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团结是我们党的根本方针之一。怎样加强各民族之间的相互了解和交流,是我们需要思考的问题。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民族团结的相关资料和书籍推荐,供大家进一步学习。
继承人的简介篇一
20__年1月15日,我组20余人前往位于长胜街28号的金秋老年公寓,为长期居住在那里的志愿服务。
大约经过半小时的车程以及约20分钟的步行,我们来到了目的地――金秋老年公寓。我们进去了之后,主动帮老人打扫庭院卫生。我们用湿抹布将扶手以及窗台等地方擦干净,再用干抹布擦干,以免结冰。洗抹布的水很冰,但我们一个人因此而抱怨,大家的手都冻得通红,但我们都觉得,这很值得。我们打扫卫生的时候尽量安静,不吵到正在休息的老人,在走廊上遇见老人,主动打招呼,他们都赞扬我们很懂事。
后来,有些同学为一些生病的老人打扫里屋,并帮他们打热水。也有一些同学为眼睛不好的老人读最新的报纸,老人们很开心。后来,我们在院子里,围成一个圈,有一位老爷爷给我们唱了革命歌曲,说了几段编的快板,同学们不仅为老人有这样的才华以及良好的记忆力而感到钦佩。同学们为老人打着节拍,听得很认真。后来,老爷爷还很开心地拿出了自己的相册,给我们讲他以前的事情......看到老人这么开心,我们觉得一上午的辛苦没有白费。临走的时候,我们与老人合影留念然后告别,并许诺下次还会去。
出了老年公寓的门,我们才发现,早已过了饭点,但我们一点也不觉得饿,因为乐在心中吧!我们都有爷爷奶奶,终有一天,自己也会慢慢老去,也会变得不能自理生活。所以,我们应该从自身做起、从现在做起、从小事做起,尊重老人、关爱老人、帮助老人,实现“使老有所终”。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尊老爱幼一直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应该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通过那天的活动,我们践行道德,更深刻的理解了“尊老爱幼”这一美德。以后,我们会更多地参与这种志愿活动,为社会尽自己的绵薄之力。
其实不仅仅是老人,就像《大道之行也》中所说的:“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是谓大同。”这是人们向往的“大同社会――一个没有纷争,永远和睦的社会。而为了实现这种社会,就要就每一个中国公民都要为祖国尽力,都要做到“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而作为青少年的我们,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我们首先端正态度,并付出行动,无私的为国家成为“大同社会”而不断努力。我们是新一代祖国的接班人,我们相信,终有一天,我们的社会可以“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我们的国家可以“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
我们新世纪的青少年,将为祖国,为社会,为全人类的实现“大同社会”努力、拼搏!
一、寒假计划
自从考完一级,整个人都松懈下来了。结果考试都应付过去了。直到知道自己一级成绩,居然没过。一下子泄了气,所以想着要在下学期要好好努力,争取把一级过掉。
我知道自己的薄弱点是听力,这或许是学习外语的所有人的通玻之前也是想着每天要抽出时间练习,但因为没有计划,又没有恒心,所以到头来还是没有提高,所以过不了自己的瓶颈。
继承人的简介篇二
亿万富翁威尔逊先生年事已高,眼看就不久于人世了。他有一个未了的心愿,那就是他晚年孤身一人,大笔财产无人继承。但他还有一个弟弟,自他12岁离家出走之后就音信全无,至今已60年了,他只知道弟弟住在伦敦,但没有详细地址。他将寻找弟弟这事拜托给了探长皮罗先生,他交给皮罗一张摄于60年前的兄弟照片,请他按图索骥,找到弟弟后将遗产转交给他。
答案:威尔逊兄弟两人是双胞胎。
继承人的简介篇三
1、《商业银行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v^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2、《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v^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v^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3、《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1998年7月13日,^v^^v^)第五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4、《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6月28日)第二十一条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5、《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6月28日)第六十一条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6、1990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个问题第2条规定:名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定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处以相当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罚款。
7、1996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裁决问题的解答》规定:对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的出借方或者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出资方尚未取得的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依法向借款方收缴。
8、1996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对于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逾期不归还本金,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1990]27号《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4条第(2)项的有关规定判决外,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的,则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3号)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法民发[1991]21号)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根据上面所引述的法律法规,可以很清楚的看到,企业之间的借款是不合法的,是不受到法律保护的。但公民(自然人)之间,公民(自然人)与法人之间,公民(自然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即民间借贷是合法的,受到法律的保护。
企业之间到底借款被确认为无效,即不受到法律的保护,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59条又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由此,从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看,对借款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应依据以下原则处理:
1、维护金融秩序原则:对于企业之间借贷关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金融信贷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来认定其效力,对这类纠纷的处理,应当有利于维护金融信贷专营的秩序,有利于国家对资金市场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有利于引导企业正确使用资金。
2、过错责任原则:主要是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作为借贷标的物的资金被占用期间的损失,应当按过错责任来承担。
3、公平原则:是指在案件审理期间,应当公平地保护双方企业的合法权益,既要在明确责任的基础上,使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损失的一方得到合理弥补,又不应使任何一方从无效借贷中获得不应当得到的利益。
根据以上原则,企业之间借贷关系被确认无效后,对涉及的借贷本金、利息及损失主要作如下处理:
(一)对借贷本金的处理:借贷本金作为无效借贷合同的标的物,必须全额返还给出借方,而不适用损害赔偿予以替代。
(二)对借款利息和损失的处理:在借贷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对合同中约定的利息和利润一般不予保护。
在实践中,对无效借款合同项下的利息的处理一直都是沿用最高人民法院《联营纠纷解答》的规定,即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处以相当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罚款。
其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对于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逾期不归还本金,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1990」27号《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4条第(2)项的有关规定判决外,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的,则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尽管在我国金融法律法规中,对企业之间的借款不作为合法行为,但根据现行相关文件规定,企业之间的借款及由此收取的利息或者资金占用费,视同金融业的贷款行为,应予以征收营业税,而不论该等借贷行为是否与现行金融法规相符。
国家^v^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条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在国家^v^《关于财政资金增值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xx]1007)中,又再次强调: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xx]84号)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所以,企业之间发生的借款行为所产生的利息,贷款人是需要缴纳营业税。对于借款人而言,支付的利息可以在不超过规定限额的范围内从所得税前扣除。
继承人的简介篇四
加大科技创业中心建设,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孵化场所。对于那些有价值、需要扶持的研发科技项目,鼓励科技人员进入科技创业中心,为他们提供一个孵化的平台,扶持他们创业。
一引导科技人才到市场中选课题,促进科研成果的就地转化。
二建立健全项目课题负责人制,鼓励科技人员承担重要工程、重点项目的科研任务。
三是加强专利的法制意识,对科技创新成果与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管理、资助和奖励。
近年来,我县卫生人才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人为本、党管人才的原则,大力实施“科教兴医”、“人才强医”战略,以引进高层次卫生人才、培养实用型卫生人才、管理好卫生技术人才为重点,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推动卫生科技进步,卫生科技总体水平不断提高,促进了全县卫生事业快速健康发展。
继承人的简介篇五
原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女,汉族,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出生,退休教师,住_______________号。
原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男,汉族,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出生,住_________。
原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女,汉族,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生,住址_________。
原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女,汉族,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生,住址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女,汉族,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生,住_______________号。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原告彭_________系被告之母,原告苏_________系被告之父,原告_________及__________系被告之妹。原告__________为城镇户口,年,__________民办教师转正,户籍性质转为非农业户口。原告__________及__________和被告__________共一户,系农业户口。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被告以户主的身份在原告__________、__________及被告共有的基地上申请建房,当时在册人口有原告__________及__________及被告三人。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在四原告共同出资下,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建成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的房屋_________间,原告及被告共同迁入新居。同年_________月,原告因与被告不和,被告将原告逐出家门,致使原告搬回老宅基地。
原告认为,诉争房虽以被告名义办理建房证,但系原告共同出资,系家庭共有财产,原被告共同共有。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要求分割共同所有的诉争_________间房屋。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
继承人的简介篇六
甲方:
乙方:
丙方:
第一条甲、乙第一条甲乙丙三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决定共同出资建立公司,特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出资方为:
甲: ,负责钢材进货渠道;
乙: ,负责销售、拓展市场;
丙: ,负责销售、拓展市场。
第三条甲乙双方根据《xxx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在南宁市设立公司。
地址:×省×市×区×路×号
第四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甲乙丙三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三方按各自的出资额在投资总额中所占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损失。
第五条公司的宗旨:互惠互利,共同发展。
第六条公司的经营项目为:主营钢材,兼营。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七条公司投资总额为人民币 元,其中注册资金 元。
甲方投资 万元,占投资总额__%。
乙方投资 万元,占投资总额__%。
丙方投资 万元,占投资总额__%。
合同签订后30日内甲乙丙三方将现金投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设备投资提供评估证明文件,并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八条权利
1、依照其所出资比例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2、参加出资人大会,依照其持有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3、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4、依照规定转让、赠与其持有的股权。
5、终止或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出资比例参加剩余财产的分配。
6、法律、行政法规及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依其所认购的出资比例和入股方式缴纳出资;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资。
3、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义务。
第十一条出资人退股,应提前六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全体出资人大会代表3/4出资额的出资人书面同意。但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出资人资格自动丧失:
1、出资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2、出资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3、出资人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东权益的全部份额;
4、丧失出资人资格的其他情行。
第十二条出资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资人大会代表3/4出资额的出资人书面同意,可以决定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的;
2、所持公司股东权益份额的一部分被人民法院判决没收的;
3、有意违背章程的规定或者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给公司带来严重后果的;
4、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5、其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第十三条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应成立董事会董事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董事长由甲方担任,副董事长由乙方担任。董事会成员任期四年,可以连任。
第十四条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对重大问题应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定。其它事宜,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即可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临时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可召开董事临时会议。会议记录应归档保存。
第十七条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由董事会决定。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xxx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九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应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第二十条公司在每一营业年度的头三个月,编制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表和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公司经营期限为八年。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公司成立之日。
第二十二条合营期满或提前终止合同,甲乙丙三方应依法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后的财产,按三方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二十三条甲乙丙三方任何一方未按合同第七条规定依期如数提交出资额时,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出资额的10__%作为违约金。如逾期三个月仍未提交的,另两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二十四条由于一方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过错方承担其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的变更需经三方协商同意。
第二十六条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另一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第二十七条因国家政策变化而影响本合同履行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一切争议,由三方协商解决。经协商仍不能达成协议的,提交南宁市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在甲乙丙三方签字后生效。合同期满后,经三方同意,可以续签。
第三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三方共同协商解决。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一式六份,合同各方各执两份。
甲方:乙方:丙方:
地址:地址:地址: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继承人的简介篇七
甲方(男方):
身份证号:
乙方(女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具有合法夫妻关系。根据《xxx婚姻法》第十九条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现双方经友好协商,对婚内购买的一处房屋的归属达成一致,特签订本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一、乙方于年月日获得位于的经济适用房购买权,由于该处经济适用房尚未确定具体坐落位置,具体房屋坐落位置及面积在乙方确定后签订补充协议注明(该处经济适用房以下简称为该房屋)。
二、本协议仅针对该套房屋的权属问题及与该房屋有关的财产性权益进行约定,甲、乙双方的其它财产不适用本协议。
三、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购买该房屋产权及办理相关手续的全部款项均由乙方支付,该房屋购买后为乙方个人财产,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甲方承认该房屋为乙方个人财产并放弃有可能与该房屋产生的任何权益。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该房屋所产生的自然增值、投资性收益及任何可能的财产性收益均为乙方个人财产,不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甲方不得要求分割。
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乙方死亡,甲方不具有该房屋的继承权,该房屋由乙方子女:(身份证号:)作为唯一继承人继承。
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甲方不得利用婚姻关系擅自对该处房屋做出任何处置,如有违反,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乙方所受损失的130%进行赔偿。
七、婚姻存续期间,如乙方需要委托甲方对该房屋进行处置、修缮等事宜,乙方应当向甲方发出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由乙方签字按手印方可生效。
八、甲、乙双方已完全理解本协议全部内容之含义,自愿按本协议约定全面履行。
九、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一份,乙方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按手印之日起生效。
十一、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十二、如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尽量协商解决,如无法达成一致,应由乙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甲方:
乙方:
____年___月___日
____年___月___日
继承人的简介篇八
法定代表人:________职务:____
地址:________邮码:____电话:________
贷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职务:____
地址:________邮码:____电话:________
保证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职务:____
地址:________邮码:____电话:________
根据《^v^民法典》的规定,借款方为保证施工生产正常进行,向贷款方申请建筑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经贷款方审查同意发放,为明确各方权责,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本合同规定____年贷款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万元,用于____。
第二条借款方和贷款方必须共同遵守贷款办法,有关贷款事项按办法规定办理。
第三条贷款自支用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收利息,利率为月息____‰,超计划贷款的超过部分利率为月息____‰,逾期贷款加计利息20%,挪用贷款挪用部分加罚利息50%。
第四条贷款方保证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供应资金,贷款方如因工作差错贻误用款,以致借款方遭受损失时,应按直接经济损失,由贷款方负责赔偿。
第五条贷款方有权检查贷款使用情况。检查时,借款方对调阅有关文件、帐册、凭证和报表,查核物资库存和施工生产情况等,必须给予方便。
第六条借款方如违反合同和贷款办法的规定,贷款方有权停止贷款,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第七条担保方对借款方归还贷款本息承担责任,如果借款方未按期清偿贷款本息时,担保方应在接到贷款方还款通知后一个月内负责归还。
第八条本合同有效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为止。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签章各方各执一份。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