一33.
[3]口淤嘉枯.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口.云南环境科学.2012,32(03):45一46.
农业保护与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大全(15篇)篇十二
2.1环境监测为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依据。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除了需要确保对于人们的正常生活不会造成影响之外,还需要对于已经污染的生态环境进行不断的恢复。在对环境污染的治理当中,需要加强对于环境当中的相关污染物进行有效治理,对于环境污染物的发展方向进行了解,需要对于污染物在自然状态中所产生的相关变化实施分析,以此能够使得相关环保门能够按照其制定相应的方案,使得环境问题能够有效控制,确保生态环境的不断恢复。
2.2环境监测是环境影响评价不可缺少的信息来源。在实际的环境保护工作当中,最为主要的政策就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其主要就是对相关建设项目的环境问题进行审批以及对区域实施开发,以此来确保相关的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的范围之内。现阶段,在环境影响评价中环境状态是其非常重要的数据。
2.3环境监测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手段。近些年,随着环境工作的开展以及相关管理制度的完善。比如,排污许可以及环评制度和治污期限等对于环境保护事业有着很大的作用。
2.4环境监测是解决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方法。近些年,随着工业化程度的不断加深,污染事件大量涌现。若是在对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处理当中采用错误的方式,就会将污染源进行扩散,使得污染面积增大,对于人们的生产财产健康安全有着很大的威胁。因此,相关的环保部门需要采用环境监测的方式对于相关的污染情况实施了解,以此来确保所制定的应急方案具有一定的科学性以及合理性,从而确保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序进行。
2.5环境监测为环境保护工作指明方。在环境保护工作当中,采用环境监测能够将其重点工作把握,环境监测能够将本地区的水资源以及大气和土壤等污染情况进行记录并且提供到相关的环保企业,使得相关的环保部门能够对环境保护当中所存在的相关问题及时的处理和调整,以此确保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序进行。
农业保护与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大全(15篇)篇十三
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可以促使国家经济可持续发展,改善农业生态环境的功能不仅仅具备生态功效,同时能够行之有效的将人们的实际生活品质提升,确保人们的食品安全。想要更好的将生态农业环境改变,就要确保人们群众有非常强烈的环境保护意识,同时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深刻到人们群众心中,让群众思想觉悟提高,增强群众法制概念,同时是增大环境保护宣传最根本的目标。保护农业生态环境,要从最根本的导致农业生态环境出现问题的原因着手,彻底的解决这些污染源,使用科学合理的方法降低垃圾的出现几率,这些方法,都保护了农业生态环境,增强了保护农业生态保护环境为农业可持续发展提供了保证。
2.2农业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农业资源的合理开发和使用,需要对农业可耕土地面积进行合理使用和开发。国家有关部门要对可耕地进行科学的划分范围和种类,对农业使用土地积极的开展保护措施,对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内部使用的耕地面积严格掌控,提升土地农业耕地资源的使用率。要合理开发使用水资源。例如:我国的贵州因为不合理使用肥料造成土壤出现了酸化板结的情况,给农业生产带来了非常大的危害,同时将不合理使用肥料改善同时使用有机肥料,能够将农业生态环境进行改善,发挥不可估量的效果。
2.3对农业的基础设施建设加强。
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息息相关,同时发展农业要关心保护农业生态环境工作,确保农业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要积极使用有效方法进行治理。因此,就需要加强建设农业基础设备,确保农业进步。保证农业和我国科学技术以及经济水平共进步。农业生态环境的快速进步的首要环节就是加强建设农业基础设备,通过将基础设备健全来实现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
2.4重视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
根据我国目前的农业生态环境状况,我国政府开始颁布了一些有关的环境保护法律。可是跟随者不断发展的社会经济水平,出现了更为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改变完善有关的法律规范已经势在必行。因此,国家要充分了解法律法规健全的重要程度,有关单位要保证做好立法工作,提供了实现生态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条件。
2.5将技术方面的优势发挥到最佳状态。
农业环境安全评价体系当中要使用监测和普查技术,能够更好的将环境质量改善,同时将已经成熟的生物技术以及各种有关技术进行推广使用,将农药、化肥等农业资源合理使用效率提高,降低因为这些导致环境受到损害的几率。加上,推广农业技术管理系统,不断对农业技术管理改善,将综合防治技术建立起来,利用实践经验,科学合理的对使用结果进行技术的选择,从而获得更为有效的改善农业生态环境的技术。
2.6不断强化组织领导和宣传教育作用。
每层政府和领导阶层需要加强生态保护观念,才可以确保农业可持续进步,利用有关会议的展开和有关规章制度的确定,构成健全的法律系统,同时要农业管理人员需要根据健全的法律系统当中的规范制度进行,将财务人员的自身素养提高,从而提高我国农业生态环境管理水平,促使农业可持续发展水平提高。总而言之,人类在长时间的历史发展进程中,充分的了解到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关键性,同时农业生态环境的进步能够带给经济快速发展积极效果。只有农业生态环境得以有效保护才能保证农业可以持续发展下去,在比较牢固的生态环境当中使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加强基础设备利用、使用科学技术等来帮助农业可持续进步,保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环境发展能够共同进步,保证我国总体经济作用得到更好的发挥。
参考文献:
农业保护与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大全(15篇)篇十四
环境监测主要是对污染严重的环境中的大气、土壤、生物、水资源等环境要素进行长期、稳定的监测,在环境监测的控制范围内,运用各种科学的方式对各种环境问题进行整理、预防、排查,对已经受到污染环境要素进行有效控制和治理,定期跟踪,防止扩散。对有可能要受到污染的环境要素进行针对性的维护和防治,减少污染危害。对还没有发生污染的环境区域进性保护和预防,在源头上扼杀导致环境污染的因素。
(1)环境污染监测部门的存在可以对污染严重的企业进行排放控制,尽快减少污染物的排放,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2)通过环境监测能测定出具体污染情况和位置,或者可能出现的污染等,能够起到一定的保护和治理的作用,减轻污染程度。
我国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提高与科学技术有密切的联系,环境监测作为一项高科技的监测方法与科技的联系也甚为密切,同时也促进了科学研究的发展。通过环境监测所得到的各种科学数据,可以为自然环境等科学考察提供准确的数据,如对各种环境污染监测的数据可为环境污染研究提供数据,因此,我们一定要做好环境监测工作,这样才能为科学研究的进步提供大的帮助,从而推动我国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
优良的城市规划对环境保护工作有一定的作用,而做好环境监测工作,可以为环境规划部门提供更为精准的数据,为城市的迅速发展提供一定的`帮助。现代城市环境问题越来越严重,国家规定在持续发展国民经济的同时也要将环境保护作为一项政策进行实施,环境保护和经济建设要同时进行,而要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环境监测是非常必要的方法,相关部门可根据监测结果作出一定的规划,并进行实施,这样才能取得经济和环境的共同发展。
做好环境监测工作是提高环保工作效率的前提,是环境管理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程度直接影响着环境保护措施实施的正确与否,环境监测的得出的数据信息都直接影响的该区域的环境问题。所选出的监测样品都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得出的数据都有一定的科学性,因此,我们要加强对环境监测的重视,落实好环境监测质量的控制工作,提高对环境监测的认识。
3.2提高环境监测人员的专业水平。
要想提高环境监测的水平,除了要有先进的监测设备以外,还要有高技术的监测水平,因此各个监测站需要加强对环境监测专业人员的培养,针对技术人员制定有效的培养方案,培养一些综合分析能力和实验室分析能力比较强的技术骨干,形成一支专业化、高水平、反应能力强的环境监测队伍。在培训工作中,不仅要培训工作人员的环境监测理论知识、专业的监测方法、监测仪器的使用,还包括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及其它能力的培训,这样才能保证监测的质量。
质量控制跟每项工作息息相关,每年的年初,管理人员要结合监测站的具体情况制定出合理的质量监控计划,如设备和仪器的检验、员工培训情况、考核质量控制等,并且从事管理的人员要求熟识监测业务,这样制定的监控计划实施性才比较强。作为质量管理人员一定要以质量为首要原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出合理的管理体系,并且监督实施,要把各项工作真正落实到实处,真正起到监督作用。各级政府也要加大对环境监测的资金投入,以确保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郭大全,张凯强,李志明.环境监测质量影响因素及对策分析[j].资源节约与环保,,02:106.
作者:郭力德单位:淮北市环境监测站。
农业保护与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大全(15篇)篇十五
在当前的社会发展中,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创新发展,加快了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但人们在一味追求经济建设发展的同时也使环境污染问题越发突出,雾霾、酸雨等环境污染带来的问题对人们的生存环境和健康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因此我国必须严格实施环境保护工作,而环境监测作为环境保护中最为基础的工作之一,在环境保护过程中起到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所谓的环境监测就是政府和环境管理部门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测定环境中可以代表环境质量物质,并结合测定结果对现阶段环境的质量水平以及环境污染程度进行评估,为环境管理和规划提供科学依据。其主要监测流程为:(1)环境监测部门接受任务;(2)监测部门调派相关的人们去现场采集需要的数据;(3)根据收集的数据制定监测方案,经过层层审核后,达成最理想的计划方案;(4)收集样本,测量数据并对数据进行综合分析。总的来说,就是计划-采样-分析-综合获得信息的过程。其主要的特点主要分为两点:(1)综合性,包括手段和对象的综合性。(2)连续性,治理污染是一项较为长久的工作,只有坚持不懈的监测,得出的数据才具有科学性,才能为分析环境质量的变化和未来趋势提供一定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