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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案例分析题及答案篇一
在我们这个社会中,证券市场是一个重要的经济组成部分,在这个市场中,证券违法也屡见不鲜。最近,我注意到了一些新闻报道,证券市场上一些违法的行为,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重视和打击。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对于打击证券违法案例的一些心得体会。
第一段:案例分享
打击证券违法案例的一个重要手段就是公开曝光涉及到的人和公司。最近,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一份名为“拒绝中介机构监管出现大面积领域性违法案例公告”,涉及到的案例和人物近年来在证券市场引起了一些热议。这些事件的共同点是:中介机构未能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导致股票市场乱象大量出现;某些公司采用非法手段来提升自身的股票价格,涉及人员的行为构成证券违法犯罪;虚假陈述和内幕交易等也出现在这些案例里。
第二段:打击非法行为的必要性
证券市场一直以来都是一个风险大利润高的投资场所,但是也存在非常明显的证券违法行为。打击证券违法行为是必要的,这不仅是为了保护市场交易的公正和健康发展,更是为了保护广大的投资者利益。如果证券市场上存在越来越多的证券违法案例,投资者不仅会面临巨大的投资风险,也会对市场发展的信心下降。通过打击非法行为,证券市场监管部门可以维护市场秩序并维护投资者利益。
第三段:加强监管和执法的重要性
要想打击证券违法行为,必须要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监管机构应该提高对证券公司和投资人的监管;执法机构应该加强对证券违法行为的调查和惩罚;行业协会和媒体也应该充分发挥自己的作用,积极推广证券市场知识,加强自律和监管。只有通过加强监管和执法,才能更好地打击证券违法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市场秩序。
第四段:投资者的自我保护
对于投资者来说,自我保护也是必要的。投资者需要增强对证券市场的认知和理解,理性投资,尽量避免投资华丽而不实的股票,减少投资风险。同时,投资者也可以积极了解证券监管机构的动态,及时了解证券市场的风险提示,避免自己陷入骗局。
第五段:思考
打击证券违法行为是一项长期的工作,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只有各方都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才能建立正常和健康的证券市场秩序,而且更好地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同时,打击证券违法行为也暴露了证券市场监管机构的不足之处,监管机构应该关注市场动态的变化,及时调整监管措施,推进市场监管的制度建设。
证券案例分析题及答案篇二
周某如在某证券营业部开户进行股票买卖。202月1日凌晨2∶01∶06至2∶14∶54,其通过电话外线委托方式预埋了21笔卖出委托参与当天集合竞价,欲卖出7只股票。该营业部于当日9∶15∶09将周某如预埋的委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申报,其中,申报成功19笔,9∶15∶11申报2笔撤单。当天上午,周某如账户9∶21∶22至9∶23∶36有4笔买入委托,9∶30至11∶30共有8笔卖出委托,均未成交。后周某如发现其股票被无故撤单,即与该营业部交涉。次日,等股票暴跌。
周某如诉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称:事发当天上证a股开中阳线,按其一贯操作手法,即时最初委托的价格可能当时成交不了,但是根据行情的变化及时调低价格,是可以成交的,上诉人能够抛出其持有的所有问题股。现由于证券公司的原因导致其股票未能抛出,其损失应当按照当日其全部未成交的股票卖出委托来计算,按其惯常操作手法可能成交的价格进行赔偿,要求某证券营业赔偿股票交易损失17,977元。
某证券营业部则认为,只应赔偿周某因该日委托产生的实际损失1036元。
裁判
上海黄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委托记录和交易行情,周某如实际可以成交但受故障影响而未能卖出2000股及200股,其所受到的经济损失为1036元。因周某如自述其属于超级短线客,每天交易频繁,利用自有股票进行短期套利。该交易方式本身即存在很大的风险。且周某如在当天下午曾有买入委托的记录,并无卖出的委托。在随后几天内周某如又多次买入卖出相关股票。上述因素导致周某如的经济损失难以准确界定,故损失总额可结合周某如交易情况和当时的股票行情走势等因素综合分析酌情确定为2000元。
周某如不服一审判决,主张按期惯常操作可能成交的价格进行赔偿,提起上诉。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当日的股票行情记录,仅有9.66元卖出2000股和11.05元卖出200股这两笔委托系由于被上诉人的原因而未能成交,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1036元应当由被上诉人承担。至于前述两笔卖出委托以外当日其他的卖出委托,根据当日行情并不能成交,上诉人主张按照其惯常操作方式即撤单再卖出均可以成交,但其所述操作并非实际发生,上诉人亦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实该方式系其惯常操作方式且均能成功,故无法依照此方式计算损失数额。况且,上诉人所主张的按照其惯常操作方式可能获得的利益,伴随着较大的操作风险,亦超过被上诉人签订证券委托代理合同可以预见的范围。故原审法院结合上诉人交易情况和当时的股票行情走势等因素综合分析酌情确定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2000元,并无不当。
9月29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在于,如何界定损害赔偿的范围。
一、证券公司因系统故障对客户应负赔偿责任是否仅局限于实际损失
客户与证券公司签订证券交易代理协议以后,客户的交易大多数是通过电话自助委托、电脑自助委托的方式进入证券公司的电脑系统,将报价指令发出进行股票买卖。如果电脑系统故障如发生信息错误,则会导致客户交易失常。无论是基于违约还是侵权,因系统故障导致的客户交易损失,应根据客户实际发生的、基于系统故障受到影响的交易为依据进行计算。具体数额应依据客户委托单和当日股票行情进行计算。
本案周某如提起违约之诉,要求证券公司赔偿其因系统故障导致股票不能交易造成的损失。根据当日的股票行情记录,仅有9.66元卖出2000股和11.05元卖出200股这两笔委托系由于被上诉人的原因而未能成交,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1036元应当由被上诉人承担。
二、特殊情况下司法可酌情考虑客户的机会利益损失
所谓机会利益,即机会本身而言,对当事人意义重大,尽管机会的存在不一定必然最终使当事人受益,但是当事人对可能带来收益的机会具有合理期待。
基于系统故障导致客户的交易损失,往往不仅仅限于实际发生的证券交易损失,更多体现在客户的机会利益损失。但是,基于客户往往不能举出充分证据予以证明,而无法获得赔偿。事实上,无论是基于违约还是侵权,法官在特定条件下均可酌情考虑客户的机会利益损失。
理由如下:
其一,从证券委托代理合同的特性出发,为客户提供股票交易机会是证券公司作为金融中介机构履行合同义务的基本内容。证券公司作为专门从事各种金融活动的组织,在买卖股票这一直接金融活动中充当中介,必须为交易进行提供物质、人员、技术上的保障,为当事人参与金融活动提供保障,该保障并非保障客户获利,而是交易机会上的保障。而该机会利益对客户而言意义重大。这在于:金融的核心是跨时间、跨空间的价值交换;所有涉及价值或者收入在不同时间、不同空间之间进行配置的交易都是金融交易。机会利益意味着进行跨时间、跨空间价值交换之交易机会,无机会则无利益。因而,交易机会是实现金融交易目的的基本媒介,对交易主体而言利益重大,具有独立价值,应当受法律保护。
其二,从传统民商法理论来看,机会丧失理论亦有一定的适用空间。合同法上,机会丧失理论主要适用于这样的情形:如果合同约定的内容就是为一方当事人提供一个获益的机会,则因一方违约导致该机会丧失当然应该予以赔偿。本案中,由于证券公司的原因发生了系统故障,使周某如丧失了利用原有股票进行交易的机会,从根本上剥夺了股民获利的可能性,如不让证券公司承担任何责任,民法通则规定的公平、诚实信用和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原则就无从体现,客观上也放纵了证券公司违约行为的发生。所以,法院可依据民法通则的原则,酌情判令证券公司对股民交易机会的丧失给予适当赔偿。
故法院在周某如实际损失1036元的基础上,结合周某如交易情况和当时的股票行情走势等因素综合分析酌情确定其机会利益损失为964元,合计赔偿额为2000元。
证券案例分析题及答案篇三
被告人卢x于20xx年8月31日19时许,到平坝县休闲酒吧喝啤酒,以让该酒吧服务员王某(女、16岁)陪其找朋友要手机为名,强行将王某带到202房间,在没有得到王某同意的情况下,强行脱掉王某衣裤,强行与王某发生性关系。
王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的行为构成罪。据卢x供述,虽然想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但是由于被害人不同意,就此罢休。受害人王某陈述,嫌疑人卢x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鉴定机构的dna鉴定结果,被害人身上所遗精斑,非嫌疑人卢x所留。旅馆老板的证言无法证明卢x有挟持、强迫被害人的行为。
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以后,第一次被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在没有补充新的证据的情况下,仍然再次移送审查起诉。笔者曾于20xx年5月3日以卢x辩护人的名义向平坝县人民检察院递交了《关于卢x涉嫌一案的法律意见书》,明确提出犯罪嫌疑人卢x涉嫌一案,只有被害人的陈述,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而且受害人陈述与技术鉴定相互矛盾。卢x涉嫌犯罪的证据明显不足,不能满足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标准,犯罪嫌疑人的卢x行为不构成罪。经过六个多月,平坝县人民检察院终于下达了《不起诉决定书》,还卢x一个公道。
证券案例分析题及答案篇四
由中国证券业协会牵头的“中国证券业协会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宣传月”今日在北京正式启动。
据参与今年打非案例编写工作的中国银行证券公司法律合规部副总经理刘飞介绍,依照创新发展趋势,在案件基础上,此次打非活动宣传月将介绍非法发行股票的问题,介绍各种衍生量化复杂交易带来的违规问题,以及金融产品销售中非法集资的问题,案例共八个。
据刘飞介绍,在这八个案例中,一到五讲述非法发行股票的案例,这个案例主要特征是不法分子与公司会在比如美国纳斯达克上市,国内证券市场上市,或者在咱们所说四板市场,区域股权中心上市,以这种借口来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未经监管部门批准,获得非法收入,目前咱们这个行业向外发展,三板市场,券商的柜台市场发展非常迅速,投资者不明白各种市场发行规则,一不小心掉入骗子的圈套。刘飞希望,通过这类案例帮助投资者了解主板、创业板以及非上市公司的交易规则,避免购买非法发行的股权。
案例六到七讲述非法证券投资咨询的案例,特征步伐分子销售投资咨询类的软件,开办股民学校的形式,招揽会员,吸引投资者,从事非法投资活动。场内各种产品也非常多,包括衍生产品,各种各样的创新交易形式,融资融券,还有各种各样的锁钥的亮化交易,对冲交易,像期货和现货的对冲,很多骗子在这种形式上冒充专家给股民讲课,或者销售投资咨询的软件骗取投资者钱财。刘飞希望通过这类案件教育,帮助我们投资者识别非法的形式,避免上当受骗,造成投资损失。
案例八讲授非法销售金融产品案例,这个案例主要特特征不法分子展览客户,将未正式公开发行的产品介绍给客户,从事违规销售或非法集资诈骗的活动。目前场内各种资金,场外各种固定收益的信托,包括像房地产,矿业信托,私募基金金融产品销售非常火爆,产品实际上存在各种的信用风险的。另外在这种产品销售火爆的同时,不法分子编造一些虚假产片向投资者销售,甚至进行非法集资诈骗活动。通过这类案例教育,我们希望帮助投资者,识别合法金融产品,合法销售渠道和方式,包括适当性销售和信息披露。
刘飞表示,在上述情况下,保护自己的投资,避免卷入非法集资诈骗活动,在金融创新,证券行业发生巨大变化的大背景下,希望我们制造的打非宣传案例帮助投资者擦亮眼睛,辨别真伪,稳健投资理财,防止上当受骗,避免掉入非法证券活动的陷井。
证券案例分析题及答案篇五
被不起诉人朱礼,男,1981年6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中专文化,北京市汇佳职业技术学校学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兴康北路299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于2000年10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l月24日经海淀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礼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1年2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0年10月17日14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朱礼到本市海淀区建设银行北大南街分理处自动取款机上取款时信用卡被吞,激愤之下用拳头将自动取款机的防暴玻璃、功能键外框砸坏,毁坏物品价值人民币9600元。后被不起诉人朱礼被抓获。现损失已赔偿。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朱礼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完全赔偿损失,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朱礼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