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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库安全管理论文篇一
一、操作人员应掌握本岗位的操作技术和防火规定,做到安全操作,防止漏油、溅油。
二、加油场地、储油罐、箱场地内严禁烟火,并设立醒目的警示牌。严禁车辆停留。
三、严禁在加油场地、储油罐、箱场地内从事可能产生火火花的作业。
四、雷击时应停止加油或卸油作业。
五、油槽车卸油时应关闭发动机,同时停止抽油作业,做好安全警戒,并设专人监护。
六、卸油前核准油罐存油量,以防卸油时冒顶泡油,并记录好油量流量计的底数,检核油品是否有水(用检测液体涂在竹杆上,插入油槽车检验)。
七、加油过程中,严格控制油的速度,发生泡、冒、漏油时必须清理好现场,并将进油箱盖好口锁后,加油车方能起动离去。
八、在修理电气设备之前,必须把油气除干净,防止电火花点燃油气,并在配电间切断电流,使之有一个明显断开点,挂上“严禁合闸,线路有人工作”的指示牌。
九、修理油泵或管道时,要关闭相应阀门,挂上警示牌做好放油措施,防止油品外泄。
十、每周对各楼层储油罐、进油管、阀门、电器控制柜、抽油泵进行一次巡检,并做好巡查记录。
十一、每季度对供油系统、电气设备、管道、阀门、油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个人可以存储柴油,但是量有限,存储较多的柴油要公安安监部门批准并报消防审批,不过个人存储柴油一般情况下都是不允许的,这个你可以咨询当地加油站,是否可以到加油站以发票的形势存储柴油。
油库安全管理论文篇二
一、各站柴油库房由专人管理,按公司要求进行柴油入库、领用管理,并根据入库、领用票据编制柴油台账。南站油库由专职库管负责,分站油库由分站收料员负责。
二、柴油领用分为自有罐车、外租罐车、自有车泵、外租车泵、装载机、发电机、修理用油和其他加油。
三、自有罐车、自有车泵:库管按核油人员(南站由内业计算、分站由站长或内调计算)填写的加油单加油,若因故需借油的,经柴油管理员同意后可以借油,原则上单次不超过100升,次日必须及时冲抵加油单,否则按司机借款处理。核油人员根据驾驶员提交的'商砼票单如实计算加油量,并标注工地、计算公式、算票区间。因工地超时需补时的,由生产站内调签字确认,但内调应及时复核外调及gps数据,以确保补时准确。核油人员应保证驾驶员所交票单同加油单一一对应,防止出现一票两算;库管应保证加油单同柴油领料单一一对应,防止出现一单两加。
四、外租罐车、外租车泵:经各站站长或内调填写外租设备加油名单后,库管方可加油,临租设备应填写加油量(原则上不超过预计方量产生的柴油量)。
五、装载机、发电机:库管根据各站实际需求加油。
六、修理用油:库管根据修理班实际需求领油,原则上单次不超过20升。
七、其他加油:经公司材料部、财务部同意的加油。
八、以上所有加油,各站库管均应开具柴油领料单,定期将领料单及与之对应的加油单上传至南站库管处。南站库管复核入账后,上交统计组存档。
九、生产部、材料部不定期复核加油单、柴油领料单,若核油人员计算不清、无故多核、一票两算,则按50元/次考核;若库管不按加油单加油,擅自借油,一单两加,则按50元/次考核。
十、各站库管对所管油库柴油数量负责,材料部不定期盘点各站油库库存,若柴油损耗超过合理范畴,亏损部分由库管负责。
十一、各站库管对所管油库安全负责,按公司标准配备灭火器、消防砂,注意防火安全及油库电路安全,确保各站油库零事故。
油库安全管理论文篇三
为规范柴油装卸、储存、使用等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码头、钢桶厂、总库对柴油罐的管理。
3.1运输装卸
3.1.1采购部确定柴油供应商后取得该公司的有效资质证明并到环境安全部备案;
3.1.7卸柴油过程中保安和部门接收人员不得离开作业现场;
3.1.8卸车结束后由车间接收人员和保安共同清理现场,确保无任何有害物质遗留,运输车辆由门卫带领按指定路线离开公司。
3.1.9参与柴油卸车操作中的所有人员必须通过专项培训(主要内容为《柴油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对柴油的msds有一定的认知。
3.2储存
3.2.1柴油储罐应当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防火、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并作好标识。
3.2.2柴油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呼吸阀和阻火器情况是否处于正常状态。
3.2.3每班做好柴油储罐的检查工作,并作好记录,如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
3.2.4柴油储存处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3.3使用
3.3.1操作人员必须遵守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用火管理制度。
3.3.2操作人员必须有安全防护措施和用具,维护人身健康。
3.3.4废气排放必须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法规,如不符合,则须采取相应的措施。
3.3.5环境安全部负责联系外部有资质的机构对柴油储罐进行年检。
3.4废弃物处理
废弃的柴油(或与柴油直接接触的物料)必须存放于固定的指定场所,由采购部按《危险废弃物管理规定》进行处置。
3.5紧急情况处理
出现下列紧急情况时,按《应急准备与响应控制程序》执行。
a.储罐泄漏;
b.储罐发生火灾。
4.1《危化品管理规定》
4.2《柴油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5.1《危化品卸车作业许可证》
油库安全管理论文篇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石油库安全生产与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石油库的新建、改建、扩建和生产运行的安全管理与监督。本规定所称石油库,系指油田、炼化、销售、储运企业收发和储存原油、液化石油气、成品油、半成品油、溶剂油、润滑油、重油等陆上储运设施。
用于国防科研生产以及港口码头范围内的石油库,地下水封石洞石油库、地下盐穴石油库、自然洞石油库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石油库所属的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要保证投入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设备设施和资金,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石油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及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照本规定对石油库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状况、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经费保障等实际情况实施监管。
第二章选址布局第六条 石油库的选址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标准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石油库不宜采用阶梯式选址布局。因受地形限制或有工艺要求,确需采取阶梯式布局时,地势较高罐组应采用漏油拦截和收集设施、路堤式消防车道等有效的安全措施,确保地势较低区域重要设施的安全。
第七条 石油库与周边设施的安全距离应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5年第13号)和相应国家标准的要求。一、二、三级石油库与高敏感场所、重要目标或特殊高密度场所间的距离宜通过防火堤内池火灾场景下的辐射热计算,以热辐射强度http://为阈值确定。
第八条 当库址选定在靠近山林时,石油库应按设计哟啊球或评价要求在库外周边修筑防火沟、防火墙或防火带,定期对防火沟、墙内的枯枝落叶、荒草等进行清理,防止山火侵袭。
第九条 储存甲类液体的储罐应单独设置防火隔堤,隔堤内的雨、污排阀门应采用远程控制阀。
第十条 储罐间防火距离应满足相应标准规范的要求,(其中油田企业石油库应符合《石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的规定;炼化企业石油库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规定;销售企业石油库应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的规定;石油储备库应符合《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gb50737)的规定。)新建的外浮顶储罐罐组,罐组内油罐之间的防火距离宜不小于0.5倍相邻储罐中较大储罐的直径,对防火距离为0.4倍相邻储罐中较大储罐的直径的外浮顶储罐罐组应按20%的比例增加消防水及泡沫液的储备量。
第三章设备设施第十一条 石油库应明确设备设施使用、保养、维护的责任人员,确保设备设施完好,实现安全运行。
第十二条 石油库应建立完善的设备管理档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巡检记录,制定定期检、维修计划。设备管理档案内容主要包括建造竣工资料、检验报告、技术参数、变更管理、维修记录、有关事故记录和处理报告等。
第十三条 石油库使用的检测检验设备应满足防爆要求,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验。二级以上石油库应配置测厚仪、试压泵、可燃气体浓度检测仪、接地电阻测试仪以及环境、气象参数检测设备。
第十四条 罐区、装卸作业区、油泵房(棚)、消防泵房、锅炉房、配发电间等重点部位应设置安全标志和警示牌。安全标志的使用应符合《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化学品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标志规范》(aq3047)等标准的要求。
第十五条 储罐及附件
(一)储罐应按相关规范要求,安装高液位报警、低液位报警、高高液位和低低液位报警及自动联锁切断阀。1万立方米(含,下同)以上的储罐应设高高液位、低低液位报警系统,并设置与其自动联锁的紧急切断阀。
(二)在役储罐每七年应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检验检测,检测内容包括罐底板、顶板、罐壁腐蚀检测、储罐地基沉降检测等;对在役储罐的其他定期外部检验和内部检验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储罐附件如呼吸阀、安全阀、阻火器、量油口等应齐全有效;储罐阻火器应为波纹板式阻火器;通风管、加热盘管不堵不漏;升降管灵活,排污阀畅通,扶梯牢固,静电消除、接地装置有效;储罐进、出口阀门和人孔、搅拌器、取样器无渗漏,各部件螺栓齐全、紧固;浮盘、浮梯运行正常、无卡阻,浮盘、浮舱无渗漏;浮盘无积油、排水管畅通。
(四)输送不同介质的两条及以上管道的连接部位,应安装隔离盲板。
(五)1万立方米以上的储存甲、乙a类液体的储罐进出物料现场阀门开关的状态在控制室应有明显的标记或显示,避免误操作,并有防止误操作的自保措施,防止液位超高、物料外溢。
(六)储罐发生高(低)液位报警时,应立即检查确认,严禁继续进(出)物料和随意消除报警。
第十六条 液化石油气球罐
(一)球罐的选材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采用低合金高强钢应标明腐蚀介质的适用浓度,工艺上应严格执行腐蚀介质的控制浓度,不应超浓度使用。
(二)球罐底部接管的第一道阀门、法兰、垫片的压力等级应比球罐提高一个压力等级,按不低于2.5兆帕等级选用,垫片应选用带有金属保护圈的缠绕垫片,法兰应选用带颈对焊法兰。
(三)球罐应设两个安全阀,每个都能满足事故状态下最大释放量的要求;安全阀应设手动切断阀,切断阀口径与安全阀一致,并保持全开状态并铅封。
(四)球罐应设高低液位报警和带联锁的高高液位报警。球罐底部出入口管道应设紧急切断阀,入口紧急切断阀应与球罐高高液位报警联锁。
(五)球罐切水应设置二次切水罐,切水时严禁操作人员离开现场。
第十七条 泵
(一)新安装的泵和经过维修的泵,应进行试运转,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泵及管道应标明输送液体品名、流向,泵房内应有工艺流程图。
(三)定期检查运行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应查明原因,严禁带故障运行,并做好泵运行记录。
(四)泵房(棚)地坪整洁,无油迹,无裂缝;泵棚或泵房不漏雨,排水通畅;泵房通风良好,无异常油味;设备外观整洁,无锈蚀,铭牌和标示完整、准确、清晰;泵基座完整坚固,地脚螺栓及各部件连接螺栓满扣、齐整、紧固。
第十八条 管道
(一)使用中的管道应结合储罐清洗进行强度试验,压力管道检测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输送管道应定期进行检验检测,企业应开展管道完整性安全分析。
(二)穿越道路、铁路、防火堤、检查井等的管道应有套管保护。
(三)管道设计施工后应保存竣工图,包括工艺流程图、管网图。埋地管道,还应有埋地敷设走向图,图中管道走向、位置、埋设深度应与实际情况一致。
(四)管道应按规定进行防腐处理。5年以上的埋地管道每年应在低洼、潮湿处开挖检查1次。
(五)管道穿过防火堤处应严密填实。罐区雨水排水阀应设置在堤外,不下雨时应处于常闭状态。阀的开关应有明显标志。
(六)石油库内输油管线管沟在进入油泵房、灌油间和储罐组防火堤处,应设隔断墙。石油库内输油管线封闭管沟应全部用细砂填实。
第十九条 锅炉、压力容器的安装、使用和维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电气设备第二十条 电气设置
(一)石油库使用的电气设备应符合长期安全运行要求。设置在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元器件及线路应符合该区域的防爆等级要求;设置在火灾危险区域的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火保护要求。
(二)电力架空线路严禁跨越油罐区、桶装油品区、收发油作业区、油泵房等危险区域的上空。
(三)石油库主要生产作业场所的配电电缆应采用铜芯电缆,并应采用直埋或电缆沟充砂敷设,局部地方确需在地面敷设的电缆应采用阻燃电缆穿钢管敷设或铠装阻燃电缆。
(四)电缆穿越道路应穿管保护,埋地电缆地面应设电缆桩标志。通往趸船的线路应采用软质电缆,并留有足够的水位变化余量。
(五)在危险区域内使用临时性电气装置(包括移动式电气装置)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六)库区使用的紧急切断阀宜采用电动或气动阀。采用电动阀的库区应配备应急电源(eps应急电源或移动式发电机)并应考虑设置应急电源接口,采用气动阀的库区应配备相应保障能力的动力源。
第二十一条 运行管理
(一)自备应急发电机每周至少启动1次,每次运转时间不应少于10分钟。
(二)变压器、高压配电装置、高压电缆、高压器具及继电保护装置应按当地供电部门的要求进行预防性试验。低压电缆每年应测量1次绝缘电阻并做绝缘分析。
(三)高压配电装置的操作应按规定办理操作许可证,禁止带负荷分、合隔离开关。
(四)线路、设备突然停电后,应迅即分断其电源开关并查明原因,禁止强行试送电。
(五)线路停电检修前,应填写停电通知单,停电线路的开关上应悬挂警示标志牌。对高压电气设备和线路进行检修,须按电业部门的有关要求进行。
(六)当在被检修的停电设备附近有其他带电设备或裸露的带电体时,应保持足够的电气间距,并有安全警示标志或采取可靠的绝缘隔离、屏障保护措施。
(七)在爆炸危险区内,禁止对设备、线路进行带电维护、检修作业;在非爆炸危险区内,因工作需要,需进行带电检修时,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
(八)现场电气仪表应按有关规定选用符合防爆场所防爆等级的仪表,并根据所处环境条件确定相应的仪表防护等级,其安装、配线应按安装场所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类别、级别、组别确定安装敷设方式。
第二十二条 防雷、防静电
(一)石油库防雷、防静电的设施、装置等应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二)石油库应绘制防雷、防静电装置平面布置图,建立台账。
(三)石油库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的测试应参照相关规范执行,并做好测试记录,接地线应做可拆装连接。
(四)球罐应设防雷接地,但不应装设避雷针(线),罐区不宜装设消雷器。
(五)严禁使用塑料桶或绝缘材料制做的容器灌装或输送甲、乙类液体。
(六)严禁使用两种不同导电性能的材质制成的检尺、测温和采样工具进行作业。使用金属材质时应与罐体跨接,操作时不应猛拉快提。
(七)严禁用压缩空气吹扫甲、乙类液体管道和储罐。
(八)油罐、罐车等容器内,不应有未接地的浮动物。
(九)储存甲、乙、丙a类液体储罐的上罐扶梯入口处、泵房的门外和装卸作业操作平台扶梯入口处等应设消除人体静电接地装置。
(十)企业根据自身特点建立符合石油库安全生产要求的有针对性的雷电防护预防性措施。石油库应建立雷电预警系统,雷电预警系统的探测单元在其系统使用寿命期内应符合全天候、耐环境、不间断、无损耗、免维护的要求。
(十一)易受台风或强对流天气影响、地属多雷区或强雷区的二级以上石油库应建立本地雷电预警与远程雷电预警相结合的综合雷电预警系统;内浮顶储罐、大型外浮顶储罐二次密封的空间内可采用加充氮气等安全保护措施防止雷电雷击引发密封圈等火灾事故;并应避免下浮船作业时发生人员窒息事故。
(十二)企业应建立石油库及输油管线防雷装置巡检维护管理规程(制度)。电涌保护器等防雷装置应按有关规定定期检测,发现失效应及时处置、更换。对于难以进行失效检测的电涌保护器,可根据其工作环境情况按3-6年的限制使用年限进行强制更新换装。重要的电源及信号回路的电涌保护器应选用具备失效状态就地指示或具有无线射频在线检测功能,并支持模块在线更换的适用产品,实行按月、雷雨后人工巡检维护。
第五章仪表及自动控制第二十三条 储罐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液位、温度、压力、限位报警、联锁等装置,其形式、精度、点位、总线模式等应满足相关要求。
第二十四条 二级以上油库应设置远程红外热成像监测监控系统,对罐区泄漏情况进行实时监控。油库及输油管线的自动控制系统及仪表设置,仪表电源、接地及防雷等设施应符合有关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石油库的库外输油管线的自动控制系统应能嵌入或支持泄漏量计算功能软件模块以便实时进行泄漏量设定值的预警及报警;易引发重大安全事故的重点区域或关键设施的检测控制回路应根据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或保护层分析(lopa)确定其安全仪表功能要求,根据要求安装相应安全完整性等级的安全仪表系统。
第二十五条 甲、乙a类液体罐组、输油泵站、计量站等可燃性液体易泄漏和易积聚区域,应设置可燃性气体浓度检测器,并将信号远传到控制室。罐区内阀门集中处、储罐切水的排水井处应设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
第二十六条 油库仪表电缆不应与电力电缆同槽盒敷设。
第二十七条 防爆型仪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防爆型仪表检修时不准更改零部件的结构,材质。
(二)在危险场所对原有的防爆型仪表进行更新、改造时,必须审定仪表的防爆性能,不得随意降低防爆等级。
(三)在危险场所新增仪表测控回路及其他回路,其防爆等级不得低于区域内其它仪表防爆等级要求。
(四)仪表使用单位应建立和健全常规仪表运行、维护、校验、检修等各种规程和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对仪表进行防爆检查。
(五)常规仪表校验严禁使用超期未检或检定不合格的标准仪器。各种标准仪器应按有关计量法规要求进行周检。
第二十八条 凡涉及联锁系统正常运行的维护、检修、操作及联锁系统的任何变更(包括接线改变,仪表设备、器件改型或增删,联锁原理、功能变更和设定值变更等)都必须办理变更手续、联锁工作票等相关手续,要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
第二十九条 与联锁系统有关的仪表、设备、附件和电源开关的合/断位置,要有清晰明显标记;进口设备应有中文对照标记;紧急停车按钮和重要的开关要配有护罩,并保持完好。
第六章装卸作业第三十条 装卸准备
(一)应编写制订装卸作业指导书。
(二)应检查设施设备是否处于良好状态。
(三)铁路罐车入库后,应及时安放铁楔,防止溜车。
(四)认真核对车号、油品品名、牌号和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检查车船技术状况和铅封情况。及时采样、化验、计量,发现问题应查明原因,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装卸作业
(一)装卸作业遇有强雷雨天气时,应暂停收、发、输转作业。
(二)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鞋,使用符合防爆要求的工具,严守岗位,防止跑油、溢油、混油等事故。
(三)容器内应避免出现导电性突出物和避免物料高速剥离,铁路罐车卸油结束时,禁止打开鹤管透气阀向鹤管内进气。
(四)铁路罐车、汽车罐车、储罐等储存容器,装卸前和装卸后均应经过规定的静置时间,方可进行检尺、测温、取样、拆除接地线等作业。
(五)铁路罐车装、卸油完成,均应静置2分钟以上,才能提起鹤管;汽车罐车装油作业前后插入和提起鹤管均应静置2分钟以上,鹤管应轻提轻放。
(六)汽车罐车接地线的连接,应在储罐开盖以前进行;接地线的拆除应在装卸完毕、封闭罐盖以后进行。
(七)汽车罐车装卸应有防静电防溢油的联锁措施。静电接地线应接在罐车的专用接地端子板上,严禁接在装卸油口处。
(八)严禁喷溅式装卸油作业。装车鹤位应插到距罐底部不大于0.2米处。装车速度应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九)储罐储液不得超过安全高度,应有防止超装的措施,内浮顶罐在进行输转或发油作业时禁止“浮盘落底”。
(十)当采用金属管嘴或金属漏斗向金属油桶装油时,必须使其保持良好的接触或连接,并可靠接地。
(十一)装卸作业现场应设置监护人员,加强监督检查,禁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作业。
第三十二条 硫化氢脱除作业应使用经过论证的安全、可靠的产品和加注装置;严禁在油品输送过程中使用强氧化性硫化氢脱除剂及在主管道直接加注硫化氢脱除剂。
第七章安全管理第三十三条 石油库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应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委托或转包经营管理的单位要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及职责,并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第三十四条 石油库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应严格执行承包商、供应商管理制度,对其资格预审、选用、过程监督、表现评价、续用等过程进行管理。在与承包商签订施工合同时,必须含有施工安全责任协议内容,并对承包商服务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进行监控。
第三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石油库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三十六条 石油库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应确保从业人员符合录用条件并培训合格,依法持证上岗,建立、健全各级各类人员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关操作规定程序,并定期更新修订。
第三十七条 石油库日常作业中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石油库从业人员工作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石油库从业人员工作期间,应按规范要求着装。
(三)做好日常巡检和交接-班工作,严密注意设备的运行状况,发现异常现象应及时处理,做好记录。
(四)石油库应按规定查验危险品运输车辆、驾驶员、押运人员的资质证书。
第三十八条 石油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及核销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辨识确定本企业的重大危险源。对己确定的重大危险源,应当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检测、评估和监控措施,进行定期检测、检查,建立重大危险源检测、检查档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石油库应严格执行安全检查管理制度及风险评价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对事故隐患进行分析,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时间、整改责任人、整改资金,及时进行整改和验证。
第四十条 石油库应对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破土、临时用电、高处、断路、吊装、设备检修、抽堵盲板等危险性作业活动实施作业许可管理,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各种作业许可证中应有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和安全措施内容。节假日及特殊时段作业时应升级管理。
第四十一条 石油库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应成立应急管理领导小组,确保应急资金的投入和人力物力的保障。石油库应针对潜在事故和突发事故制定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定期演练,建立区域应急联动机制。
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石油库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审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石油库建设单位将石油库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移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石油库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整改;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设置隔离措施的`;
(二)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满足本规定要求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设置防火隔堤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配备检测检验设备的;
(五)未按照本规定配备应急电源;
(六)未按照本规定采取防雷、防静电措施的;
(七)未按照本规定安装维护功能仪表系统、自动控制系统、检测监控系统的。
(八)储罐、管道、泵、电气设备等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安全检验检测、验收的;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石油库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整改;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明确设备设施使用维护责任主体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设置安全标示和警示牌的;
(三)储罐附件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
(四)电力架空线、电缆敷设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
(五)未明确相关安全生产责任人、委托或转包经营未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的;
(六)承包商、供应商管理制度不符合本规定的。
第四十五条 石油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进行硫化氢脱除作业的;
(二)实施危险性作业活动未按照本规定执行作业许可管理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实施装卸作业的。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和处罚种类、幅度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七条 石油库安全管理除应执行本规定外,还需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规定要求。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定量风险评价是指对某一设施或作业活动中发生事故频率和后果进行定量分析,并与风险可接受标准比较的系统方法。事故后果计算法是指对某一设施或作业活动中可能发生的最严重事故场景进行后果分析,并根据安全阈值确定安全距离的方法,此处安全阈值为http://。以上两种方法可按照《化工企业定量风险评价导则》(aq3046)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低密度人员场所是指石油库周边可容纳单个或少量暴露人员(人数30人)的场所;居住类和公众聚集类高密度人员场所是指可容纳人数大于30人小于100人的居民区、宾馆、度假村、办公场所、商场、饭店、娱乐场所、公园、广场等;高敏感场所是指学校、医院、幼儿园、养老院、监狱等,重要目标是指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文物保护单位等,特殊高密度场所是指可容纳人数超过100人的大型体育场、交通枢纽、露天市场、居住区、宾馆、度假村、办公场所、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
第五十条 本规定所称电涌保护器是指目的在于限制瞬态过电压和分走电涌电流的器件。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可按照《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分析)应用导则》(aq/t 3049)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仪表功能是指为了防止、减少危险事件发生或保持过程安全状态,用测量仪表、逻辑控制器、最终元件及相关软件等实现的安全保护功能或安全控制功能;安全完整性等级是指在规定的条件和时间内,安全仪表系统完成安全仪表功能的平均概率高低等级。可按照《石油化工安全仪表系统设计规范》(gb/t 50770),《过程工业领域安全仪表系统的功能安全》(gb/t 21109.1)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甲类、甲b类、乙a类、乙类、丙类液体为《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1、必须建立人员、车辆等出入库登记制度,严禁携带火种进库。
2、制定岗位防火安全责任制和动用明火、消防器材设施、消防教育培训等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
3、制定消防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4、现场管理要求
(1)油品储存应当遵守《油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2)油品必须分类储存。
(3)油库周围保持清洁,与可燃性物质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留有符合规定的消防通道。
(4)实行严格的值班制度和交接-班制度。
(5)严禁在油库内吸烟和使用明火。
(6)油库的管理人员(包括库工)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才能进库培训实习。实习完毕再经考试合格,按规定持有关部门发放的安全作业证后才能上岗操作。
油库安全管理论文篇五
第一条 石油库系指集团公司所属油田、炼化、销售企业的收发和储存原油、液化烃、液化石油气、汽油、煤油、柴油、喷气燃料、溶剂油、润滑油和重油等的仓库或设施。
第二条 石油库新建、改建、扩建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其中油田企业石油库符合gb50183《石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炼化企业石油库符合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销售企业石油库符合gb50074《石油库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 石油库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 第一责任人,各岗位人员应经过岗位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四条 石油库应成立安全生产 领导小组,设置安全工程师(安全岗位),班组设置兼职安全员。
第五条 安全生产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4、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定期组织进行安全检查;
6、负责与毗邻单位组成治安、消防联防组织,制定联防公约,加强联系,定期活动。
第六条 安全工程师(安全岗位)主要职责:
1、负责安全技术工作,对班组安全员进行业务指导;
2、参与制定有关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安全措施和隐患整改方案;
3、负责安排、检查班组安全活动;
4、负责现场安全检查监督,制止“三违”作业;
5、参加事故调查,负责用火申请,落实用火安全措施;
6、完善各种安全管理基础资料。
第七条 班组兼职安全员主要职责:
1、班组兼职安全员由班(组)长或副班(组)长兼任,做好本班组的安全工作;
2、组织开展本班组安全活动,负责安全活动记录;
3、负责班组的岗位安全教育,制止违章行为;
4、监督本班组、岗位人员正确使用和管理好劳动防护用品、器具及灭火器材。
第八条 安全教育、安全检查、隐患治理和事故管理分别执行《安全教育管理规定》、《安全检查规定》、《事故隐患治理管理规定》和《事故管理规定》。
第九条 石油库应在大门明显处设置外来人员入库须知,内容为:
1、严禁携带火柴、打火机、香烟及其它易燃易爆物品入库;
2、禁止一切人员因私事入库、住库;
3、临时工入库应佩戴出入证;
4、外来人员因公入库应办理入库手续,并由库内有关人员陪同;
5、凡携带物品出入库人员,应履行检查、登记;
6、罐区、装卸作业区、泵房等爆炸危险区域,禁止使用移动通信设备。
第十条 石油库职工应遵守劳动纪律,认真交接班,严格遵守《人身安全十大禁令》上岗作业。
第十一条 入库车辆管理:
1、入库机动车辆应配戴有效的防火罩和小型灭火器材;
4、油罐汽车应有可靠的静电接地部位,罐车的静电接地拖带应保持有效长度,符合接地要求。
第十二条 巡回检查
1、严格执行岗位巡检制度,逐步实现智能巡检、打卡巡检,并纳入计算机监控系统;
2、巡检人员应选择责任心强,并有一定专业技术知识的人担任;
3、应制定责任明确的巡检规定,具体内容包括:人员、巡检线路、时间要求和巡检内容;
4、认真填好巡检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第十三条 劳动保护
1、劳动保护应执行《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要求;
4、石油库锅炉烟囱应有消烟除尘装置,烟尘排放应达到国家标准;产生噪音的设备或场所应采取隔音或消音措施,使噪声不大于国家标准要求。
第三章防火防爆
第十四条 石油库防火、防爆应严格执行《防火、防爆十大禁令》。
第十五条 罐区、装卸作业区、油泵房、消防泵房、锅炉房、配发电间等重点部位设置安全标志和警示牌。安全标志的使用应符合gb2894《安全标志》和gb16179《安全标志使用导则》的要求。
第十六条 库内用火应严格执行《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办理作业许可证,落实安全措施。
第十七条 储存、收发甲、乙、丙a类易燃、可燃液体的储罐区、泵房、装卸作业等作业场所应设可燃气体报警器,其设置数量应符合sh3063《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的要求。并按规定定期进行检测标定。
第十八条 靠山修建的石油库、覆土隐蔽库应在库区周围修筑防火沟、防火墙或防火带,防止山火侵袭。每年秋季应对防火墙内的枯枝落叶、荒草等进行1次清除。
第十九条 防火堤内不应种植作物或树木,不应有超过0.15m高的草坪;防火堤外一侧不应种植油性树木,其他树木间距应满足消防操作要求;覆土罐顶部附件周围5m内不应有枯草。液化烃罐区防火堤内严禁绿化,应铺设水泥地坪。
第二十条 甲、乙类油品泵房应加强通风,间歇作业的室内油蒸气浓度应低于爆炸下限的4%;连续作业8h以上的应低于爆炸下限的1%。半地下式油泵房应设机械通风并定期排气。吸入口应接至半地下泵房地面不大于0.2m处,排出口应高于油泵房屋顶。付油亭下部设有阀室或泵房的,应做到敞口通风,不应设置围墙。
第四章 设备管理
第二十一条 石油库应根据“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实行“定人员、定设备、定责任、定目标”的管理,确保设备的完好,实现安全运行。
第二十二条 完善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主要包括建造竣工资料、检验报告、技术参数、修理记录等;建立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巡检记录和定期检修计划等。
第二十三条 检测设备应满足检测环境的防火、防爆要求,经验收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二级以上石油库和有条件的石油库应配置测厚仪、试压泵、可燃气体浓度检测仪、接地电阻测试仪等检测设备。
第二十四条 储罐及附件
1、新建或改建储罐应按国家规范、规程,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使用;
3、油罐应按规范要求,安装高低液位报警、高高液位报警和自动切断联锁装置;
8、液化烃类储罐脱水应采用二次脱水装置,储罐根部阀不能常开,脱水系统应有拌热线;
10、储罐发生高低液位报警时,应到现场检查确认,采取措施,严禁随意消除报警。
第二十五条 液化石油气球罐
4、球罐应设高低液位报警和带连锁的高高液位报警;
5、球罐底部出入口管道应设紧急切断阀,入口紧急切断阀应与球罐高高液位报警连锁;
6、安全阀释放和气相放空的液化气应引至安全地点排放;
7、球罐切水应遵循安全可靠,操作简便的原则,减少过多的设施和阀门。宜在紧急切断阀后安装切水阀。
第二十六条 泵
2、加强泵的日常维护与保养,做好泵运行记录;
3、新安装的泵和经过大修的'泵,应进行试运转,经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4、泵及管组应标明输送液体品名、流向,泵房内应有工艺流程图;
5、泵联轴器应安装便于开启的防护罩。
第二十七条 管道
1、新安装和大修后的管道,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
2、使用中的管道应结合储罐清洗进行强度试验;
3、加强管道的日常维护保养,定期检查。清除杂草杂物,排除管沟内积水;
4、穿越道路、铁路、防火堤等的管道应有套管保护;
8、石油库内输油管道管沟在进入油泵房、灌油间和油罐组防火堤处,应设隔断墙,石油库内输油管线管沟应全部用砂填实。
第二十八条 锅炉等压力容器的安装、使用和维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电气装置
第二十九条 设置与管理
5、在危险区域内使用临时性电气装置(包括移动式电气装置)应执行《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办理用电作业票。
第三十条 运行管理
1、石油库应有完整的电力电缆分布情况和变配电、发电设施、输电线路等电器设备记录;
3、自备发电机每周至少起动1次,每次运转时间不应少于15min;
6、线路、设备突然停电后,应迅即分断其电源开关并查明原因,禁止强行试送电。
第三十一条 检修管理
1、对架空线路应定期进行巡检,并注意沿线环境情况,遇异常气候时应作特殊巡检;
4、在爆炸危险区内,禁止对设备、线路进行带电维护、检修作业;在非爆炸危险区内,因工作需要,应进行带电检修时,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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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油库卫生管理制度
4.油库员工的管理规定
5.油库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油库安全管理论文篇六
为规范公司柴油的供油、加油等程序,控制柴油质量,确保柴油使用安全,特制定本制度本公司柴油只允许无偿提供本公司车辆及物流车辆服务。
采购部负责柴油采购的供油联系操作人员负责柴油的油罐车的过磅和卸油。安保部负责为车辆的加油管理与本站车辆的加油数量登记设备部负责加油站仪电仪表及设备正常运行。
3.1柴油采购申请仓库管理员根据油库库存量,日用量,确定柴油的'采购量,及时通知采购部进行采购。
3.2卸油管理
3.2.1卸油前准备与检查
3.2.1.1油罐车到公司卸油时,应通知操作人员与安保人员到现场,进行满车过磅。
3.2.1.2卸油前,安保人员应检查现场安全设施,如灭火器,确保其能正常使用。
3.2.1.4操作人员应指挥驾驶员将运输柴油车辆停在指定区域,并熄火。
3.2.1.5检查确认静电接地装置完好性,静止15分钟后,连接到柴油运输车上。
3.2.1.6检查抽油的软管是否完好,且在检验有效期内。
3.2.1.7检查柴油管道和阀门是否完好,无泄漏或渗漏情况
3.2.1.8向驾驶员索取柴油检验报告,检查柴油质量。
3.2.1卸油
3.2.1.1卸柴油时,卸油操作人员为油罐车接好静电接地线。
3.2.1.2用一根软管将油罐车的输出口与柴油罐的输入口连接好,油罐车驾驶员缓慢开启油罐卸油阀。
3.2.1.3打开卸油泵入口阀,开启电源启动卸油泵,缓慢开启卸油泵出口阀。
3.2.1.4卸油过程注意周围情况,遇到紧急情况,及时停止卸油,采取相应应急措施,或及时制止不安全行为。
3.2.1.5油罐车卸油时加油机停止加油作业。
3.2.1.6卸油过程中,罐车司机不得离开现场,以应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
3.2.1.8油品质量有异常的,停止卸货,由采购部负责人与供应商协商确定。
3.2.1.9卸油数量有异常的,由采购部负责人与供应商协商确定。
3.2.1.10当柴油卸车完之后,油罐车驾驶员应关闭油罐卸油阀,操作人员关闭油泵入口阀,停止卸油泵,关闭油泵出口阀。
3.2.1.11将软管拆下,拆软管前先用容器(桶)接住软管道内剩余的柴油。
3.2.1.12卸油完毕罐车静置5min后,油罐车进行空车过磅。双方确定卸油数量,并确认并签字。卸油操作人员引导油罐车启车、离站,清理卸油现场。
3.3车辆加油
3.3.1车辆加油前,应通知安保人员或门卫到现场检查,确保安全后,方可进行加油。
3.3.2加油时,操作人员应按规范进行操作,注意防火,做到安全操作
3.3.3加油过程中,严格控制油的速度,发生跑、冒、漏油时,必须及时清理好现场,并将进油箱盖好口锁后。3.3.3加油结束,加油者应记录加油数,加油日期等信息,并交对方签字确认。
3.3.4遇雷击时,应停止加油作业。
3.3日常管理与维护
3.3.1加油场地、储油罐区周围场地内严禁烟火并设立醒目的警示牌。
3.3.1安保人员做好日常巡检工作,发现有泄漏情况,先做好应急处理,并及时向上级汇报,并跟踪检修情况。3.3.2严禁在加油场地、储油罐(或油仓)、周围场地内从事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
3.3.3在修理电气设备之前,必须把油气除干净,防止电火花点燃油气,并在配电间切断电流,使之有一明显断开点,挂上“严禁合闸”的指示牌。
3.3.4修理油泵或管道时,要关闭相应阀门,挂上警示牌做好放油措施
3.3.5每季度对供油系统、电气设备、管道、阀门、油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3.3.7紧决杜绝盗油、卖油现象发生,一经发现,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4.1当油罐车卸柴油时,卸油操作人员必须到现场操作设备,严禁其它人员操作,卸油人员和油罐车驾驶员不应离开作业现场,。
4.2雷雨期间应暂停卸油作业,在卸载过程中,严禁擦洗罐车物品、按喇叭、修车等。
4.3油罐区严禁烟火,严禁打手机。
4.4油罐区应配有相应的消防沙、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4.5油罐区内不得堆放杂物,应保持地面的干净和整洁
4.7作业完毕后,要用碱水或肥皂洗衣手,未经洗手、洗脸、簌口不要吸烟、饮水和进食。
4.8眼睛溅入柴油者,要立即翻开上下眼睑,用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冲洗至少20分钟。
4.9误服或大量吸入柴油,要及时到医院就诊。
5.1泄漏措施
5.1.1小量泄漏:用消防沙或其它惰性材料吸收。
5.1.2大量泄漏:迅速撤离泄漏污染区人员至安全区,并进行隔离,严格限制人员出入。防止流入下水道、排洪沟等限制性空间。
5.2火灾应急措施
5.2.1灭火方法:用砂土灭火,火势判断无法控制必须马上撤离,通知或警示人员禁止进入火灾区域。
5.2.2灭火注意事项:消防人员须佩戴安全帽,在上风向灭火。
5.2.3应及时通知上级领导和生产调度,拨打119报警。
油库安全管理论文篇七
建立事故伤害保险机制已成为现代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部分。我们不仅需要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还应将现有的保险内容扩展到生产、工程、技术等方面,逐步建立全方位立体化的保险机制,从整体上降低企业的安全风险。
总之,要确保油库安全,就必须坚持发展的观点,树立与时俱进的思想。时代的进步对油库安全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只有紧绷安全这根“弦”,才能在创新中求发展,在安全生产中创效益。以上是我个人对油库安全管理的一点理解。我在盘山油库工作的这段时间里,非常热爱这样一个大家庭,所以也希望在以后的工作过程中,奉献自己的一片热情。
油库安全管理论文篇八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xxx公司的油库管理
3.职责
仓储部为油库的主管单位负责管理油库。
安全规定
1、仓库主管为油库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督促检查油库的安全管理,贯彻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2、油库必须指定专职管理人员。专职管理人员要准确、完整地做好进出油的明细帐,并定期盘点库内油品、油量,发现库存不足及时补给。
3、油库禁止一切人员因私事入库,严禁携带易爆易燃物品入库,严禁在油库吸烟和使用明火。油库周围不要堆放柴草及其它易燃物品。
4、油库必须按设计和有关规定,配备消防器材、通风设备,并定期检查。
5、油库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用电的有关规定,使用防爆开关,严禁私拉乱接电线。
6、油库必须做好防汛、防台风工作。冬季,对油桶、管路,要采取适当保温措施,防止冻裂。夏季,要做好防胀、降温工作,防止发生爆炸事故。
7、油库专职管理人员发现库内油品蒸汽浓度超过规定时,要加强通风。
8、仓库主管要对油库每月进行一次定期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必须限期整改完毕,存在重大隐患的可暂时停止使用,待整改完毕方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