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期满或工作到达一定时间节点后,员工可以提交工作转正申请书,以表达转正的意愿和理由。劳动仲裁申请书的范文可以为劳动者提供一些借鉴和参考,帮助他们理清思路,提升申请书的质量。
被执行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篇一
第一条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地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河北省扶助残疾人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安排、决策与残疾人有关的事项时,应事先征求同级残疾人联合会的意见。市、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优惠政策和扶助措施,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做好残疾人工作,研究解决残疾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由发展改革、财政、民政、教育、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划、建设、住房保障房产管理、文化、交通运输、体育等部门组成。各组成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人权益保障相关工作,每年向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报告。县级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应当每年向市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报告工作。
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开展残疾人工作,定期统计各类、各年龄段残疾人数量,向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提出扶助残疾人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公共服务单位应当按规定的职责履行扶助残疾人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社会各界为残疾人捐助和服务的渠道,鼓励、支持、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开展志愿者助残等公益活动。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和个人为残疾人提供捐助和服务。
第六条市、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村、社区残疾人协会建设。逐步采取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等方式,在村、社区的残疾人协会配备残疾人专职委员。
第七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逐年加大投入。
市、县级人民政府在社会福利、体育彩票公益金本级留成中,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福利彩票按不低于上年度本级留成的10%安排。
第八条鼓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
残疾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法定义务,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努力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第九条残疾人按照国家规定的残疾标准和程序评定。
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残疾类别、等级和残疾人享受优惠政策的合法证件。
第十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经济发展和社会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被执行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篇二
第六十七条本办法所称贫困残疾人,是指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残疾人。
第六十八条本办法自2月1日起施行。4月20日邯郸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邯郸市残疾人保障办法》(市政府令第59号)同时废止。
被执行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篇三
申请人xxx,(性别),现年xx岁,xx村村民。家庭人口:x人。妻/夫:xxx,现年xx岁。子:xxx,现年xx岁。
家庭情况简介:
申请人xxx,家有84岁的奶奶,有一个读书的孙子,还有一个只懂得花钱的哥哥,父母没有固定的收入,家里只有2亩田地,已基本丧失了劳动能力。xxx体弱多病更无劳动能力。子xxx虽说正当盛年,不仅不能自立,日常饮食起居尚需年迈的父母料理。一家三口均无劳动能力,也就失去了经济来源。
我的家庭是不幸的,但所庆幸的是我们生活在温暖的社会主义大家庭。党和政府对弱势群体的关爱,县乡各级政府的拳拳爱民之心,使我们看到了活下去的.曙光。我的申请,无疑给国家增加了负担,也给政府增添了麻烦。对此,我深感不安与惭愧。但这实在又是迫不得已之举。相信各位领导能理解我的无奈。
并祈盼早日获得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
日期:xx
被执行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篇四
街道办事处:
我家庭户籍所在地为,现居住在,本人现年岁。我代表家庭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一、家庭成员情况:
全家共有人,其中:农户人,残疾人,患重病人,学生人(小学、初中、高中、大学),其他xx人。
二、家庭收入情况:xx
三、家庭贫困原因:xx
此致
敬礼!
20xx年x月x日
被执行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篇五
尊敬的领导:
我叫xx,今年68岁;我丈夫叫刘亮,今年69岁。
我和我的丈夫都是90年代初的下岗职工,自从我们两人下岗以来,一直没有正式的工作,也没有固定的生活来源。下岗后二十八年来,我和丈夫都是在外面打零工,靠卖苦力解决生活来源,没有固定的生活来源,常常是有这顿,没下顿,生活很艰苦。20xx年6月,我本人身患肺腺癌,并在当时做了手术,这四年来,手术费用和化疗、放疗等医疗费用共花去四十多万元,此刻不但家里的积蓄都花光了,还债台高筑。
我和丈夫没有文化,加之更没有一技之长,在这二十多年没有找到理想的工作,下岗二十八年,我常年辛苦在外通过卖苦力赚的血汗钱,根本不能支付全家的生活费,对于我们这样的普通家庭来说,为了给我治病,经常是东拼西凑,向这个亲戚借一点,向那个亲戚借一点,现已债台高筑。亲戚富有的也不多,现已借不到钱了。昂贵的医药费让我此刻的生活举步维艰,连平时控制病情的药也停了。
我也想靠自己的'双手不给党和政府增加负担,但身体的状况、家庭的窘困、生活的艰难,如今让我命悬一线,目前来说,癌症虽是绝症,但有药物控制的情况下,也是可以延长生命的,我想要再多活几年,无籁伙食生活费用都成困难,更没有钱支付我的医药费用,期望政府能向我伸出援助之手。
相信市委市政府相关领导、民政局领导会给我们解决实际困难,解决我们的生活危机,向我们伸出援助之手!我特向领导申请我家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救助户,以此来缓解我家此刻在经济上的困难境地,在此我们表示衷心感谢。
低保申请人:吴明
20xx.6.26
被执行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篇六
第四十五条市、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残疾人救助制度,对医疗、教育、住房、生活等方面有特殊困难的残疾人提供救助。对因病、因灾等突发性原因造成临时性困难的残疾人给予及时救助。
第四十六条市、县、乡级人民政府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不具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残疾人,应当分别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或者集中供养。
市、县、乡级人民政府对靠父母或者其他亲属供养的成年精神、智力和其他重度残疾人,经本人或者其供养人申请应当单独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市、县、乡级人民政府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残疾人家庭,提高不低于10%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对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困难的,由县级民政部门给予救济。对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家庭和低收入残疾人家庭,实行临时救助。
对贫困重度残疾人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生活补贴。所需资金除省负担的外,由市、县级财政共同负担。
第四十七条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缴纳社会保险个人承担部分有困难的残疾职工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第四十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对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重度和贫困残疾人个人缴纳部分由政府全额给予补贴。
县级人民政府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贫困或重度残疾人应当为其代缴全部或者部分费用。
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残疾职工办理养老、医疗等补充保险。
第四十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加快建立功能完善、设施齐全的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并纳入当地重点建设项目和城乡公益性建设项目,按照教育用地或社会福利用地形式,优先办理征地手续,并在立项、规划、建设经费、人员编制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第五十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举办残疾人供养、托养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精神残疾人、智力残疾人实施集中托养服务。
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在机构供养、托养或者居家安养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给予补贴。
第五十一条城市保障性住房应当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并照顾残疾人家庭的特殊需求。
农村住房改造应当优先安排残疾人家庭,并根据残疾人的特殊需求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
需要征收残疾人住房的,在回迁地域、住房楼层、无障碍设施等方面给予照顾。
第五十二条残疾人持残疾证,免费办理公交优抚卡,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具体办法由市残疾人联合会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制定。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安装有线电视、互联网,凡安装地点与居住地点一致的,应减免不低于50%的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或上网费。
通讯、供电、供水、供暖等公共服务单位应当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制定具体优先优惠措施,并报主管部门和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第五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机制,承担残疾人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工作,协调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法律服务机构对残疾人申请的法律事务,应当依法优先受理;符合法律救助条件的,应当优先并免费办理。
司法鉴定机构、医疗卫生鉴定机构应当为贫困残疾人提供鉴定救助。
被执行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篇七
--镇民政:
我叫唐--,男,汉族,1979年11月10日出生,家住麻栗-----,家中有五口人,年迈的父母、妻子、五岁的儿子和我。
在20--年的时候,我上山去背柴,不幸发生一次意外事故,导致了肢体残疾,生活不能自理,致使家庭导致困难,又没有劳动能力或固定的生活来源,生活特别艰 苦。我上有年迈的父母需要赡养,下有尚未成人的孩子要抚养,全家人的生活没有着落,让我非常的揪心,不知道明天的路在何方。
幸好,我听说我的这种情况可以申请低保,心里非常高兴,好似抓住了一根救命的稻草,看到了一线黎明的曙光。于是,几经思考,特向麻栗镇民政申请残疾人低保,以度过艰苦的时日。 我相信麻栗镇民政会给我解决实际困难,解决我的生活危机,向我伸出援助之手。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年--月--日
被执行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篇八
尊敬的领导:
你好!
你好!我叫---,是---村的农民,家中有三口人,现在居住在自家的老房子里,房屋是---年自己动手建的,住房面积为48.3平方米。家庭收入只有300—500元,孩子正在上高中,家里严重透支,现在生活举步维艰。妻子也的经常看病吃药,全家人的生活非常困难,特申请低保。我的家庭情况是:
我本人,姓名--- , ---年生,由于---年自家建房发生意外导致--脚残疾,现在幸得---公司领导帮助,现为---公司的门卫,每月收入300元。
妻子,姓名---,---年生,由于---年车祸导致--手残疾,肇事司机逃逸为救治妻子花尽多年积蓄并欠下大笔债务,现妻子精神和身体方面有缺陷,不能参加工作,没有任何收入。
女儿,姓名--- , ---年生,就读于----学校,品学兼优.
由于我妻子不能从事工作本人又是残疾之身,由于家庭出入甚微现在生活举步维艰,特请求政府给我们解决实际困难,给予我最低生活保障。我相信领导会给我们解决实际困难,解决我们的生活危机,向我们伸出援助之手!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年-月-日
被执行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篇九
xx街道xx社区居委会:
你们好!
我叫xxx,女,汉族,现年xx岁,无业,xx社区居民,家里有12口人。一家12口共同居住的危屋,十分简陋又拥挤。我和丈夫已经年老体弱多病,无任何经济收入,十多年前,我丈夫患了帕金森宗合症、慢性支气管炎、高血压等病,为了给我丈夫治病,一家人省吃俭用,花了十几万元病情也没有好转。
今年我又查出患糖尿病,本来就十分贫困的家庭,经济上更加雪上加霜。儿子有没什么特长,仅靠帮别人打零工免强维持日常生活,根本无法再照顾年老体弱多病的父母。现在儿子长大了分家,两个老人单独生活,只能是靠儿子每月给一点点生活费维持,生活十分艰苦.根本无钱治病。
多少年来我没有向政府要求过什么。现在生活异常艰难,物价又飞涨,国家关爱农村,共产党的政策好,听说今年又有最低生活保障金,万般无奈的情况下,特向居委会申请低保。
此致
敬礼!
xuexila
20xx年x月x日
被执行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篇十
一、到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一式四份的特殊困难救济申请表加盖公章,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户口薄、身份证、残疾证,检查原件留复印件一份)
三、材料齐全后交区残联,由区残联开会讨论审批。四类补助标准:重残每月200元,低保每月100元,半年审批一次;残疾大学生学费补助:大专每年3000元,本科生每年4000元,研究生每年5000元;临时困难根据残疾人的实际困难给予补助(包括子女读书、住房困难、安装假肢、重病住院等无法支付费用)标准为1000--3000元,每年申请一次。
联规定每周三下午为办理残疾人证时间),区残联由街道办证材料日起计,五个工作日内办结。
没有专门的残疾人补助.如果是残疾人,一般可以领取的补助是最低生活保障金
最低生活保障金
申请办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人员,要以户为单位,持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和收入证明等,向户口所在地的居(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对于人户分离的申请人员,由申请人现居住地的居(村)委会协助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并将有关证明提供给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的居(村)委会。申请低保家庭成员户口不在同一地区,要向其家庭主体户口所在地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其他不在此地的成员,应提供由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出据的有关证明等。
如何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
专家解答: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权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由城市居民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尊敬的领导:
你好!
我和我的丈夫都是__县__区__乡__厂的职工,现寄宿在__社区__公寓,__年双双下岗以来,我们一直没有工作,也没有固定的生活来源,(((加些具体家庭情况))。幸好,我听说我们的这种情况可以申请低保,我异常的高兴,好似抓住了一根救命的稻草,看到了一线黎明的曙光,可以救我们的家庭于水火。于是商量之后,我夫妇二人特向您们申请低保,以度过目前的艰难时日。
我有理由相信伟大的中国共产党,相信伟大的政府会给我们解决实际困难,解决我们的生活危机,向我们伸出援助之手!
此致
敬礼!
申请人:___
__年__月__日
被执行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篇十一
第三十六条国家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超过规定比例或者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和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优先安排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并根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生产特点确定某些产品由其专产。
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
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营业执照。
对从事各类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购销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
第三十七条政府有关部门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免费提供就业服务。
残疾人联合会举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免费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为残疾人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提供服务和帮助。
第三十八条国家保护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和经营自主权,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在职工的招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
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根据残疾职工的特点,提供适当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并根据实际需要对劳动场所、劳动设备和生活设施进行改造。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盲人保健和医疗按摩人员从业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对残疾职工进行岗位技术培训,提高其劳动技能和技术水平。
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残疾人劳动。
第五章文化生活
第四十一条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各种文化、体育、娱乐活动,积极创造条件,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
第四十二条残疾人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应当面向基层,融于社会公共文化生活,适应各类残疾人的.不同特点和需要,使残疾人广泛参与。
第四十三条政府和社会采取下列措施,丰富残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五)文化、体育、娱乐和其他公共活动场所,为残疾人提供方便和照顾。有计划地兴办残疾人活动场所。
第四十四条政府和社会鼓励、帮助残疾人从事文学、艺术、教育、科学、技术和其他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劳动。
第四十五条政府和社会促进残疾人与其他公民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交流,宣传残疾人事业和扶助残疾人的事迹,弘扬残疾人自强不息的精神,倡导团结、友爱、互助的社会风尚。
第六章社会保障
第四十六条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各项社会保障的权利。
政府和社会采取措施,完善对残疾人的社会保障,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的生活。
第四十七条残疾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残疾人所在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残疾人家庭,应当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
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第四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第四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无劳动能力、无扶养人或者扶养人不具有扶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按照规定予以供养。
国家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举办残疾人供养、托养机构。
残疾人供养、托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侮辱、虐待、遗弃残疾人。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便利和优惠。残疾人可以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
盲人持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等公共交通工具。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
国家鼓励和支持提供电信、广播电视服务的单位对盲人、听力残疾人、言语残疾人给予优惠。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对残疾人的其他照顾和扶助。
第五十一条政府有关部门和残疾人组织应当建立和完善社会各界为残疾人捐助和服务的渠道,鼓励和支持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开展志愿者助残等公益活动。
第七章无障碍环境
第五十二条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完善无障碍设施,推进信息交流无障碍,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无障碍环境。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无障碍环境建设进行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加强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当符合残疾人的实际需要。
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道路、交通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规定,逐步推进已建成设施的改造,优先推进与残疾人日常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改造。
对无障碍设施应当及时维修和保护。
第五十四条国家采取措施,为残疾人信息交流无障碍创造条件。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为残疾人获取公共信息提供便利。
国家和社会研制、开发适合残疾人使用的信息交流技术和产品。
国家举办的各类升学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任职考试,有盲人参加的,应当为盲人提供盲文试卷、电子试卷或者由专门的工作人员予以协助。
第五十五条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应当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手语、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务,并提供优先服务和辅助性服务。
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的要求。有条件的公共停车场应当为残疾人设置专用停车位。
第五十六条组织选举的部门应当为残疾人参加选举提供便利;有条件的,应当为盲人提供盲文选票。
第五十七条国家鼓励和扶持无障碍辅助设备、无障碍交通工具的研制和开发。
第五十八条盲人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残疾人组织投诉,残疾人组织应当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
残疾人组织对残疾人通过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需要帮助的,应当给予支持。
残疾人组织对侵害特定残疾人群体利益的行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六十条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有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确需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残疾人,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对侵害残疾人权益行为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国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对侵害残疾人权益的行为未及时制止或者未给予受害残疾人必要帮助,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的,由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关教育机构拒不接收残疾学生入学,或者在国家规定的录取要求以外附加条件限制残疾学生就学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在职工的招用等方面歧视残疾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残疾人劳动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供养、托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侮辱、虐待、遗弃残疾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道路、交通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或者对无障碍设施未进行及时维修和保护造成后果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八条本法自207月1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4月24日电)
被执行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篇十二
第二十八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在职职工总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给予适当奖励;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按照差额人数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上年度当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缴纳,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或财政代扣。其计算方法是:应缴纳就业保障金=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已安排残疾人数)。
第二十九条未按规定条件安置残疾人的就业单位,应当依法定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市、县级政府每年定期组织由本级财政、审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地税、残联等单位参加的联合执法监察,对漏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进行补征。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与管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全额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入全额上缴国库,先收后支,专款专用,自求平衡,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三十条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招录公务员、工勤人员,国有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招录工作人员时要单列一定数量的岗位,定向招录残疾人。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残疾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对合同期满的残疾职工优先续签合同。
第三十一条市、县、乡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推进助残就业公益性岗位,开发城市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公共停车场、书报亭、公用电话亭、社区服务点和收费公厕等公益性岗位,在城市建成区规定的市场内划出运营、经营场地或者摊位,安排残疾人从事经营活动,用于对就业困难的残疾人提供就业援助。
第三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减免税费、补贴经费等措施,扶持社会力量创办残疾人福利企业、工(农)疗机构、托养机构、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机构,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有条件的公办医疗机构应当优先安排具备执业资格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就业。
第三十三条残疾人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工商、卫生、公安、食品药品监管、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优先核发执照,在场地安排等方面给予照顾,并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优先给予信贷扶持,开展残疾人康复扶贫到户贷款,扶持贫困残疾人从事投入少、见效快的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和其他适合残疾人的项目,由县级以上财政给予贴息。对有市场发展前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融资需求积极给予支持,创新信贷产品,适当放宽贷款条件、简化贷款手续,并在贷款利率上给予优惠。
第三十四条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并且有创业愿望、具备创业条件的残疾人进行免费创业指导、创业培训、开业指导、信息查询、咨询服务、企业诊断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对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创业者,可提供最高不超过5万元(妇女8万元)贷款;对合伙经营的,可根据人数适当扩大贷款规模,但最高不超过15万元贷款;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达到现有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第三十五条市、县、乡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将投资少、销路稳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和项目,优先安排或者调剂给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并确定某些产品由其专产专营。
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集中使用残疾人用人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
第三十六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设置残疾人服务窗口和服务项目,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政策咨询、职业供求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就业和失业登记等服务,需要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免收残疾人职业技能鉴定费。
第三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重视残疾职工的劳动保护,根据实际需要对劳动场所、劳动设备和生活设施进行改造。
残疾职工所在单位辞退、开除残疾职工,应事先征求本单位工会和当地县级残疾人联合会的意见。
第三十八条残疾职工在参与民主管理,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以及转正、晋级、聘用、职称评定等方面,与本单位其他职工同等对待。
残疾人较多的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有残疾职工代表。
第三十九条市、县、乡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
有关部门对从事各类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应当在技术指导、生产服务、物资供应、产品购销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
被执行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篇十三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全社会应发扬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对残疾人给予扶助,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
对伤残军人、因公致残人员以及其他为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而致残的人员,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优待和抚恤,实行特别扶助。
第三条残疾人必须遵守法律,履行公民义务,以正当手段谋职谋生。
第四条残疾人应热爱生活,乐观进取,自尊、自信、自强、自立,努力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的领导。县以上政府建立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协调、指导残疾人工作的开展,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本办法以及有关残疾人工作的政策法规的贯彻实施。
第六条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保证正常需要。
第七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与各部门建立业务关系,负责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广大残疾人的意见和要求;
(二)协助政府研究、制定、实施残疾人工作的政策、法规和规划;
(三)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残疾人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体育等工作;
(四)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设立残疾人康复和其他必要的服务设施;
(五)开展为残疾人事业募捐工作,积极创办经济实体;
(六)对残疾人开展思想教育。
第二章康复
第八条各级政府根据国家确定的康复重点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实施计划,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计划的实施。
第九条省和有条件的市(行署)建立残疾人康复中心,并使其具有康复医疗、康复工作人员培训、康复技术指导等方面功能。
第十条省、市级及有条件的县级医院设立康复科(室),为残疾人进行康复医疗。暂无条件设立康复科(室)的医院,应优先为残疾人开展医疗。
第十一条卫生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定期共同组派专家医疗队,到技术力量薄弱的地区为残疾人进行康复医疗和技术指导。
第十二条医学院校和护士学校应开设康复课程,有条件的设置康复医疗专业班。
卫生部门应通过培训班和临床实践,从现有医护人员中培养康复工作者。残疾人康复机构应定期培训康复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积极组织、开展社区康复工作:
(二)卫生部门应充分发挥三级医疗卫生保健网的作用,对残疾人康复进行指导和医疗;
(三)残疾人家庭应努力帮助残疾人进行功能、自理能力的训练。
第十四条盲校、聋校、弱智学校和普通学校辅读班、社会福利企业、荣军疗养院和有残疾人的社会福利院、农村敬老院应配备专职或兼职康复工作人员,配置康复设施和器械,积极开展残疾人康复训练。
第十五条民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协同有关单位组织好残疾人康复器械、生活自助具、特殊用品和其他辅助器具的生产、供应、维修和信息咨询工作。
大、中城市和有条件的县应建立残疾人用品用具销售、维修服务站。
政府有关部门应对残疾人用品用具的开发、生产和供应、维修、服务给予扶持。
第十六条在国家确定的康复医疗项目范围内,残疾人为补偿或恢复功能所需医疗费,享受公费医疗、劳保医疗或参加合作医疗的,按规定由公费或合作医疗负担;不属此范围的,由本人或家庭承担;对确有困难的,由当地政府给予救济。
第三章教育
第十七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把残疾儿童、残疾少年的教育纳入义务教育范围,提高残疾儿童、残疾少年的入学率。残疾儿童入学年龄可以适当放宽;有特殊困难的残疾儿童可就近入学。
第十八条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必须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残疾少年入学;普通高级中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接收。
第十九条专业适宜、条件具备的职业技术学校招生时,对残疾考生可适当降低录取分数段。
有条件的医学院校应开设盲人按摩班,招收盲人学生。
第二十条各中、小学对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残疾少年免收杂费。
第二十一条有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儿童福利院、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应举办残疾儿童学前班;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应接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幼儿。
第二十二条教育、民政部门和残疾人所在单位,应对具有受教育能力的残疾人开展扫除文盲教育。
鼓励残疾人自学成才。
第二十三条省、市(行署)、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应设置特殊教育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特殊教育工作。
第二十四条各级政府应把兴办或扩建特殊教育学校(班)纳入计划。有生源的市、县应建立特殊教育学校。离特殊教育学校较远、又有一定数量学龄残疾儿童的地方,应在普通学校设特殊教育班。
第二十五条特殊教育的正常办学经费由同级教委安排,并随教育经费的增加而逐年增加;特殊教育补助费由当地政府统筹解决。
特殊教育经费在教育事业费中专项列支,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或挪用。
第二十六条教育行政部门应有计划地培训特殊教育师资,提高特殊教育教学水平。
有条件的高、中等师范院校应开设特殊教育专业或特殊教育师资班。
第二十七条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附设的特殊教育班教师应当经过专业培训。
经过专业培训的特殊教育教师调离本岗位,需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特殊教育教师和手语翻译按国家规定享受特殊教育津贴。从事特殊教育工作满二十五年并在特殊教育岗位上退休的,其特殊教育津贴计入基本工资。
第二十九条省和大、中城市应建立残疾人职业培训机构,纳入社会力量办学,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由同级残疾人联合会主办,接受同级教育、劳动行政部门业务指导。
有残疾职工的单位,应重视和加强残疾职工的岗位训练。
第三十条职业培训机构招收残疾学员应减收或免收学费。
第四章劳动就业
第三十一条为了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权利,减轻社会负担,社会各界都应积极安置适合本部门、本单位工作特点的残疾人就业。
第三十二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把残疾人劳动就业纳入劳动就业计划,统筹安排。
第三十三条依托各地残疾人联合会设立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残疾人待业调查、就业登记、能力评估、职业培训和就业介绍、咨询、指导等业务。
第三十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经济组织应按本单位职工总数的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具体比例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五条鼓励、支持残疾人个体开业,对于申请从事个体经营并符合经营条件的残疾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并适当减免手续费和管理费;银行应按贷款规定给予优惠;税务部门应按税法规定减免税。
第三十六条各级政府应当积极兴办并大力支持社会各界兴办、发展社会福利企业,充分发挥社会福利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作用。
(四)社会福利企业的银行贷款享受国家优惠利率,各银行应按规定安排;
(五)工艺简单而又适合残疾人操作且销路较好的产品,优先安排或调剂给社会福利企业生产,并逐步列为社会福利企业专产。
第三十七条劳动、人事部门在分配、安置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的毕业生时,对残疾毕业生不得歧视,并帮助其选择专业对口和适宜身体状况的岗位;各单位不得因是残疾人而拒绝接收。
第三十八条对已就业的残疾人,所在单位应根据其身心障碍情况,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并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在转正定级、升级、职称评定、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养老保险等方面,对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应给予保障。
企业在实行优化劳动组合或横向经济联合、股份制、租赁制、承包经营责任制时,应安置好原有残疾职工的工作,确保其工资收入;关、停、并、转的企业,其主管部门应妥善安置原有的残疾职工,保证其基本生活。
企业、事业单位辞退、开除残疾职工时,应征求本单位工会的意见。
第三十九条有条件的地方应设置盲人按摩场所,安排盲人就业。盲人按摩人员符合条件的应给予评定专业职称。
医疗单位在招聘按摩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有按摩专长的盲人。
第四十条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农村贫困残疾人的生产活动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和信贷等方面给予照顾。
村民委员会应采取村民互助合作等形式,帮助残疾人解决生产中的具体困难;对从事农业生产困难较大的残疾人,应安排力所能及的公益性的辅助工作。
第五章文化生活
第四十一条文化部门和社会团体及城乡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和扶持残疾人开展群众性文化、娱乐活动。
有条件的大、中城市应建立适合残疾人特点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中心;县(区)、乡镇(街道)应因地制宜开辟残疾人活动场所。
城乡文化娱乐场所应为残疾人提供方便,助残日对残疾人免费开放。
第四十二条省、市(行署)应定期举办残疾人体育运动会。
各地在举办群众体育运动会时,应组织残疾人参加,并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残疾人比赛项目。
第四十三条被选拔参加县级以上文化、艺术、体育活动的残疾职工,在集训、比赛、演出期间,所在单位应照发工资和保证其正常福利待遇。
第四十四条组织残疾人参加国家和国际体育比赛及交流活动。对于做出突出成绩的残疾人,各级政府应给予奖励。
第六章福利
第四十五条丧失劳动能力、无依无靠、无经济来源的残疾人,在城镇的由社会福利院收养,在农村的由敬老院收养或者按“五保”规定供养。
残疾人所在单位(村)和残疾人家庭应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
第四十六条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对生活困难的农村残疾人应免除义务工、子女学杂费和其他公益事业费,并适当减免土地承包费;纳税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减免农业税。
第四十七条夫妻一方或双方是残疾人,其中一方为城镇户口,生活难以自理,需要农村一方投靠到城镇落户的,公安部门应在农业户口转城镇户口计划指标内解决。
第四十八条城镇中、小学校对夫妻一方或双方是残疾人,其中一方为当地户口的,应招收其子女入学。
第四十九条盲人免费乘坐市区内公共交通工具;免费邮寄盲文读物和书写工具。
第五十条新建或改造城市道路以及省和较大城市的重要公共建筑,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无障碍设计规范;有条件的中、小城市(镇)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中,也应逐步实行无障碍设计规范,为残疾人提供方便条件。
第五十一条残疾人凭《残疾人证》享受如下优待:
(一)到文化、体育、娱乐场所,优先购票,优先入场;
(二)随身必备的专用车辆,看车处免费存放;
(三)搭乘长途汽车、火车、轮船、飞机,优先购票,优先搭乘;
(四)优先挂号就诊。
第七章奖惩
第五十二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残疾人和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抚养、赡养、扶养、教育残疾人义务的;
(二)侮辱、诽谤、虐待残疾人的;
(三)破坏、损毁残疾人专用公共设施的;
(五)拒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本办法,情节严重的。
第五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部门可对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提出批评、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一)拒绝符合规定的残疾人报考、入学、就业,当事人或其亲属、监护人要求处理的;
(二)擅自辞退、开除残疾职工、学生的。
对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责任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上级主管部门应严肃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残疾鉴定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卫生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组成的鉴定委员会按国务院规定的残疾标准进行。
第五十六条《残疾人证》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被执行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篇十四
第六十三条残疾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残疾人组织投诉。残疾人组织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
残疾人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其他组织和个人的权益。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追究。
第六十四条市、县、乡级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核发残疾人证的;
(二)未依法审核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
(三)其他未依法履行保障残疾人权益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教育机构拒不接收符合条件的残疾学生入学,或者对残疾学生入学额外附加条件的;
(二)用人单位无法定理由拒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
(三)未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
(四)用人单位随意加重残疾职工劳动负担或者违法延长工作时间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残疾人劳动的;
(六)用人单位虚报残疾人就业人数或者虚假安排残疾人就业,骗取相关优惠待遇的;
(七)用人单位未依法为残疾人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用的;
(九)挪用、克扣、截留、侵占残疾人事业募捐款物、减免税费和救济款物的;
(十)供养、托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侮辱、虐待、遗弃残疾人,侵害残疾人的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第六十六条公共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五十二条有关规定,除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五条追究责任外,其主管部门可以给予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被执行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篇十五
第十一条市、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宣传、普及残疾预防知识,开展残疾预防和心理健康教育。针对遗传、疾病、事故、灾害、药物中毒、环境污染和其他致残因素,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残疾的发生。
第十二条市、县级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建立出生缺陷预防和早期发现、早期治疗机制。经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确诊患有可能造成下一代出现严重缺陷或者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应当向当事人或者监护人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医疗卫生机构对新出生的残疾婴儿应当建档立卡,及时向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报告。
对新生儿可能致残病种(包括听力、甲状腺功能减退、苯丙酮尿病等)筛查实行免费制度,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负担。
第十三条市、县级卫生、民政、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做好残疾人的康复医疗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公益性的残疾人辅助器具供应服务机构应当给予扶持。
第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医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服务中心设立康复医学科室,应当有计划地培训残疾人康复专业医务人员,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康复医学科室应当开展残疾人康复医疗与训练、技术指导、科学研究等工作。
鼓励医学院校和其他有关院校有计划地开设康复课程、设置康复专业,培养各类康复专业人才。
第十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残疾人康复救助制度,对贫困残疾人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给予补贴,对六周岁以下残疾儿童免费提供抢救性康复。
第十六条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残疾人康复项目纳入社会医疗保险范围。大病救助、医疗补助优先照顾残疾人。
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贫困残疾人应当提高住院报销比例20%以上,住院费起付标准应当降低30%以上,具体标准由市、县级政府另行制定。
市、县级民政部门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残疾人,逐步降低或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政策范围内住院自付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50%。
市、县级人民政府对享受医疗保险、社会救助等待遇后仍有困难的残疾人,应当提供特别救助和康复治疗补助。
公共医疗机构对残疾人就医优先照顾,对贫困残疾人免收挂号费和注射费,减收不低于5%的治疗费、10%的检查费、50%的住院床位费、30%的手术费。
鼓励营利性医疗机构为残疾人就医提供优惠服务。
被执行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篇十六
第十七条市、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在普通学校附设特殊教育班,或者以随班就读的方式对残疾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因身体状况不便到学校就读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可以采取巡回教学、远程教学、社区教学以及家庭课堂等形式实施义务教育。
第十八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补助资金用于发展残疾人特殊教育,逐步加大经费投入,改善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保障视力、听力、言语、智力等残疾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的十至十五倍。
第十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特殊教育学校或者捐资、捐物助学。
第二十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特殊教育学校、残疾人培训托养基地和残疾人职业培训定点机构,开展各种残疾人职业教育与培训。
第二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培养、培训特殊教育师资,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有条件的普通师范院校应当开设特殊教育课程,设置特殊教育专业。
鼓励和支持教师从事特殊教育工作,同等条件下其职称评定、晋级、业务培训应当优先。特殊教育的教职工和从事残疾人工作的手语、盲文翻译享受特殊教育岗位津贴,按其本人岗位和薪级工资之和25%核定发放;工作连续满十年,或累计满十五年的,其享受的特殊教育岗位津贴纳入退休费计发基数,发给特殊教育荣誉证书。
第二十二条市、县级教育、民政、卫生部门和残联应当在有条件的地区举办康复训练机构,开展零至三岁残疾儿童早期干预、早期教育。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幼儿园应当创造条件,接受轻度残疾幼儿入校(园)接受学前教育和康复训练。
第二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残疾人所在单位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对残疾人实施扫除文盲、职业培训、创业培训和其他成人教育。
普通职业技术培训机构和其他成人教育机构举办的各类培训班,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残疾人参加培训,并适当减免贫困残疾学生的学杂费、住宿费。
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和贫困残疾人的子女,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城市低保家庭寄宿生发放生活补助费,补助标准小学生每生每年不低于10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不低于1500元;在享受生活补助基础上,实施义务教育的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县农村特教学校学生每人每天应享受营养膳食补助不低于3元(每年在校时间按200天计)。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享受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补助标准每生每年不低于1500元,高中阶段教育学费、杂费、课本费免费;接受高中以上阶段教育的,由学校减免不低于30%的学费。
学校应当对接受非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子女,通过发放助学金、减免学费、提供助学贷款和特殊困难补助、组织勤工助学等形式,保障其入学和完成学业。同等条件下,残疾学生优先获得奖学金。
第二十五条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获得国家承认学历的高等教育自学专科以上毕业证书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市、县级残疾人联合会按规定给予资助,资助经费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支付。
第二十六条残疾适龄儿童、少年和残疾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可以就近就便入学,不受学区和地域限制。异地就学的,由流入地教育部门负责安排。
第二十七条普通幼儿教育单位应当接收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幼儿。
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应当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就读,其入学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普通高级中等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和高等院校应当招收符合国家规定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
被执行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篇十七
第五十四条市、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无障碍环境,推进残疾人出行和信息交流无障碍。编制无障碍环境事业发展规划,应当征求残疾人联合会的意见。
第五十五条公共建筑出入口及室内、室外场地,均应有无障碍设施,并应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的规定。二层及以上建筑均应设置无障碍电梯或残疾人专用坡道。无障碍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应当与建设主体工程同步进行,并与周边道路、建筑物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
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按规范要求进行无障碍设计或者施工的,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第五十六条设有无障碍设施或者提供无障碍服务的公共场所,应当设置符合国际标准的无障碍标识。有关部门和产权单位应当加强对无障碍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不得毁损、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
第五十七条市、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补贴等多种鼓励措施,积极推进已建成设施的无障碍改造,优先改造与残疾人日常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家庭住宅和公共服务设施。逐步对有需求的贫困残疾人家庭免费实施无障碍改造。
第五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公安交通、交通运输、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办理驾驶机动车证照提供便利,完善有关服务。
城市公共停车场应当设置方便残疾人的专用停车泊位,免收停车费用。
第五十九条盲人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方便。
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残人士饲养扶助犬的,免缴养犬管理服务费。
第六十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重要政府信息和与残疾人相关的信息,应当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等信息交流服务。
第六十一条市和县级电视台应当创造条件在播出电视节目时配备字幕,每周播放至少一次手语新闻节目。公开出版发行的影视类录像制品应当配备字幕。
第六十二条在城市道路营运的公共汽车应当配备字幕报站和语音报站系统,并保持正常使用;其营运标志、标识应当保持醒目,便于视力残疾者识别。
医疗急救、交通事故处理和报警等紧急呼叫系统,应当具备文字信息报警、呼叫功能,保障听力、言语残疾人的急救和报警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