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可以帮助我们明确目标、分析现状、确定行动步骤,并在面对变化和不确定性时进行调整和修正。计划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我给大家整理的计划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分享借鉴,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计划生育的内容包括篇一
农村计划生育协会是广大农民进行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农村计划生育协会的工作做得好,不仅能提高基层计划生育协会的地位,还有利于我国的长久发展。本文是村计划生育协会整改专题会议的内容,仅供参考。
一:
时 间:*年**月**日
地 点:村部会议室
主持人: 记录人:
参加会议人员:
一、计生协会领导机构
二、退出老会员〃补充新会员
三、会长布置工作
四、会员通过五好协会小组长评选
会议记录内容:
一、计生协会领导机构
今天我村召开协会会员大会〃计划生育协会工作是基层组织计生建设的大事〃是巩固计生协会对“三联创”工作全面发展的关键。大家还很清楚地知道计生协会机构情况。咱村协会会长:陈庆友〃副会长:陈其明〃秘书长:陈其明(兼)〃理事成员:黄碧兰、陈玉树、陈玉盛、郭秀莲、潘丽萍、陈庆荣、黄梅珠、林萍。这些协会领导机构在开展计划生育工作时紧密地联系村两委〃有了在座全体成员的支持与参与〃使我们的工作开展的更好。
我们协会是紧紧围绕“三联创”工作〃努力抓好计生工作〃为计生工作作出新的贡献。
二、老会员退会,新会员入会
1、咱村每年都要补充一些新会员〃今年申请参加的有:*12位为协会会员。
2、退出协会的有:*12位成员退出。
3、我们就12位申请人及12位退会人员进行表决(以鼓掌方式进行)
根据以上表决结果〃大会一致同意12位申请人的入会申请。
三、会长布置工作
*年度我村计生协会工作总体开展较好〃主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开展入户宣传〃大力宣传计生法律法规、优生优育优教知识〃计生政策深入人心。
2、开展育妇计生知识培训〃学习计生知识、保健知识、育儿知识。
3、认真做好计生协会软件工作〃根据上级要求〃逐项做好计生协会常规工作。
4、入户访视力度加强〃定期组织协会成员、中心户长加大入户访视力度。
5、加强中心户长室管理及户长的培训工作。
6、进一步加强计生协会“三联创”工作的开展。
7、加强会员培训。
8、加强宣传材料上墙。
9、加大计生奖励扶助的公开。
10、及时收集群众意见并反馈群众意见。
存在问题:
1、育妇计生知识水平不高。
2、访视工作个别存在形式化。
3、会员发挥作用不够明显。
4、中心户长室滚动不及时〃户长发挥作用不明显。
下年度工作安排:
1、继续做好计生协会常规工作。
2、加强重视做好计生协会“三联创”工作。
3、切实抓好育妇计生知识培训〃提高育妇计生知识水平〃充分利用人口学校这个机构〃做好培训工作。
4、充分调动协会会员、中心户长的工作积极性。
四、五好协会小组长评选
根据咱村计划生育协会、村两委对协会中心户长在开展计生各项工作所取得的成绩及小组长在协会的表现〃大会一致通过对小组长的考评〃决定给予郭秀莲、潘丽萍、林萍五好协会小组长称号。
五、总结发言
咱村几天召开这个协会代表大会〃通过的一些议程都是教育、激励大家同心协力把协会工作开展好〃下面我就协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1、要努力提高理事会队伍的政治素质〃抓好政治学习和业务培训〃做好组织健全。
2、抓好协会制度建设〃按照规定召开各种会议、活动的开展〃并有记录〃同时要明确理事会成员、中心户长的职责分工和建立会员联系户活动。
3、较好地开展宣传服务工作〃积极参加村有关计生工作〃及时反馈村计生动态〃给村两委提出合理的建议〃搞好宣传服务工作〃积极参与村两委计生术前术后和健康普查工作〃开展入户访视〃抓好帮扶和优惠政策的落实〃广泛开展“手拉手”“一帮一”和“三结合”工作〃以“三联创”为目标〃努力实现“三联创”规定任务〃积极争取村两委对计生协会工作的支持〃协助村两委实现计生群众自治〃行使监督权力〃努力创造合格村和一流村计生协会。
年终检查将至〃时间紧任务重〃村两委和协会成员务必加紧时间认真负责〃加班加点〃做好本职工作〃迎接20xx年终检查。
时间:20xx年10月20日
地点:村计生协会活动室
主持人:协会会长曾丽琼记录人:曾福川
参加人员:曾丽琼、曾佳碧、曾福川、王丽明、王淑美、黄月华、张丽红、王志梅、
会议内容:一、回顾20xx年度协会工作情况
二、分析存在问题并提出解决措施
三、部署计生迎检工作
四、研究计生“三联创“活动及参与计生村民自治活动
五、开展计生民主评议工作
议程:
一、由会长曾丽琼同志作上年度工作总结
20xx年,我村计划生育协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xx大、xx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关于人口计划生育一系列重要指示,紧紧围绕国家“”规划和人口计生工作总体规划,围绕着构建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充分发挥计生协会群众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目前我村有计生协会组织一个理事成员8人,会员278人,会员联系户413户,创建先进村计生协会,一流村协会,“防艾”知识知晓率达95%以上;加强企业计生协会工作,使企业计生协会同村协会同步开展活动,规范动作。主要成效如下:
一是深入开展“三联创”活动,使协会成为合格村、一流村协会,“五好小组”考评符合率达到95%以上。
二是参与村民自治工作由协会会长列席村两委的有关重要工作会议,而村两委也要参加协会的工作会议的工作机制;成立由村两委、协会会长、计生管理员共同负计生日常工作机制;建立会长接待日,意见箱,小组讲评会的新工作机制;开展每月一次的计生协会工作活动,坚持小组长参加每月的工作例会制度,做到有布置、有汇报、有总结。全年收集了16件优质服务和意见反馈事例,及评议阶段计生工作;积极开展群众的公开监督工作,做好群众意见的改进工作,为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社会作贡献。
三是开展“亲情、生育关怀”活动,解决实际困难,帮扶计生困难户共32户,生产资料科粒剂320斤。慰问二女扎户2户资金400元。筹集生育关怀基金6600元,我村有1个二女户得到基金帮助。
四是发挥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作用,一年来,我们共收集到16条意见,现场答复11条,上报镇计生办5条均到满意解决。
五是开展吸收会员活动,共发展15名积极份子加入协会组织,带动了协会的输血功能。
六是开展“三生”、“三优”服务,围绕着人口计生工作,提高为育龄群众在生产、生活、生育等方面的服务质量。在生产上为计生户提供信息、技术项目、资金销售等的服务,要认真做好计生困难户的帮扶工作,精心策划,使计生困难户得到实惠;在生活上,要互助和提供养老育儿的服务;以“施雄医院”的“关爱计生家庭户妇女的健康”的咨询服务工作,开展妇女疾病的普查普治,提供就诊治疗的优惠服务。把三优教育推进家庭、老校、人口学校)充分利用各种宣传阵地及各种节日(三八妇女节、六一儿童节、母亲节)宣传“三优”知识。要大力宣传婚前医学检查的意义,动员新婚夫妇自觉参加婚前医学检查和优生检测,要积极参与防艾滋病的宣传教育和防治工作。
二、分析存在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法部
存在在问题:未婚青年外出务工,实际见面跟踪管理难度高,有可能会造成漏管现象。
解决方法:是利用春节外出人员返乡之机,组织小组长、会员积极份子入户校对他们的婚育动态。
三、署计生迎检工作
1、整理好协会检查材料:一年4次的理事会记录,每月一次的小组活动记录,每月月底的小组汇报会,每至少一次的三生服务记载,年终各种总结材料。
2、召开小组长的培训会,组织小组长入对会员的计生知识应知应会的培训,迎接镇、县的年终考核。
3、搞好20xx年第一季度查环查孕工作。做好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查,要有接收人的签名回执。
四、研究计生“三联创“活动及参与计生村民自治活动
1、第一季度“三联创“活动,领导班子要团结协作,作用发挥更加明显,协会的各项工作有新的进展,尤其在服务群众方面有新的突破、新的作为。计生协会7个小组要全部达到,“五好”协会小组的要求企业协会要同步开展创先活动,同步开展创建“五好”协会小组活动。
2、参与村民自治工作:积极参与村的各项工作,协助签订计生村规民约协议书,主要是20xx年新增未婚青年、初婚育龄妇女人群,建立会长接待日、意见箱、工作例会、小组讲评会等,收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的民主监督机制;促使村协会对村委会的事前参与,事中监督,事后评议,有力推动村民自治和计划生育事业的民展。
五、开展计生民主评议工作汇总
一年来,镇村在开展计生工作方面有依法行政,遵守七个不准,认真执行毛贯彻党的方针政策,村务公开也按时合理、公正的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和督促。同进投入资金开展计生“三户“的帮扶,计生困难户的慰问,真正把”三结合“帮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但在开展人口学校宣传访视工作方面还要下功夫,群众的婚育观念转化还有一定距离,有待加强。
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20xx年3月31日,县人口局对我乡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进行了第二季度的督查,根据督查中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意见书。王旗乡党委、政府及时召开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专题会,对发现的新情况和存在的问题进行集中会诊,并结合我乡实际,制定了整改办法,并将整改结果汇报如下:
一.乡、村级工作室的整改情况
一是鉴于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经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成立了以黎英广为组长的王旗乡人口和计划生育统筹领导小组,统筹解决全乡的人口问题;二是结合乡民政所,建立健全新农保、扶持户等一折通花名册,督促帮扶资金落实到位;三是制定乡、村级专干访视工作制度,对访视结果要有记录;四是与卫生院、派出所、学校要经常联系,及时进行人口基础数据共享和对比工作;五是对今年的初婚育龄妇女进行了核实,发放了阳光计生服务卡,并对发放的阳光卡登记、造册;六是围绕“文明倡导、健康促进、优生优育、致富发展、奉献社会”六个方面积极开展“幸福家庭”创建活动。并结合实际,制定了《王旗乡“幸福家庭”创建活动实施方案》;七是为了更好的开展诚信计生工作,按“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运行机制,各村成立了计生小组,制定了诚信计生规章制度和诚信计生村规民约,乡计生办同各村诚信计生小组签订了诚信计生协议书》。根据我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际,还制定了《王旗乡开展诚信计生活动实施方案》;八是及时召开乡政府全体干部职工会议,乡长康广林详细安排了20xx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同时安排部署了20xx年度对村级计划生育管理人员培训计划;九是积极开展宣传依法行政、婚育新风进万家和全国利益导向示范活动;十是要求(wis)管理人员对网格化和育龄妇女照片采集工作继续完善、更新,加大对(wis)系统信息纠正力度,进一步完善和修改错误身份证信息,确保信息准确率达到95%以上;十一是乡计划生育服务站指定专人,对怀孕情况检查(wis)信息及时录入;十二是加大二女户节育落实力度,综合控制人口性别比。
二.计划生育协会工作整改情况
一是王旗乡成立了基层群众自治万村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制定了规章制度和实施方案,并将以后开展的基层群众自制万村示范活动详细记录;二是以建设“少生优生、文明富裕、健康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家庭为目标,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了《王旗乡计划生育协会开展“幸福家庭”》创建活动实施方案;三是乡、村级协会理事会召开会议,决定对各协会会员有目的、有计划的进行培训,要求每个会员积极参与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四是乡、村两级协会的各种表册,指定专人管理,及时运转,做好会议记录,制定年度工作安排和计划,经常开展“生育关怀行动”活动,对开展活动情况详细记录、照片、资料和花名册整理规范;五是加大村级计生协的宣传力度,全乡15个村分别制做了大型宣传喷绘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公标栏,使计生政策和奖励资金公开、透明。
三.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整改情况
一是要求流动人口管理人员对流出已婚育龄妇女重点对象、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证情况、流入人口验证情况登记造册,签订流动人口管理合同;二是对流入的已婚育龄妇女发放避孕药具,关心流入人口的生殖健康;三是要求gpl信息录入详细准确,及时反馈流动人口gpl信息,使省际间协查反馈率达到100%。积极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双百”推进工作。
四.计划生育服务站工作整改情况
一是按县人口局的统一要求,15个村定制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室的牌子,积极购置避孕药具箱,及时发放避孕药具;二是规定目标人群免费叶酸投服率达到100%,服务站大夫按各自所包的村,认真填写农村育龄妇女叶酸发放随访登记表,对要求服药对象,及时发给育龄妇女叶酸服用情况明细表,做好服用叶酸记录;三是从4月5日开始,进村入户访视,认真更改生育保健证上服务记录,记录不能出现逻辑性错误;四是继续开展“生殖健康服务进家庭”行动,按上级业务指导部门的要求,及时上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对象摸底花名,乡服务站大夫认真开展生殖健康咨询工作,并将有关咨询详细记录。
五.入户工作整改情况
一是向政府加大资金投入,新定制3000多份王旗
乡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折页,并及时发放到户,刷新各自然村的标语180条,刷新15个村的生殖健康进万家宣传栏。力争群众对计生政策的知晓率达到85%以上。二是对生育保健服务证、结扎证等与卡册、wis上时间不一致的,截至4月20号已基本核查更正完成;三是要求乡服务站大夫、乡专干、村级专干经常入户访视,掌握群众在生产、生活、生育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解决群众的后顾之忧。
计划生育的内容包括篇二
新版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修改了什么内容?那么,下面请看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修改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三条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禁止违法生育子女。”
二、将第十四条修改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七)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夫妻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胎子女;夫妻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两个子女。
“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已各生育一个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胎子女。
“夫妻一方为本自治区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三、删去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四、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持夫妻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和其他相关证件,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领取再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报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五、删去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六、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分娩前或者分娩后三个月内持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和其他相关证件,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进行登记,免费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在领取再生育证的同时,免费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七、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扶持、救助政策的家庭,继续享受。”
将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扶持、救助政策。”
八、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五条,删去第一款,将第二款改为第一款,修改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女方增加产假五十日,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日。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工作单位不得扣减。”
九、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经本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后,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按有关规定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
十、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九条,将该条中的“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修改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
十一、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一条,将第一款中的“实行计划生育的职工退休时”修改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实行计划生育的职工退休时”。
将第三款中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修改为“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十二、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二条,将该条中的“农村独生子女户”修改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农村独生子女户”。
十三、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符合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继续享受。”
十四、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三十八条,修改为:“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生育第二个子女或者收养子女的,停止其子女原享受的独生子女待遇,注销已领取的证书,已发放的奖金和独生子女保健费等不予收回。”
十五、将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再生育条件,未申请领取再生育证生育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十六、删去第四十六条。
十七、将条例中“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附: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团结、经济繁荣与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户籍或者居住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公民应当遵守和执行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公益宣传。
第六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应当推行诚信计划生育长效机制,落实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实行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劳动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
人口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控制人口数量、改善人口结构、增进生殖健康、促进优生优育、提高人口素质、加大经费投入、健全保障措施、完善考核评估、推进依法行政等方面的内容。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人口综合治理措施,制定和完善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社会、经济政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制定与人口发展有关的社会、经济政策,应当征求同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将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的必要经费,并逐步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投入总体水平,使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的增长幅度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有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相适应的机构及工作人员;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有专人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工作责任制,确保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的人员和经费,并接受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建立人口信息共享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与发展和改革、公安、工商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教育、统计等行政部门应当相互提供有关人口数据,实行人口信息共享。
第十二条 农村村民委员会和城镇居民委员会应当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民自治内容,落实计划生育的各项制度和措施。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将计划生育列入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与村(居)民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奖励、扶持内容。
第十三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禁止违法生育子女。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过的;
(六)夫妻双方定居在国境线五公里以内的乡村且连续居住十年以上,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七)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夫妻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胎子女;夫妻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两个子女。
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已各生育一个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胎子女。
夫妻一方为本自治区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十五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持夫妻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和其他相关证件,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领取再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报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卫生和计划生育、民政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普及优生优育、生殖健康、避孕节育科学知识,建立健全婚前医学检查、孕前检查、孕产期保健等出生缺陷干预服务体系,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发生,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疾病的,应当提出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医学建议;对已怀孕的,应当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建议。
第十七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分娩前或者分娩后三个月内持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和其他相关证件,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进行登记,免费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在领取再生育证的同时,免费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第十八条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应当坚持避孕为主,并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权、选择权。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向公民提供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避孕药具应当安全、有效,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技术标准。
第十九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为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下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一)孕情、环情监测;
(二)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三)人工流产术、引产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四)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和治疗。
前款第(一)至(四)项规定所需经费,参加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且符合生育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从生育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没有参加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和虽参加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但不符合生育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以及前款第(五)项规定所需经费,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从基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经费中开支。
第二十条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做好计划生育药品、用具的组织供应、发放和管理工作,协同食品药品监督、工商行政、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对计划生育药品、用具的经营监管。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所属的计划生育药品、用具管理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药品、用具免费发放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 因计划生育接受绝育手术的育龄夫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再生育的,可以施行复通手术。施行手术所需的经费,按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途径支付。
第二十二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发生的医疗事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鉴定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鼓励计划生育科研单位以及承担计划生育科研和技术服务工作的有关单位,开展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推广工作。
第二十四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扶持、救助政策的家庭,继续享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扶持、救助政策。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女方增加产假五十日,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日。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工作单位不得扣减。
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生育保险相关规定发放;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所在单位参照生育保险标准发放。
第二十六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最低生活保障金提高一个档次;已达到最高档次的,按最高档次标准的百分之十予以提高。
第二十七条 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其工作单位应当凭节育手术证明按有关规定给予休假;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以及其他福利待遇不予扣减。
第二十八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经本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后,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按有关规定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
第二十九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享受六个月至十二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按其工资、津贴、补贴总额的百分之八十核发;享受哺乳假的职工不影响晋级、工资调整和计算工龄。
第三十条 独生子女在入托、入园、入学、升学、就医、就业等方面,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优先照顾。
第三十一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实行计划生育的职工退休时,按下列规定增发退休金,增发后的退休金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总额:
(二)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职工,退休金的奖励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未享受前款奖励的城镇居民,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并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男性年满六十周岁、女性年满五十五周岁时,每人每月参照全区上一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平均标准的百分之五发放奖励金。
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农村独生子女户、依法生育的双女结扎户或者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每年缴纳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担。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农村独生子女户、依法生育的双女结扎户或者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费,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代缴或者给予部分补贴。
第三十三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符合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继续享受。
第三十四条 从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获得国家颁发《计划生育工作者荣誉证书》的,由所在单位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当事人提供与计划生育有关的证明材料;
(二)向有关单位收集与计划生育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材料;
(三)走访、询问知情人;
(四)责令当事人改正计划生育违法行为。
第三十六条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调查计划生育违法行为时,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予以协助。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认定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当事人作亲子鉴定: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
(二)规避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
(三)婚外生育子女的。
经鉴定,属于违法生育的,鉴定费由当事人承担。
第三十八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生育第二个子女或者收养子女的,停止其子女原享受的独生子女待遇,注销已领取的证书,已发放的奖金和独生子女保健费等不予收回。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开除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一)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
(二)以收养等形式规避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
(三)婚外生育子女的;
(四)非婚生育子女的。
第四十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再生育条件,未申请领取再生育证生育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二条 规避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指使他人和顶替参加孕情检查、病残儿鉴定、计划生育手术及手术并发症鉴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处每人次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或者聚众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的;
(三)虐待生育女婴或者不生育的妇女的;
(四)其他破坏计划生育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违法生育被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自处理决定履行完毕之日起七年内,不得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
第四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20xx年7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xx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正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同时废止。
计划生育的内容包括篇三
调查认为,××同志任市计划生育局局长以来,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稳定低生育水平为目标,积极推行综合改革,强化基层基础,深化优质服务,加强行政执法,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全市计划生育工作持续健康发展,履行现任职责成绩突出。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抓学习强素质,为开展计生工作奠定了基础。计划生育工作面广量大,业务性强。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挑战和新的岗位要求,该同志上任后,注重加强自身学习,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等政治理论、有关法律法规、上级文件及其他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思想素质和业务能力,为开展计划生育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同时,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经常深入部门、乡镇和农村,通过召开座谈会、走访群众等形式,调查了解基层计生工作现状,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呼声,加强对计生工作的指导,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他主持制定了《××市激励育龄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暂行规定》等文件,先后被潍坊市委、市政府转发推广;撰写的《浅谈计划生育后进转化》、《关于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探索与思考》等十多篇论文被省《人口导报》和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杂志发表,为领导决策和开展计生工作提供了科学依据。
(二)抓执法求实效,开创了计生工作新局面。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该同志任现职以来,坚持以贯彻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为契机,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不断加强对计划生育“一法三规一条例”的宣传,进一步增强了广大干部群众遵守计生法规的自觉性,促进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在健全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等10项制度,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社会抚养费管理规范》,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依法查处违法生育案件,有力地维护了基本国策的严肃性。科学引导广大群众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狠抓计划生育协议管理,依法约束婚育行为,促进了计划生育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以强化村级计生管理服务为突破口,大胆进行管理体制改革,加大后进村的转化力度,巩固了村民自治成果。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积极办理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解决群众热点难点问题,推动了计生工作的`开展,维护了社会稳定。
(三)抓服务求创新,促进了计生工作的健康发展。该同志以争创“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市”为目标,坚持优质服务无止境,高标准定位,高水平要求,研究制定了《关于深化优质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在全市开展了市、乡、村“三级联创”活动。优化服务环境,提高服务质量,建起了电子政务和数字化服务“两个平台”,不断加强信息化建设,初步实现了六级信息互联互通;强化基层设施建设,先后投资500多万元,进行服务站室改造和设备更新,增强服务能力;狠抓优生优育咨询、优生监测和生殖保健系列化服务,全面推行知情选择,广泛开展了“问计于民”活动;初步建起以奖励扶助为主导的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制定落实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完善农村独生子女父母补充养老保险和独生子女“两全”保险制度、免费为农村育龄夫妇提供基本项目技术服务、开展扶贫救困活动等,促进了计划生育各项政策的落实和群众婚育观念的转变。
总的看,××同志政治素质高,工作作风实,在现任工作岗位上,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勤政廉洁,恪尽职守,为我市计划生育工作做出了贡献。当然,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如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还需进一步加大,新形势下的计划生育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等等。建议该同志在以下三个方面继续努力:
第一,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全市干部群众的计划生育意识。作为计生局长,要适应形势发展,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充分认识到计划生育工作的长期性和艰巨性,切实增强做好计生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要采取有力措施,引导各级领导干部和企业负责同志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克服各种麻痹松懈思想,自觉以国家法律指导和规范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落到实处;要通过各种方式向群众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广泛开展法律咨询活动,不断增强广大群众的法制观念,提高人民群众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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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的内容包括篇四
第一,补齐医疗硬件短板。以区域重大医疗卫生基建项目为抓手,提高医疗资源总量,优化医疗资源配置。一是加快卫生系统基础建设,制定《2018年南山区卫计系统基建工作要点》,明确时间节点,细化责任落实,确保项目进度。加快区属医院改扩建和区中医院建设。二是大力引进高水平医院,加快深圳大学学府医院、孙逸仙心血管医院建设,争取更多市属医院落户南山,推动太子湾国际医院等项目进展,吸引更多优质社会资本建设高水平医院。三是全面推进智慧医院建设,借助南山全市首家移动互联网医院群,在新建、改扩建医院中引入“互联网+”、“物联网”等手段,实现医院、医生、患者之间信息化互动,提升工作效率和患者就医体验。开展“南山区智慧医院建设标准”研究,利用研究成果指导智慧医院的建设。
第二,提高医疗软实力。以医学重点学科建设为抓手,以科学研究为引领,全面深化医改,提高医疗软实力。一是打造“学科建设年”,与上海市医学科技情报研究所合作,开展南山区医学重点学科评估与发展规划研究,查找区域学科发展短板,科学制定学科发展规划,在此基础上开展第三轮南山区医学重点学科评审,确定30个左右的区级医学重点学科。打造“南山版三名工程”,针对未纳入市“三名工程”,但属区域社会经济发展所急需的,以及学科(项目)水平已达到或略低于市三名工程的,拟由区财政扶持建设。出台《南山区卫生系统科研教学奖励办法》,对在卫生科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及集体进行奖励。二是完善医疗服务体系,南山医院定位为全区医疗中心,着力打造5-10个省级以上水平和在国内、国际有一定影响力的学科。蛇口医院、西丽医院按照“大专科、小综合”的发展方向,着力打造1-3个在省内、国内有影响力的专科,以专科发展带动医院发展;区妇保院定位为全区妇幼保健中心,重点发展妇产科、儿科;加快区中医院建设,定位为全区中医药服务龙头机构,推进与广州中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合作。坚持政府在基本医疗卫生领域的主导地位,科学合理规划社康中心布局,提高社康中心服务能力,保障政府办社康中心基本满足群众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完善区属医院专家进社区工作制度,推动优质医疗资源下沉,鼓励公立医院医疗人才与社区医务人员组建家庭医生服务团队,为居民提供优质的健康管理服务。全面推广网络化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模式,做好居民健康管理服务。
第一,加强病因预防。一是打造研究型公共卫生机构,提高机构服务能力,加强与法国巴斯德研究院、美国贝勒医学院、市慢病院等名团队的深度合作,提高慢性病与精神卫生学科建设能力,全面推进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动态管理。二是开展全民健康促进,制定健康南山行动计划,联合文体、教育等部门,借助微信、大讲堂、知识竞赛等形式广泛开展全面健康教育,依托民生微实事,将健康渗透到每一个社区和居民。
第二,加强“三早”(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预防。一是发展“互联网+公共卫生”,充分发挥我区高新技术企业云集的优势,加强与企业的合作,推动有利于辖区居民健康的疾病预防与控制策略,依靠科技进步,促进卫生事业发展。依托区域卫生大数据中心,提高辖区传染病防控追踪与响应能力、疾病早期预警信号发现能力、诊断性检测和治疗方法研发能力;作为全国首个区级试点,开展“互联网+慢性病防控”项目,利用智能终端和app等信息化手段,实现健康指标自助检测和远程监测。二是强化重点人群健康管理,联手区内大学和科技企业,推动精准医学在重大疾病早诊早治方面的应用,开展大肠癌筛查、慢性病高风险人群健康管理、脑卒中重点高危人群社区综合防治等民生项目,加强对高危人群的健康筛查及健康管理。完善妇幼健康保障体系,打造区域围产期保健中心、出生缺陷综合防治中心、产前诊断中心,实施妇幼健康优质服务创建示范工程,深入开展新生儿听力筛查与耳聋基因联合检测、新生儿遗传性代谢病筛查项目,加强高危、高龄、流动人口孕产妇及新生儿、婴幼儿健康管理。
第三,加强临床预防。一是加强医院能力建设,完善区属医院公共卫生科室设置和人员配备,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为患者提供及时、有效的治疗和康复措施,提高患者的生命质量。二是发展医养融合服务,以老年人、慢性病患者为重点,建设以居家康复/养老为基础、社康为依托、医疗机构为补充的多层次康复/养老服务体系,推进西丽医院与西丽养老院合作,打造老年科、医养结合等重点项目。
第四,开展优生惠民工程。扎实稳妥实施全面二孩政策,做好免费婚前、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等配套工作。开展一系列覆盖广、有特色的家庭发展能力建设项目,为计生家庭提供妇幼保健、科学育儿、医养结合等贯穿一生的优质服务。
第一,“请进来”、“走出去”,加大人才引进和培育力度。设立医疗卫生人才引进专项奖励经费,扩大人才引进规模,补齐南山区执业医师和注册护士缺口。完善重点学科人才梯队,新建、改建、扩建医院从项目启用前三年即启动人才储备工作。加强医疗卫生人才培养,推进南山医院与梅奥医学中心合作,建设国内首个疼痛专科医生培训基地,区妇幼保健院与北京大学深圳医院合作,共建教学医院。
第二,“留下来”,加大人才保障力度。与上海交通大学合作开展“南山区区域医疗卫生人力资源规划及薪酬测算”研究,分析南山区医疗卫生资源现状,在此基础上进行薪酬测算,为推进人事制度改革提供决策依据和方向。探索建立以岗位管理为核心的运营机制,完善医务人员考核及绩效分配制度,鼓励医疗卫生机构自主制定实施激励政策,提高临床一线、重点岗位、紧缺医疗人才的薪酬待遇。出台医疗卫生系统人才认定和激励制度,加强与住建、教育等部门沟通协调,切实解决医疗卫生人才的住房保障、子女入学和配偶工作等问题。
第一,健全区域卫生大数据平台建设,健全涵盖全员人口信息、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等在内的健康大数据库,实现对医疗卫生服务和监管要素的统一编码、一物一码。推进公共卫生信息平台建设,促进机构间信息整合。实施医疗、医药、医保数据中心联网,推动医疗卫生、社会医疗保险、药品监管等信息资源共享。
第二,完善智慧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借助南山区域信息化优势,完善双向转诊管理平台和远程医疗服务平台,提高双向转诊的协作效率和规范化管理水平,逐步实现心电图、b超等检查项目“社康检查、医院诊断”。推动预防接种信息化管理,实现疫苗冷链运输系统全流程信息化,接种门诊取号、预检、登记、接种、留观一体的全程数字化。
计划生育的内容包括篇五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高府办02号文的通知,我局从二00五年元月起对全市的排污单位进行了全面的调查;调查工作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宣传准备阶段。在第一阶段中我局主要根据调查工作的难度作了精心的准备工作,局班子成员召开了调查预备会,统一了本次调查工作的标准,调查重点和调查步骤;在人员配备上原则上由局工作骨干组成四个调查组,每组由两位局领导班子成员带队,并印制了五千本《环保法规宣传资料》下发到调查对象。第二阶段从二月二十八日起到三月三十一日止全面调查阶段,在这个阶段中,全局四个调查组分别深入到全市二十九个大的调查单位,进行详细的污染普查,在企业矿山、乡间荒坡冒着冷风冻雨,踏着泥泞小道,走村进户在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保知识的同时,对各排污单位进行了全面的细致的调查工作,掌握了第一手调查资料,基本摸清了我市的污染现状,为市政府的环境决策积累了可供参考的真实数据。第三阶段为调查情况汇总阶段,主要是对第二阶段调查的数据资料进行汇总分析,找出我市的主要污染行业,制订相关的应对策略。
一、调查的基本情况
本次调查在局党组的精心组织下,我们分别组成了四个调查组,每组由两位局领导班子成员带队,两位工作人员也是我局的工作骨干,他们对全市三十一个乡镇(场、矿、开发区)进行了全面的调查。在调查中我们采取了到企业进行调查登记,掌握企业的基本情况后;到企业周围的村庄,向当地的群众了解企业对周围的环境影响和污染情况;调查组到实地察看企业排污现状,从而掌握排污单位的污染现状。在这次调查中我们共对2250个排污对象进行了调查登记,调查单位的数量占企业总数的95%以上,其中:养殖业为1368个,占污染企业的60。8%,其次服务行业为448个,占污染企业的19。9%,各类砖瓦石灰企业为197个,占调查总数的8。75%。
二、调查中发现的问题
在调查中我们通过走访企业周边的群众,现场察看等方式,发现了不少环境问题和污染隐患:一是养殖业的无序发展对环境污染的程度正在加剧,这些养殖场大都没有经过环保部门的审批,因此在选址上随心所欲,他们不考虑对周围环境的破坏和对人民群众的生活造成的'影响,或建在村庄的饮水源头,或建在村庄的上风向;更有甚者利用村里的废旧房屋把猪养到了村中心,搞得整个村庄臭气熏天。这些现象若不加以制止,后果将不堪设想。二是工业项目规划不够完善,企业分布广,选址不合理,污染源分散;有的仍是小作坊式,规模小、工艺落后,加剧了污染物的排放量,这将对农业生产甚至生态环境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还有的工业企业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部门的批准,擅自建厂,有的甚至是国家明令禁止的十五小企业;有的虽然经过环保部门的审批,但不按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办理,未经环保验收就擅自投产。三是老工业企业环保设施落后,已经难以适应目前环保工作的需要。尤其是水泥行业污染更为严重,粉尘污染对周边环境造成的影响较大。
三、本次调查存在的问题
本次调查我局虽然从时间上进行了充分的准备,对调查的困难也有所预料,但在调查过程中我们还是感到调查工作不尽人意,主要有民下几个方面:一是有的乡镇对调查工作缺乏足够的认识,对调查工作有抵触情绪,有的则抱着应付的态度对待本次调查,这给我们下去调查的同志造成了不少的困难。二是时间上还是不充分,对这样一个涉及全市所有的污染单位的调查来说,用一个月的时间完成调查任务,有些匆忙,加上乡镇配合不够,就更容易成为走马观花,蜻蜓点水了。三是未投入环境监测手段,对这次的调查留下了较大的缺陷,使得我们的调查数据没有强有力的说服力,对我市的主要污染因子的确定、污染物的排放程度、数量等缺少了一个定性的分析。
四、几点建议
1、大力加强养殖场畜禽粪便污染的科普知识宣传,充分了解当今农业面临污染而造成的危害,进一步提高人们对畜禽粪便治理重要性的认知度。大力宣传沼气池建设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使利用沼气法处理规模化养殖场粪便成为养殖场及业主的自觉行动。
2、对养殖业的无序发展,市政府应该尽早制订相关的管理办法,规范养殖行为。对未经审批又无污染处理措施的养殖场,要限时改正,到时未改的要坚决关闭。从根本上扭转把养殖场建到生活饮用水的源头和村中心错误行为。
3、加大工业企业的环境保护投入和污染治理力度,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对国家淘汰、禁止的生产项目,无论效益多高,都严禁进入我市。对现有的未经环保部门批准就上马新建的项目,凡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坚决关停;虽然符合政策但示办理审批手续的,要坚决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