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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设施的管理制度(通用19篇)篇一
第一条为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管理,提高抗御火灾和其他灾害事故的能力,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使用、维护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共消防设施是指:。
(一)消防指挥中心、消防站;
(二)火警信号传输线路、消防指挥调度传输线路、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等消防通信设施;
(三)公共消火栓、消防水池、消防给水管网等消防供水设施;
(四)消防车通道。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公共消防设施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政公用)、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管理等部门以及供水、供电、电信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工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对公共消防设施状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公共消防设施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其他公共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同步建设。
公共消防设施没有达到国家标准的,应当配置、增建、改建或者进行技术改造,并根据社会发展需要优先采用先进的消防设施。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公共消防设施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按照城乡规划及时编制、修订消防专项规划。经依法批准的消防专项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维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属于固定资产投资范围的,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公共消防设施的义务,对破坏、损害公共消防设施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和举报。
第九条省辖市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建设消防指挥中心。
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建设消防站,并配备必要的消防装备和训练设施。
第十条消防通信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建设。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设火警信号传输线路以及消防指挥中心与消防站和供水、供电、供气、医疗急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单位之间的消防指挥调度传输线路。
经营本地电话业务和移动电话业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免费向用户提供火灾报警公益性服务,并保障通信线路畅通。
第十一条建设、改造给水管网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同步建设公共消火栓。单位自行投资建设给水管网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同步建设公共消火栓、消防水池等消防供水设施。
没有给水管网的乡镇、村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设置消防水池或者利用河流、湖泊、水库、水渠等水源设置消防取水点,并配备必要的取水设施。
第十二条供水企业应当定期检查、维护消防供水设施,确保其完好有效。
单位自行投资建设的消防供水设施,由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负责维护。
没有给水管网的乡镇、村庄自建的消防供水设施由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负责维护。
负责消防供水设施维护的单位应当建立消防供水设施档案,并将档案信息及时报送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十三条消防供水设施专供灭火、应急救援和日常消防训练使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
负责消防供水设施维护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设施的水压和水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扑救火灾时,有权使用各种水源;需要加压供水的,供水企业或者其他维护单位应当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加压供水。
第十四条城乡道路建设应当保证消防车正常通行。道路有地下管道和暗沟的,应当能够承受消防车的压力。
学校、商业步行街、室外集贸市场、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等公共场所和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建设消防车通道并保证畅通。
第十五条城乡道路不能满足消防车通行要求的,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改造、维修。
单位、住宅区内的消防车通道由本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检查、维护。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公共消防设施,不得埋压、圈占、遮挡公共消火栓,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确需拆除公共消防设施的,应当事先通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并按照国家标准重建。
停水、停电、维修通信线路、修建道路等可能影响灭火救援的,有关单位应当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公共消防设施管理职责情况进行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明确公共消防设施管理的目标、任务、考核、奖惩等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纳入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范围,发现公共消防设施损坏的,应当立即通知维护单位维护、维修。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将保护公共消防设施纳入防火安全公约,并教育村民、居民自觉遵守。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现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由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现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应当立即通知维护单位维护、维修。
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建设火警信号传输线路和消防指挥调度传输线路的;
(二)消防供水压力达不到国家标准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消防供水设施档案的。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规定,未履行公共消防设施管理职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2002年4月22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河南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消防安全设施的管理制度(通用19篇)篇二
第一条:安全疏散管理制度由保安部门负责,部门队长为责任人,定期维护、检查的要求,确保安全疏散设施的管理要求。建立此制度。
第二条: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禁止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楼梯间。
第三条: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门应完好,门上应有正确启闭状态的标识,保证其正常使用。
第四条:常闭式防火门经常保持关闭;需要经常保持开启的防火门,保证其火灾时能自动关闭;自动和手动关闭的装置需完好有效。
第五条: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有保证火灾时人员疏散畅通的可靠措施。
第六条:安全出口、疏散门不得设置门槛和其他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第七条:消防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完好、有效,发生损坏时应及时维修、置换,填写隐患整改通知。
第八条:消防安全标志应完好、清晰,不应遮挡;安全出口、公共疏散走道上不应安装任何妨碍通行的设备。
第九条:各楼层安全疏散指示保持清晰明显,包厢内逃生导向图保持正确,张贴明显处
第十条:场所人数不可超过1600人,达到限制后需暂停和限制进入人员。
消防安全设施的管理制度(通用19篇)篇三
消防安全是日常安全管理中必不可少的一项,也是极其重要的一个环节。但是大部分企业的消防安全制度并不是很健全。
根据《消防法》和公安部61号令的规定,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消防安全责任制是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中最根本的制度,明确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及全体人员应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层层签订责任书,层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是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核心。消防安全责任制主要内容包括:
1、规定消防安全委员会(或消防安全领导小组)领导机构及其责任人的消防安全职责;
2、规定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和消防安全管理人的消防安全职责;
3、规定单位下属部门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以及安全员的职责;
4、规定单位义务消防队和专职消防队的领导和成员的职责;
5、规定全体职工在各自工作岗位上的消防安全职责。
主要包括——确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责任部门、责任人,消防安全教育的对象(包括特殊工种及新员工)培训形式、培训内容,培训要求,培训组织程序,确定消防安全教育的频次,考核办法、情况记录等要点。
三、防火检查、巡查制度。
主要包括——确定防火检查、巡查责任部门和责任人,防火检查的时间、频次和方法;确定防火检查和防火巡查的内容;检查部位、内容和方法;处理火灾隐患和报告程序、防范措施,防火检查记录管理等要点。
主要包括——确定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管理责任部门、责任人和日常管理方法,隐患整改程序及惩戒措施,安全疏散部位、设施检测和管理要求,情况记录等要点。
主要包括——确定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和管理方法,制定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的要求,制定每日检查、月(季)度试验检查和年度检查内容和方法,检查记录管理,定期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备案等要点。
主要包括——确定消防控制室责任部门、责任人以及操作人员的职责,执行值班操作人员岗位资格、消防控制设备操作规程、值班制度、突发事件处置程序、报告程序、工作交接等要点。
七、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主要包括——确定火灾隐患整改的责任部门、责任人,火灾隐患的确定,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安全防范措施,火灾整改的期限、程序,整改合格的标准,所需经费保障等要点。
主要包括——确定安全用电管理责任部门、责任人,定期检查制度,用火、用电审批范围、程序和要求,操作人员的岗位资格及其职责要求,违规惩处措施等要点。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主要包括——确定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编制和演练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定预案制定、修改、审批程序,演练范围、演练频次、演练程序、注意事项、演练情况记录、演练后的总结和自评、预案修订等要点。
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主要包括——确定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管理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明确危险物品的贮存方法,贮存的数量,防火措施和灭火方法,危险物品的入口登记、使用与出库审批登记、特殊环境安全防范等要点。
十一、专职(志愿)消防队的组织管理制度。
主要包括——确定专职(志愿)消防队的人员组成,明确专职(志愿)消防队员调整、补充归口管理,明确培训内容、频次、实施方法和要求,组织演练考核方法、明确奖惩措施等要点。
十二、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制度。
主要包括——确定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内容及频次,确定电气设备检查、燃气管理检查的内容、方法、频次,记录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落实整改措施等要点。
主要包括——确定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实施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定考评目标、频次、考评内容(执行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情况、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等),考评方法、奖励和惩戒的具体行为等要点。
第一条为了做好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保护公司财产和广大员工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以及长大公司消防管理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项目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贯彻执行“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主管安全副经理为项目部安全防火责任人,安全生产部、综合事务部主任为本项目部防火负责人,各施工队、班组长负责人为本队、本班组防火负责人。
第四条建立防火领导小组和义务消防队,负责消防工作。
第五条定期组织义务消防队的消防培训,做好全员的消防常识宣传工作。
第六条利用墙报、板报、宣传栏、召开会议等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教育。
第七条全体员工要学会各种消防器材的使用,掌握一般的防火知识和灭火技能。
第八条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场所:油库、气瓶房、仓库、发电房、变压房、配电房、电工房等场地禁止烟火。在危险易燃、易爆场所明显的地方设置“禁止烟火”等警示标志牌,并配备消防器材。
第九条危险场所进行电焊、氧割等动火作业前必须事先向主管部门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并配备灭火器材和做好动火监控工作,焊割作业时还应做到“八不”,动火中做到“四要”,动火后做到“一清”。
第十条易燃易爆物品必须设专人看管,严格执行收发、回仓登记手续,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照明必须使用防火、防爆的电气设备。
第十一条每月不少于一次定期组织消防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第十二条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设备、器材,并专人负责保养、维修和管理。人人都有责任维护消防设施,不准损坏和擅自挪用消防设备、器材,不准占用消防水源,不准占用防火间距,不准堵塞消防通道。
第十三条一切电气设备必须由有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管理,电线残旧要及时更换,电气设备和电线不准超过安全负荷,不准使用铜丝或其它不合规范的金属丝代替保险丝,不准乱拉乱接电线。
第十四条禁止在宿舍内存放汽油、酒精(食用酒除外)、鞭炮、柴油、氧气瓶、乙炔瓶、油漆、天那水、稀释剂等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五条禁止在仓库或禁烟区乱丢烟头、火种;禁止使用灯炮取暖或进行烧香、拜佛等迷信活动。
第十六条要遵守工棚防火“十要、十不要”管理规定。木材加工场的刨花、木糠要及时清理,木材要堆放整齐,留出消防通道,不准乱堆乱放;修理棚要注意防火,棉纱杂物不准乱丢,地上油污及时处理;定期清理宿舍周围的易燃杂物。
消防安全设施的管理制度(通用19篇)篇四
为保障安全生产,规范消防器材管理,使消防管理工作有规可依,确保急时好用,做到防患于未燃,制定本制度。
适用于本公司消防器材的管理。
3.1行政部负责本公司消防器材的配置和管理,并负责消防器材的管理监督。
3.2保安队长负责消防器材的检查和使用性能维护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并负责检查结果的报告及处理跟进。
4.1消防设施设备按照划分的管理区域,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使消防设施器材经常处于良好备用状态。
4.2每季度由行政部和电工组防水检查一次公司内的地上消火栓。
4.3消防水泵每半年由行政部和电工组手动或自动启动检查一次。
4.4公司的各种电气设备,每年联合进行一次检查。
4.5备用发电机,由工程部根据设备检查安排时间定期启动检查。
4.6各部位的轻便手提式10升、推车式65~100升的泡沫灭火器,每年由行政部监督更换药剂一次,其他器材损坏的.要及时更换。
维护保管及外表的清洁卫生,摆放消防器材的地方不得堆放杂物,改变消防器材摆放的位置时,要经消防中心同意,有意损坏消防器材要罚款,情节严重的要追究责任。
5.1按照消防规范要求,管理区域内配备各种消防设备、设施,标识安装在合适、醒目的位置上。
5.2各种标识不得随意挪为他用,责任部门应按月进行全面普查的规定认真落实,保证各种标识的完好性。
5.3标识名称及作用。
5.3.1公共设施的标识。
5.3.1.1楼层灯及楼层号码的标识,分别安装在各楼层电梯厅内,其作用是为人们提示你所在楼层。
5.3.1.2应急指示灯标识,分别安装在住宅楼各层通道及楼梯内,其作用是在火灾情况下可作应急照明使用,并提示人们所在安全疏散的方向。
5.3.1.3禁止吸烟标识,在管理区域内公共场所及各电梯箱内安装有禁止吸烟标识牌,其作用是提示人们在公共场所不许吸烟,做到文明办公防止火灾发生。
5.3.1.4消防器材标识,在各层指向灭火器的方向分别安装有指示牌,其作用是提示人们该方向设有灭火器材,一旦发生火灾及时使用。
5.3.1.5火警电话标识,在各层通道内分别安装有火警电话标牌,其作用提示大家时刻记住火警电话,火灾时及时报警。
5.3.2.1消防供水管道的标识,在楼内的消防供水管,按规范要求全为红色,并在管道上有明确的编号,说明该管是消火栓系统或花洒系统供水的区域范围。
5.3.2.2消防栓的标识,在管理区域内所有消防栓的门上都印有消火栓的字样,提示人们该处设有消火栓。
5.4消防机房的标识。
5.4.1消防水泵的标识,在各水泵上注有水泵编号、功率等字样标识。
5.4.2消防水箱的标识,在供水箱上标有消防储水量限位标识。
5.4.3排送风机的标识,在管理区域内各消防风机上都标有,风机编号“p”、“s”,及功率等字样标识。
5.4.4监控中心的标识,摆在监探中心的门口,挂有监控中心的标牌,在值班室内的控制台上,显示有供电各系统信号指示,控制操作按钮等具体的字样标识。
5.5.2消防设备检查保养记录标识。
5.5.3消防设备试运行记录标识。
5.5.6灭火作战方案及灭火指挥系统图的标识。
5.5.7消防管道及平面图的标识。
6.1消防设施器材按照划分的管理区域,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使消防设施器材经常处于良好备用状态。
6.2行政部每年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两次定期检查、清理和登记造册存档。
6.3消防栓、箱体、玻璃、门锁、阀门、水带、水枪、手动报警器、小锤及其配件经常处于良好备用状态。
6.4消防水泵、阀门、管道、压力表、水喷淋自动灭火系统每月放水试验一次。
7.1.1行政部负责本厂消防器材的规划及配置。
7.1.2消防器材配置应符合消防技术的相关规定,配置要适量、适用、合理。
7.2登记入库。
7.2.1消防器材由保安队协助进行检验,检查包括:性能、规格、数量、使用有效期、使用范围等,确认是否符合公安消防局的有关规定,凡不符合标准的一律退回采购、更换。
7.2.2经检验符合标准的消防器材由行政部办理入库手续。
7.3使用与维护。
7.3.1灭火器的使用:灭火器是一种可由人力移动的轻便灭火器具,他能在其内部压力作用下,将所充装的灭火剂喷出,用来扑灭火灾。
7.3.1.2灭火器应保持干净、整洁、无积尘;铭牌朝外,标识清楚。
7.3.1.3灭火器的存放必须在接警时能及时取用。
7.3.1.4灭火器只允许在火警发生时和训练需要时使用,平时一律不准挪作他用和外借,特殊情况需外借时,须经行政部主管同意。
7.3.1.5训练用灭火器材由保安队长负责领出。训练完毕统一送还,如已使用,应更换或及时充装灭火喷剂后,物归原处。
7.3.1.6因工作需要临时借用的灭火器材经公司安全负责人同意,登记确认后方可领出,用完后及时归还。
7.3.2灭火器的维护。
7.3.2.1灭火器在每次使用后,必须送到已取得维修许可证的维修单位(以下简称维修单位)检查,更换已损件,并重新充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7.3.2.2每月定期进行一次使用性能的检查。
7.3.2.3灭火器检查项目包括以下项目:
(1)压力表指针是否在绿色—区域(如在红色—区域要检查原因,发现重量减轻10%,检查后要及时灌装)。
(2)铅封是否完好(一经开放,须按规定再充装,并作密封试验,重新铅封)。
(3)喷嘴和喷射管是否堵塞,腐蚀损坏;推式灭火器的行车是否灵活。
(4)喷筒是否畅通(如堵塞要及时疏通)。
(5)外观检查发现有4.3.3.1条所列情况的必须作废品处理。
7.3.2.4检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进行维修:
(1)灭火器的橡胶有变形、老化或断裂的。
(2)压力表外表面有变形、损伤等缺陷,压力值的显示不正常或模糊不清。
(3)喷嘴有变形、开裂、损伤等缺陷的。
(4)灭火器的压把、阀体等金属件有严重损伤、变形、锈蚀等影响使用的缺陷,顶针有肉眼可见的缺陷。
(5)密封片、密封垫等发现有老化泄露现象。
(6)灭火器的出气管有弯折、堵塞、损伤和裂纹等缺陷。
7.3.2.5经过维修的灭火器,其充装的灭火剂应符合有关灭火剂的标准要求。
7.3.2.6经过维修后的灭火器,必须贴上维修标识铭牌:
(1)维修标识铭牌应有如下内容:维修单位的名称、维修许可证的编号、筒体水压试验压力值mpa、维修年月。
(2)每次维修的铭牌不允许相互覆盖。
(3)储气瓶永久性的维修铭牌(不允许打钢字)上,应标明储气瓶的充装系数、驱动气体充装量,同时还应有维修单位名称和充气的年、月。
7.3.2.7灭火器外表清洁时严禁使用有机溶液剂洗条。
7.3.3灭火器的报废。
7.3.3.1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报废。
(1)筒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或等于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者)或连接部位、筒底严重锈蚀的。
(2)内扣式器头没有(或未安装)卸气螺钉和固定螺钉的。
(3)筒体严重变形的。
(4)结构不合理的(如筒体平底的;储气瓶外置,进气瓶从筒身上进入筒体内部的干粉灭火器)。
(5)没有生产厂家名称和出厂年月的(含贴花脱落,或虽有贴花,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
6)未取得生产许可证厂家生产的。
(7)公安部或各省(市、区)公安消防部门命令禁止销售和维修的。
(8)灭火器的报废年限从灭火器出厂日期算起,达到如下年限的,必须报废;
a手提式化学泡沫灭火器——5年。
b手提式酸碱灭火器——5年。
c手提式清水灭火器——6年。
d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储气瓶式)——8年。
e手提式储式干粉灭火器——10年。
f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年。
g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年。
h推车式干粉灭火器(储气瓶式)——10年。
i推车式储压式干粉灭火器——12年。
j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年。
7.3.3.2报废的灭火器或储气瓶,必须在筒身上或瓶体上打孔,并且用不干胶贴上(报废)的明显标志,并报维修单位处理。
7.3.4消火栓的使用:
消火栓是一种固定灭火供水设备。它包括消火栓和消火栓箱。消火栓和消火栓箱通常设于楼梯间、走廊和室内的墙壁上。箱内有水带、水枪并与消火栓出口连接,消火栓则与消防给水管线连接。发生火灾时,按开启方向转动手轮,水枪即喷射出水流。
7.3.4.1消火栓在使用过后,要把水带洗净晾干,按盘卷或折叠方式放入箱内,再把水枪卡在枪卡内,关好箱门。
74.3.4.2水带、水枪只用于火场供水和平时训练。
7.3.4.3水带接口相互连接时,应灵活、松紧适度,保证其密封性,加压时不能自行脱开。
7.3.4.4平时训练领用的水带(水枪),收卷后要轻放,严禁将水带的接口,水枪在地上甩打造成破损。
7.3.5消火栓的维护。
7.3.5.1每月一次定期检查消火栓是否完好,有无生锈、漏水现象。
7..3.5.2检查接口垫圈是否完整无缺;卷盘、水枪、水带是否损坏,阀门、卷盘转动是否灵活,发现问题应及时检修或更换。
7.3.5.3每月一次进行消火栓放水检查,以确保火灾发生时能及时打开放水。
7.3.5.4水带、水枪应置于通风干燥的地方,注意防潮、防震、防霉、防腐、防破损。
7.3.6水带的报废。
7.3.6.1水带破损、烂洞(不能修补,影响水压)、硬化必须报废。
7.4.1配置的消防器材必须建立台帐,设专人监管。
7.4.2日常维护和保养,坚持(谁使用、谁负责、谁受益)的管理原则。
7.4.3保安队长每月定期组织和安排保安员对各个区域的消防器材进行检查和维护工作,保安员在检查过程中,必须将发现有问题的消防器材登记后集中放置于指定区域,由保安队长审查后汇总报告相关的各区域消防安全责任人,并负责维修结果的跟进、记录。
7.4.4行政部不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公司存放的灭火器的维护保养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确保消防安全工作落实到位。
7.5违反处理。
7.5.1所有的消防器材及设施应挂有检查标识牌,标识牌上清晰注明检查日期、检查人。
7.5.2消防器材及设施的存放区域内不得放置任何物品,否则,一旦发现追究当事人责任,并严肃处理,给予通报批评:不能追究到个人的,对该消防器材及设施存放的部门负责人严肃处理,并通报批评。
7.5.3所有的消防器材及设施只限于消防专用,禁止占用、不得挪作他用或移动位置、或故意损坏等,否则,一旦发现追究当事人责任,将严肃处理,并通报批评;不能追究到个人的,对该消防器材及设施存放的部门负责人严肃处理,并通报批评。
消防安全设施的管理制度(通用19篇)篇五
一、严禁占用疏散通道,疏散通道上严禁摆放货架等物品。
二、严禁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门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严禁在营业、生产、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或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对应急照明灯具、疏散指示标志按要求定期进行测试检查,并认真填写检查记录。
五、对发现的问题要进行当场整改,整改确有困难的,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限期改正,确保安全疏散设施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消防安全设施的管理制度(通用19篇)篇六
一、为加强公司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有关消防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建筑自动消防设施(二氧化碳、干粉等固定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等)的维护管理:
1、建筑自动消防设施投入运行后,公司应及时选择维修保养公司,与之签订维修保养合同,对系统进行定期的维修保养。
2、应将建筑自动消防设施列入防火检查、巡查的内容。
3、负责运行和维护的部门每日应对建筑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巡查,同时做好记录。
4、消防归口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各项功能进行检查试验,并填写记录。
5、点型感温、感烟探测器投入运行二年后,应每隔三年对探测器进行清洗。
三、小型灭火器材(主要指灭火器、消火栓、消防桶、消防斧、消防锨等器材)的维护管理:
1、严禁购置不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灭火器材。对购置的器材应建立详细的器材台帐,并报归口部门备案。
2、消防工作归口职能部门根据有关消防规范要求对灭火器材进行合理布置,并登记造册。
3、各部门应指定专人管理辖区内的灭火器材,灭火器材管理应做到“三定”(定位、定人、定责)。
4、各部门灭火器材管理人每周检查一次灭火器材的数量和定位情况,每月检查一次灭火器压力表指针是否在正常区域。在寒冷、炎热、潮湿季节,要对消火栓、灭火器采取防冻、防晒、防潮措施。
5、消防工作归口职能部门每半年对所有的小型灭火器材进行一次检查,对缺少的`灭火器材进行补充,对锈蚀严重、压力不足、干粉结块的灭火器送具备法定资质的灭火器维修厂家进行维修。
6、因管理不善,造成灭火器材丢失、损坏的,管理人应赔偿损失,并根据情况对联责部门进行经济考核。
7、因扑救本公司或友邻公司火灾而使用了灭火器,有关部门应及时报告消防工作归口职能部门,补充灭火器材。
浙江巨化锦洋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20xx年8月。
消防安全设施的管理制度(通用19篇)篇七
一、为加强学校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有关消防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建筑自动消防设施(主要指自动喷水、卤代烷、二氧化碳、干粉等固定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和机械防排烟系统等)的维护和管理。
1、建筑自动消防设施投入运行后,学校应及时选择维修保养企业,与之签订维修保养合同,对系统进行定期的维修保养。
2、应将建筑自动消防设施列入防火检查、巡查的内容。
3、保卫处应对建筑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巡查,同时做好记录。
4、保卫处应定期对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各项功能进行检查试验,并填写记录。
5、点型感温、感烟探测器投入运行二年后,应每隔三年对探测器进行清洗。
三、小型灭火器材(主要指灭火器、消火栓、消防桶、消防斧、消防锨等器材)的维护管理。
1、严禁购置不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灭火器材。对购置的器材应建立详细的器材台账,并报归口部门备案。
2、保卫处根据有关消防规范要求对灭火器材进行合理布置,并登记造册。
3、各部门应指定专人管理辖区内的灭火器材,灭火器材管理应做到“三定”(定位、定人、定责)。
4、各部门灭火器材管理人每周检查一次灭火器材的数量和定位情况,每月检查一次灭火器压力表指针是否在正常区域。在寒冷、炎热、潮湿季节,要对消火栓、灭火器采取防冻、防晒、防潮措施。
5、保卫处每半年对所有的小型灭火器材进行一次检查,对缺少的灭火器材进行补充,对锈蚀严重、压力不足、干粉结块的灭火器送具备法定资质的灭火器维修厂家进行维修。
6、因管理不善,造成灭火器材丢失、损坏的,管理人应赔偿损失,并根据情况对联责部门进行经济考核。
7、因扑救本单位或友邻单位火灾而使用了灭火器,有关部门应及时报告保卫处,补充灭火器材。
消防安全设施的管理制度(通用19篇)篇八
为了确保小区疏散设施的畅通,确保紧急情况下人员安全疏散,制定本制度。
1、疏散设施指消防安全如下设施、场地:
(1)防烟楼梯间、封闭楼梯间、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电梯前室;
(2)消防电梯、防火门、卷帘;
(3)安全出口指示灯具、标志、疏散示意图;
(4)消防安全道路、回车场地等;
(5)防排烟设施。
2、应确保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畅通,不得封闭、封锁、遮挡楼梯间、安全出口,不得在疏散通道、电梯前室、楼梯间内堆放物品或增建设施;不得减小上述设施的原设计要求。
3、应确保常闭式防火门、防火卷帘处于预定状态,不得在上述部位下方或周围堆放物品,不得支卡、更改、封锁防火门。
4、非紧急情况下不得通过紧急按钮启用消防电梯,并确保消防电梯完好、有效。
5、定期对消防指示标志进行维护、检查,确保有效、完好。
6、不得封闭、封堵、拆除、更改自然排烟窗、送风、排烟口等设施,并应确保完好、有效。
7、应确保消防道路上方4米、水平方向4米内畅通,不得堆放物品、停放车辆、架设线路等;应确保回车场地道路及场地畅通、满面积、不得在场地上搭设建筑、挖坑、作业。
消防安全设施的管理制度(通用19篇)篇九
1、消防设施日常使用管理由专职管理员负责,专职管理员每日检消防设施的使用状况,保持设施整洁、卫生、完好。
2、消防设施及消防设备的技术性能的维修保养和定期技术检测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设专职管理员每日按时检查了解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查看运行记录,听取值班人员意见,发现异常及时安排维修,使设备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
(1)烟、温感报警系统的测试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保安部参加,每个烟、温感探头至少每年轮测一次。
(2)消防水泵、喷淋水泵、水幕水泵每月试开泵一次,检查其是否完整好用。
(3)正压送风、防排烟系统每半年检测一次。
(4)室内消火栓、喷淋泄水测试每季度一次。
(5)其它消防设备的测试,根据不同情况决定测试时间。
(1)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间定期两次对灭火器进行普查换药。
(2)派专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3)对消防器材应经常检查,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补充并上报领导。
(4)各部门的消防器材由本部门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
消防安全设施的管理制度(通用19篇)篇十
为了加强对消防工作的安全管理,保障生命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制度。
1.1消防器材的配备:。
1.1.5消防栓应有明显的标志,室外消火栓周围20米内不准堆放物资和停放车辆。灭火器应设置稳固,其铭牌必须朝外。
1.2.3任何个人不得私自使用各种消防设施或器材,如确需使用,必须经公司生产部批准或安全主管领导批准,用后要立即恢复原状,并经生产部安全人员验收。如有损坏,按原价赔偿。
1.2.4车间要建立消防设施和器材台帐,内容要明确具体,数量准确。
1.2.5车间要作好消防设施和器材使用的培训工作,确保员工能熟练使用各种消防设施或器材。
1.2.6各部门或车间负责各自管辖区域或所属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的日常管理和年度检验、换药工作,每月必须对消防设施进行一次检查,灭火器每季度检查一次并及时填写卡片。
1.2.7消防通道必须保持平坦通畅,严禁在消防通道上堆放阻碍消防车辆通行的物资。
1.2.8消防器材的配备、更换和维护由安全人员上报公司安全环保部统一归口管理。
3.1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3.2本制度由生产部负责解释。
3.3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消防安全设施的管理制度(通用19篇)篇十一
第一条为了加强仓库消防安全管理,保护仓库免受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仓库消防安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仓库消防安全由本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本规则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第四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家、集体和个体经营的储存物品的各类仓库、堆栈、货场。储存火药、炸药、火工品和军工物资的仓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仓库竣工时,其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条仓库应当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仓库防火负责人负有下列职责:
一、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组织制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逻等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三、组织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
四、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五、领导专职、义务消防队组织和专职、兼职消防人员,制定灭火应急方案,组织扑救火灾。
六、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
第八条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应当配备专职消防干部;其他仓库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
第九条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和火灾危险性大、距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仓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
第十条各类仓库都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一条仓库防火负责人的确定和变动,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专职消防干部、人员和专职消防队长的配备与更换,应当征求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
第十二条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第十三条对仓库新职工应当进行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仓库严格执行夜间值班、巡逻制度,带班人员应当认真检查,督促落实。
第三章储存管理。
第十五条依据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按照仓库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程度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详见附表)。
第十六条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堆场的总储量以及与建筑物等之间的防火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十七条甲、乙类桶装液体,不宜露天存放。必须露天存放时,在炎热季节必须采取降温措施。
第十八条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零一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间距不小于零点三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第十九条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第二十条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须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和空气干燥的场所储存,并安装专用仪器定时检测,严格控制湿度与温度。
第二十一条物品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
第二十二条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严防跑、冒、滴、漏。
第二十三条使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等沾油纤维物品以及可燃包装,应当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处理。
第二十四条库房内因物品防冻必须采暖时,应当采用水暖,其散热器、供暖管道与储存物品的距离不小于零点三米。
第二十五条甲、乙类物品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其他库房必需设办公室时,可以贴邻库房一角设置无孔洞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其门窗直通库外,具体实施,应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同意。
第二十六条储存甲、乙、丙类物品的库房布局、储存类别不得擅自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当报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
第四章装卸管理。
第二十七条进入库区的所有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
第二十八条蒸汽机车驶入库区时,应当关闭灰箱和送风器,并不得在库区清炉。仓库应当派专人负责监护。
第二十九条汽车、拖拉机不准进入甲、乙、丙类物品库房。
第三十条进入甲、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是防爆型的;进入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
第三十一条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和修理。
第三十二条库区内不得搭建临时建筑和构筑物。因装卸作业确需搭建时,必须经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装卸作业结束后立即拆除。
第三十三条装卸甲、乙类物品时,操作人员不得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严防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对易产生静电的装卸设备要采取消除静电的措施。
第三十四条库房内固定的吊装设备需要维修时,应当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经防火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五条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对库区、库房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人。
第五章电器管理。
第三十六条仓库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设计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甲、乙类物品库房和丙类液体库房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规定。
第三十八条储存丙类固体物品的库房,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六十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第三十九条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离不得小于零点五米。
第四十条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
第四十一条库区的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
第四十二条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第四十三条仓库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对提升、码垛等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要设置防护罩。
第四十四条仓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安装规范的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
第四十五条仓库的电器设备,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电工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电器操作规程。
第六章火源管理。
第四十六条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进入甲、乙类物品库区的人员,必须登记,并交出携带的火种。
第四十七条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经仓库或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动火证应当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
第四十八条库房内不准使用火炉取暖。在库区使用时,应当经防火负责人批准。
第四十九条防火负责人在审批火炉的使用地点时,必须根据储存物品的分类,按照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审批,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人。
第五十条库区以及周围五十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第五十一条仓库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五十二条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
第五十三条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第五十四条甲、乙、丙类物品国家储备库、专业性仓库以及其他大型物资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安装相应的报警装置,附近有公安消防队的宜设置与其直通的报警电话。
第五十五条对消防水池、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经常进行检查,保持完整好用。地处寒区的仓库,寒冷季节要采取防冻措施。
第五十六条库区的消防车道和仓库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等消防通道,严禁堆放物品。
第八章奖惩。
第五十七条仓库消防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储存丁、戊类物品的库房或露天堆栈、货场,执行本规则时,在确保安全并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放宽。
第六十条铁路车站、交通港口码头等昼夜作业的中转性仓库,可以按照本规则的原则要求,由铁路、交通等部门自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六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根据本规则制订的具体管理办法,应当送公安部备案。
第六十二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消防安全设施的管理制度(通用19篇)篇十二
1、消防设施日常使用管理由专职管理员负责,专职管理员每日检查消防设施的使用状况,保持设施整洁、卫生、完好。
2、消防设施及消防设备的技术性能的维修保养和定期技术检测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设专职管理员每日按时检查了解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查看运行记录,听取值班人员意见,发现异常及时安排维修,使设备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
(1)烟、温感报警系统的测试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保安部参加,每个烟、温感探头至少每年轮测一次。
(2)消防水泵、喷淋水泵、水幕水泵每月试开泵一次,检查其是否完整好用。
(3)正压送风、防排烟系统每半年检测一次。
(4)室内消火栓、喷淋泄水测试每季度一次。
(5)其它消防设备的测试,根据不同情况决定测试时间。
(1)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间定期两次对灭火器进行普查换药。
(2)派专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3)对消防器材应经常检查,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补充并上报领导。
(4)各部门的消防器材由本部门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
消防安全设施的管理制度(通用19篇)篇十三
一、为保证消防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学校必须加强日常的'消防设施设备维修保养工作。
二、消防设施必须经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并经消防验收合格。
三、学校必须配备责任心强、具有较高专业知识人员负责消防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其他无关人员不得随意维修保养消防设施设备。
四、学校应当委托具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能力的单位,定期对消防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出具月报告书。
五、学校应当对消防设施设备按照规定时间进行维修保养。
消防安全设施的管理制度(通用19篇)篇十四
为使消防设施、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状态,确保及时实施灭火工作。特制定本作业文件。
2范围。
本作业文件适用于公司辖区内所有消防设施、设备。
3管理规定。
3.1在生产区的每一个工(库)房都应有消防安全通道;生活区楼与楼之间应有消防安全通道。消防通道的要求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宽度不应小于3.5米。通道上遇有管架、栈桥等障碍物时,其净空高度大于4米。
3.2消防水源。
3.2.1消防水应有可靠的水源,生产区管网应为环状,当采用环状管网有困难时,在采取不间断供水措施情况下可设计为枝状管网。
3.2.2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计算,但不应小于20l/s,延续时间按3h计算。
3.2.3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应按充实水柱长度不小于10米计算,消火栓配置应保证每股水同时到达室内任何部位,每股水量不小于20l/s,延续时间按3h计算。
3.2.4雨淋管网用水量应按同时作用最大一组雨淋管网水量计算,延续时间按2h计算。
3.2.5消防水储在厂区蓄水池时应设置加压泵,加压泵应保证水压不小于0.4mpa,流量30l/s,若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管道的压力应保证用水量达到最大且水枪在任何建筑物的最高处时,水枪的充实水柱仍不应小于10米;若采用低压给水系统,管道口的压力应保证灭火时最不利点消火栓的水压不小于10米水柱。
3.2.6若设置加压泵,则加压泵的动力性能应经常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消防加压泵的供电回路,在生产现场发生火灾时生产、生活用电切断后,能保证加压泵的用电系统有时显标志。
3.3室外消火栓。
3.3.1危险性工房周围150米半径之内应有消火栓。
3.3.2地上式消火栓应有一个直径为150毫米或直径101毫米和两个直径为65毫米的栓口,地下式消火栓应有直径为101毫米和65毫米栓口各一个。
3.3.3公司地下式室外消火栓的分布图应标明有消火栓位置,枪口直径、流量、压力等。地下式消火栓有高出地面的固定式标志牌,标志牌应符合gb2894—88中的要求。
3.3.4室外消火栓的用水量不少于20i/s,水枪水柱必须大于10米。
3.4室内消火栓在工房设计时,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距离15米设置一消火栓。安装时消火栓口距地面1.15米,室内消火栓有两种,直径65毫米或直径50毫米。
3.5配置灭火器。
3.5.1手提式灭火器的'规格为:10公斤泡沫灭火器,8公斤干粉灭火器,5公斤二氧化碳灭火器,4公斤1211灭火器等。
3.5.2在生产区、工房和库房内,按50平方米一具进行配置。特殊情况(如小库房、配电室小于50平方米)要求一处必须配置两具或两具以上。
3.6消防车的技术状态应满足下列要求。
3.6.1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当地消防部门批准,组建专职消防队,并配备足够的车辆、装备和器材。
3.6.2消防车本身与其它运输车辆共性的技术状态,应满足《机械标准》的要求。
3.6.3企业兼职消防队编制均以满足公安消防部门认定的防火等级的要求为原则。
3.6.4消防通讯设备应完好有效,火警电话、调度电话、普通电话应完好畅通。
3.7管理要求。
3.7.1任何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点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3.7.2非火灾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私自使用消防器材。室外消火栓半径1.5米。储水池周围5米内不准放任何障碍物、种植物,不得占用消防通道。
3.7.3公司要建立消防器材及设施的登记册,详细登记本单位消防器材、设施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存放位置、负责人及有效期。
3.7.4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设置在室内的墙壁消火栓、水带、水枪、泡沫灭火器、干粉灭火器等,由所在单位防火负责人分管,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挂有统一规格标明负责人、领用日期的标签,防止丢失、损坏和过期。
3.7.6负责人员经常对消防器材进行维护保养,每周必须检查和保养一次。
3.7.7室外消防栓、消防储水池等由消防负责管理和使用,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7.8各单位应经常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培训并制订火险预案计划等使员工会检查、会保养、会使用消防器材。
消防安全设施的管理制度(通用19篇)篇十五
一、消防设施器材维护实行定期维护保养制度,具体由保卫部具体组织实施,各部门发现消防设施器材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保卫部报告,维修不及时或管理不当将追究部门或柜组负责人的责任。
二、消防设施器材日常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各部门、柜组对本辖区内的消防设施器材的完好有效情况负责,并确定专人具体负责。
三、与具有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能力的单位签订维修保养合同,每月进行一次维修保养,出具维修保养报告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功能检验,确保其正常使用。
四、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探测器投入使用2年后进行清洗,以后每3年清洗一次。
五、灭火器至少每十二个月委托维修单位对所有灭火器进行一次功能性检查。凡使用过和失效不能使用的灭火器,必须委托维修单位进行检查,更换已损件和重新充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必须落实灭火器报废制度,超过使用期限的灭火器予以强制报废,重新选配新灭火器。建立灭火器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六、每两年对消防水池、消防水箱全面进行检查,修补缺损和防腐处理。每年对水源的供水能力进行一次测定。每季度对报警阀进行一次放水试验,对管道控制阀进行一次检修。每两个月利用末端试水装置对水流指示器进行试验。每月对消防水池、消防水箱及消防气压给水设备的水位和压力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消防水泵每月启动运转一次并模拟自动控制启动运转一次。内燃机驱动消防水泵每周运转一次。电磁阀每月检查一次并作启动实验。每月对全部喷头进行一次外观检查。室外消火栓、室内消火栓、水泵接合器每月进行一次检查。以上检查要记入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
七、不准随便动用火灾区域报警器、手动报警按钮、消防插孔电话、自动喷水灭火报警阀、防火卷帘手动开关等,发现损坏要及时报告。
消防安全设施的管理制度(通用19篇)篇十六
为使消防设施、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状态,确保及时实施灭火工作。特制定本作业文件。
本作业文件适用于公司辖区内所有消防设施、设备。
3.1在生产区的每一个工(库)房都应有消防安全通道;生活区楼与楼之间应有消防安全通道。消防通道的要求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宽度不应小于3.5米。通道上遇有管架、栈桥等障碍物时,其净空高度大于4米。
3.2.1消防水应有可靠的水源,生产区管网应为环状,当采用环状管网有困难时,在采取不间断供水措施情况下可设计为枝状管网。
3.2.2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计算,但不应小于20l/s,延续时间按3h计算。
3.2.3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应按充实水柱长度不小于10米计算,消火栓配置应保证每股水同时到达室内任何部位,每股水量不小于20l/s,延续时间按3h计算。
3.2.4雨淋管网用水量应按同时作用最大一组雨淋管网水量计算,延续时间按2h计算。
3.2.5消防水储在厂区蓄水池时应设置加压泵,加压泵应保证水压不小于0.4mpa,流量30l/s,若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管道的压力应保证用水量达到最大且水枪在任何建筑物的最高处时,水枪的充实水柱仍不应小于10米;若采用低压给水系统,管道口的压力应保证灭火时最不利点消火栓的水压不小于10米水柱。
3.2.6若设置加压泵,则加压泵的动力性能应经常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消防加压泵的供电回路,在生产现场发生火灾时生产、生活用电切断后,能保证加压泵的用电系统有时显标志。
3.3室外消火栓。
3.3.1危险性工房周围150米半径之内应有消火栓。
3.3.2地上式消火栓应有一个直径为150毫米或直径100毫米和两个直径为65毫米的.栓口,地下式消火栓应有直径为100毫米和65毫米栓口各一个。
3.3.3公司地下式室外消火栓的分布图应标明有消火栓位置,枪口直径、流量、压力等。地下式消火栓有高出地面的固定式标志牌,标志牌应符合gb2894—88中的要求。
3.3.4室外消火栓的用水量不少于20i/s,水枪水柱必须大于10米。
3.4室内消火栓在工房设计时,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距离15米设置一消火栓。安装时消火栓口距地面1.15米,室内消火栓有两种,直径65毫米或直径50毫米。
3.5配置灭火器。
3.5.1手提式灭火器的规格为:10公斤泡沫灭火器,8公斤干粉灭火器,5公斤二氧化碳灭火器,4公斤1211灭火器等。
3.5.2在生产区、工房和库房内,按50平方米一具进行配置。特殊情况(如小库房、配电室小于50平方米)要求一处必须配置两具或两具以上。
3.6消防车的技术状态应满足下列要求。
3.6.1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当地消防部门批准,组建专职消防队,并配备足够的车辆、装备和器材。
3.6.2消防车本身与其它运输车辆共性的技术状态,应满足《机械标准》的要求。
3.6.3企业兼职消防队编制均以满足公安消防部门认定的防火等级的要求为原则。
3.6.4消防通讯设备应完好有效,火警电话、调度电话、普通电话应完好畅通。
3.7管理要求。
3.7.1任何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点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3.7.2非火灾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私自使用消防器材。室外消火栓半径1.5米。储水池周围5米内不准放任何障碍物、种植物,不得占用消防通道。
3.7.3公司要建立消防器材及设施的登记册,详细登记本单位消防器材、设施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存放位置、负责人及有效期。
3.7.4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设置在室内的墙壁消火栓、水带、水枪、泡沫灭火器、干粉灭火器等,由所在单位防火负责人分管,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挂有统一规格标明负责人、领用日期的标签,防止丢失、损坏和过期。
3.7.6负责人员经常对消防器材进行维护保养,每周必须检查和保养一次。
3.7.7室外消防栓、消防储水池等由消防负责管理和使用,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7.8各单位应经常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培训并制订火险预案计划等使员工会检查、会保养、会使用消防器材。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消防安全设施的管理制度(通用19篇)篇十七
为了确保小区疏散设施的畅通,确保紧急情况下人员安全疏散,制定本制度。
(1)防烟楼梯间、封闭楼梯间、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电梯前室。
(2)消防电梯、防火门、卷帘。
(3)安全出口指示灯具、标志、疏散示意图。
(4)消防安全道路、回车场地等。
(5)防排烟设施。
2、应确保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畅通,不得封闭、封锁、遮挡楼梯间、安全出口,不得在疏散通道、电梯前室、楼梯间内堆放物品或增建设施。不得减小上述设施的原设计要求。
3、应确保常闭式防火门、防火卷帘处于预定状态,不得在上述部位下方或周围堆放物品,不得支卡、更改、封锁防火门。
4、非紧急情况下不得通过紧急按钮启用消防电梯,并确保消防电梯完好、有效。
5、定期对消防指示标志进行维护、检查,确保有效、完好。
6、不得封闭、封堵、拆除、更改自然排烟窗、送风、排烟口等设施,并应确保完好、有效。
7、应确保消防道路上方4米、水平方向4米内畅通,不得堆放物品、停放车辆、架设线路等。应确保回车场地道路及场地畅通、满面积、不得在场地上搭设建筑、挖坑、作业。
消防安全设施的管理制度(通用19篇)篇十八
1.0目的:为了确保消防器材的正常使用和起到防火、灭火的应急作用。
2.0适用范围:小区任何公共区域的消防设施设备的管理。
3.0管理程序:。
3.1小区内的所有消防设施设备器材均由管理处统一实施有效的管理;。
3.2严格执行管理处制定的消防器材使用、保养、保管制度;。
3.3消防设施设备包括器材应印有管理处统一的'消防明显标志及编排号;。
3.4消防水源、器材、设备未经管理处经理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或挪用;。
3.6消防管要做明显的消防标志,方便区分使用,更利于加强管理;。
3.7消防栓应按编号,统一用消防封条进行封闭,杜绝有人乱使用水源和动用设施;。
3.10物业管理处根据实际情况,要定期按时更换灭火器材的药剂、充氧等工作;。
4.2消防栓保养做到经常加油,并保持清洁,无生锈,衔接口正常,无滴水现象;。
4.5消防系统需停水维修时,必须先经过消防监督机构批准并安排有效的准备应急措施;。
4.7根据消防设施的用途、特性,应制定具体合理的维修保养计划。
5.0基本要求:。
5.1必须明确消防器材的确切位置,以及特性和操作。
5.2消防设施器材无损坏、故障、作废过期等现象,确保正确投入使用。
消防安全设施的管理制度(通用19篇)篇十九
一、按照消防规范要求,管理区域内配备各种消防设备、设施,标识安装在合适、醒目的位置上。
二、各种标识不得随意挪为他用,责任部门应按月进行全面普查的规定认真落实,保证各种标识的完好性。
三、标识名称及作用。
1、公共设施的标识。
(1)楼层灯及楼层号码的标识,分别安装在各楼层电梯厅内,其作用是为人们提示你所在楼层。
(2)应急指示灯标识,分别安装在住宅楼各层通道及楼梯内,其作用是在火灾情况下可作应急照明使用,并提示人们所在安全疏散的方向。
(3)禁止吸烟标识,在管理区域内公共场所及各电梯箱内安装有禁止吸烟标识牌,其作用是提示人们在公共场所不许吸烟,做到文明办公防止火灾发生。
(4)消防器材标识,在各层指向灭火器的方向分别安装有指示牌,其作用是提示人们该方向设有灭火器材,一旦发生火灾及时使用。
(5)火警电话标识,在各层通道内分别安装有火警电话标牌,其作用提示大家时刻记住火警电话,火灾时及时报警。
(1)消防供水管道的标识,在楼内的消防供水管,按规范要求全为红色,并在管道上有明确的编号,说明该管是消火栓系统或花洒系统供水的区域范围。
(2)消防栓的标识,在管理区域内所有消防栓的门上都印有消火栓的字样,提示人们该处设有消火栓。
(3)高层、中高层排烟系统标识,在各层的走廊一方设有一个排烟窗,在相应的位置设有排烟窗控制装置,上面注有“发生火灾时,按下红按钮”的字样标识。
(4)加压送风系统标识,在各层的消防电梯厅,防火楼内梯。
设有加压送风百叶窗,发生火灾时可向该区域内送风,避免烟雾火势进入,使顺利疏散。
(5)消防电梯标识,在每层的消防电梯厅内都标有消防电梯字样,表示该梯为消防电梯。
(1)消防水泵的标识,在各水泵上注有水泵编号、功率等字样标识。
(2)消防水箱的标识,在供水箱上标有消防储水量限位标识。
(3)排送风机的标识,在管理区域内各消防风机上都标有,风机编号“p”、“s”,及功率等字样标识。
(4)监控中心的标识,摆在监探中心的门口,挂有监控中心的标牌,在值班室内的控制台上,显示有供电各系统信号指示,控制操作按钮等具体的字样标识。
(2)消防设备检查保养记录标识。
(3)消防设备试运行记录标识。
(4)消防设备故障维修的标识。
(6)灭火作战方案及灭火指挥系统图的标识。
(7)消防管道及平面图的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